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律变革的几个关键节点法院法官法庭法制建设

笔者曾主编过一部长达70年的法院志,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律变革的历史深有体会。笔者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仅从历史的角度,以管窥豹,探讨中国法律变革的几个关键节点,简述中国法律不断发展完善的历程。

其中为什么将“正规化”和“规范化”区分开来?因为“文革”打乱了中国法律发展的进程,包含法律制定、审判方式以及维护法律尊严等方面均需要重新起步。此后,中国迎来了“两庭建设(指乡镇人民法庭机关法庭)”的高潮,因此,正规化建设很大程度上是指基础建设方面。而“规范化建设”主要是指法律程序修正和完善,从信访、起诉、立案、审判、监督、裁判以及法律公开等程序上进行规范化建设

一、起步和探索阶段(1949-1965):

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变革的主要特点,是审判经验主要来自于审判实践,摸索前进,法官以任命为主。全国法院成立初期,以镇反肃恶为中心工作,围绕土改、减租退押、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中心工作,整治社会治安,结合民主建政,开展法制教育,并确认了新的审判体制——即以确保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制,相对于旧的法制体系,这一转变是根本性的。

建国初期,按照《人民法庭暂行条例》,开始在全国县市城乡建立人民法庭,并普遍建立治保组织,维护社会治安,捍卫新生政权,促进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刑事审判以就地公审制为主,并在城乡大量建立土改法庭、巡回法庭。下文有几个“第一”,反映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路线。

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成为民事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

1952年9月前后开始的“司改运动”,主要目的是废除旧的司法体制,统一思想,从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实行社会主义司法体制。

1954年9月,《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首次确立了审判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已经组织形式。在审判程序上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陪审合议制。开展的运动除前文提到的之外,还有反右倾、反右派、四清运动、反修正主义等。

二、停滞和坎坷前进阶段(1966-1976):

这一时期法律发展的主要特点,是“文革”开始后,公、检、法、民机关遭到灾难性破坏,被迫解散,机关工作人员大部分被下放,人民调解工作陷入瘫痪,法制建设陷入停滞。这一时期社会秩序比较混乱,审判工作由“军事管制委员会”和“人保组”联合行使审判职能,通过联合调查,集体向军管组汇报。

1972年10月开始,公检法机关先后恢复,法制建设逐渐步入正轨。此后,在法院的主导下,开始在乡镇各级建立大量的调解组织,组织培训,90%左右的民间纠纷得到就地解决。

三、正规化建设阶段(1977-1991):

正规化建设是中国法律改革的关键节点,也是司法审判工作开始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时期。

处于改革开放关键起点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按照《宪法》,开展“群众代表陪审制度”。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1978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法院代管的人民调解工作、公证工作、律师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但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等继续由法院系统指导。复查纠正“文革”时期的冤假错案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法办事”“四个现代化”是这一时期的主要口号。

之所以称之为“正规化建设”,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审判权限在这一时期得到细化。1980年开始,最高院发文开始在全国建立经济审判庭,将经济审判工作单列出来,此后,各地经济案件数量基本上呈爆炸式增长。同时也开启了两庭建设的高潮。

由于案件数量的增长,逐渐出现“审执矛盾”,司法工作人员编制逐年上升。

审判方式改革首次提出于1987年,各项法院工作评比拉开序幕。但这一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是“审判服务方式”的改革,主要特点是由“等案上门”改为“上门服务”。同时开始推进专项审判服务,如金融、农业、企业、商业等专项审判服务。这也体现了正规化建设的内涵,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理念逐渐深入民心。少年法庭也是在这一时期出现的。

四、审判方式改革阶段(1992-2000):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着审判方式的深刻变革。笔者以为,这一改革才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即推行当庭举证制度,以直接开庭,变纠问式为辩论式和强调当事人举证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改革。这一改革,使审判工作的重心从社会调查进入到法庭调查,大幅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完善,1993年,审判工作实现“审执分开”,执行庭成为专门的执行机构。1996年1月实行“立审分离”,12月最高院提出“三分立”的改革要求,即“立、审、执分开”。

1997年,审判监督庭设立,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1999年,宪法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此,“法制国家”变为“法治国家”,一字之差,意义重大。

全国各地的司法评选活动进入热潮,各法院争相开展各项创满和创优活动。法制建设步入规范化建设阶段。

五、规范化建设阶段(2001-2015):

这一阶段的法治建设的主要特点是,在规范党务、纪检、监察、审判程序、审判监督、档案管理等全方位的规范化建设,很大程度上减少或杜绝了职务犯罪。

同时推动的还有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目标,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要成果、要形象,加速办公现代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随着法院信息工作的推进和信息公开等的需求,2006年,全国法院先后建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以更有效的管理大量的信息管理工作、案件质量评比、信息自动化建设等。

2008年,中央确立“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2011年,推动法院开放日制度,开展法官进企业、审务进园区等活动,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2015年,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司法便民服务措施。

六、全面发展和完善阶段(2016年以后)

这一时期的重大法治改革重大事件,属于“法官员额制”改革,即改办案主体的层级管理为扁平管理。通过层层遴选,使符合条件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其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新的审判团队,减少领导班子数量,确保85%以上的人力配置到审判第一线。

这一改革,使结案率普遍提升,群众满意度提高,对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投诉率下降60%左右。

陪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国家颁布了《陪审员法》,对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法官奉行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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