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生态法治建设也达到了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同年,《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党历史上首次以一个自然段的篇幅进行阐述。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搭建起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理念”上升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国际生态法治上,我国多次承办联合国缔约方大会并推动制定《鄂尔多斯宣言》(2017)、《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2019)、《昆明宣言》(2021)等国际协定,并坚决拥护《巴黎协定》的治理成果,于2018年同诸多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具体细则,为推动构建美丽地球家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中国主张、中国方案、中国智慧、中国力量。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加强生态法治建设,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既需要完善的制度安排,也需要良好的制度保障。因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法治建设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制度安排:
第一,配套绿色法治供给,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际上是如何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关系的问题。国家或社会要摆脱贫困,就必须谋求发展,但同时也会付出环境代价。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不仅仅是环保本身的问题,也涉及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权利保障。发展方式绿色转型需要绿色法治来引导与保障,但是,绿色法治的供给不应仅仅局限于环境法的范畴,还应配套以绿色财税法律制度、绿色消费法律制度、绿色企业法律制度和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等,这些领域依然是绿色法治供给方面的短板。
此外,绿色发展方式的转型主要是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环节入手的,但现阶段我国涉及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制度供给主要体现在生产环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等。缺乏针对流动、分配和消费环节的制度供给。例如,目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采用列举式税目,征税覆盖面较小,对于一些污染严重的产品(例如电池、白炽灯、农药、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物品等)征税较少,更没有按照污染程度设置税额或税率,不能体现税收对保护环境、降低污染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再如,我国目前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消费者无法得知其支付价款中所承担的消费税额,也就无法发挥绿色税制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
但是,实践中的环境多元共治仍存在包括现行环境治理权力配置不尽科学合理、跨部门治理主体间信息共享与协同性较差、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不足、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作用发挥不够、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性和有序化程度偏低等挑战。例如我国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环保事权种类繁多,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环保事权配置的“头重脚轻”与财权配置的“竞争性博弈”相互结合,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解决生态环境难点问题向上相互推诿或“有心无力”,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因此,针对环境污染防治与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贯彻落实多方共治理念,以科学分工为准则厘清多元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以激励相容为导向创新环境治理的多元投入机制、以灵活高效为目标优化环境治理的协同合作机制、以效能提升为宗旨夯实和强化环境监管制度安排、以有序有效为原则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协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