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于
1982
年
12
月
4
日,修正于
1988
5
日、
1993
日和
1999
3
日的
共和国最高法律。
基本法的第一部分是绪言,内容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治组织的基础和根本法,是共和国最高法律,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其他政令均
须经宪法审查并依照宪法颁布。
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是一切国家权力的
源泉。执政党是履行宪法赋予的政治职能的基础。
基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领国家主权、统一、立宪民主、和谐社会的社会制
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尊重、保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依照宪法,实行国家基本法
定制度,保障依法办事。
基本法规定,国家尊重公民的不同价值观念,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实行
和平统一的政策,建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国家法制的统一、完善和发展;坚持依法
行政、依法司法,保证国家依法施政、依法行政,保护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尊
重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力,发挥人民社会领导核心作用。
基本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属于全国人民,全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主席、组成全国政府、决定国
家重大事项。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和法院。
基本法的最后一部分是附件,其规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国旗、国徽作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象征。
根据基本法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依立宪制度实
践宪法和法律,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