四、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外开放国策的完善与发展
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战略决策,提出要“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努力采用世界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这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重大转变。三中全会以后,对外开放方针又经过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二,通过制定大批对外开放政策法规,创办经济特区,使对外开放的领域、内涵和手段有了极大拓展。1979年到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有关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这些法规条例为中国多种形式利用外资,迅速扩大资金的引进规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中国吸收国外贷款和国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对外开放从政策层面推进发展到法律规范。
创办经济特区作为一种战略尝试,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突破口。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期间,邓小平听取了广东省领导人习仲勋等希望中央下放若干权力,让广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必要的自主权,允许在毗邻港澳的深圳市、珠海市和重要侨乡汕头市举办出口加工区的汇报。邓小平说,还是办特区好。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邓小平的意见,决定把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划为经济特区。“特区是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经过几年的实践,特区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投资环境日臻完善,对外经济活动日益加速展开,外向型经济初具雏形。后来又开放了沿海14个港口城市、5个沿海经济开放区,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多层次的开放新格局。
第三,调整盲目求快求多的失误,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保障,使对外开放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文革”结束后,全国人民建设热情高涨,中央领导人受到感染,也产生了急于求成的思想。在1978年国务院务虚会上甚至提出“要组织新的大跃进”,“要比原来设想更快的速度实现四个现代化,要在本世纪末实现更高程度的现代化。”在引进计划执行过程中,一再被大幅度突破和追加。1978年全年78亿美元的协议金额中,有一半左右的金额是在12月20日到年底短短10天里抢签的合同。有的项目重复引进,造成严重浪费;有的项目超越了国内的消化、配套和支付能力;还有的项目甚至没有合理论证,缺乏正常的审批手续,仅靠“长官意志”就轻易决定。这打破了引进计划的综合平衡,加大了国家财力的负担,加剧了国民经济的比例失调。
陈云较早地注意到这个问题,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工业引进项目,要循序渐进,不要一拥而上,看起来好像快,实际上欲速则不达。根据他和李先念的意见,1979年6月正式通过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新八字方针,开始严格控制引进规模,引进重点放在投资少、见效快、换汇率高的单项上,使对外引进工作逐渐走上了均衡、稳妥、适合中国国情的健康发展道路。从1979年到1985年底,中国对外借款协议额203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额162亿美元,商品信贷合同额17亿美元,实际使用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商品信贷分别为156亿美元、46亿美元和13亿美元。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900项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合同,总金额38.6亿美元。1984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比1978年增长近1.6倍,40种产品的出口额名列世界第一。
在这一时期,通过邓小平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打击经济犯罪等一系列“两手抓”的方针,为对外开放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障,形成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决不能搞全盘西化、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特区是经济特区,不是政治特区”等重要思想。这使中国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避免受到外来干涉和国际形势剧变的冲击影响,始终保持了政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