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幢本可住人的房屋因地震而倒塌,这是价值毁灭。一台Iphone7手机不慎掉落窨井,这是价值毁灭。一串玛瑙项链丢入海中找寻不见,这是价值毁灭。旅游途中不慎将商户30万元手镯摔碎,这是价值毁灭。
我们这里先以最直观的举例来说明。任何人类财产价值的毁灭都不是好事情,都是财富的损失,而且最终一定会有一个“冤大头”哭晕在厕所。
从价值毁灭的原因来看,都是无法预料、不能确定的事件而导致的。既然谁都不喜欢这种事情,而且这种事情事前无法预料,这便产生了风险的概念。财产损失风险是因不确定性事件导致财产价值毁灭的概率。
因何而毁灭——“不确定性事件”民法上的风险——合同当事人无咎
货物毁损、灭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天灾人祸都有可能。但请注意,我们在买卖合同中探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原因,特指的是一种类型的原因,即地震、海啸、泥石流、盗抢等造成的价值损失,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这就需要区分民法上“责任”与“风险”的概念,如果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造成损失,这是责任承担的问题;如果是“非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这是风险的问题。
如:张三把李四的Iphone7手机摔坏,这是责任问题,不是风险问题,应由张三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王五将一头牛出售给赵六,约定第二天交付给赵六,但头一天晚上牛被雷劈死了,这是风险问题,不是责任问题,因为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存在过错。
由此来看,虽然造成财富毁灭的风险种类多种多样,但我们在法律上只是取了其中的一个“子集”。
Ok,清楚法律上对风险界定后,我们将逻辑体系推下一层,开始在其中引入“所有权”。
所有权下的风险
设想一个村子中有100个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牲畜,猪、牛、羊、鹅等一应俱全,但是这个村子无任何的交易,即无贸易、零交易,鸡犬不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好了,此时此刻大雨倾盆,闪电雷鸣,雷劈下来的概率是随机的,对于这100个人来说,劈中他们拥有所有权牲畜的概率是相同的。请问,若被雷劈中遭受损失,谁来承担此后果?这个问题简单至极,由于这个村子存在私人所有权,因此谁拥有所有权,谁就承受此风险,谁就承担此损失,谁就是倒霉蛋,怨不得别人。这个例子也说明,在未发生任何买卖、静态的情境中,风险承担是与“所有权”挂钩和同步的。
如此简单的道理是什么把它搞复杂了?让考生如此迷茫,答案是:
交易
我们将上面的“静态世界观”通过“交易”的方式转动起来。设想在村子中产生了交易,张三将自己养的一只大鹅卖给李四,双方形成了买卖关系,李四要付款,张三要交付这只鹅。对于有形财产的交付,现有人类科技无法做到瞬间完成,尽管现代物流业蓬勃发展,效率急速提高,但这还是建立在利用化学能推动物体在物理空间移动的“科技树”之上,多啦A梦中的时空包裹有生之年无法看到。基于此,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的成本,即履约成本不可能为零,人类必然要付出代价去交付,而货物的所有权却是另外一种不具有物理属性的价值观念,这便产生了一个很深刻的现实问题,所有权和财产物理实体会因交易而发生短暂的“偏离”,而正是在这种“非同步”的状态下,我们才需要去探讨货物风险何时发生转移的经济和法律规则。站在所有权视角下,风险似乎是所有权的“残像”,大鹅的所有权从张三转移给李四,将驱动鹅被雷劈死的风险从张三向李四移转。我们若是忽略风险与所有权转移的“非同步”现象,而仅盯住所有权转移,那问题倒也简单,但现实生活并不是这样的,如:
当你在考场上面对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的案例题,当题目问你谁承担风险的时候,你要想到这里老师给大家总结的风险承担规则,老师尽量穷尽所有的出题路径,把这个问题的出题切入点彻底封死,让你能够从容应对。
(1)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的,已经收取的货款应当返还,未收取的货款不再收取。(2)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已经支付的货款不得要求返还,未支付的货款还应支付。
交付+买卖合同生效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只有都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发生风险的移转。
(1)合同生效买卖合同不生效,说明当事人之间无交易行为,此时不会发生风险移转的问题。(2)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风险转移规则是“交付主义”,即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通过“打破僵局”的方式创设的最底层规则,就是“交付”。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来承担。此处的“交付”本质是在转移货物的支配权,而谁支配货物,谁就更有能力防范风险、谁的防范成本就越低。如眼看打雷下雨了,于是赶紧抱紧大鹅找个商店避避雨,这就降低了鹅被雷劈死的风险。
法律原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张三与李四约定,鹅应该是公鹅,但是张三交付给李四后,李四回家发现是只母鹅,张三违约,但当晚打雷把这只鹅劈死了。此时张三应向李四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向李四支付违约金,但是标的物风险损失还是由李四承担,因为风险已经转移。两者相抵后其实李四的损失也因张三承担违约责任而弥补。
但从法律规则上来回答:风险一定是买方李四承担,违约责任一定是卖方张三承担。(具体参照2006年的案例题,我在网校模拟试题一中也改编收录了该题目)
只要满足上述“合同生效+交付”的两个要件,风险就发生转移,不用考虑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影响。
如张三与李四约定,李四付款之前,张三保留对大鹅的所有权。只要张三和李四的买卖合同生效并且标的物交付给了李四,风险就发生转移,完全忽略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是考试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关键考点(具体可参考2007年CPA注会经济法案例题)。
由于交付的方式多种多样,我们这里还可以继续划分为两种交付方式,一是“直接交付”;二是“通过运输公司间接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很简单,买卖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经过第三人承运人运输,而直接完成标的物的交割移转,张三和李四就是一个村子的,两个人家走不了多远就到了,张三直接将大鹅送至李四处或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处,即完成了风险转移。
其中的BUG——买方延迟履行
法律原文:“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注意《合同法》中对这条规定的措辞,是“买受人的原因”,这里的原因范围是很广的,既包括买受人违约故意不取货等过错、也包括买受人下落不明、死亡等客观情况。
我们这里的难度继续加大,逻辑体系再往下推进一层,即加入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自2013年脱离CPA教材之后,终于在2017年迎来了回归,同样都是新内容,但有些内容只是“量”的增加,你顶多再多背几条新规定、再多记几个枯燥数字,对考试出题方式不会有太大影响;但有些内容的增加会让出题方式产生脱胎换骨的变化,如同人类的火药枪械科技被点燃后,弓箭时代骑射的作战手段就会被火枪列队所取代,同时战术思维、战争策略,士兵列队等都要全部调整,否则就只能被揍成猪头;马克沁机枪发明后,仅是增加了枪械持久射速,就将传统的冲锋作战手段淘汰,德军索姆河战役毫发无损的打死英军6万人;坦克仅把机动性这一点提高,便产生出德军闪击战的惊人威力,把法军传统阵地战打入垃圾堆。
此处我们讲的间接交付,是指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予第三方承运人(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运输公司),由承运人将货物运抵买受人处或买受人指定地点的标的物交割方式。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个原则性问题——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可能转移给运输企业来承担?注意,永远不会!再次强调,合同关系中“风险”是由买卖双方承担的,运输企业并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他有可能基于“运输合同”而承担造成所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我们上面提到过,责任不等于风险。
其次,间接交付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我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我们换个例子:卖方:甲公司买方:乙公司标的物:大豆运输人:运输公司
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约定交货地点是上海某地的一个粮食仓库,此时甲公司必须安全的将货物运至指定仓库,安全运至后大豆毁损、灭失的风险才会转移给乙公司。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承担了运输途中的全部风险,合同本身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既然甲公司愿意这么签,说明他还是很想卖出这批大豆的,甘愿承担此项风险。对这笔买卖的需求他很急迫,而越急迫负担的成本就越高。因此,甲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指定地点发货,若途中遇到事故,导致大豆毁损的,甲公司应该承担损失。
注意:考试中遇到此类题目,必须先看清买卖双方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
法律原文: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延续上述例子,若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甲公司只要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后,大豆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乙公司。
为什么与第一种情况差别这么大?因为法律的最底层规则倾向于将交易风险分散,而不是集中,即“鼓励分散、避免集中”。在交货地点不确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只能先将货物交给运输企业,让他先往上海方向运,而具体地点在运输途中再做定夺。甲公司当天可能发运多批次的货物,若全部由甲公司来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就呈现风险集中的趋势,甲公司负担过重,防范风险成本过大,这样他就有可能会减少交易次数。影响了交易频率,增加了交易成本,这就违背了合同法基本的立法初衷。因此合同法要运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风险转移规则,将途中的风险分散到每一个买受人身上。
只分析供应方不分析需求方的思维是不全面的!很多同学可能会发现,其实这里买方一天也可能从很多卖方处购货,“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虽然分散了出卖人的风险,但同时风险也会向单一的买受人集中,这作何解释?
其中的BUG——路货买卖
想一个问题,买受人为何不与出卖人约定具体交付地点,你淘宝京东上买件衣服下个订单后还得再三核对收货地址。那这个买受人为何宁死都不与出卖人约定交货地点?
——答案是他想在货物海上运输途中就把它卖了,连收货都懒得收,直接卖掉!
上述例子中,甲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乙公司可能还在上海找寻买者,他就是一个“二道贩子”,做这种单子黑话称为“ABC单”,乙公司连自有资金都不出,完全是空手套白狼。但经济学和法律中对这种行为是鼓励、支持、赞赏的,因为乙公司在A与C之间起到润滑剂作用,他增加了交易的可能性,也为贸易活动作出了贡献。但若一直让出卖人甲公司承担全程的风险,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权衡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和收益,此时倾向于将出卖人风险分散也是公平有效的。
前面谈到,未约定交付地点需要运输的,其实与在途标的物买卖(路货买卖)是连续剧上下二集的关系。
法律原文: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甲公司只要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后,大豆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乙公司。乙公司在货物运输途中找到了买家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在途的大豆,此时大豆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与丙公司“合同成立”时转移,同时所有权也会一并发生转移(指示交付)。
但这里要注意,如果在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时,标的物已经在海上毁损、灭失了,此时即便合同成立,丙公司也不承担风险。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称之为合同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只可能发生在买卖当事人之间、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当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的,会同时涉及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者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这里三方关系学习起来非常混乱,也是考试的难点所在。
前面我们大篇幅的基础知识梳理清楚后,现在我们来一起分析考试中的几个出题方向:
约定交货地点在买方所在地:(1)运输企业不承担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2)运输企业举证后不承担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3)卖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收取货款的应返还,未收取的不再收取。(4)卖方举证发生不可抗力后可以免除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未约定交货地点:(1)运输企业不承担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2)运输企业举证后不承担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3)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支付货款的不能要求返还,未支付的应支付。(4)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已经履约)
约定交货地点在买方所在地:(1)运输企业不承担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2)运输企业举证后不承担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3)卖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收取货款的应返还,未收取的不再收取。(4)卖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未约定交货地点:(1)运输企业不承担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免责)。(2)运输企业举证后不承担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3)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支付货款的不能要求返还,未支付的应支付。(4)卖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约定交货地点在买方所在地:(1)运输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2)卖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收取货款的应返还,未收取的不再收取。(3)卖方应向买方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未约定交货地点:(1)运输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卖方代办托运,由买方直接向运输企业追究违约责任)(2)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支付货款的不能要求返还,未支付的应支付。(3)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已经履约)此外,上面几种类型中的“未约定交货地点”还可以与“路货买卖”相结合,此时按照我们之前理解的内容来分析即可,掌握了法律规则的底层逻辑后,这里分析起来也应该不难。
答案:
(1)风险归乙,因为已经交付。(2)风险归乙,因为已经交付。但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乙。(注,此处有个教材中没有的内容,简单知道即可。房屋后来若没有登记给乙,而是登记给其他人的,这会使得乙无法最终获得所有权,乙此时从事实上不能获得所有权时不再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3)风险归乙,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影响风险转移。(4)风险归甲,因为还未完成合同中的交付。(5)提存视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风险归乙。(6)风险归甲,因为未完成交付。(7)风险归乙。因为完成了“货交第一承运人”。(8)风险归甲。因为还未运送至乙处,未完成交付。(9)风险归乙。因为完成了“货交第一承运人”。(10)风险归乙。虽然甲违约,但乙仍然接受了水果,完成了交付。但是风险由乙承担的,不影响乙对甲追究延迟履行违约责任的权利。(11)风险归乙。因为乙迟延履行,从违反约定时承担毁损、灭失风险。(12)风险归乙。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13)风险归甲。因为在订立合同时甲就知道货物已经毁损
后附涉及标的物风险承担考点的考试真题年份:2006年案例题32007年案例题32011年案例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