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探索、创建并发展起来的,是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实行群众自治、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人民调解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与价值,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重要依据,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梅花村街道调委会调解一起小区加装电梯纠纷
一、人民调解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党对旧社会的改造与治理,发展于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法律的确认,直至今天,人民调解工作仍在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与升级。从创始至今天,人民调解制度始终融入到国家治理过程之中,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后,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运动继承了历史上民间调解的传统,建立了新型调解组织。这些由党领导的新型调解组织,以工农推举的代表来主持调解工作,以党的革命政纲、工农运动中制定的规约禁令、进步的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主要依据。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树立组织的威信,另一方面对摒弃旧有的法律与习俗、推广党的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达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抗日战争时期后,各根据地开始大力推行这种新时代的调解方式来加强基层社会的治理,并在解放战争胜利后逐渐将这种治理方式推广到城市。
二、人民调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有权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这不仅体现在相应的立法上,国家还通过各种方式切实地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人民调解正是基层群众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西那坡县基层调委会开展流动调解
人民调解员往往是由群众推选产生,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最为直接的体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处于社会治理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是在群众之中有威信、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人员,他们由群众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这是以民主方式广泛吸收人民群众直接参加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也完全符合《决定》提出的“通过完善制度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的精神。
另外,人民调解具有完全的群众自治性,是社会自治的典型代表。调解员以群众的身份调解处理群众之间的纠纷,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纠纷调解过程中,直接行使着民主权利,增强了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及责任感。调解员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并主动介入纠纷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调解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不计个人得失。调解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质、司法性质,完全是群众性的活动,体现了《决定》提出的构建“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制度”的精神。人民调解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与自治性完全符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三、人民调解制度是社会治理体系中凸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四、人民调解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途径
“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经验,其主要内容是重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特别注重发挥群众在纠纷源头治理中的作用,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由于调解员本身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是群众的一份子,对周围生活环境熟悉,可以提前预防、主动介入、及时调解,避免纠纷的激化,能够将纠纷直接化解在基层,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人民调解在“枫桥经验”中具有突出地位,且在全国具有基础性与普及性,非常有助于“枫桥经验”在全国的推广与复制。因此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要坚持与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要在全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五、人民调解是国家治理中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最基础保障
综上可见,人民调解所具有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上的基础性与高效性,已经使人民调解工作高度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强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这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