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应当如何设定处罚幅度?
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到底需不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该交多少物业费?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究竟可不可以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
因社会及历史等原因,在实践中,上述物业纠纷时有发生。为加强物业管理,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地方在立法过程中作了一些探索规定。
地方的这些规定是否与上位法一致?是否存在突破上位法的情况?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外公布的备案审查工作案例给出了答案。综合各方面意见,法工委依据立法法以及《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地方性法规中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给出了审查意见。地方立法对破坏承重墙等行为规定了低于上位法处罚的做法,法工委明确予以喊停。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权限,与民法典、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还应当注重立法的实践效果,具有可操作性。
地方立法不应降低处罚幅度放松对破坏承重墙等管控
承重墙是支撑建筑物地基、楼板、梁柱等主要荷载的墙体,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具有承受冲击的重要作用。私拆承重墙,轻则需要投入巨资加固、修缮,重则会造成房屋整体脆弱甚至坍塌,后果不堪设想。
无独有偶,私拆承重墙并非个案,多地都出现类似案例:今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岭南新世界一住户在装修过程中私自拆除承重墙,造成上层房屋局部开裂;今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一小区住户违规装修,破坏承重剪力墙,导致多家住户墙体开裂;2022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一住户私砸承重墙,不少住户家中墙壁出现裂缝,业主集体声讨涉事人……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私拆承重墙等行为的处罚均有明确规定。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法工委研究认为,根据《条例》,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罚款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显低于《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属于放松管控,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法工委认为,制定机关对此应提高认识。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涉及公共安全,地方性法规应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不应放松管控,降低处罚幅度。
业主未实际入住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在合同中约定
物业费交纳始终是物业管理绕不开的问题。
实践中,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对于这一规定,法工委认为,缺乏上位法依据,且实践中难以操作。
地方无权规定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问题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法工委还就建设单位向专业经营单位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的问题给出了审查意见。
法工委指出,某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规定,涉及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上述规定。(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