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笔记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

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

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

1、国际条约

2、冲突规范

五、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一)法律的区际冲突

(二)法律的人际冲突

(三)法律的时际冲突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我国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

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

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成文法见《练习》P18T3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作为解决国际私法实体问题依据。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权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1、中国唐朝《永徽律》

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

①②③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三)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第二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是意大利巴托鲁斯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法国人杜摩兰

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胡伯

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五、英国的既得权说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

美国法学教授库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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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制度

一、国民待遇

1、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2、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多同时采取对待原则;

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二、最惠国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作用和特点

1、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2、特点:

第一,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第三,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第四,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

(二)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1、互惠(双边受惠)和不互惠(单边受惠)。

现今,各国均采用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2、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

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第一,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第二,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第三,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第四,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

1、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代号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2、无差别待遇也称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四、互惠待遇

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互惠既可以通过国内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分形式上的互惠和实质上的互惠。

第三节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1、合理待遇时期

2、排外时期

3、特权时期

4、平等待遇时期

二、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1、亲属权

2、继承权

3、劳动权

4、智力成果权

5、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6、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7、司法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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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1、是指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规范,也即规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由哪一国或地区的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

(1)不同于一般实体规范。它是间接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1、范围

2、准据法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并不直接某种涉外民事关系是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它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

(三)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指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该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的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四)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指含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可分为两类: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第二节准据法表述公式和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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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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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8年第3期总第5期黄文艺教授在论文中梳理了法系理论的变迁,并归纳了关于法系分类的多种方法。进而,他指出了目前的法系划分方法所存在的四种缺陷,包括:难以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势、法系分类明显违反概念划分的逻辑规则、这些分类容易掩盖和遮蔽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真实的异同。他还认为,混合法系是一个“最贫乏、最空洞的标签。它除了表明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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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内容提要:“律令体制”说肇始于日本汉学界。中华法系不应归结为“律令体制”,而是一种“礼法体制”。从“礼法体制”来重新认识中华法系,以廓清长期以来对其的误读、误解和误判,揭示古代中国法由礼典、律典、礼俗习惯法组成的法律样式,寻求中华法系追求“礼法之治”“良法善治”的法文化遗传密码。 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M.php?id=15627
9.中国的“混合法”——兼及中国法系在世界的地位法信“混合法”作为基本特征使中国法律文化标新立异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揭示“混合法”的特征,并运用“混合法”的观念或方法来研究中国法律文化,对于探索中国法律实践活动的历史规律并预测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重新划分世界主要“法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混合法”的四个基本特征 中国的“混合法”是中华民族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8671&libid=040101
10.苏永钦教授法律作为一种学问,比神学少了点底气罗马法的再生带来了法学的科学性这样的一种信仰,他们重新发现罗马法远远超过欧洲当时地方的或者共同的法律的那种合理性,从那里头他们发现好像不必限缩在就是君王的命令、传统的习惯,而是可以去发现有没有一些更好的规律、更好的规范,就像你去发现自然的规律一样。所以在我看来,从那时候开始了大陆法系传统,这也是美国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42578824867820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