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认罪认罚的反悔及后果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与撤回的自由

如果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开示制度是从正面说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那么,平等协商和反悔自由则能够从反面检验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前提,司法机关在办案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对自愿性进行审查。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反悔的权利,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认罪认罚是一种新时代的协商性司法制度,其确定的基础和协商的程序在于认与不认的自由、反悔与撤回的自由,只有认罪认罚的自愿没有反悔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应当遵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意愿并保障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由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和撤回认罪认罚的合理事由:

第一,非真实、自愿的认罪认罚是反悔的合理事由。真实性和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础,也是《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法定适用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威胁、胁迫、欺骗、误导等在非理性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作虚假的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就不是真实的、自愿的,更不可能基于平等协商的程序而达成合意,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则是无效的。非真实、自愿的认罪认罚也被《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所否定,法院不采纳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第二,认罪认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反悔的合理事由。认罪认罚真实、自愿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证据的清晰知悉和理解,没有明确的追诉事实及证据犯罪也就不能成立,认罪认罚更无所依从。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认罪认罚前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比如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认罪认罚后才得知对先前的事实和证据存在认识错误或者证据无效等。认罪认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反悔的合理事由。

第三,没有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存在错误是反悔的合理事由。《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办案机关都必须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并保障其享有的程序选择权。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存在错误是反悔的合理事由。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的法律后果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反悔的自由性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偏不倚运行的有效保障,而反悔的自由保障与反悔的后果就成为重要讨论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反悔的权利,当其真实、自愿地申请撤回认罪认罚时,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并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必要的程序转换。

第一,自愿撤回认罪认罚的处理程序。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不起诉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反悔的原因和案件的证据情况,区分下列情形分别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等处理;起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审判阶段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转换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这是控辩双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平等协商的体现,认罪认罚与撤回认罪认罚是相对而言的。

第二,撤回认罪认罚并不必然带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处罚结果的加重。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法律未规定撤回认罪认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然而,实践中出现办案机关以撤回认罪认罚为由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律法规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执行程序进行了严密的规定,认罪认罚不是取保候审变更的直接依据,撤回认罪认罚也不是收押的直接条件。同样,撤回认罪认罚也并不能直接导致刑事责任的加重,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不可突破的。也就是说,认罪认罚可从宽,撤回认罪认罚并不等同要加重。法院应按照《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公正量刑。

三、检察机关反悔的法律应对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但制度架构有诸多相似之处,从运行成熟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可资借鉴有益成分,来检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在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是否享有反悔的权利及其后果,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单方变更量刑建议的巨大空间,对此有必要厘清制度缺漏和逻辑矛盾,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回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抗式司法向协商式司法转变的生动体现,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实效、推进法治文明具有重大意义。在现有的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上,严格执行法律规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平等协商的权利,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行稳致远,不折不扣的以程序正义捍卫结果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何志伟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C座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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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对于认罪认罚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的规定是什么?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说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直接的规定。该条文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或坦白也即认罪认罚都会获得刑法相对缓和的评价,https://m.66law.cn/zuiming/ask/1164414.aspx
2.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认罪认罚的具体法律规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574541.html
3.一文讲清“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https://www.360doc.cn/article/9261962_1082096293.html
4.“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 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05097.html
5.适用认罪认罚实施细则(全文)第二十二条 【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第二十三条 【认罪教育】公安机关及羁押场所应当开展认罪教育宣传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不得对其作出具http://jinrilvsi.com/news/info.html?id=5993
6.2022年认罪认罚新规定律师普法认罪认罚规定: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https://www.110ask.com/tuwen/10027193705208246921.html
7.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分歧及其回应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9)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法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http://www.procedurallaw.cn/info/1005/6828.htm
8.杜磊:论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程序法学量刑法学网我国《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该条规定,认罪认罚自愿性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愿性即实质认罪的自愿性,[4]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自愿性即形式认罪的自愿性,以及接受处罚的自愿性即形式认罚的自愿性。在关于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slt/cxfx/2861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