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尖上的法律常见法律知识问答(劳动用工篇)工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

3.用人单位能否扣押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4.农民工如何办理居住证?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5.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6.城市公办学校能否加收农民工子女的借读费等费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7.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农民工履行告知义务?

8.什么是劳动合同?农民工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是农民工在求职路上的“护身符”。

9.劳动合同文本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0.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11.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农民工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12.农民工能否签订“君子”合同?

“君子”合同,也叫“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权利义务的内容。如订立这种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辩。所以,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3.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条款是否有效?

有些用人单位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此类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14.“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在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不符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在签订的协议中“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劳动者应拒签订有这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已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确认这种条款无效。

15.谁有资格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在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6.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往往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日后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最后吃亏的往往是农民工。因此,如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可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17.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18.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1.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2.建筑业的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何特别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3.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24.职工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交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5.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26.什么是克扣劳动者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7.什么是拖欠劳动者工资?

28.国家为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三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29.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规定?

30.农民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31.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如何补偿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2.农民工依法享有哪些休假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3.农民工是否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4.农民工在什么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

35.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6.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7.工伤的农民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能否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8.因工负伤的农民工,如何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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