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显著特征及适用情形初探

民事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

显著特征及适用情形初探

一、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概念与特征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共同诉讼状况,而共同诉讼又存在着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两种诉讼诉讼形式。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必要共同诉讼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而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又是由实体法律关系决定的。如果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诉讼中诉讼标的就是共同的。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应当追加。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角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2人以上,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但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一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4.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这是与必要共同诉讼区别的关键点。在实践中,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时容易混淆,比较常见的是将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而涉讼的案件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有人认为,被损害的数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这一共同的权利是因加害人的同一侵权行为所致,如甲驾车不慎同时致伤乙、丙二人。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丙、乙虽然同时被一辆车撞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独立地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之间的权利并不是连带的或共同的,他们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法院既可以分别审理,也可合并审理,但只能分别确定。尽管本案的赔偿请求权是因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所产生的,但这种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并不能形成共同的权利义务。

二、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并且属于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需要参加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4.法院必须对必要共同诉讼作出同一个判决,而不能根据共同诉讼人数出具不同的判决书。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三、必要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适用情形

(一)、必要共同诉讼适用情形

1.人身类案件

①继承纠纷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②赡养纠纷

在追讨赡养费案件中,债权人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员为共同被告。

2.侵权类案件

①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

A.所有实施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的人可以为共同被告。

B.若共同危险行为人或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C.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侵权时的共同诉讼人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D.帮工活动侵权的共同诉讼人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此时可以将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③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应由侵权人和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④侵犯共有财产权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⑤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3.保证合同纠纷

①若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

可以单独诉债务人,可以单独诉保证人,也可以一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二者此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②若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可以单独诉债务人,也可以一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二者此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不可以单独诉保证人。

4.挂靠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

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5.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6.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

7.企业法人分立、解散时的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8.借用业务介绍信等情况下的共同诉讼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9.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10.侵害死者遗体等权益的共同诉讼人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11.动产质押纠纷时的共同诉讼人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二)、适用普通共同诉讼的情形

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例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公共汽车乘客数人受伤,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例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该争议的不动产并不是乙、丙、丁所共有的不动产,甲的确认请求并不是针对共有人,而是分别针对乙、丙、丁的,因为乙、丙、丁均主张该不动产为自己所有。如果甲的请求是针对共有人的,则为必要共同诉讼。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例如,共同原告中的一人放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经共同原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共同被告中一人承认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经共同被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这里的承认可以是书面承认,也可以是口头承认,但口头承认必须记入笔录,并经全体共同诉讼人签名或者盖章。但同时,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牵连关系并非绝对的,各个共同诉讼人有其诉讼地位上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1.与处分本案实体权利无关的诉讼行为,各共同诉讼人一般可独立为之。如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申请回避。这些诉讼行为如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也自然对全体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2.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单独提起上诉,并因其不服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形确定被上诉人。3.对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及其代理,法院应分别审查。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但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行为间,仍然有一定的联系,其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法院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时,具有证明作用。

五、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原告可以选择以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又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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