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中的中国法学教育

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否存在“法学”,国内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社会无‘法学’,也不存在‘法学教育’”[1]的论断。笔者不敢苟同。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从这一角度看,我国古代社会是存在“法”的,也存在研究“法”的“法学”。尽管在名称上夏、商、周称刑,秦以后称律,但实质上就是“法”或“法律”。

3.建国前的中国近代法学教育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工业革命时代的到来,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法制文明,日益显示出其僵化落后的弊端。自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陷入了被动挨打的局面,一些思想先进的中国人为了救国图存,主张学习西方列强的科学技术与政治制度。从此,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近代时期。

4.建国后的中国现代法学教育

1949年,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学教育从此进入了现代时期。中国现代政治制度的变化决定了中国现代法学及法学教育的命运。由于过分强调马列主义的阶级斗争说,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时升时落,甚至一度被取消。这正应验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一句名言,“法学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5]。”中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史即是中国现代法律命运的变迁史,同时也折射出中国现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在全面废除旧法的背景下形成了基本格局。当时,法学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专政人才,据统计,在1949年,全国共有205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其中公立124所,私立81所,设有政治、法律院系的共计53所[6]。国家统一办学,政府将私立学校全部收归国有。仿照苏联模式建立中国人民大学,教育部1952年提出“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的方针,对全国高校进行调整,成立了四个政法学院和十一所设有法律系的综合性大学。这一调整深深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影响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课程设置上,1953年,教育部指导法学院应开设“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史”、“苏维埃国家法”、“苏维埃民法”、“苏维埃刑法”、“中国国家与法权史”、“苏维埃民事诉讼法”、“苏维埃行政法”等课程。从这些课程设置上看,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受苏联的影响。

1958年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滑坡,直至“文化大革命”时完全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迎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春天。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各种形式的教育纷纷举办,从中专、大专、本科一直到硕士、博士,层次多样,此外,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办学方式相继出现,在校的本、专科生人数剧增,教师队伍迅速扩大,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中国法学教育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正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尤其是在1992年以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确立,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已逐步转变。

5.新世纪的中国当代法学教育

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标志着中国全方位、高层次地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从一般意义上讲,全球化是指在全球范围内展现的全方位的沟通、联系、相互影响的历史进程和趋势。从内容上看,包括由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文化、生态、法律等诸多领域的沟通、交往和联系的加强。由于WTO的基础是规则,因此,中国入世后,现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挑战,甚至可以说一场新的法律革命正在酝酿,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规则的国际化,即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接轨问题,其次是法律合作的国际化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具有国际法律知识、懂得WTO规则、具有国际视野和开放胸怀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需求的国际化决定了以培养法律人才为己任的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趋势。

WTO引发的法律全球化的趋势,要求我国当代法学教育必须在教育理念、教育制度、教育内容、教育主体和客体、教育手段等层面上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立足本国,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大胆引进公平竞争机制,给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个开放的舞台。继承本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精华,面对未来各方面的竞争,迎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

基金项目

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教育国际化研究”(2020WQYB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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