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收费规定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有权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但在催交物业费时,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不当方式:
1.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这是业主作为物业使用者的基本义务。
3.对于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况,物业服务人有权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4.若合理期限届满后业主仍未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来追讨物业费。
5.物业服务人在催交物业费时,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不当方式,以免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提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对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1.物业公司作为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者,其管理行为应基于业主的委托,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
2.物业公司需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于业主就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及时给予答复。这不仅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也促进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良好沟通。
对于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处理方式如下:
1.物业公司应首先查看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3.若业主仍拒绝支付,物业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为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5.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物业公司应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避免采取过激或不当措施引发更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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