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相对人是救济程序的发动者;
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和实质在于通过矫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其中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救济途径;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属于司法机关的救济途径。三种救济方式均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免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侵害。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行政给付和行政救济的区别在于二者的针对人群不一样。
(1)行政给付
(2)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一)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1、行政救济是对权利和行政所进行的救济
2、行政救济一般是事后救济
救济,是补救的意思。行政救济是对行政行为造成权利缺损加以弥补的制度,因而主要是事后进行的,如通过诉讼、复议等途径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得到赔偿等。但也不排除立法者为避免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而规定事前的预防性的权利救济,如有关行政程序立法所规定的申辩、听证等。事前的救济作为一种程序上的权利,本身也可能受到侵犯,因而也可能需要救济。
3、行政救济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行政救济表现在法律上是一项制度,但体现在当事人方面则是一种权利,如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行政救济是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不当行为侵害后,依法向有关机关请求救济的权利,包括行政复议请求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请求权等。公民救济权的范围大小、救济权的实现程度是一国行政救济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
(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四)完善行政赔偿制度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行政纠纷也随之而增多。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同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国家社会纠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如果纠纷得不到迅速、妥善的解决,将使受害者丧失对社会公正的期待,甚至演化为社会群体性事件,最终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制度化的解决机制对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构建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