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小
中
大
摘要:习近平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就是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新的伟大社会革命的时代要求,把国家治理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习近平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科学阐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深入论述厉行法治是我们党总结治国理政经验的重大抉择,深刻把握法治对于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的功能作用,明确提出要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精辟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与国家治理效能法治现代化
一、引言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发展环境、经济增长方式、城乡结构关系、社会组织形态等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改革和完善国家治理结构,在深化法治发展的基础上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任务日益繁重艰巨。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形成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方案”。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迫切需要新的思想理念的指导和引领。在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华民族正在走向伟大复兴的时代征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习近平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凝结着我们党领导人民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宝贵经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与方法论准则,深刻揭示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深入研究习近平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对于把握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机理,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国家治理活动,乃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历史产物,反映了一定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凝结着社会发展的价值准则,因而成为社会共同体赖以存在与发展的一种能动性的社会实践过程。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社会主体按照一定的方向和目标,创设正式的与非正式的行为规则体系,以便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之中。这是国家治理活动形成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生活摆脱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羁绊的基本手段。“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没有这种规则和秩序,国家与社会生活及其治理活动就会处于混乱不安的状态之中。在现代社会,国家治理活动力图通过体现秩序性与组织性要求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结合的方式来安排行为、调整关系,从而确立起有利于社会平衡协调发展的国家治理秩序,使社会成员摆脱单纯偶然性、任意性的羁绊,保证国家治理活动的有序进行,进而为发展建构坚实的善治基础。
三、厉行法治是我们党总结治国理政经验的重大抉择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历史过程。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回顾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指出:“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这一重要论述,清晰地反映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艰难曲折历程,精辟地表达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依法治国认识的不断深化过程,旨在强调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治国理政经验教训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由此可见,我们党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正是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进行深入反思总结所做出的重大抉择。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作为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不仅反映了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权要求,而且以其特有的方式,对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产生能动的反作用,有效调节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关系,起到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依法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作用,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制度保障。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这一重要论断,清晰地揭示了法治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法治的经国序民、安邦治国之价值意义。
五、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现代社会,现代化与法治内在联系、不可分割。法治现代化意味着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变革过程。它表明,法治现代化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亦即从人治向法治的革命性转变。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间分野的一切特性,构成区别这两类不同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尺度。换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内在地结合在一起。习近平深刻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因此,现代化与法治化是内在地联结在一起的,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推进法治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构成法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体现了法理型的国家治理方式的重要性质及其内在价值。以现代法治为基本依托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反映的,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从法律思想到法律制度、从法律行为到法律实践的多方面进程的变革取向。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构成要素,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当代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乃是法治现代化的总体战略目标。坚持、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处于同一个时代进程之中,二者内在联系,不可分割。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习近平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因之,习近平强调,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把国家治理现代化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加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转化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实际行为,增强国家治理效能。这是深入持续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抉择。
六、结语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