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联系的具体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虽然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但具有区别于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的独特特征.
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等.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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