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法庭CICC

编者按: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增)聘活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围绕“合作对话·多元融合·和平发展”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议题二“比较法视角下的跨境商事交易: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和法律解释”研讨环节中专家委员及特邀嘉宾代表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议题二:比较法视角下的跨境商事交易: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和法律解释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代表处前代表

芮安牟(加拿大)

国内法经常影响到国际商事诉讼。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内国公共政策。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如果承认和执行将违反内国公共政策,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同样地,根据大多数普通法或大陆法司法管辖区的民事诉讼程序,如果承认和执行将违反执行地国家或地区的公共政策,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

一个日益出现的问题是,当一项外国裁决或判决错误地认定某事项完全符合执行地国内法时,内国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该裁决或判决。这就是我在这五分钟内要集中讨论的问题。

先来考虑仲裁的情形。作为跨国商事法的一般原则,仲裁庭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不足以成为执行法院拒绝承认或执行的正当理由。这是因为,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当事人同意受裁决的约束,即使仲裁庭在做出裁决时犯有法律错误。

然而,也会有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主张承认和执行裁决将意味着默认管辖商业合同准据法下的非法行为。适用的准据法可能是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在后一种情况下,通常的指控是,由于存在所谓的非法行为(例如贿赂、腐败),基础合同已经成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推进

标准做法可能是从区分仲裁裁决中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开始。如果纯属事实问题,那么执行法院通常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错误可能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结合。法官经过训练,能够在两者交织时分离出法律问题,所以这个困难并非不可克服。如果存在法律错误,可以安全地假定执行法院知晓本国的法律。但是,仲裁庭对执行地国家法律的任何错误,都会使得执行法院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吗?比如说,执行法院是否应该因为仲裁庭错误适用关于约因的法律并认定合同有效而拒绝承认裁决?这似乎很难符合公共政策标准,即违背执行地国的基本规范。

相反,在我看来,仲裁裁决只有在表面上存在“明显和无争议的非法性”(即明显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监督法院才应该以公共政策为由撤销裁决。我完全理解“裁决表面上的明显和无争议的非法性”这种表述是模糊的。但我认为不可能更加精确了,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实际上将不得不作出“判断”。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在取得合同过程中存在贿赂和腐败就是明显的犯罪行为。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情况。我将假设该外国判决符合诸如间接管辖权、正当程序、终局性和对等原则等要求。人们可能会认为,执行地国法院届时会受到较少的约束,因此可以以国内公共政策的名义重新审查事实和法律认定。毕竟,除非有选择法院条款,当事人并未约定自己受原法院正确与否的决定约束。

但是,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与仲裁裁决的情况类似。无论是普通法还是大陆法,执行法院通常不应对外国判决的实质问题进行审查。不应有广泛重大的重新审查。相反,除非存在明显的犯罪行为,即执行地国管辖法律下的犯罪行为,否则应执行外国判决,不应仅仅因为原审国法院误解了适用法律的性质,就以不符合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外国判决。

此外,与仲裁裁决一样,如果原审国法院正确理解了适用法律的实质,其事实认定应具有约束力,执行地国法院应将自己的权限限制于评估这些事实认定是否存在执行本国法律下明显非法行为,而且是刑事意义上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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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经济商法(精选十篇)所谓民商法, 即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 民法和商法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我国目前民商法主要有两种体系, 第一种是民商相结合的法律形式, 主要是商法包括在民法当中, 民法具有商法相关的法律内容, 能够对商法进行指导。目前世界采用民商合一的民商法形式主要有瑞士和意大利等国家。第二种是民商分立的一种法律形式, 在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uedbyo7.html
3.独立公投的国际法10篇(全文)当前, 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 为国际商法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也使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国际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 尤其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的规范内容会越来越多, 体系会越来越完备;二是在国际条约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之间互动机制的基础上,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4wsyor0t.html
4.自考国际商法试题全国2009年4月自考试卷全国2009年4月自考国际商法试题 课程代码:0009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对于大陆法的历史演变描述正确的是( ) https://www.hbzkw.com/exam/20090917115241.html
5.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doc国际商法的概述 12 、“一带一路”的概述 13 、 国际商法与“一带一路”的关系概述 14 2、 国际商法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促进作用 15 、 国际商法对于经济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5 、 国际商法可以促进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16 、 国际商法可以加快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化的进程 16 3、 国际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420/5202130323004214.shtm
6.吴建斌21、国际商法新论,独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2、国际经贸管理,参编,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3、经济法律概论,独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4、南京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究,参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5、现代日本商法研究,独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6、日本公司法规范,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https://baike.sogou.com/m/fullLemma?lid=6506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