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医疗卫生健康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我国医疗卫药体制改革和卫生健康法制建设将起到重大作用。
尽管该法对于规范医疗秩序和保护医护人员权益也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它的重大意义绝非仅仅限于“立法治医闹”。
这部与刑法、民法、教育法等重大社会领域基础性法律地位一致的法律,是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的基本法。
比如在教育领域,基础性法律是教育法,但同时也有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具体法律法规,教育法成为统领这些具体法律法规的龙头。
而在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已经有精神卫生法、医师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很多分门别类的法律,但是还没有一个卫生健康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向科技日报记者介绍,这次出台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一部起到统领性、整合性的基本法律。
内涵广阔
在卫生健康领域建立健全法治状态
无论从健康中国的要求,还是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都需要在健康领域建立健全法治状态。
法治状态的形成与完善,首先要有法律体系。“在医疗卫生与健康这个涵盖广阔的领域当中,我们一定要有一部比较完善的基础性法律,进而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该领域内推行法治,形成法制状态。”王晨光说,新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把现在这个领域当中零散的、分散的、单行的立法,整合成一个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其作用显而易见。
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既有医疗服务,又有医疗机构、医疗人员,还有公共卫生、卫生筹资与支付、健康促进、医疗卫生领域监管等众多方面,该法为上述所有方面提供了指引性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2月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这部法律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各个方面做了主要制度安排。在总则之后,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分别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资金保障等方面做了规定。
“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就是总结我们国家医药卫生体质改革的经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方面的战略部署,做出一些顶层的、制度性的、基本的安排。”袁杰说。
首次立法明确:健康不是一个人的事
“如果下一代都带着高度近视镜,下一代都是低头族,这个民族能强盛吗?”王晨光深入浅出:健康不是个人的事,在任何一个国家健康都是整个国家、全社会的事儿。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首次明确: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尊重保障人民健康,这是法律规定的政府职责。可见,健康事关小康社会建设,事关民族强盛,而非个人的私事。同时,作为健康权的权利人,公民要对自身健康负责,是自己健康的第一人责任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把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确定为重要战略方针,明确了健康优先的法理基础、责任主体和基本要求。”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秀峰进一步解释,第四条明确“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水平”,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从而确立了“健康优先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
“健康优先发展表现在理念优先、规划优先、公共政策优先、财政投入优先、考核问责优先5个方面。”王秀峰解释,例如第六条明确把“把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及其指定过程”写入法律,将“建立健康评估制度”正式写入法律,解决了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
通俗地说,健康事业不再被局限在卫生健康领域之内,“把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有了法律依据,因为基本法律层面上做出了规定:各部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应将健康纳入考量范畴,这将从源头上消除影响健康的各种隐患。
这些亮点,极具时代特征
“这部法律出台后,会有更多的事情要做。”王晨光向科技日报记者表示,改革探索道路上已经成型的经验,在法条中固定下来;需要探讨的,法条进行了大方向、大原则、基本制度的框架性规定,这就带来更多的工作要做,需要在实践当中落实和建立相应的制度,完善和制定相应的单行法律法规。
例如第45条规定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院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作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各地具体的做法不太一样,所以大家仍然处于探索过程中。”王晨光解释。例如,对于在各地进行的医联集团和医生集团等一些探索,该法条给出了制度性的指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确立仍然需要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有待于更加清晰成熟的单行条例的出台。
再如第49条规定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支持探索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等,都有待于基于大量调研和探索,从法律层面对实践产生的新事物或制度加以总结。
“方向已经指明,坚冰已经打破,后续工作必须及时跟上。”王晨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