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一级巡视员
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常务副所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1期,3-13页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情势变更;《海商法》修改
目次:
一、适用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三、九大亮点
五、思维方法
六、结语
法谚“法无解释不得适用”,虽属极而言之,但不无道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合同编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民法典》合同编的切实实施,对于在法治轨道上鼓励市场交易、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民法典》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深入研判、认真权衡的基础上,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用中困扰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作出了解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出台,对准确理解《民法典》,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仲裁员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实质性化解合同等债务纠纷的能力,抓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稳定社会大众对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的裁判预期,引导当事人诉前自行协商化解矛盾,推进新时代能动司法,提升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作用。
以案释法,条文与案例结合,以案例为具象,配套发布参考案例,可以说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创新。制定司法解释和发布典型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抓手。除了司法解释条文、答记者问和配套通知以外,此次配套发布10个合同纠纷参考案例,是区别于以往司法解释发布的形式创新。典型案例比抽象条文更加具体生动、形象直观,能够发挥指引、评价、示范作用,与司法解释条文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配套发布典型案例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是帮助理解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例如案例一有助于理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条中什么是合同成立;案例二的裁判要点不仅明确了预约和本约的区分标准,而且明确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后,已经实施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等履行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以行为方式订立了本约,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案例五涉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在案件中的具体化;案例六涉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第1款的先行实践;案例九涉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3款合同可得利益的计算问题;案例十涉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第2款和第63条第3款合同可得利益的计算和损失赔偿范围问题。二是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确定的裁判规则形成有效互补。案例三有利于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确立的“名不副实”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案例四虽然没有支持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解除合同,但以《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判决终止合同,解决了合同僵局问题,可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情势变更形成合同解除的互补关系,进一步丰富了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合同纠纷指导案例不可忽视,应当参照适用。例如,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基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5条、第308条,现《民法典》第6条、第829条)与《海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合同变更和抗辩权规则。再如,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以案释法,具体阐明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
(一)承前守典,稳定司法秩序
(二)补漏创新,直面实际问题
漏洞填补是司法解释的重要方法。“法与时转则治”,守正不是保守无为,而是循典而释,需与“创新”并举。司法解释在保持延续性、稳定性的同时,也应根据新的理念、新的法律、新的形势、新的成果、新的经验对合同法律制度有所发展[例如,情势变更之于合同履行、合同解除通知异议期限之于合同解除通知履行期限,以及合同报批条款的独立效力在原《合同法解释(一)》、原《合同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修正)与《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的演进发展],有效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第593条),但对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缺乏规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对缔约阶段第三人责任的漏洞进行填补。再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8条明确了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也属于漏洞补充性解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对《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中的“公序良俗”与其说是补充漏洞,毋宁说是可据此认定无效的类型化解释,无效情形列举加有效思维方法,便于实务中把握。
(三)三位一体,精准综合司法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7条与第18条合二为一,成为第16条,以公法上的比例原则为理论基础,以系统思维从立法宗旨及其实施效果上限缩无效合同的范围。第16条第1款具体列举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形和兜底的其他情形;第2款区分了合同订立行为与合同履行行为受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同影响,即只是规制履行行为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3款在认定行为违法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规定了如果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提出司法建议,还规定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
(四)动静结合,坚持区分原则
(五)完善代理和代表制度,强调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
(六)明确以物抵债效力,细化同时履行抗辩权
(七)细化情势变更条件,程序上不再报核
另外,鉴于《民法典》吸收了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内容,新设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独立的情势变更制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情势变更的解释也作了相应的文字调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中的协商规则已经被写入《民法典》,因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简称《通知》)也都不需要写入协商规则了。
(八)保护债权,细化合同保全
(九)细化规则,增强可操作性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了抵销权规则和可得利益计算规则。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对于抵销范围的认识分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5条规定,抵销范围为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的同等数额,抵销成立的,自抵销通知到达时发生效力。第57条解释了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动主张抵销的侵权情形,有利于加强对自然人人身权益的保护,抑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财产侵权。第58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法理人情,明确了不同的抵销标准:作为主动债权,以自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主张抵销对方债权,对方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抗辩予以支持;作为被动债权,己方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支持抵销。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可得利益,最高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可得利益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若不明确计算规则,不仅影响司法裁判质量,也会对当事人的缔约积极性和缔约成本产生负面影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至第62条对于可得利益的赔偿予以充实、细化,规定确定可得利益时应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并对非违约方实施或未实施替代交易后的求偿范围进行明确,以利于解决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损失认定难题。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合同纠纷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问题所作出的有权解释。正确理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既可以释疑解惑、拾遗补缺、完善改进立法,又可以切实提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实施的质量,实现合同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这种功能和效果在司法裁判人员面对法律适用边缘地带时将更为显著。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是全国法院合同纠纷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也广泛吸收了合同理论研究成果。起草司法解释的思维方式,第一是问题,第二是对象,第三是方法。
问题,就是解释什么。司法解释要有的放矢,要有问题意识。对于立法当中的缺憾、不足,是为补缺、堵塞漏洞,对于不确定的、模糊的语言予以确定,对于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应用的那些最重要但不够明确的概念词语进行界定,如《民法典》第151条出现的“缺乏判断能力”。而且,问题一定是在法律适用、法律应用过程的实践当中出现的,必须限定这个范围,因为法律问题太多,应集中依法解释法律应用中有争议的问题。
对象,就是给谁解释。从根本上来说,《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理所当然也应当是这样的立场。具体来说,最重要的是为法律工作者解释,即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执法者解释。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作用是,当他们对于某一个问题感到困惑时,给他们一个相对明确的指引;范围不明确时,给他们大致划一个范围,找一个统一法律适用的界限、准星、指南。
方法,就是怎么解释。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功能解释、综合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有利于准确理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核心要义,稳定合同预期。其实,法律解释方法中最重要的也是首要的解释方法,是于法有据不越权。于法有据就是不轻易创设新的行为规范、新的行为概念。特别是在科学化、系统化的《民法典》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在《民法典》施行以前,特别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以前,民事法律确实不健全,有一些创设性的规范、规则、续造性解释尚可理解,但现在《民法典》已经施行,民事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创设新的行为规范、新的行为规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因循法典规范,尊重立法原意。起草工作始终将准确理解贯彻《民法典》的立法意图作为最高标准,坚决避免规则设计偏离立法原意。严格依照《立法法》赋予的司法解释制定权限,坚守不创设新规则的基本立场,坚决做到根据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作配套补充细化,确保《民法典》合同编的优秀制度设计在司法审判中准确落实落地。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不断提高系统思维。系统思维也称体系思维,就是运用全面整体的、普遍联系的、发展变化的思维,来观察认识事物、分析把握事物的本质及其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运用系统观念系统思维解释法律,就是体系解释方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就是体系解释的范例。此次解释不仅比较准确地把握《民法典》体系内部各编之间关系,注重分则各编与总则编等的衔接配合关系,而且注重与《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第16条)等其他法律的衔接。《民法典》体系内部,如合同编通则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作用,对于合同以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同样适用。
精于理者,其言易而明。粗于事者,其言服而狂。司法解释语言表达要简明准确,宁简勿繁,宁白勿晦。宁可短平快解决问题,不做无病呻吟。不求大而全,要惜字如金,可解释可不解释的不解释,能够一句话说清楚的决不用两句话,关键是要合法、有效、管用,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起草司法解释不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而是复杂问题简单化,解决问题而不是累积问题、叠加问题。一般来说,一个条文解决一个问题,不能不断地增加前缀和后缀。要运用最平实、最鲜明、最明白无误、最准确的语言,清楚表达一个意思,要让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士一看就明白其含义、明确其真实意思,要在不失专业准确的基础上运用简明的语言来解释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过程中,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力求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场景意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形式上力图克服大而全的弊端,尽可能做到简而明、小而精。对于长期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切实避免规则设计偏离立法原意。由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事关规范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秩序等复杂问题,起草过程中争议问题较多,为保障对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准确性,经过近四年反复论证修改,至2023年底即《民法典》施行三周年前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终于得以出台。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按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内容顺序,对基本形成共识、应当且能够作出解释的,基本都作了相应解释,从而给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仲裁机构仲裁员裁判合同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有利于实现法律适用统一、做到同(类)案同判,提高司法公信力。总体来看,这是一部墨守法典,守正创新,明确合同编通则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的高质量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