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周光权:刑事立法进展与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置评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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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增设轻罪法秩序统一性刑法解释犯罪竞合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2020年10月13日,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本次刑法的部分修改,涉及条文数多,增设了不少轻罪,需要解决的难题也多,这使未来的法律适用面临很多挑战。本文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考虑、主要立法进展等略作分析,以期为准确理解立法主旨提供一些参考。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考量因素

(一)与其他部门法尽可能保持协调

1.与《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相衔接

为与《民法典》的某些规定相协调,《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相应的部分轻罪。

(1)关于高空抛物犯罪。《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对高空抛(坠)物行为,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所规定的侮辱英雄烈士犯罪和《民法典》第185条对于客观行为的描述基本一致,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在犯罪成立条件上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定罪时需要考虑行为是否具备实质的违法性,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如果某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公益诉讼等就能够妥善解决的,难以将其认定为情节严重,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从而在实务上限制定罪范围。

2.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协调

这次刑法修改有多个条文涉及知识产权犯罪,其中有的规定是为了和近年来修订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保持协调。鉴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后文会作细致分析。

3.与《证券法》的协调

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是“最后手段”。金融刑事立法必须尽可能和《证券法》等商事、金融法律保持协调。《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12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法第46条规定了证券发行的注册制改革,即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4.与《生物安全法》的协调

《生物安全法》第56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一)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二)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三)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四)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该法第85条第8项规定:“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为与《生物安全法》的上述规定相协调,《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8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回应民众对于热点问题的关切

学者指出:“近年来,国民对于治安所抱有的印象,即所谓的‘治安印象’,也渐渐被视为问题。的确,如果说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在于抗制犯罪,守护国民生活的话,那么不只是客观的治安,有理由将与之相对的地域居民的感受情况也作为问题来对待。”社会上一些突发重大案件触动社会的神经,影响民众的“治安印象”,从而形成处罚呼吁,需要刑法及时作出反应。例如,对刑事责任年龄有限地往下微调,就是为了回应民众的呼吁。

我国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8种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近年来出现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公众对此反映强烈,希望增设相应的规定。毋庸讳言,被害人一方及公众的呼吁、媒体的报道等,都会对立法机关的选择产生影响,有限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回应民众关切的例证。

(三)凸显维护公共安全、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

此外,本次修正案在总结司法机关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量刑偏轻这一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目的性、前瞻性地对这些犯罪的刑罚结构作出了调整,提交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的“刑法答卷”。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未成年人的刑法修改

1.未成年人成为加害人的情形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有严格限制,要符合几个条件:(1)所犯的罪行最终能够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自不待言,其参与实施绑架行为,在此过程中“撕票”的,以及抢劫、强奸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都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2)危害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3)在危害后果之外,还需要结合主、客观要件,进一步综合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4)程序上有严格限制,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追究刑事责任。在有的案件中,客观上手段残忍,或者故意伤害造成严重残疾,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仅因与对方突发口角纠纷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该未成年人虽然致人死亡,但是,可以认为其不属于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核准追诉。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严重死伤后果,且行为人明显属于极其恶劣地公然挑战社会秩序的,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情形

针对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从三个方面加大了惩治力度:(1)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2)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3)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从严惩处的具体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8条规定,猥亵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关于维护民众安全感的规定

1.维护公共安全

(1)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类犯罪加大刑罚力度。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化解司法恣意扩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空间所带来的罪刑法定的危机。

2.关于食品、药品安全

(三)关于金融犯罪的修改

首先,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是: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加大罚金力度;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规定。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危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个人和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再次,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断绝支撑“套路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获利基础。

(四)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刑法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这次立法作了如下修改:其一,加大力度惩治在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例如,将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升高到无期徒刑,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其二,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的经验,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增设特殊情形下减免处罚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0条第3款规定,犯挪用资金罪,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三,对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为此,修改了骗取贷款罪的入罪规定,缩小了刑法打击范围。今后,对于申请贷款时提供足额担保,按照约定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没有损失的骗取贷款案件,不作为犯罪处理,适度容忍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促进企业发展。

(五)大幅度修改侵犯知识产权罪

根据当前的实践需要并且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衔接,这次立法修改对《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大致修改涉及以下方面:其一,适当提高5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其二,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增设有关侵犯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其三,完善有关定罪标准的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加情节。其四,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了商业间谍犯罪等。

1.关于侵犯著作权罪

近年来,在侵犯著作权犯罪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包括作品种类、侵权方式、技术手段、牟利模式和侦查取证等方面,从传统的盗版侵权和零售方式向网络侵权等更为复杂翻新的样态转变。

为与《著作权法》的上述修改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0条作了如下修改。

(1)关于作品形式

《著作权法》对作品种类作了开放式的认定。《刑法》第217条原来规定的保护作品种类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这一范围相对狭窄。在实践中,被侵权的作品种类多样化,涵盖传统图书、电子数据、网络文学作品、漫画作品、影视作品、网络游戏作品、在线教育、计算机软件等。目前法院审理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涉案侵权产品主要表现为电子网络产品,包括软件、网络游戏和电子书。因此,考虑到当前被侵权的作品特别是网络作品种类的复杂性,适度拓宽作品保护范围,对于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是有实际意义的。所以,这次立法对于刑法上的作品范围的规定与民法基本保持了一致。

(2)关于行为方式

2.关于侵犯商标犯罪

我国刑法历来只保护商品商标。《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制的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目前法院办理的都是涉及实体物品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服务商标是否纳入刑事保护范围,一直有争议。《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服务商标是企业品牌、信誉和商誉,尤其是针对驰名服务商标而言更是如此。其实,服务商标被侵犯和商品商标被侵犯,对于权利人所造成的危害本质上是一样的。随着我国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经济和市场主体的发展,服务商标代表了服务的品质和保证,是消费者区别其他同类服务的指引,对其有必要予以刑法保护。实践中许多侵权行为围绕服务商标进行,当侵权行为严重危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这次刑法修改把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当然,在今后的实践中,对侵犯服务商标的入罪标准要与商品商标有一定区分,定罪尺度上应当更为严格。

3.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六)强化公共卫生方面的刑事立法

这次刑法修改,总结了我国2020年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和现实需要,与《生物安全法》的制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相衔接。这次立法的主要修改有内容如下。

1.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条第4项规定:“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第5项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上述修改增加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类型,将本次防疫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上述两大类行为予以犯罪化,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形,严密了法网,使得今后在惩治类似行为时有法可依,有效消减了司法困惑。

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的角度出发,增加了三类犯罪,即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以及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

3.强化对陆生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与上述决定相衔接,这里立法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七)其他修改

其二,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5条对《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作了修改完善,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确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的行为,适用更重的刑罚,法定最高刑提升至10年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环保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刑法修改对于未来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刑事司法应当以务实的态度面对立法活跃的趋势

对于刑事司法而言,更应当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法条文义的解释上,司法者不负有批评立法的使命。必须看到,任何立法都是静止的,而犯罪手段总是花样翻新的,对于法律文本,需要司法人员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作出符合当下现实的意义解读,刑法适用过程其实就是德沃金所说的“建构性诠释”过程。这种诠释方法的大致要求是,一方面,在解释法律时,不能一味地去探求立法者的意图。“打破砂锅问到底”式地探求立法者意图不仅不可能,而且会导致法律的僵化;另一方面,解释者需要在尊重法律文本的基础上对法条的含义作出创造性理解。因此,一旦立法通过之后,对于司法者而言,重要的不是批评立法,而是解释法律,尽可能将某些看起来似乎不那么合理的条文解释得更为符合当下的实际需要。

对于未来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而言,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所设置的轻罪较少,有的司法机关对罪名选择有争议的个别情形,对被告人适用了重罪。但是,不得不说,司法上在规范选择范围逼仄的情况下适用重罪处理案件的多数判决是存在疑问的,有的结论甚至非常不合理,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受到巨大冲击。对此,也不能简单地指责司法机关。本次立法及时增设部分轻罪,既能抑制司法上处罚扩张的现实,消除司法困惑,也能够给予被告人妥当的处罚,使其免受更重的刑罚。

1.立法对某些情形扩大处罚范围的态度很明确

例如,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限下调就是扩大处罚范围的表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罪行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过严格的追诉程序之后,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在某些犯罪的惩治方面,刑法变得相对轻缓

(三)需要仔细梳理犯罪竞合关系

本次立法的多个条文都涉及犯罪竞合的问题。因此,如何把握罪数关系,是今后司法上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例如,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性侵未成年女性,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又如,因为袭警罪的法定最高刑低,在暴力袭击警察过程中实施杀害或者伤害行为的,应当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

再比如,高空抛物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说,高空抛物行为实施后不会导致危险随时、无限扩大,因此,并不危及公共安全。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比较复杂:虽然行为人从高空抛下的不是爆炸性物质,但是,该物体从高空抛下与地面碰撞以后温度升高,可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此时的高空抛物行为就与爆炸罪相当,认定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障碍。另外,行为人抛下某些球形物质,在地面尤其斜坡这样的空间高速滚动后可能冲撞人群,从而导致危险的无限扩大,该行为也与爆炸、放火大致相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合适的。因此,高空抛物行为视情形也可能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身体的危险,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产生竞合。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第2款规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当然,实务上确实要考虑高空抛物行为在绝大多数时候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司法上要让这个轻罪有更多适用空间,而不能对所有高空抛物行为都径直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架空本次立法所设置的这个轻罪。

此外,关于非法讨债罪和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今后也值得认真研究。实践中,大量存在使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情形,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许多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出借人索取债务行为被认定为“软暴力”,进而以寻衅滋事论处,并将其作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要内容看待。但是,这些滋扰行为都是因一定纠纷所引起的,而且被害人大多长期拖欠债务,有的无理拒不归还欠款,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的催收行为带有私力救济性质。对于基于一定债权债务进行催收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第1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毁损、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这也说明,行为人基于债务纠纷而实施了恐吓、辱骂等不当讨债行为的,本身就不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实践中的难题是,由于在寻衅滋事罪之外,没有能够替代的轻罪,办案机关没有“退路”,对于索债过程中实施的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毁损、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最终仍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由此使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落空。正是针对这种司法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这一轻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3年,比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有期徒刑5年)明显要轻。

对于这一规定,有学者提出批评,认为关于催收不受法律保护债务的犯罪的规定导致刑法与民法相冲突,严重损害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其主要理由是,既然高利贷产生的债务不受民法保护,就意味着被害人没有债务,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催收的,理当成立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本条规定事实上形成了这样局面:虽然民法不保护这种债务,但刑法要保护这种债务。对于民法不保护的债务,行为人的暴力、胁迫催收行为原本成立较重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但本罪将对上述行为规定较轻的法定刑,这便是在保护民法不保护的债务,造成刑法与民法的明显不协调。但是,我认为,就高利放贷而言,“如果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就是没有债务”的说法值得推敲,由此得出强索债务都是抢劫或者敲诈勒索的结论也就不妥当。

就本罪的犯罪竞合关系而言,值得研究的问题大致有:一方面,在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威胁、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催收的本息在大致“合理”的范围,行为人可能成立本罪。但是,索要的财物明显超过高利贷本金及利息(例如,放贷20万元,一年后使用暴力索要对方1000万元),行为人完全是借机无端索要他人财物的,该催收行为视其手段的不同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因此,本罪就可能和其他财产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另一方面,在他人发放高利贷行为实施之时,即答应催收且事后实施相应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但是,在他人发放高利贷的当时并无通谋,事后接受任务进行催收的,无从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只能以本罪论处。

四、结语

在立法功能主义时代,解释好刑法文本是重中之重,其对于妥当处理当下的具体案件,以及实现未来立法的科学化、合理化都有重大意义。“我们很难在政策制定的结束与政策执行的开始之间明确划出一条分界线。政策执行中的大量反馈又会反过来影响未来的政策制定。许多政策的概括性都很强,因此其实际影响取决于人们在执行阶段对它们的理解。”

刑事司法要将本次刑法修改的内容准确“落地”,就应当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认真审查法益是否被侵害,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犯罪之间的交叉和竞合关系如何处理等,从而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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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学∣周光权:刑事立法进展与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置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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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人大》杂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怎样立法的?立法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政治活动。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确保立法权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实现法为民所立。 具体而言,修宪权是最高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全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5MjA4ODYwOQ==&mid=2652971847&idx=1&sn=251d8dd12950a923635301f91b3c4aee&chksm=f66e087c39818a7a50fb08846c5975765ac691f9c1eabf71597b09d431eb2f8eac7e489e22ee&scene=27
10.公民宪法权利在我国部门法中均有所体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公民宪法权利在我国部门法中均有所体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该规定体现的公民宪法权利是:https://www.shuashuati.com/ti/c0f4d2d309c0400d9e75ae3ee56ac9bb.html
11.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一章 总 论返回首页[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及其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http://www.njccc.cn/layout/Detailedwx.asp?Numbered=2474
12.多部门:7月我国七大江河将全面进入主汛期【多部门:7月我国七大江河将全面进入主汛期】近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对7月份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形势进行会商研判。综合分析认为,7月份,随着主雨带北移,南方梅雨期结束,北方可能提前进入雨季,我国七大江河流域将全面进入主汛期,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更为严峻复杂。长江流域乌江、赤水河https://m.gmw.cn/2021-07/07/content_1302392393.htm
13.初级会计+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根据九届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大法律部门: http://bang.api.duia.com/duibaApp/appViewTopic?topicId=2056
14.经济法基本原则12篇(全文)导致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多,分歧大的主要原因是学者们在提炼、概括经济法基本原则时所遵循的标准、要求、方法不同。鉴于以上分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具备一定标准。主要有: (1) 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特性,要有部门专属性,既然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法律原则,它必须能够体现经济法https://www.99xueshu.com/w/ikey57cwztpt.html
15.两部门:7月份我国七大江河流域将全面进入主汛期两部门:7月份我国七大江河流域将全面进入主汛期 中新网7月7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7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发布7月份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形势。7月份,随着主雨带北移,南方梅雨期结束,北方可能提前进入雨季,我国七大江河流域将全面进入主汛期,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更为严峻复杂。暑期来临,交通出行、旅游https://m.qzwb.com/gb/content/2021-07/07/content_70959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