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路径
张华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关键词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网络空间实证主义路径情境主义路径
目次
一、引言
二、“实证主义路径”下的商谈进程
三、效果标准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法律困境
四、应然与实然之间的“情境主义路径”
五、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的立场表达
六、结语
随着战略价值的日益凸显,网络空间出现了令人瞩目的军事化态势。受此影响,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问题,争论最为持久和激烈。各方争论的关键在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中的“使用武力”是否足以涵摄网络攻击这一全新的作战方式,抑或仅限于传统的动能性攻击。法律实证主义者在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之间“流连忘返”,或以类推适用来弥补《联合国宪章》制定者计划外的法律漏洞,逐渐衍生出“工具说”“目标说”和“效果说”。经过持续20多年的理论商谈,有关“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否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争论逐渐偃旗息鼓,但国际社会对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问题仍存有分歧——尤其是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标准问题。
(一)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争论的演变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既存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明文规定,也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甚至在特定的场合被奉为强行法规范。在“网络战”讨论之初,争论的焦点在于网络攻击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useofforce)。作为传统军事行动一部分的网络攻击较容易定性,但那些独立开展的网络攻击则颇具争议。为确保网络攻击受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规制,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进行了不同的解释。
这三种学说各有利弊,在“网络战”讨论初期争论较大,近年来则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例如,主张“工具说”的学者在判断“网络武器”是否构成使用武力的“武器”时,实际上是依据攻击的损害后果来进行界定。又如,有学者在依据规模和效果来界定网络攻击的性质时,主张针对关键基础设施的攻击如果产生了严重后果,则明显地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攻击目标是关键基础设施这一事实构成加重因素,有助于将网络攻击定性为使用武力。在这种融合的趋势中,“效果说”日渐主流化。这一点在北约网络合作防御卓越中心(简称“CCDCOE”)特邀国际专家组所编撰的两部《塔林手册》中得到了印证。《网络战国际法塔林手册》(以下简称《塔林手册1.0》)第11条和《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2.0版》(以下简称《塔林手册2.0》)第69条以同样的措辞规定:“如果网络行动的规模和效果相当于使用武力的非网络行动,则构成使用武力。”
(二)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立场宣示
《塔林手册》是国际法上“专家造法”的典型。对此,英国总检察长杰里米·怀特(JeremyWright)在2018年不无感慨地指出:“直至几年前,国际社会还无法就网络空间是否存在可适用的规则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学术界迅速填补了这一空白。学者们为此讨论贡献良多,国家仍然保持缄默。”的确,在2018年之前,只有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偶尔在发表演讲时阐述过网络空间国际法问题。澳大利亚在2017年也只是象征性地发表过一份非常简短的立场文件。《塔林手册》以其系统性和前瞻性引领着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发展潮流。但这一“国家未动,学者先行”的异常状态近年来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各国在立场文件中以相似的措辞明确主张:网络行动在规模和效果方面与传统军事行动相当的话,亦应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所禁止的范畴。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是行动效果,而非造成效果的方式。
综上所述,在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长达20多年的持续讨论的基础上,经由两部《塔林手册》的编撰和系统阐释,效果标准在“专家造法”环节得以主流化。顺应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的急迫需求,各国近期频繁发布立场文件,将效果标准正式纳入国际造法进程,实质性地提升了效果标准的法律地位,大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趋势。问题是,作为“实证主义路径”之核心的效果标准本身是否适合成为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标准呢?
效果标准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商谈进程中看似成为主流,且不排除有转化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可能,但其本身存在不容忽视的法律缺陷,或曰“原罪”。更何况无条件地将物理空间的效果标准类推适用至网络空间,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网络攻击的特殊性。网络空间适用效果标准其实存在诸多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
(一)效果标准的固有缺陷
1.效果标准并非现行法
一般国际法上有关“使用武力”之门槛标准的规定阙如。效果标准只不过是因为学者的讨论和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军事行动案”中的裁决而大行其道。迪恩斯坦(YoramDinstein)专门论及计算机网络攻击时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理由区分动能攻击和电子方式的攻击。预先策划的破坏性计算机网络攻击可以构成武力攻击,只要产生和动能武器同样或类似的结果。问题的关键不是采用的手段,而是行动的暴力性后果。
在1986年作出裁决的“尼加拉瓜军事行动案”中,国际法院就“极为严重的使用武力”和“较轻度的使用武力”进行了区分,指出前者构成“武力攻击”。而在判断军事行动是否构成“武力攻击”时,应从“规模和效果”角度进行考察。由于国际法院受理的使用武力案件较少,且该案系国际法院首次就自卫权问题实施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裁决遂被奉为圭臬。概言之,在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规模与效果”成为判断武力攻击的重要标准。然而,鉴于权威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和国际司法裁决只是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效果标准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纵使考察1986年以后的国家实践,也很难证明国家在判断是否存在武力攻击并因而触发自卫权方面,完全遵循了效果标准。因此,在无条约规定,亦无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情况下,效果标准本身并非国际法上的“现行法”(lexlata)。
2.效果标准与自卫权的内在联系
3.效果标准属于结果导向,缺乏规范性价值
(二)效果标准的解释与适用难题
1.后果的严重性如何衡量
单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措辞来看,判断一项行动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似乎并不必然取决于其严重程度。不过,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使用武力存在一定的门槛标准。例如,著名战争法专家科尔滕(OlivierCorten)认为:“存在一项门槛标准,低于该标准的使用武力尽管可能违反某些国际法规则,但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但是,关于门槛标准是否存在量化指标,这一点在国际法学界并无共识。
网络攻击构成使用武力的门槛标准面临着类似的不确定性。美国国务院前法律顾问高洪柱(HaroldHongjuKoh)在阐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时主张:造成近似于动能武器那样的人员伤亡或重大破坏(significantdestruction)的网络活动有可能被视为使用武力。这是否暗示人员伤亡无论数量多少都可以构成使用武力,而财产或物体损害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从各国立场文件的表述来看,在阐述网络攻击的物理性损害后果时,大多数国家强调产生广泛的或严重的财产或物体损害,对人员伤亡则没有如此限定——德国和法国例外,似乎为此提供了一定的佐证。有学者在构建网络攻击的模型时,甚至认为造成1人死亡即可能构成使用武力。如此宽松的理解在传统军事行动中都显得有些涵摄过度。
荷兰在立场文件中主张:在评估网络行动的规模和效果时,有必要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令人遗憾的是,荷兰并没有进一步阐明何为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只是简单提及《塔林手册2.0》中存在一些有用的考量因素。然而,网络攻击在“可衡量性”方面明显有别于动能性攻击。而且有国家明确表达了此种立场。例如,芬兰在立场文件中主张:达到武力攻击程度的网络攻击必须造成人员伤亡或大量的物质损失,但不可能就效果设立精确的量化标准。瑞士在立场文件中也承认:武力攻击在规模和效果方面所需的门槛标准,缺乏定性和定量的指南。这些分歧表明,尽管“规模与效果”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确定性,但在实践中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在判断具体的网络攻击是否造成广泛和严重的后果,以至于达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门槛时,效果标准其实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后果是否包括非物理性损害
网络空间由物理层、逻辑层和社会层构成。相应地,网络攻击不仅会造成数据毁灭、系统瘫痪、功能失灵和经济损失等非物理性后果,甚至在严重情况下会造成严重的物理性破坏——例如人员伤亡或物体损害。以色列负责国际法事务的副总检察长施恩多弗(RoySchndorf)在演讲中指出,如果预计能产生物理性损害和人员伤亡,那么网络行动就能构成使用武力,但存在讨论空间的问题是:那些未导致物理性损害的网络行动能否构成使用武力?高洪柱在演讲中甚至将此列为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的首要未决问题。
有不少学者以国家电网、运输、能源、通信、卫生等关键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为例,主张非物理性的损害应属于效果标准适用的范畴。这类学者的逻辑是:现代社会取决于大量关键基础设施的存在和正常运行,这些设施日益受到信息技术的控制,因此严重干扰这些关键基础设施运行的行动可以被合理地视为使用武力,而无论是否产生即刻的物理损害。问题是,众所周知,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缺乏统一定义,这一主张可能被滥用。例如,爱沙尼亚2007年遭受DDoS攻击长达三周,有学者将之视为使用武力,有学者却视为禁止性的干涉或侵犯主权。上述争论的根源在于,在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时究竟应在多大程度上考虑网络攻击的特殊性,抑或仍然坚持在物理空间的语境下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历史上,在《联合国宪章》出台之后,不少发展中国家一度呼吁应将经济和政治强迫视为使用武力。经过广泛的讨论,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外交和政治强迫行为就已经被排除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范畴之外。此后一般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被认为适用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军事行动,有关非物理性损害的主张逐渐淡出国际法上使用武力的商谈进程。以此类推,在判断网络攻击的后果时,似乎没有必要讨论诸如严重经济损害、国家功能扰乱和关键基础设施运行扰乱等非物理性的损害。迪恩斯坦在阐述武力攻击所使用的武器时就认为,只要是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害或人员死亡,计算机网络攻击就构成武力攻击。但是,网络攻击在原理、方式和后果方面毕竟有别于传统的动能武器攻击,并不一定会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的财产损害,更有可能造成非物理性的损害。这就使非物理性损害这一话题得以在“网络空间如何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讨论中“卷土重来”,成为效果标准的悖论。
从迄今为止各国发布的立场文件来看,大多数国家仅提及物理性的损害后果,所列举的假设性事例也大多为造成物理损害的网络攻击。但是,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和新加坡明确主张扰乱国家功能或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亦构成网络攻击的后果。法国甚至主张:在缺乏物理性后果的情况下,根据若干标准,网络行动亦可能构成使用武力。需要指出的是,澳大利亚虽然在阐述效果标准时主张将破坏物体或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也考虑在内,但又明确将扰乱金融系统的行为视为不干涉原则的规制范畴。荷兰则对此持开放式态度。荷兰表示:目前尚不排除造成严重金融和经济影响的网络行动可能会被定性为使用武力。上述学术争论和立场分歧表明,有关网络攻击的后果是否应考虑非物理性损害这一问题的争论仍将继续下去,现阶段很难形成共识。
3.后果是否包括间接影响和长期影响
适用效果标准时富有争议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在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或武力攻击时,应在何种程度上考虑攻击的间接影响和长期影响?对此,芬兰在立场文件中主张:这要求此类影响可以进行充分精确的评估。相反,巴西指出:未产生直接物理性后果的网络攻击的定性问题属于灰色区域,目前就此达成共识尚存在挑战。
网络攻击是一国出于进攻或防御目的,运用网络能力对另一国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开展的破坏性活动。在考察网络攻击的规模和效果时是否应考虑间接影响和长期影响这一问题,源于网络攻击的特殊性。具体而言,网络攻击具有间接性、无形性和无界性的特征,尤其是网络攻击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网络攻击的后果表现多样,游走于两极之间:既可以是最低限度的造成不便,也可以在严重时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网络内在的互联互通性,针对军事目标的网络攻击极有可能对高度依赖网络的民用目标造成损害后果,因而造成间接影响。因此网络攻击的后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迪恩斯坦在谈及计算机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时指出:“如果在计算机网络攻击和暴力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这些暴力后果是产生于尖端科技还是低端科技这一问题将变得无关紧要。”换言之,攻击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网络攻击能否构成使用武力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因果关系又当如何理解呢?《塔林手册2.0》第71条的评注表明:在适用效果标准评估某一网络行动是否构成武力攻击时,国际专家组认为,凡是一切可以合理预期的网络行动的后果(allreasonablyforeseeableconsequences)均应予以考虑。有学者认为:《塔林手册》移植了战争法中的近因标准(proximatecausestandard),但对于更加间接和长远的影响,近因标准并不一定能奏效。网络攻击与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过于微弱,且有中间介入者的话,并不足以将网络攻击的后果归咎于具体的国家。尽管如此,近因标准仍然是目前有限的共识,在国家立场文件中亦有一定的体现。例如,澳大利亚在立场文件中指出:需要考虑网络行动计划达到或可以合理预期的直接和间接后果。新西兰主张:在评估恶意网络活动的规模与效果时,国家可以考虑即时影响,以及计划达到的或可以合理预期的间接影响。
网络攻击的直接后果是破坏数据、网络、应用程序、计算机系统,以及那些与计算机高度一体化的硬件设备和信息基础设施。考虑到信息通信技术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员伤亡和财产破坏尚属于即时的和可合理预测的损害后果。至于后续可能引发的大规模经济损失、国家治理危机和社会动荡等间接影响和长远影响是否应一并予以考虑,其答案存在太大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由于网络攻击具有自动传输和不加区别的特性,其攻击范围往往不受限制。相应地,网络攻击后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较难避免。有鉴于此,一旦无视“近因标准”,将过于间接和长远的影响纳入损害后果的范畴,将导致“使用武力”涵摄过度,造成自卫权的滥用。
基于上述分析可见,效果标准本身在一般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存疑,而且在传统使用武力情境中尚面临一些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的难题。这种法律不确定性在网络空间表现的愈加明显。网络攻击所造成的后果与传统动能武器的攻击后果固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差异尤甚。网络攻击的特性决定了将物理空间本非“金科玉律”的效果标准无条件类推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局限性。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时是否应采纳效果标准,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和研究,将其转化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时机尚未成熟。更何况,效果标准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将使得半个多世纪以前有关经济强迫之类的无谓争论“沉渣泛起”。各国在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过早引入效果标准,不仅缺乏充分的实践和理论支持,而且很可能在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讨论中“重蹈覆辙”。
(一)应然:“情境主义路径”作为辅助
在早期探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能否适用于网络攻击这一全新的作战样式时,施密特主张从后果角度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意义上的“使用武力”。出于区分使用武力和经济强迫的需要,施密特最早提出了“六要素说”,包括严重性、即时性、直接性、入侵性、可衡量性和推定正当性。经过修正后,施密特的“六要素说”逐渐进化为“八要素说”,并在《塔林手册2.0》第69条的评注中得以系统呈现。对比之前的“六要素说”,“八要素说”增加了“军事性质”和“国家参与”这两个要素,同时将“推定正当性”修改为“推定合法性”。
施密特实际上是将原本较为抽象的效果标准进行了分解和细化,同时高度凝练了以往使用武力的主要实践表征,为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因素。根据“施密特标准”,不排除一些造成严重的非物理性后果的网络攻击亦有可能被界定为使用武力。当然,从直接性和即时性的角度看,似乎过于间接和遥远的影响不太容易被归为网络攻击后果的范畴。而网络攻击的后果似乎应重点考虑范围、时长和烈度,并考虑量化的可能性。这些方面的确可以一定程度地减少有关效果标准解释和适用的争议。当然,“施密特标准”毕竟只是专家学说。虽然在关于网络空间的学术讨论和非正式国际造法进程中具有深远的影响,但不属于现行法,缺乏法律约束力。
(二)实然:“情境主义路径”作为替代
需要强调的是,在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商谈进程中提倡“情境主义路径”并非彻底否定“实证主义路径”的价值,也绝非简单照搬以往的“施密特标准”。“实证主义路径”下的商谈成果为“情境主义路径”的发展提供了养料,且在应然层面仍将是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持续讨论的基础。但是,鉴于“实证主义路径”在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方面存在短期内无法克服的法律困境,为破除僵局,笔者主张从实然层面重新审视“情境主义路径”的功能:与施密特学说和《塔林手册》的定位不同,现阶段“情境主义路径”具有替代“实证主义路径”的潜力,而非后者的辅助。但鉴于以往在“网络战”商谈进程中,“施密特标准”亦不乏主观性和模糊性方面的指摘,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扬弃“施密特标准”的基础上,建构更加客观和精确的“情境主义路径”。
(一)基本立场
中国始终倡导和促进网络空间的和平与稳定。根据2017年《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为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中国致力于推动各方切实遵守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建立磋商和调停机制,预防和避免冲突,防止网络空间成为新的战场”。由此可见,中国明确承认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而且希冀该原则在遏制网络空间军事化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鉴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联合国运行中的重要性,中国的立场表达有助于加强联合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
目前中国在联合国主导的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初步表达了有关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立场。2019年9月,中国向联合国OEWG进程提交了中国的立场文件。在涉及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时,中国明确表示:《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这是确保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公正合理的基石。尽管承认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但中国指出,现有国际法中,哪些能适用于网络空间以及如何适用,还存在诸多实际问题,各方应实事求是地充分研讨。这其中就包括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国同时呼吁:要审慎对待武装冲突法、诉诸武力法适用于网络空间问题。不应变相承认网络战的合法性,防止网络空间成为新的战场。
由此可见,中国并不反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但重点关切该原则应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才不至于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滥用为行使自卫权的工具。概言之,西方国家长期奉行“武力制网”的政策倾向,刻意渲染“网络战”的威胁,加剧了网络空间的军事化态势,导致国际关系的持续紧张和冲突。坚持正确解释和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可以从法源上减少乃至遏制“网络战”的不实论调,有助于确保网络空间的和平属性,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和平与安全的环境。
(二)表达内容
基于国际法层面的研究,结合中国的基本立场,在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中深层次讨论“网络空间如何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时,中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达法律意见,以确保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对网络攻击切实起到威慑和规制作用,而不是沦为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滥用武力的“垫脚石”。
1.强调网络归因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的前置条件
2.区分对待独立的网络攻击和军事性网络攻击
迄今为止,只有个别作为军事行动一部分的网络攻击事件,或曰军事性网络攻击,勉强能被认定为使用武力。例如,美国2016年对ISIS的网络攻击,2019年对伊朗的网络攻击;以及2020年以来以色列和伊朗之间互有攻防的网络攻击。大多数独立的网络攻击事件,即使其中偶尔有被学界认定为使用武力的——如“震网”事件,当事国基于各种考虑,大体上采取沉默态度。为淡化网络空间军事化氛围,确保网络空间和平属性,中国可以建议对网络攻击、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基础设施等核心概念进行国际性的统一定义和列举,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攻击,减少网络攻击的军事化讨论。诚如上文分析,在判断网络攻击的损害后果时,诸多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皆源于这些基础概念界定不一,相应地会影响到各国对网络攻击后果的判断。统一定义和分类后,可以将讨论焦点集中在低烈度网络攻击的法律规制。
3.防止过早引入效果标准,适时主张“情境主义路径”
4.提倡不干涉原则和主权原则对网络攻击的规制作用
对于那些造成非物理性后果的网络攻击,鉴于上文的争论,现阶段应尽量将之置于禁止性的干涉和侵犯主权的范畴。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简言之,构成使用武力的网络攻击除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外,还同时构成对不干涉原则和主权原则的违反;反之则不然。那些远未达到使用武力最低门槛的网络攻击,或者那些造成非物理性损害(例如经济影响或功能扰乱)的网络攻击至少是侵犯了他国的主权,或更进一步,构成对他国内政或外交的干涉。主张不干涉原则和主权原则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有关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无谓争论。
5.适度提倡审慎原则,共同服务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目标和宗旨
(三)表达方式
以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为例,中国应积极主动地在立场文件中就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具体法律问题发表建设性意见。在同意该原则适用的基础上,指出效果标准的局限性,提倡综合各项因素的“情境主义路径”。尤其应防止西方国家“暗渡陈仓”——亦即表面上主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实质上通过扩大解释“使用武力”的内涵和外延,达到滥用自卫权的不法目的。为避免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语境中歪曲利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国发布立场文件刻不容缓。
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攸关各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提和基础。中国近年来在《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的框架下始终致力于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以及在国家主权基础上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针对近年来一些国家极力推进网络空间军事化的做法,中国将之视为网络空间面临的突出风险和威胁,并在国际法适用方面提倡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规制作用。在2020年9月发布的《中国关于联合国成立75周年立场文件》中,中国明确表示:“国际社会要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把网络空间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际和平与稳定和人类福祉,反对网络战和网络军备竞赛,共同建立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当务之急是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行为准则”。就此角度而言,探究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路径不单是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大现实问题,而且关乎中国的网络外交战略,乃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大局。
质言之,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之所以存在诸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是因为该原则在物理空间的适用远未形成共识,另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空间的无形性、信息系统的互联性和网络活动的匿名性等因素在加剧既有法律争议的同时,又催生了全新的、更具挑战的法律问题。法律实证主义者提倡对现行国际法进行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这一路径也许可以一定程度地纾解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规制失灵问题,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且有纸上谈兵、流于形式之嫌。表面上看来,近期各国立场文件对效果标准近乎一致的采纳不啻为“实证主义路径”的阶段性“结晶”。但基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客观考察表明:效果标准因为存在固有的缺陷,以及解释和适用方面的难题,其实并不适合转化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相形之下,现阶段综合考察各方面因素的“情境主义路径”在个案分析中似乎较为可行。就物理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而言,效果标准尚且争议不休,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更应避免过早引进效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