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三)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二)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一)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五)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法律事件具有客观性,不以自然灾害、战争等意志为转移;
(1)要素不同,发生效力的依据不同,本质不同。法律行为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
(2)事实行为是指直接根据当事人行为结果的事实,随即自然而然地发生法定效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