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本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税收基本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观念为先——着眼于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

二、机制为本——致力于建立依法治税的监督制约机制

推进依法治税,根本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依法治税运行机制。过去在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偷逃税现象严重等问题,之所以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真正相互制衡的、完善的依法治税监督制约机制。

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为基点的。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甚至导致腐败。这些年来,执法随意、执法违法、执法腐败等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就是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缺少一个全方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并且多是事后监督,这种游离于税收执法过程之外的监督,从机制上讲很不健全,从实践中看也不十分有效。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应当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与其同步运行。为此,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进行事前监督

(二)建立税务案件听证、审理和复议制度,进行事中监督

税务案件听证、审理和复议制度,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部监督机制。目前,这3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得不够好,有的听证工作不是由法制部门承担,而是由稽查分局自行组织;有的审理工作不是由法制部门牵头负责,重大案件不交审理委员会审理,而是全部由稽查分局自行审理;有的虽然由法制部门承办,但听证、审理和复议质量不高。产生这些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各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法制工作人员不适应工作需要。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县及县以上都要成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将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的人才充实到法制部门,以保证税收法制工作的正常进行,充分发挥法制部门规范和监督执法的作用。

(三)建立税收执法检查和“两错”追究制度,进行事后监督

“两错”(执法过错或错案)追究制实施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工作力度不够,究责不到位,甚至形同虚设、落而不实。这种监督措施的软弱无力和断档缺位,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弱化了法纪严明的执法环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不隐瞒、不护短、不包庇的态度,切实做到真抓实干、真追实究、究责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执法。

三、环境为重——着力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治税环境是税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税的运行状态和运行结果。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必须注重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目前,在治税环境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涉税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行政干预税收执法现象依然存在,有关部门配合不得力。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规范政府管税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坚持依法行政,用法律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行政策与完成计划任务的关系,充分尊重、维护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税收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税收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撑腰壮胆;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和影响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对地方行政领导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截留国家税款、混淆入库级次的,应依法追究;对于干扰税收执法、为纳税人说情包庇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部门配合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最根本的在于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用法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我国当前的治税环境之所以不尽如人意,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缺少法律规范,诸多税收问题由于税收法律责任不明确,长期得不到解决。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必须加快税收法制建设,使各个部门在处理税收问题时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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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叶敏,李娜.论物联网技术发展对物权法定的挑战[J].新疆社会科学,2011(4):7277.

关键词:税收筹划;偷税、漏税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催生中国的企业快速、过于快速、甚至畸形的发展。企业原始积累在一片谩骂讨伐声中不断进行、成长,逐渐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经济社会力量。2008年由美国房地产泡沫戳破引发的次贷危机迅速席卷全球,许多民众眼中“万恶”的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商人破产了,但民众并未从中得到些许好处,甚至连心理上的安慰也没有得到。因为,伴随房地产萧条而来的是整个建筑业的萧条,失业从华尔街蔓延到工厂、农场,激起人们对消费的恐慌,最终重创各国国民经济。而各种企业和股市的再度活跃成为大家翘首以盼的经济复苏信号、股市的强心针。

于是,引导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再也不是目光短浅者眼中的一项“杀贫济富”的活动。笔者认为研究和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法律问题有助于推动税收筹划的普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最终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一、税收筹划的发展历史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称为“节税”。[1]法律上第一次认可税收筹划是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20世纪30年代“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一案中作出的判例。由于纳税人有少缴税款内在需求,各种税收优惠的存在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而每个人对税收筹划空间的认识和对筹划技术的掌握是有差异的,因此,人们对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有需求,加上法律对税收筹划的认可,税收筹划在国内外都得到迅速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与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筹划的对象、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

税收筹划的对象主要是: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具体到各个行业、企业、个人会有具体对象,不尽相同。

避税则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规定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上没有禁止的办法,作出适当的税务安排和税务策划,减少或者不承担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规避税收的行为”[2]。

节税在我国概念等同于税收筹划,在许多场合混用。

三、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的意义可以理解为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主要从其对纳税义务人、征税机关、社会的意义三个方面来说。

对纳税义务人而言,首先,税收筹划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使得纳税人主动了解税法规定,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水平。其次,对企业纳税义务人而言,税收筹划是寓于企业管理各个环节之中的,不仅涉及法律部门、还涉及财务部门、管理部门、甚至生产部门,需要统筹协调;从而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直接节约企业生产管理成本,间接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基础,满足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冲动又将其限制在合法范围之内。

对征税机关而言,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博弈成本,节约了征税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减少了稽核成本。但同时也加大税务机关研究法律漏洞,反避税的难度。

对整个社会而言,虽然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少缴税,但在客观上提高了纳税义务人管理水平,提高了征税机关的效率。

四、我国税收筹划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性质

1.税收筹划行为引起税法风险或者其他风险。税收筹划在现实中面临很多风险,主要是对违反税法强制规定可能引来税法上的惩罚,同时由于税收筹划也是一项管理活动,涉及企业决策,可能引起企业经营上的风险。

2.税收筹划在我国缺乏法律上的认可。税收筹划在国外发展迅速,但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认可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国内外学界也对其充满争议。

3.我国税收筹划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慢,从业人员多是懂税不懂法的会计人员或懂法不懂税的律师,缺少专业从业人员。税收筹划的技术手段也有限。

5.企业税收筹划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缺乏广泛、专业的慈善事业,传统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交了多少税,现在企业搞节税,大家的主观评价就是这个企业没有社会责任心。

五、我国税收筹划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税收征管执法不严、税务稽核水平低造成违法成本低。税务部门以补带罚、以罚带刑非常普遍,很多时候只求完成任务,加上资源、人力物力有限,稽核常常不到位,导致税收筹划违法成本很低,助长纳税义务人在税收筹划时的违法冲动。而事后惩罚力度不大且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3.我国税收筹划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我国现在的税收筹划从业人员多是会计人员、法律人员和从税务机关出来的工作人员,它们的筹划技术或者手段还大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而税务机关和立法人员不断对我国不成熟的法律法规进行防漏独缺(反避税――这也是我国税法频繁修订的原因),双方的博弈导致税收筹划不具有持久性和连续性,达不到纳税义务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效果,甚至带来负面效应。

4.税收筹划的法律社会环境不好。很多人认为企业节税是在“挖社会主义墙角”,一些觉得自己有“觉悟”、纳税光荣的纳税义务人不屑于税收筹划,一些想偷税的人觉得税收筹划达不到它们想要的效果。归根结底还是我国税法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家对税收缺乏正确的认识。

5.纳税义务人权利意识淡薄。税收筹划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项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如同它诞生时,法律对没有人可以逼迫纳税人多缴税的认可。但很多纳税义务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行使权利。

六、建议与对策

1.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法体系,界定税收筹划概念。我国的税法体系相当不完善,既缺乏重要税种的单项立法,如增值税法,也缺乏一部税收基本法。建议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对税法体系进行完善,同时在《税收基本法》中界定税收筹划的概念,以推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普及发展。笔者认为新的《税收基本法》要跳脱现行《税收征管法》的既定框架,规范许多税法实务、前沿、理论问题,税收筹划是其不能回避的。同时,税收法律还应在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的空间。

国家应当加快建立规范的税收中介机构职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人才,如近年来北大等高校税法教授就提出了培养税法硕士等高等专业人才的想法,但其实施还有待成熟。

参考文献:

(一)税务管理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开展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候都必须要对法律法规要求予以遵循,而在开展受管理活动的时候必须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在从事事务管理活动的时候应该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来进行,针对税务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谋划,通过对合法手段的应用帮助企业节税,使企业的税赋水平得以有效降低。不能够通过少列收入、不列收入、多列支出、将账簿以及记账凭证等擅自撕毁、隐匿、变造以及伪造等行为进行偷税等违法活动[3]。

3.成本效益原则:企业管理与控制税收成本的主要目标就是节约成本,企业经营者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就是成本效益原则。相对于同行业而言,企业的税收成本必须要压到中等偏低水平以下,才能够使企业的价格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得以提升。因此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必须要对有关税收的案例、规章以及法规等进行钻研,最终将帮助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方案制定出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优化[4]。4.事先筹划的原则:所谓的事先筹划的原则是指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企业通过事先的设计安排以及规划,能够实现递延缴纳的目标以及少交税的目标。相对于纳税行为而言,纳税义务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通常具有较大的滞后性,这样在纳税之前企业就有可能针对税款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从而实现降低或者避免企业的税务负担的目标。如果企业已经发生了经济行为,而且企业的税率、计税依据以及纳税项目已经成定局,这时候企业如果想实施少缴税款的措施,那么不管这些行为是否合法,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之内。总之,税收筹划活动的实质就是通过对税法的运用,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从而能够使企业对纳税义务的发生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目标

2.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对遵从税法成本风险进行规避以及对处罚风险进行规避。遵从税法成本风险主要包括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源差异以及外部环境等出现的遵从成本;而处罚风险则指的是由于没有足额以及按时的上交税款,导致企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得情况。

3.税务筹划: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企业在不违反法规以及法律的条件下,事先安排纳税主体的投资行为以及各种经营活动等与税务事项有关的、而且能够实现递延缴纳目标以及少交税等目标的活动。

二、企业开展税务管理的有效对策

要想使中国企业处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应该以这些问题为根据,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措施。

[关键词]税收行政现状发展完善

一、税收行政的概述

税收是一个非常熟悉的字眼。税收作为国家一项基本职能,作为国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的重要方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税收行政则是对税收在现实社会的一个全面运用。我们可以给税收行政一个这样的定义:税收行政,是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领域对税收法律关系相对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救济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税收行政的现状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行政作为税法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具体问题如下:

1.我国目前税收法律体系整体立法层次较低,宪法只对税收做了原则性规定,在税法中除税收征管法、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由法律规定外,其他一些重要的流转税法等都由行政规章和部委规章加以规定。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大量的法律解释应运而生,但这些解释往往与立法精神存在冲突或不连贯,以上这些问题,使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也严重影响着税法本身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体制或人为因素,出现一些极端现象,或者是税收不到位;或是重实体、轻程序;或是重本部门利益,轻法律义务;这些税收不规范的行为,最终伤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导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危机,更损害到国家的利益。另一个方面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薄弱,有一部分纳税人逃税、漏税。

3.缺乏有效的税收行政救济,当出现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时,税收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税收行政的发展和完善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发展和完善:

1.构建完备的税法体系。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将其作为税收的母法。并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纠纷的解决和救济途径等,并切实将有关规予以实施,使税收工作有法可依。

(2)健全我国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在不违背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的前提下,还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税务总局通过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税收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协调性。

2.加强税收行政执法,明确税务机关不仅仅是经济的管理机关,更是税法的执行机关,还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真正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1)纳税机关完成强制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的转变。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纳税服务的定义,所谓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服务型税务行政已经在成长完善之中,但有史以来我国行政机关的“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如何做好这个转变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针对这样的现实,我们不光要提出服务型税务行政的口号,更要切实的将服务型的具体标准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样口号才会更快的变成现实。

(2)完善税收法律程序,因为没有健全的程序,公正和效率就没有保障。我国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执法程序不规范、超越权限、主要证据不足等问题。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就是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就是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办事,就是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充分重视程序的作用与程序制度的建设。确立税收程序公示原则,做到税收透明化,使纳税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纳税。还要健全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

4.健全税务行政司法,提高税法监督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保障税务监督的有效性。当出现税务纠纷是,法律应当能够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使目前明显倾向于税务机关的现象得到改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纳税人必须缴纳的税种和税款额度,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纳税人可以以此作为理由和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不得强行征收;这样可以有利的防范和禁止乱收费现象的泛滥。

(2)对应现实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应当建立税务机关举证责任制度,即税务案件诉讼中税务机关负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不需要举证。

四、结语

[1]徐健:关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探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9月第5期

(1)海关法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的第五章是关税,共有关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海关法的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也是保证税收、维护正税秩序的法律保障。因此,海关法不仅是重要的海关管理基本法,也是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2)关税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从当年3月10日起实施。关税条例是关税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具有法规的效力,是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关税立法。

后来,根据情况的变化,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9月12日和1992年3月18日两次修改关税条例。修改后的现行关税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列在其后。

(3)海关审价、估价法规

为了加强海关审价工作,健全审价制度,保证关税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逐步纳入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守则》的估价制度,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制订了一些审价、估价规定。

(4)其他征收税费法规

除上述审价法规外,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制订、下达了一系列海关征收税费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1985年10月24日)、《海关征税管理办法》(198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988年9月20日)等。

(5)减免税法规

为了发挥税收杠杆对对外经济贸易和进出口的宏观调节作用,支持和促进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和发展生产,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对该保留的减免税法规作了保留。目前减免关税的法规主要包含在以下法规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国函[1995]135号)等。

[关键词]经济危机;税收流失;税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制度障碍与政策研究》(08CJY043)。

一、我国税收流失现状及其危害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收的束缚。对发展中国家的逃税情况的研究表明,半数以上的潜在所得税未能征收入库的情况并非罕见,其他税种也有些类似情况。我国这类研究资料比较缺乏,但同样,应征额与实征额之间有较大的差距,税收流失严重。有学者曾对我国逃税的规模进行测算,结果令人震惊:在1995年至2002年中,我国逃税规模分别为4473.95、4099.14、4358.44、4524.92、4440.31、4438.13、4320.56、3991.88亿元,逃税率分别为0.74、0.59、0.53、0.49、0.42、0.35、0.28、0.23。[1]最近,审计署公布的有关审计结果表明,由于企业存在着核算、申报不实等诸多问题,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这不仅使得政府收入流失,税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更降低了税制的弹性。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由于管理的原因,导致税收收入相对额下降,要想增加收入,只有不断地提高名义税率和开征新税,导致了高税率低税额的现象,也使得减税面临巨大困境。并且,从长远角度看,税收流失还会对国民经济产生负面作用。因此,减少税收流失是一项重要而又迫切任务。

二、税收流失问题的原因

(一)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企业通过做假账,多摊派费用,减少账面利润来减少纳税已成为一种风气,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这固然与我国公民素质不高有直接原因,但是还有其他方面因素。

1.部分征税人征税观念不正确。在部分“税官”看来,我是“国家税官”,我就有权管你,你不服,我有法治你,一副典型的“税老大”的模样。并且,某些地方人情大于税法,只要人情到,好处到,一切都可以通融。这使得纳税人感觉社会主义税收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苛捐杂税”“横征暴敛”并无本质区别,从而产生反感。

2.政府机关的财政支出不够透明,甚至错位。虽然我国人大每年都对预算情况进行审议和监督,但是绝大部分纳税人并不清楚财政收入有多少用于纳税人,有多少用于政府开支。如果纳税人看到的仅是政府机关漂亮的办公大楼,宽敞的职工宿舍和高档的轿车,他们就会感到即使依法纳税,也都被“当官的”挥霍掉了,故产生一种少缴税甚至偷税的动机。

3.税收宣传不得体。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税法宣传仍然停留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任务”、“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阶段上,这使得纳税人误认为税收是政府无需付出取得的,税收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使得纳税人对征税产生抵触情绪。

4.偷税惩罚力度不够。纳税人看到:许多偷税漏税单位或个人并没有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受到的惩罚力度也很小,从而使依法纳税的人们有不公平的感觉,他们也改为不依法纳税。这种“示范效应”使不依法纳税成为普遍现象。一旦如此纳税人就不会因为不依法纳税而产生罪恶感。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税务管理能力弱

1994年税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现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这可以从我国宏观税负不断的提高中看出。据统计,从1994年~2002年,我国宏观税负率分别为10.96%、10.33%、10.18%、11.06%、11.82%、13.02%、14.07%、15.95%、16.40%。[2]但从税收结构情况看,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个主体在结构上是严重失衡的,流转税比例过高,目前已达到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而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则比较低,仅有16%左右,其他财产税等辅助税种也未调整到相应位置。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税务管理能力较弱,这使得税制实施的效果不好。从实践看,正是由于对法定的各个税种缺乏管理能力,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税制设置的初衷与实际运行情况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其结果首先是影响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的总量与结构。在这种较低的税务管理能力下,要增加收入,政府往往必须不断提高税率和开征新的税种,其结果必然使得税制缺乏严谨的体系。我国税务管理能力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征收系统信息化程度低,征管手段落后。首先,税收计划缺乏弹性,税务机关的征收进度比照税收计划进行,很难做到应收尽收。其次,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对纳税申报资料的人工审核不但缺乏可比性而且还存在滞后性纳税评估,税源监控信息在征管实践中没有被灵活地运用。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再次,征管数据没能为稽查选案即使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管理系统信息化程度低,没能有效地支持征收系统和稽查系统。管理系统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桥梁和纽带。现行的管理系统从税源监控的广度到深度都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而且信息化程度低,过多强调了静态税收资料的保管,忽视了动态税收资料的采集。

3.稽查系统效率不高,没能把稽查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反馈给征收和管理系统。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不足,稽查力量有待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

4.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缺乏整体协调。表现在征管数据没有能为稽查选案及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管理系统既缺乏相对独立性又不能有效地支持征收系统和稽查系统;稽查没能借助于征收和管理系统获取选案线索,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稽查和重点稽查,同时,也没有很好地做到把稽查检查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反馈给征收和管理系统。

5.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

(三)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1.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税式支出法、税务法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还未出台;税收实体法内容滞后,税种设计不合理。

3.税收依法行政上存在明显缺陷,税收司法运行机制存在明显不足。

三、税收流失问题解决办法

(一)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

现代各种税种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民的纳税意识,这种纳税意识一方面来自于纳税人的“觉悟”,另一方面来自于考虑到被抓住后会受到惩罚。公民的纳税意识很大程度上来自纳税人对作为正式制度的税法体系的认同程度。如果纳税人能确认税收用途正当,与自己享受的公共服务能联系在一起,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影子价格”,并且能感觉到与其他纳税人相比,税收是公平的。这个时候,纳税人对尽义务的意愿会大大加强。但是不少纳税人对征税有抵触情绪。要改变这一态度,一是要改变目前征税人高高在上的错误观念,使他们知道:正是公民的纳税,政府机构才能正常运转,才能给公务员工资。二是要改变目前的税法宣传,不能只停留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任务”、“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类口号宣传的水平上,而要使纳税人看到:税收是他们为社会生活付出的代价,是为消费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给他们生活中增加的,并不只是负担。

要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就要加强对违法纳税人的检查和处罚,并将这些情况公布,以儆效尤。而这又和加强税收管理是相联系的。一个合理的税制跟一个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应该使纳税人衡量逃税的成本―收益后选择依法纳税。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解释:

E(Y)=K[Y-T(Y)-P(m)m×Y]+(1-K)[Y-T(1-m×Y)][3]

其中,E(Y):可支配收入,Y:个人真实收入,T(Y):税收函数,m:真实收入被隐瞒比例,P(m):罚款率函数,K:逃税行为被查获函数。

因此,理性的纳税人要使个人可支配收入最大化,预期的最优“逃税”程度取决于税率结构、逃税被查获概率以及罚款率结构。在其它因素不变情况下,逃税程度取决于查获概率K(检查力度)、罚款率P(m)(惩罚力度)。因此,降低畸高税率,加大查处力度和频度,提高罚款率,均能减轻逃税。而这些,是税制设计和税务管理所决定的。

(二)改进税收管理

2.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的重点,应该放在纳税信息的分析,存储和与征收系统和稽查系统的相互衔接、相互交流上,建立管理系统与征收、稽查系统相配合、相促进的机制。只有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加大管理力度,最大可能地获取纳税信息,缩小征纳双方的信息差距,实现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机制,才能使征收、稽查系统高效运作。

3.强化税收稽查,提高稽查水平。要加快税务稽查的制度建设,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建立税务稽查考核体系。税务稽查要实现信息化,以征管数据作为稽查选案的依据,充分利用协查信息,使稽查选案更具有针对性,提高稽查效能。在稽查体制上应确定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格局,既能分解权利,又能明确责任,应强调在对稽查权力制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

4.制订规范的核定征税程序。通过规范核定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核税的随意性。具体要求包括:同一城市对核税文书做出统一规定;核税人员定期开展辖区业户经营情况的调查分析及定税后的跟踪管理;逐步实现核定征税由手工管理向计算机管理转化。[4]

(三)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推进依法治法、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础。基本思路是:建立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

1.建立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具有最高税收法律地位的“母法”,规范税收共性问题,统一、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可以为税收执法、司法及其监督确立目标,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2.健全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税收法律规范。在我国现行的各税收实体法中,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税收法规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从实际情况看,这种有税无法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国家应该尽快将一些可以预见长期适用的税种完成立法程序。

3.完善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履行过程的执行程序的税收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于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征管法充分考虑了税收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影响,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一个立法宗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履行过程的执行程序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易行健,杨碧云,易君健.我国逃税规模的测算及其经济影响分析[J].财经研究,2004,(1):31-40.

[2]2002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3]Allimgham,M.andSandmo,A..IncomeTaxEvasion:ATheoreticalAnalysis[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72,(1):323-338.

[4]曾国祥.对我国税收管理战略目标和框架的构想[J].税务研究,2002,(6):64-66.

ResearchonTaxEvasionIssueUndertheBackgroundofFinancialCrisis

WeiGuo

(SchoolofBusiness,NanjingUniversity,Nanjing210093,China)

关键词:税收流失;税收政策;财政收入

Abstract:Thetaxrevenueoutflowalreadybecameourcountrytaxrevenuedomainstubbornillness,reducedthenationalfinancialrevenue,hasdisturbedthenormaltaxrevenueworkandthesocialeconomylifeorderseriously.Thisarticletothetaxrevenueoutflow'sconcept,theform,thepresentsituationandhadthetaxrevenueoutflowfactortocarryonthesimpleanalysis,andproposedthegovernmenttaxrevenueoutflowtoddlingstep.

keyword:Taxrevenueoutflow;Taxpolicy;Financialrevenue

前言

所谓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行为和现象。这里所说的各类税收行为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流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种种现象和行为:

1.偷税。2.逃税。3.漏税。4.骗税。5.抗税。6.欠税。7.避税。8.非法的、任意的税收优惠和减免。9.征税人违规导致税收收入减少。

一、我国税收流失现状分析

二、目前我国引起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的税收流失是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混合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税收流失产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利益关系是引起税收流失的动因。

我国现阶段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国有、集体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都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而现阶段,国家与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来进行的,税收直接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再分配,这种分配形式的主要特征是无偿性。因此,税款的多征与少征,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者的收益。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在处理国家、企业、个人的物质利益关系时,为了使自身收益最大化,便会采取各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款,造成税收流失。

(三)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低,是产生税收流失的体制因素。

1.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征管质量不高。1997年以来,虽然逐步建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但从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看,取得的成效并不理想。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内部岗位职责不清,管理任务不明,淡化了税收征管的一些基础性工作,而重点稽查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造成了税收流失。

2.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当前,知识经济的浪潮扑面而来,拥有现代知识,具备创新能力的人才将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决定性的因素。近年来,为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税务干部队伍不断壮大,但纵观税务干部队伍的现状,却十分令人担忧。一是专业型人才不足。二是复合型人才缺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复杂的税收工作需要,造成了税收流失。

(四)地下经济规模巨大,是税收流失的重要因素。

各种数据和信息表明,目前我国地下经济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和影响,由于地下经济活动几乎完全脱离了税务机关的监控和管理,税收基本处于完全流失的状态。三、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一、普法对象

一是全市地方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二是纳税人及社会各界。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业户等“五类”人员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二、普法内容

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全市地税系统开展2012年度普法工作,既注重对外部的税收宣传,又抓好对内部的教育培训。

对纳税人要继续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一是根据纳税人行业特点、缴纳税种和经济类型,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辅导,积极帮助纳税人利用好税收政策。二是针对税收征收实体法,开展好营业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宣传。三是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程序法的宣传教育。四是广泛宣传税收性质和职能作用,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

对社会各界要强化税收性质、功能及税收基本知识的宣传,努力增强全社会的税法认同度和协税护税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三、普法方式

(一)系统内部

(二)系统外部

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电视、报刊等渠道进行税法宣传,定期举办“地税与您相约”专场咨询培训、重要涉税事项新闻会,突出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解读,加快税收政策传递速度,不断提高税收宣传服务水平。继续通过《日报》“地税”专栏、《政民连线》、《政风行风热线》等宣传平台大力开展税法宣传。举办讲座、辅导、交流座谈会等,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个性化税收宣传。继续加大稽查案件公告力度,集中反映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和发票专项整治成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及时曝光,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

大力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单位要在宣传联系点和税收宣传教育基地经常性开展税法宣传、咨询,并要结合工作实际有所侧重。精心组织开展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江淮普法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面向青少年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利用主题班会、课外辅导、地税开放日、税法知识竞赛等形式,把税收知识纳入学校第二课堂。开展税收志愿者深入重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咨询等服务活动。

四、普法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普法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合理安排普法内容,增强实效性。法制机构、法制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市局政策法规科将定期组织普法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年度普法计划落实。

(二)深入宣传,增强实效

宣传对象上要扩大影响力,宣传形式上要赋予创新力,宣传内容上要增强渗透力。要结合日常办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工作,将税收宣传融于纳税辅导、咨询和个案查处中,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税法遵从意识。各单位要重点围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亮点和举措、“法律六进”等专题活动的新经验新做法、开展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法治文化建设的经验做法等方面开展普法信息的采写和报送工作。

关键词:国外发展循环经济、主要对策

1.法律措施

1992年德国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4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清除法》,后经过数次修改,于1996年10月以((循环经济·废物管理法》正式生效。该法使世界环境保护运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控制;提出“本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即任何生产过程首先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废物的产生,对于无法避免而产生的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废纸、旧电池、旧汽车等,要求尽量采取循环利用的措施,以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规定了产品制造者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对于某些特定的产品,只有明确了回收的可能性后,才允许投放市场。

1994年政府又根据该基本法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决定将建设循环型社会作为环境政策的长期目标之一来实施,并把实现低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体系作为目标。日本把2000年定义为“循环型社会元年”,不仅新制订了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再利用法》、《绿色采购法》,还修订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并更名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I修订了1970年制定的(《废物处理法》,加强了控制废物产生和不正当处理的措施.,002年制定了《汽车循环利用法》,在此基础上,又于2003年3月制定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长期指导方针《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

2.}济指施

税收创度。日本的“再循环利用设备特别补偿办法”规定:对废纸和废饮料瓶类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生态水泥制造设备、废家电再生处理设备除按一般规定给予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25%进行特别退税。对废塑料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建筑废物再生处理装置、废木材破碎及再生处理装置,除按一般规定给予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美国亚利桑纳州规定,企业分期付款购买再生资源及环保设施可减税(销售税)10%;在美国康奈狄克州,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获得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荷兰政府的目标是在10年内把全国废物产生量减少90%,其措施除了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外,对产生废物的人和企业都要征税,采用清洁生产或建立污染控制设备的企业,其投资可按1年折旧(通常折旧期限为10年).丹麦率先实行了“绿色税”制度,对生产原材料征收材料税以促进少用原生材料、多利用再生资源。德国已经开始征收生态税,对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外的能源都要征收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例如1升汽油的价格为1.7马克,再加6芬尼的生态税。

THE END
1.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讨论之所以在海内外引起极大的关注,备受世人瞩目,就是因为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法律,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法律。它的颁布将更加坚定广大人民群众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信心。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rdlt/fzjs/2007-04/02/content_363449.htm
2.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根本法是()--- [华图教育题目解析]:教育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的,是教育的“母法”或“教育宪法”,是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https://m.maoming.huatu.com/tiku/2351029.html
3.它是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1997年3月14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它是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A、国防法 B、兵役法 答案:A继续查询下一题的答案 【相关内容】隋唐及五代时期,矛、戟已废置不用,改为用枪。( ) 空降兵就是会跳伞的陆军步兵。( ) 小说《红楼梦》中,薛宝钗扑蝶无意中听到了丫鬟小红的http://m.syiban.com/xuanzeti/5477.html
4.宪法相关法包括哪些导读: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八个部门法,即宪法、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讼程序法。这些部门法中又有很多法律。从效力等级看,宪法是基本法,效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八个部门法,即宪法、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讼程序法。这些部门法中又有很多http://www.jzlawzx.com/chanye/zhineng/321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