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但从民法的本质而言,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领域中的不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虚假民事关系,调整虚假民事关系的法律是虚假民法。世界上不存在适用于包括虚假民法在内的所有时期、所有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适用于符合民法本质属性的一般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不能存在派生关系。如果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派生关系,派生的原则不能称基本原则。如果其他基本原则实际上都是从某一基本原则所派生,该原则就是民法的第一原则。据此,当事人地位平等应该是民法第一原则,学者们称其为公理性原则。但笔者不主张把当事人地位平等直接称为民法第一原则。民法的原则是为调整民事关系而设立的,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的直接宗旨。把民法的直接宗旨直接称为民法第一原则,在调整民事关系的操作上没有提供帮助。民法第一原则应该是实现民法直接宗旨的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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