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罗马法系和日耳曼法系按照法律的原则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①意思说。认为公法所调整的意思是权力者与服从者间的意思,私法所调整的意思是对等者间的意思。公法的特点在于它是统治关系的法,所谓统治是一种可以命令自由人(及其结合体)作为、不作为及给付,并能强制其遵守的权利。私法只有对物的支配权,而无支配自由人的权利,对自由人只有请求权,因此,对义务者没有强制的权力,也没有命令其从事某事的权力。
②利益说(又称目的说)。认为以公益为目的的法是公法,以私益为目的的法是私法。罗马法学家D.乌尔比安是利益说的代表。
③两次说。认为公法和私法都是国家法的一部分,由国家制定、适用,必要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行。但是,公法的实施必有国家参加,因此是“第一次”的国家法,而私法在第一次完全是个人间意思和利益之交涉的法,原则上由社会本身的力量维持,只有当社会的力量不足以维持时,才第二次地由国家去维持其适用,因此是“第二次的”国家法。日本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持此见解。
④否定说。英国的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J.奥斯丁认为,一切法都是主权者以制裁、威胁为后盾的强制命令,法律是主权、制裁、命令三者的集合体。在英美法和社会主义法中,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2、英美法系由法律制定史决定,将法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3、中国法学教材和法学著作中提出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②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律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根本法,又称宪法,是由制宪会议或一般立法机关依特定程序或—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普通法一般规定社会关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都低于宪法,且不得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④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的分类。实体法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程序法亦称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对称。它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法的分类记忆口诀是:
1、口诀:创法成不成。
创即创制方式,法谐音发,成不成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缩写。连起来就是创法成不成。
2、口诀: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内是指法的内容,三个是指“内容、效力、制定程序”三样、小子即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太普通就是根本法和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