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后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类型是广泛的,根据其确定的标准不同就有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存在。也就是说劳动关系除了我们常见的法定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具体的劳动关系分为哪几种类型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其具体的分类。
所谓类型是指按照事物的共同性质、特点而形成的类别。劳动关系类型即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构成劳动关系要素某种属性的相似性或研究目的对劳动关系现象归组分类所形成的体系。关于劳动关系类型的划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由于研究者在类型划分方面所选取、确定的标准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异等原因,劳动关系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
劳动关系类型通常的划分的标准为以下几种:
3、根据是否直接用工,可以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属于一对一的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单位,两个单位共同承担原本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4、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在个别劳动关系的标准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标准不一时,一般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选择适用。
7、根据是否为主流用工形态,可以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是主要用工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中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非主流、辅助性的用工形式。
8、根据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否为用工,可以分为一般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为用工,必须用工才有劳动关系,这属于一般劳动关系。但由于历史遗留因素等,现实中呈现的事实上没有用工,但仍然应当认可劳动关系的情形,如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等,属于特殊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的不同,具体的劳动关系分为集体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由于劳动关系的划分较为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常有交叉情形存在。但是不论是哪一类型的劳动关系,为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能得到法律保障,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要及时的签订劳动合同。
怎样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能否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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