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与撤回的自由
如果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开示制度是从正面说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那么,平等协商和反悔自由则能够从反面检验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前提,司法机关在办案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对自愿性进行审查。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反悔的权利,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认罪认罚是一种新时代的协商性司法制度,其确定的基础和协商的程序在于认与不认的自由、反悔与撤回的自由,只有认罪认罚的自愿没有反悔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应当遵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意愿并保障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由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和撤回认罪认罚的合理事由:
第一,非真实、自愿的认罪认罚是反悔的合理事由。真实性和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础,也是《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法定适用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威胁、胁迫、欺骗、误导等在非理性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作虚假的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就不是真实的、自愿的,更不可能基于平等协商的程序而达成合意,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则是无效的。非真实、自愿的认罪认罚也被《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所否定,法院不采纳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第二,认罪认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反悔的合理事由。认罪认罚真实、自愿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证据的清晰知悉和理解,没有明确的追诉事实及证据犯罪也就不能成立,认罪认罚更无所依从。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认罪认罚前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比如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认罪认罚后才得知对先前的事实和证据存在认识错误或者证据无效等。认罪认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反悔的合理事由。
第三,没有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存在错误是反悔的合理事由。《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办案机关都必须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并保障其享有的程序选择权。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存在错误是反悔的合理事由。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的法律后果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反悔的自由性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偏不倚运行的有效保障,而反悔的自由保障与反悔的后果就成为重要讨论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反悔的权利,当其真实、自愿地申请撤回认罪认罚时,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并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必要的程序转换。
第一,自愿撤回认罪认罚的处理程序。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不起诉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反悔的原因和案件的证据情况,区分下列情形分别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等处理;起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审判阶段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转换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这是控辩双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平等协商的体现,认罪认罚与撤回认罪认罚是相对而言的。
第二,撤回认罪认罚并不必然带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处罚结果的加重。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法律未规定撤回认罪认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然而,实践中出现办案机关以撤回认罪认罚为由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律法规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执行程序进行了严密的规定,认罪认罚不是取保候审变更的直接依据,撤回认罪认罚也不是收押的直接条件。同样,撤回认罪认罚也并不能直接导致刑事责任的加重,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不可突破的。也就是说,认罪认罚可从宽,撤回认罪认罚并不等同要加重。法院应按照《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公正量刑。
三、检察机关反悔的法律应对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但制度架构有诸多相似之处,从运行成熟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可资借鉴有益成分,来检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在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是否享有反悔的权利及其后果,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单方变更量刑建议的巨大空间,对此有必要厘清制度缺漏和逻辑矛盾,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回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抗式司法向协商式司法转变的生动体现,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实效、推进法治文明具有重大意义。在现有的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上,严格执行法律规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平等协商的权利,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行稳致远,不折不扣的以程序正义捍卫结果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何志伟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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