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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夫妻间婚内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应。首先,协议的内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次,协议的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例如,不能约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等违法的内容。再者,对于一些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如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一般需要在离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婚内协议中此类条款的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婚内协议经过公证,其法律效力相对更强。但即使未经过公证,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一般也应认定为有效。总之,夫妻间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