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②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3.法律规则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2.按不同的标准,可对法律原则作不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类别特征举例产生的基础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原则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宪法中的各种原则具体原则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涉及实体问题的原则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一事不再理”;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4.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和方式

(1)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三)法律概念

1.含义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法律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它附属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四)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1)结构上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产生和发展上的统分关系,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THE END
1.法则精髓法律知识的全方位解析了解了法律是什么之后,我们要进一步探讨其构成。这包括立法(Legislation)、司法(Judiciary)和执法人(Executive)三个主要分支,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层级结构。立法分支负责制定法律;司 法分支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执法人负责执行并保障实施各项政策,确保整个体系的顺畅运转。 https://www.erdqcvtxm.cn/jun-lei-wen-xian/406326.html
2.法则纷呈剖析法律法规的奥秘一、法则之源:法律法规的定义与分类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保护,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事 法以及国际私法等几个主要类别。 二、宪政之基:宪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宪法是国家https://www.fikyjuyw.cn/nong-ye-zi-xun/437678.html
3.法律规则的分类对法理学研究与实务意义较大的分类有四种: 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四、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http://jxjg.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57129
4.国际图书集成分类法分类一般规则(国际图书集成分类法)书评编辑本分类法的理论法则是形式逻辑。本分类法的技术规则:(一)基本级别律国际图书集成分本分类法为七级以上划分,基本划分为五级,作为常识处理。各中央书院、各综合分馆、专业馆、学科资料室均可运用本分类级别律划分图书。第一级,以宇宙属性为标准分为人文类图书和自然类图书。第二级,以基本学科属性为标准划分。人文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865444/
5.林奈的自然分类法—双名法规则是属名+种名。林奈的自然分类法—-双名法规则是属名+种名。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标签:规则分类双名法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如何制作自己的在线小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A 复制 纠错举一反三 电子商务在现代贸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传统法律法规相比,电子商务法不具有以下特征(https://www.shuashuati.com/ti/87a2838b1f5b4a6ca65bb23d553ab231.html?fm=bdbdse538ed1dc411d72f6a722cecaa0db9ec
6.法理学基础:法的要素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2)禁止性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35096.html
7.规范之间的区别?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则的分类?爱问知识人有的文献认为,法律规范(norm)和法律规则(rule)基本上可以等同(张文显:法理学)。过去从苏联抄来的https://iask.sina.com.cn/b/3139155.html
8.制定物料分类规则参考的标准和常见方法及流程51CTO博客企业物料分类与代码的话题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早在20年以前,企业在进行MIS系统建设,就开始讨论如何对物料进行编码,如何分类,然而一直到智能化今天,很多集团企业仍然被这个问题困扰着,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这样或者那样问题,不停的修改分类规则。 本文详细介绍物料及分类的定义、常见的问题以及作用。物料分类目的、依据及https://blog.51cto.com/u_15127642/277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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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用途分类标准作为土地使用权界定的工具——英国用途分类规则的除了UCO这一法定的用途分类规则界定了现状使用权和开发权之外,还存在相关的法定开发规则,如一般开发规则(General Permitted Development Order,简称GPDO)。规划法及UCO、GPDO等法令共同定义了三类行为,并由此界定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权利框架和权利边界:不属于开发的行为、属于开发但无需申请审批的行为、属于开发且需要申请https://www.planning.org.cn/news/view?id=15343
11.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机关、单位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第三条各级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转送、交办、告知。 https://www.pkulaw.com/chl/85e7240cb0762eafbdfb.html
12.民诉法补强证据规则二、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规则的分类 在我国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研究中,我国学者把补强证据规则分为两类:一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补强证据强制补强,补强证据的范围和标准完全由法律加以制定,属于强制性补强,当事人和法官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在法官认定事实时为满足证据充分而进行的证据补强,属于任意性补强,也就是司法实践https://www.64365.com/zs/74178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