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华夏理财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本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一、产品概述
华夏理财固定收益纯债最短持有30天理财产品A款
A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最短持有30天A款A”
B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最短持有30天A款B”
C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最短持有30天A款C”
D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最短持有30天A款D”
G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最短持有30天A款G”
H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最短持有30天A款H”
M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最短持有30天A款M”
N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最短持有30天A款N”
O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最短持有30天A款O”
X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最短持有30天A款X”
Z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最短持有30天A款Z”
B份额:22115005B
C份额:22115005C(面对中信银行客户销售)
D份额:22115005D(面对招商银行渠道销售,招商银行销售代码:HX040201)
G份额:22115005G(面对华夏银行新客销售)
H份额:22115005H(面对华夏银行高净值客户销售)
M份额:22115005M(面对民生银行客户销售)
N份额:22115005N(面对民生银行客户销售)
O份额:22115005O(面向宁波银行渠道)
X份额:22115005X(面对华夏银行新客销售)
Z份额:22115005Z(面向华夏理财直销渠道)
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PR1级(低风险)、PR2级(中低风险)、PR3级(中等风险)、PR4级(中高风险)、PR5级(高风险)。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华夏理财自主评定,仅供参考。
G份额在华夏银行渠道仅面向机构投资者销售。
本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包括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适合投资者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华夏理财/代销机构根据非机构投资者自身提供的信息评估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因非机构投资者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其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华夏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业绩比较基准启用前3个工作日公告。
1.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2.本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A份额:1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B份额:1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C份额:1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D份额:1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G份额:1万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H份额:30万元(在华夏银行渠道面向机构投资者的销售起点为3,000万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M份额:1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N份额:30万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O份额:1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X份额:1,000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Z份额:1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本起点金额。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高于最高持有限额。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本追加起点金额。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本条款约定限额。
投资者发起赎回交易时,将触发判断理财账户份额余额是否低于最低保留限额要求,可能引发强制赎回交易,具体约定详见“赎回规定”。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且同时为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工作日。
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华夏理财有权调整按上述规则确定的开放日,并在调整之前3个工作日公告。
本产品不支持预约购买。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以申购申请日的日终份额净值确认,按照“金额申购”的原则计算申购份额。
若客户在同一开放日提交申购和赎回原持有份额的交易申请,经申购和赎回交易确认后的日末余额低于理财账户最低保留限额时,华夏理财将在赎回确认日末对投资者的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
本产品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客户到期/终止本金及收益金额=∑(每笔份额*到期/终止日的产品份额净值),每笔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华夏理财认为接受大额认购/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时,有权拒绝或暂停该认购/申购申请。
若因超过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巨额赎回,华夏理财拒绝、延期办理或部分接受客户的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时,华夏理财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相应信息。
如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
管理人有权对其余的赎回申请采取暂停接受的应对措施。
投资者可撤销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只能全额撤销。
(2)通过华夏理财自有销售渠道认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在2个工作日内到账。
(3)通过华夏银行认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实时到账。
(4)通过华夏理财认购的,募集期最后一日17: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5)通过华夏银行认购的,募集期最后一日17: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6)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的,撤销规定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开放日申购、赎回撤销
具体规定如下:
(2)通过华夏理财自有销售渠道申购的,投资者撤销申购的本金在2个工作日内到账。
(3)通过华夏银行申购的,投资者撤销申购的本金实时到账。
(4)通过华夏理财申购的,开放日15: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5)通过华夏银行申购的,开放日15: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6)通过其他代销机构申购的,撤销规定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3.预约申购、预约赎回撤销
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封闭期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5:30(不含)前,投资者可全额撤销已提交的预约购买、预约赎回申请;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预约申购、预约赎回撤销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公式如下:
F=E×【0.03%】/当年天数;F为托管费;E为计算基数。
B份额:0.3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C份额:0.15%/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D份额:0.2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G份额:0.25%/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H份额:0.25%/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M份额:0.3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N份额:0.15%/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O份额:0.3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X份额:0.25%/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Z份额:0.3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F=E×【各份额销售手续费率】/当年天数;F为各份额销售手续费;E为计算基数。
(销售手续费由销售服务机构收取。)
F=E×【0.50%】/当年天数;F为固定管理费;E为计算基数。
华夏理财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上述规则,并至少于生效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二、华夏理财提前终止权
1.出现下列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①当本理财产品份额低于1,000万份时;
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
③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可能或实质影响到产品所能实现的投资收益;
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华夏理财认为需要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但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华夏理财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华夏理财将予以代扣代缴。
(2)由华夏银行销售的,募集期认购申请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认购撤销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认购资金按期间每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且该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3)由代销机构销售的,募集期认购申请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认购撤销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认购资金按照代销机构与投资人约定的计息方式执行。
(4)理财产品赎回申请/到期/终止日(不含)至资金到账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
二、投资对象
本产品10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CD)、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认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如下: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范围内,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工作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赎回日在10个工作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三、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
(一)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2.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
五、认购、申购、赎回
(一)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渠道和规定
1.通过华夏理财购买的,投资者可通过华夏理财直销渠道发起认购、申购、赎回申请;通过华夏银行购买的,投资者可通过华夏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发起认购、申购、赎回申请;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认购、申购、赎回渠道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数不得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单一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申请。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拒绝或暂停认(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采取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况。
3.接受认(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认购/申购日理财产品实时余额已达到规模上限。
5.基于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
6.认(申)购申请超过说明书约定的单一投资者认(申)购金额上限、或超过理财产品单日净认(申)购比例上限。
7.接受认(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的比例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认(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认(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认(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办理业务。
(三)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人可以采取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
3.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的赎回超过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比例上限。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7.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办理赎回业务并公告。
六、收益示例
例1:假设客户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为200,000份,在开放日赎回100,000份,则:若产品开放日份额净值为1.1800,则客户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000*1.1800=118,000.00元。
若产品开放日份额净值为0.9980,则客户获得赎回金额为:100,000*0.9980=99,800.00元。
例2:客户在本理财产品的开放日申请购买了100,000元的本理财产品,如购买当日产品的份额净值为1.0110,则该笔购买申请确认后,该笔购买申请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为:100,000/1.0110=98,911.97份。
上述理财产品收益分析及计算中所采用的全部为模拟数据,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水平。收益示例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华夏理财郑重提示: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如果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内所配置资产发生损失,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本金,投资者应在对此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
本产品说明书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示例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七、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
(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或者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估值。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等,选取每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估值;
(3)优先股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估值;
(4)流通受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或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场外申赎的开放式非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可获取的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场内买入的ETF、封闭式基金、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可获取的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6.银行存款(活期、定期)及证券资金账户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在上述表述无法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最新规定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7.债券回购和具有固定回报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买入/外放成本列示,按约定收益率逐日计提收益;在上述表述无法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最新规定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8.期货以估值日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汇率估值方法
10.场内期权以估值日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为准。
11.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估值。
12.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需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合理的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进行减值计提。计提减值不等同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对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
13.本系列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以上“理财产品估值”章节所列的投资品种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本产品实际可投资范围以本产品说明书“投资对象”章节列示为准。
(四)暂停估值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本理财产品估值: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
3.占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理财产品应当暂停估值。
4.监管机构认定或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它情形。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八、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理财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三)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排除因资产价格、利率、信用、汇率以及国家政策等的变动导致本理财产品净值遭受损失的可能。
(五)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取决于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示例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六)汇率风险:投资境外资产时,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委托财产的价格波动的风险。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及收益币种是人民币,在以人民币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投资资产本身的收益或损失外,汇率变化会带来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反之亦然。
(八)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理财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九)提前终止风险:如遇前述提前终止权条款中涉及的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收益为零甚至损失理财本金。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华夏理财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导致的信息传递失败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关联关系风险: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与托管人可能为管理人的关联方,华夏理财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必要程序。本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与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金融产品投资等,上述情形可能带来交易定价不合理从而影响理财产品净值。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可能包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为管理人华夏理财的控股股东,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如因存在关联关系,导致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未能进行独立、审慎判断或放松准入管理,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潜在风险。
(十三)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证券流动性较好的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理财产品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单个证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管理人建仓或调整组合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本理财产品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此处所列投资品种不代表本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本产品实际可投资范围以本产品说明书“投资对象”章节列示为准)。两者均可能使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十四)流动性应对措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管理人将加强对本理财产品认(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申)购申请。当接受认(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申)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申)购申请、暂停理财产品认(申)购等措施对理财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及“五、认购、申购、赎回”。
当管理人采用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认(申)购本理财产品、认(申)购交易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等。
2.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综合运用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应对措施。具体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概述”及“五、认购、申购、赎回”。
当管理人实施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赎回交易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增加申赎成本或产生赎回费用等。
其他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非华夏理财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安全。
(十六)本产品特有风险说明
本产品由于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可能面临如下特定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能风险:(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项下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偿债能力变化、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获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2)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3.投资于存款类资产的可能风险:本产品拟投资的存款类资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面临被拒绝支取、因提前支取而被收取罚息等费用的风险,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九、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华夏理财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披露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理财产品成立、不成立、净值、收益分配、到期、提前终止、调整等内容。
2.本理财产品已经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本理财产品信息。
3.在理财产品不成立时,华夏理财将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不成立公告。
4.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华夏理财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5.华夏理财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可不编写当期季报、半年和年度报告。在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7.产品到期/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华夏理财将发布产品到期/终止报告。
8.本理财产品将按“一、产品概述”“份额净值公告日”约定披露产品净值。
(二)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公告
1.根据监管规定及业务需要,管理人可进行临时信息披露,涉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华夏理财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华夏理财将在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3.管理人有权调整管理费(含固定管理费、超额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等费用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并将于上述调整生效日的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其中,对于华夏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接受,可按信息披露中确定的方式和时限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4.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具体规则详见“二、投资对象”。
5.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管理人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临时公告。
(三)管理人信息披露的方式及披露渠道
管理人将通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hxwm.com.cn)、华夏银行官方网站、代销机构(如有)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上述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应持续通过上述渠道获知有关信息或主动致电华夏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795577)、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查询。
(四)投资者关于信息披露的确认
投资者确认并同意管理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披露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及时、主动通过上述信息披露渠道浏览并阅读理财产品信息及公告。
十、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华夏理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修订本产品说明书。华夏理财决定修订产品说明书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在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hxwm.com.cn)、华夏银行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理财产品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华夏理财之间理财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若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咨询。
十一、说明书签署及生效
如客户通过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本产品说明书自客户通过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完成购买资金划付,并经华夏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