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为了你能正常使用网站功能,请使用这些浏览器。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
中国全国人大以出人意料的速度制定通过了《反外国制裁法》。该法以简明扼要的立法技术搭建了中国反外国制裁的法律框架。在中国实力上升与中美博弈的背景凸显下,制裁与反制裁的信息、事件对于一般公众而言,仅是其观察、分析中美关系、中国与西方关系的一个角度或证据。但对于中国与此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外国的制裁还是国内的反制裁均对其有重大影响。本文从金融机构的视角出发观察中国的反外国金融制裁与主动制裁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美国的金融制裁法律体系
名单制管理是美国施行国际金融制裁的重要手段。作为美国财政部下属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通过颁布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s)来具体实施制裁。OFAC随时对名单进行调整,并对名单内主体采取不同的金融制裁措施;SDNs是美国对外金融制裁政策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手段。
中国制裁与反制裁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一、《反外国制裁法》立法简明扼要,对某些方面在理解、执行上有待于进一步法律、法规的补充完善。
二、关于金融机构在《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下规定的义务
三、关于确立有限度的中国长臂管辖制度原则
“长臂管辖”原本为美国法院在解决民事诉讼过程中为解决对于原告诉讼权利的保护而发展起来了的一种诉讼制度与理论。近些年来,美国在立法上不断丰富其理论基础。在司法、行政执法领域扩大其适应范围。时至今日,“长臂管辖”已经从原本纯粹的民事诉讼的制度,发展成美国在有关域外执法的基本原则。而且,由此带来的问题与争论已脱离原本法律制度、理论的范畴,成为国际政治、外交争端中常常涉及的问题。其实,“长臂管辖”原本仅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手段,本身并不应带有某种意识形态或国际政治正确与否的符号。但美国基于实用主义的原则,在某些方面滥用了“长臂管辖”原则。
国际金融制裁与反制裁针对的主要是金融活动。资本带有全球流动性,如果金融制裁措施不能跨出国门,则形同虚设。美国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在金融制裁领域实施“长臂管辖”。从长远角度看,随着中国国力及金融实力的增强,某些金融制裁措施必将采用有限度的“长臂管辖”原则。事实上近些年中国在某些领域立法上已部分地采用了该原则,如《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借鉴美国OFAC的制裁名单制,建立中国版的名单制
美国财政部下属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s)是美国实施金融制裁的最主要的措施。该措施的公开、透明、及时性在实际执行中得到检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可以参照上述做法建立自己的统一的、公开的制裁名单。
从美国的金融制裁法律体系建立与实施效果来看,美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其立法、司法强调“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的体系不在于系统而重视于实用。这点与重视法典化、体系化、逻辑化的大陆法系国家区别是较大的。这一点应该对于日益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来说具有现实的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