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大体可分为如下阶段:

允许其发展阶段(1949—1951年)。主要指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并扶助其发展”。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都认识到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

个体户是补充,对民营经济采取“三不政策”的阶段(1980—1986年)。1980年8月中共中央文件明确提出“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198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明确指出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但对民营经济采取观望态度,提出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的“三不”政策。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宪法,在所有制方面确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外,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规定民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阶段(1987—1988年)。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报告首次承认并允许民营经济发展,并阐述了民营经济地位、性质和积极作用,提出对民营经济的基本政策是鼓励、保护、监督和管理。

1988年4月《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8年10月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对民营经济进行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民营企业的标准、特点、作用、种类、开办条件、登记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国家对其监督的基本内容,并明确规定民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从而把民营经济的发展和管理纳入法律轨道。

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了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2004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写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把私有财产权上升到《宪法》权利层面;《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私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巩固。

保障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阶段(2008—2013年)。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为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开拓了更大的空间。

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的途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一方面,民营企业越来越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要载体,全社会70%以上的劳动力是在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就业的;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也已经成长为中国的重要纳税主体。当前,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就是要进一步积极创造条件,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实现更大发展,来保证中国经济顺利跨越发展,成功完成从世界经济大国向世界经济强国的转变。

首先我们要消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中国民营经济的本质属性,这不仅是直接关系民营经济发展的民间投资增长的问题,而且是直接关系整个国民经济能否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经济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转型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尤其显得突出和尖锐。中国现阶段的民营经济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营经济,民营企业家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所积累的资本已经具有很强的社会资本性质或广义社会化属性,民营经济不仅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已经和发生着根本变化。现阶段民营经济无论其行为或经营策略有何不同,但其本质上都是从属于而不是例外于中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这是我们正确理解和认识现阶段民营经济本质属性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点。

同时,我们要看到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当前,民营企业发展中主要存在“三个高低并存”的现象:高水平企业与较低总量规模并存;科技型企业高度集中与较低总体竞争力并存;高速度外地扩张与低速度本地投入并存。出现上述状况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政策制度不到位,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更加具体、专业化、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二是政策执行不到位,许多政策仍然浮在空中,没有落地,政策效应没有完全显现。三是政策服务不到位,有些部门对民营企业的管理思维老化、僵化,导致重管理轻服务,管理多而服务少。必须正视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为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营造环境,规范市场,创造条件,促进其科学发展

第一,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运行体制机制。就民营企业治理结构而言,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家族成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现象较为严重,实践表明,家族成员在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比例过高对企业绩效会有较为负面的影响,容易导致企业管理混乱,不利于企业的有效运行;实行员工持股激励机制的企业过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营企业股权结构的单一性和僵滞性,阻碍了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企业绩效的提高;董事会构成结构仍需完善。在设有董事会的民营企业中,经营者参加董事会的情况相对普遍,但有职工代表和独立董事的董事会数目却相对较少,这不利于董事会结构的完善,也不利于董事会就平衡各方利益和企业长期发展的问题做出正确决策;各类家族企业数目比重过大,不利于民营经济整体素质和经营绩效的提高,长期发展目标仍应是产权的社会化和经营权的职业化。

实践证明,现代股份公司制度是最有效的治理模式,民营企业要创造条件建立完善的现代股份公司制度。改制的关键在于转机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相配套的组织管理体制,实现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管理控制权的社会化和企业文化的契约化,股东行使所有权按一股一票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充分体现股东的意愿,董事会、监事会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分别行使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由董事长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由董事选聘,行使经营管理权,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第二,要营造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良好服务环境。政府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成立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建立健全联系制度,把民营经济纳入项目管理,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要对原有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如何更好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要狠抓政策法规的落实;要转变观念,加大服务力度,改进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各方面信息;积极组织培训,相互交流,让民营企业分类、分行业抱团发展,形成聚集效应;要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育苗造林”工程,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降低商务成本;要大力宣传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完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

加大扶持小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力度,把上市融资、境内外并购、价格调整、标准建立、平台建设、技术转让应用、人才引进、技能培训、职称评定、建设用地、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等关系民营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突出问题作为政策研究和扶持工作的重点;要切实解决融资难,以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为导向加大金融对民营企业扶持力度,构建多元化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要切实解决用地难,加大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力度,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从立项、土地、招商引资、用水、用电和基础设施等方面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创业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多种形式的区域民营企业发展基地。

第四,要加快民营资本积累速度,扩大民间投资,促进转型升级。提升民营经济要素禀赋结构,发挥民营经济比较优势。要素禀赋结构一般指资本、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的相对拥有量,要素禀赋结构的升级主要取决于资本累积速度,而资本累积速度又取决于每一期生产中经济剩余的多少。剩余越多,积累的倾向越高,要素禀赋结构的提升也就迅速。这个原理告诉我们,加快民营资本积累速度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政府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贯切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升民营经济要素禀赋结构,包括提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土地、资本、技术、人才和各种自然资源条件;要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经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服务、政策性住房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五大领域;继续组织民营企业招商引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民营企业签约项目落地。

要引导民营企业进军现代化产业体系,进入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优势产业、高端价值链建设,鼓励吸引大型民营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投资决策中心等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要推动产业转型发展,推进传统批发商贸业民营企业改造转型,引导一批传统批发市场改造升级;要重点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一批民营和中心企业集聚发展区、高新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

第五,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形成跨国战略联盟的新发展。跨国经营是指民营企业以国际市场为平台,实行面向世界的战略,在一个或若干个经济、贸易、技术领域进行经营活动。战略联盟方式有非协议合作、协议性合作、合资公司和交叉持股等多种形式。民营企业实行跨国经营是获取资源和市场的需要,是发展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交换和国际性市场竞争的有效途径。实施跨国经营与发展是合乎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民营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改善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鉴于民营经济是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体,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培育一批超百亿、超千亿的民营大公司、大企业,组成跨国联盟、跨国集团,占领世界市场。新建投资,特别是合营是民营企业最常选的投资方式,海外建销售网络、海外建厂和设立海外办事处是最受重视的跨国经营方式,所以要大胆探索发展网络国际贸易,积极创新融资。国家要完善民营企业跨国经营与发展的新政策。

要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融资困难,鼓励民营企业国际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许可,鼓励民营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融资和间接投资,给予民营企业海外融资和投资更大自主权。民营企业跨国发展要纳入国家人民币国际化政策措施和战略之中,发挥民营企业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作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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