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年刑法第76条规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四档法定追诉期限。还规定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97年刑法第87条规定仍沿用了此内容。
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显然,“立案侦查后”比“采取强制措施后”外延大,“未采取强制措施”逃避侦查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比法条可见,在特殊追诉时效上的规定,97年刑法比79年刑法更重,不利于犯罪嫌疑人。
正确适用追诉时效法律规定
97年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在97年刑法已明确规定了追诉法律适用的情况下,最高法又用司法解释作此规定,是有其原因的,那就是强调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须通过解释予以补充。
实践中对最高法《解释》有不同的解读。笔者认为,最高法《解释》文字本身清楚地表述了这样的含义: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如果符合“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受理后逃避审判”“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三种情形之一且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适用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追诉。适用此规定必须同时符合“规定情形”和“超过法定追诉时效”这两个条件。
如王某在1990年将同村李某打伤,追诉期为10年,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未立案以民事纠纷调解未果。当年王某外出打工直至2012年回村后李某又提出控告。根据上述观点,王某犯罪行为至1997年9月30日未超过10年时效,应适用97年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决定是否追诉。第八节规定“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时效期限限制,此案在2012年虽超过追诉时效的仍应追诉。
而根据最高法《解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时效的,应适用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追诉。79年刑法第77条并没有规定“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又超过追诉时效的应当追诉,此案不能追诉。由此对同一规定的不同解读产生天壤之别的后果。
追诉路径个案分析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发后,公安机关即立案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此案不属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时效的情形。此案也不属于“受理后逃避审判”超时效的情形。所以此案不能以这两种理由适用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来决定是否追诉。
此案是否属于“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超时效的情形呢?这个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来认定。因对“逃避侦查”没有明确的解释,如何认定“逃避侦查”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难点。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针对到了犯罪嫌疑人。二是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了逃避该侦查措施的行为。如某村发生了一起爬墙入户强奸案,公安机关要求村里30岁至50岁男性到村委抽血排查,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范围,却藏匿家中不去或者外出躲避公安机关的抽血措施。这种故意避开针对自己侦查措施的行为就属于“逃避侦查”。
(作者为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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