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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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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牍文书与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研究一直是战国秦汉经济史领域的焦点之一,伴随着新出土资料的公布,先后引发了两次研究高潮。第一次高潮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睡虎地秦简、银雀山汉简、青川秦墓木牍等简牍释文公布以后,战国直至秦王朝统一时存在授田这一事实得到确认。但是,对于授田制是否战国时期的基本土地制度,授田是国有还是私有土地性质等一系列问题,学界看法存在根本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以上论争各方虽然主张有所不同,但在以下认识上基本一致,即授田制与土地买卖是互不相容的对立物;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国确立的标志,此后不再实行授田。
张家山汉简公布以后,由于《二年律令·户律》中有完整的关于田宅制度的律文,再度引发对土地制度问题的热议,掀起第二次高潮。关于这套制度的起源、实态、土地所有制性质、命名,以及它是否秦汉时期基本的土地制度,所针对的人群,在此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的土地制度,何时废止等问题,学界认识存在很大差异。主要有“名田制”、“授田制”、“限田制”三种解读方式。
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注]以张家山汉简为基础材料,全面研究了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认为西汉继承了秦朝的军功赐田和授田制度及其田税征收方式。授田以名籍为准,数量依然是每夫一顷,军功爵者则依次增加,但级差复杂;明确规定二百四十步为亩,土地一经授予即归私有,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买卖、赠与、世袭。以授田为基础,西汉继续实行定额田税制度,并更具有时代特点:明确规定按顷计算、按户征收;改实物税制为实物、货币并举而以货币为主的制度。这既促进了汉初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加速了个体农民的破产。朱红林《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初国家授田制度的几个特点》[※注]从亩制的大小、按爵位等级授田宅、田宅的有条件买卖、刍稿税的征收等几个方面对汉初国家授田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探讨。
张金光《普遍授田制的终结与私有地权的形成——张家山汉简与秦简比较研究之一》[※注],认为《二年律令》中的土地制度,是普遍授田制度的延续,应以土地国有制标识其土地性质。“名田”性质具有不确定性,亦非制度,不宜用以表述其时土地制度的整体属性;军功爵户授田和庶人普遍授田同属国家授田制系统,它以庶人普遍授田制为基础,构成一个累进系列制度。土地的配置即授受分配有两种基本方式,即始授予与再分配。“为户”为初授形态。再分配包括庶人“代户”转授和“爵户”降杀转授,以及分户转授、买卖、赠与婚姻并田等辅助转授。《二年律令》中的民间分析“户田”法,本质上并不是家庭私财的继承法,而是土地国有制及其授田制下土地转授的具体实施之法。《二年律令》田制的基调虽仍是土地国有制和国有地权,但实际上,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已被极度名义化,即已走到普遍私有制和私有地权确立的门槛上。中国私有地权从国有地权中衍生而出,普遍授田制的终结便是土地私有权制度的确立。通过普遍授田制对国有地权的层层分割,以及份地使用权和占有权的长期凝固化,最终完成于汉文帝废止普遍授田制之时。
二简牍文书与赋役制度
出土简牍资料极大地推动了赋役制度的研究,学界围绕秦汉时期的赋役种类、赋税征收方式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关于“更赋”。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注]认为过更、更赋是两种不同的税收,过更是更卒的免役钱,更赋是正卒的免役钱;更赋的赋额应像过更一样,是随缓急贵贱按平价来缴纳的。李剑农[※注]、马大英[※注]、崔曙庭[※注]等均认为,每年一月役,不欲行者,可出二千钱,雇人代役,谓之“践更”;每年屯戍三日之役,不行者,出钱三百,谓之“过更”。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注]认为作为徭役替代税的“更赋”仅仅是每年每人必须戍边三日之役的替代税,数量为三百,“月为更卒”的代役钱是两千。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研究》[※注]认为更赋是一种代役钱。秦代存在以钱代役的更赋。当役者如果不去赴役,势必要出钱顾人代役。这种“更赋”与“口赋”的性质不同,它是由役变来的。更赋到了东汉时期,已发展成为徭役以外的赋,失去了原来代役的意义,成为一种按丁征收的固定赋。另文《论两汉的赋敛制度及其演变》[※注]指出“更赋”为每人每年在郡县服一个月劳役的代役钱,而更赋的赋额则是诸不行(戍边外徭)者出钱三百入官,谓之过更。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注]也认为“更赋”当即“过更”,即“出钱三百”以代每人每年三日戍边义务。
胡大贵《汉代更赋考辨》[※注]不赞成学界关于“更赋是代役钱”的一般看法,认为更赋实为封建政府以“三日戍边”的名义固定征收的一项赋税,不是代役钱,起征于文帝十三年。
臧知非《汉代更赋辨误——兼谈“戍边三日”问题》[※注]认为所谓“更三品”实为二品:卒更是指月为更卒之意,不是服役方式;服役方式有二,自行服役曰践更,交钱代役曰过更。更赋是一月役的代役钱,其数量因时而异,在西汉为三百钱,东汉为两千钱。另文《从张家山汉简看“月为更卒”的理解问题》[※注]将《史律》中的五更、六更等理解为免除更役的次数。认为“月为更卒”并非如学术界所普遍认为的那样,是农民每年在郡县轮流服劳役一个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说明“月为更卒”的正确理解应是每个月服役一次,每月服役天数相等。因而“更”又是劳役的计量单位,一月一更,一年要服十二次更役。农民可以钱代役,官府无事也把更役折合成货币征收,最终演变为更赋。
于琨奇《更三品新探》[※注]则认为所谓更三品,乃是指居更、践更和过更,是指服每年一月徭役的三种不同情况,过更乃是指纳钱代役或雇佣自代,其代价以秦半两钱计为三百,以汉五铢钱计为一千。居更是指本人在本县服役,践更是指本人服行徭役且有离开本县服役之意,过更乃是指纳钱代役或雇佣自代。耿虎、杨际平《如淳“更三品”说驳议》[※注]认为如淳以“更三品”说对汉代力役制度所作的注释,在分类上将属概念(卒更)与种概念(践更、过更)对等并列,在概念使用上将纳更赋者视为践更,同时又将所谓“戍边三日”的代役钱视为过更,从而造成很大混乱。如淳所谓的“戍边三日”之制,既无理论上的合理性也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从传世文献与出土资料看,它其实是不存在的。如淳所谓的“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也与汉代复除制度不合。汉代不存在虽丞相子也要承担之役。
广濑薰雄《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注]认为《史律》中的更数表示的是践更轮到的比例,即践更几个月轮到一次,最大的更数是十二更,践更的就更期限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月,践更的“更”不限于更卒,在一般庶民的场合,指的是徭役;在官员的场合,指的就是官员的日常业务。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从〈二年律令·史律〉谈起》[※注]认为秦汉简中屡见“冗”与“更”同时出现的情况,它们是表示供役方式的一组用语,相当于唐代的“长上”和“番上”。冗指长期供役,更指轮更供役。其适用人群包括官吏的各种散职、到官府供役的丁、夫、色役、隶臣妾等。曹旅宁《张家山汉简〈史律〉考》[※注]认为张家山汉简《史律》中的“践更”是“迁擢升降”的意思,“更”是卜、祝的等级。
臧知非《汉代田税征收方式与农民田税负担新探》[※注]认为从征税方式说,汉代采用的是定额税制,但是并非如人们所理解的那样自始至终都是亩税若干,而是有一个变迁过程。西汉承战国和秦朝之旧,田税按户按顷计征,亩税虽轻,但农民无论有无一顷之地都要交纳百亩田税,其田税负担远远超出人们想象,高者达十税伍;东汉初年,改为按亩计征,国家规定的税额已然有限,但因收税方式的新弊端,农民实际负担则重得多。另文《汉代田税“以顷计征”新证——兼答李恒全同志》[※注]指出,秦朝实行授田制,按顷计征田税。刘邦下诏“复故爵田宅”,完全继承了秦朝的土地制度和税收方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表明西汉亩积是二百四十之亩,严格执行按名籍授田的制度,授田标准是每夫一顷,军功爵者增加授田;刍、稿税按顷征收,数量和秦相同,但西汉是实物和货币并举而以实物为主;谷物和刍、稿是田税的不同表现形态,都是田税的构成部分,田税按顷征收不容置疑,这也是汉初农民迅速破产的原因之一。
一些学者认为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规定是针对刍稿税的,田租征收则根据实际耕种的土地数量按亩课征。[※注]比如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的租赋徭役制度研究》[※注]指出,秦的赋税制度是既“税人”而又未尝“舍地”。一部分按人户征收,若户赋之类。而田租刍稿则是按田亩征收的。关于租率和租额问题,秦自商鞅变法后,田租应是结合产量,按照一定租率,校定出一个常数,作为固定租额。也就是说,基本上是实行定额租制,而不是单纯的分成租制。秦孝公十四年的“初为赋”,大概就是对一些赋敛开始统一制定常制。“初为赋”应即是初为“户赋”。这是沿自古兵赋,而始以常征户赋的名义固定下来。“户赋”见诸秦律,是最可靠的法律概念。大致秦在昭王之前,关于赋,很可能只有“户赋”这一种,“口赋”是其后新设的制度,或即由户赋转来。户赋征收,系以户为单位。
此外,学者们还围绕假税、军赋、赋额、户赋等问题展开了讨论。祝瑞开《汉代的公田和假税——附说秦的“受田”和“租”“赋”》[※注]认为,秦汉时期的所谓国有土地,相当大的部分是少府所掌管的“山海池泽”以及郡国各地的陂田、草田等,这是皇帝私人占有的土地,不能称为国有土地,它初期相当大的部分采取了“市井之税”的剥削形式。从汉武帝开始到东汉,封建政府管理的“官田”和屯田——这是国有土地,数量有了较大增加。但就全国来说,所占比重还是不大的。秦汉时期,大量存在的是封建地主和自耕农民的土地,而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影响并决定着皇帝私人占有的“公田”、国有土地和自耕农民土地的发展。它使后者分化、破产;而使前二者与之合流,也采取私租、假税的剥削形式,并向新的农奴制—部曲佃客制发展。曹魏时期的屯田制就是在这一社会发展趋势下出现的。因此,秦汉时期,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夸大秦汉时期的土地国有制是缺乏根据的。柳春藩《论汉代“公田”的“假税”》[※注]提出,汉代假税分地租、地税和渔采税三种类型,而非仅为地租。
高敏《论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二》[※注]对云梦秦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汉时期的刍、稾税制度的记载,进行了全盘考查,勾勒出其发展变化的脉络。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矿业税收制度释析——兼谈西汉前期“弛山泽之禁”及商人兼并农民问题》[※注]认为,西汉前期工商业主通过授田制度获得山川林泽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占租”的方式向国家交纳定额税,走上富贵之路。而授田制之下的个体农民,则因为实行按户按顷征收以货币形态为主的定额田税(租)制度而不可避免地成为工商业主的兼并对象,走上“卖田宅、鬻子孙”的破产流产之路。税收制度是西汉前期“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的深层原因。
在正常财政调度下,以用赋钱市绢帛为中间环节的调绢帛,与横调、横赋敛下的调绢帛,无论是对征调主体——政府来说,还是对纳调主体——纳绢帛的吏民来说,其意义都是完全不同的。正常财政调度下的调绢帛,并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不增加纳调者的赋税负担,横调、横赋敛下的调绢帛,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民户也加重了经济负担。走马楼吴简所见的“调布”、“调皮”都是官府用钱市买的,既非按户摊派,也不是按户等摊派,因而不属于赋税范畴,对于纳“调布”与纳“调皮”的吏民来说,都既不是常税,也不是“苛捐杂税”。但官府用于市皮之钱,至少有一部分来自对诸乡吏民的加征,因而“调皮”、“入皮”就至少有一部分属于横调、横赋敛范畴。
三简牍文书与户籍制度
出土简牍包含不少关于户籍的实物资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文献记载的不足,有力地促进了秦汉三国的傅籍、户籍制度、奴婢户籍等问题的研究。
袁延胜《论东汉的户籍问题》[※注]通过对东汉不同阶层人物户籍的考察,得出如下结论:①东汉时期的依附民,仍是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②东汉时期的宾客,身份是自由的,仍是国家的编户;③东汉的奴婢是不入户籍的,奴婢一般作为主人的家赀登记在财产簿上,奴婢的地位在东汉有所提高;④东汉宗室有特殊的户籍,主要是指宗室王侯五属内的亲属。五属外的刘氏宗族则著籍于当地,已经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了;⑤东汉王侯的子孙,基本上著籍于封地;⑥东汉官吏并没有特殊的户籍,而且官吏不管在何处做官,户籍基本上不变动,仍在原籍。张荣强《长沙东牌楼东汉“户籍简”补说》[※注]指出,东牌楼出土的几枚东汉末年“户籍简”载有“算卒”之语,整理者认为是汉代“算赋之一种”;但汉代史籍中均不见“算卒”的固定称谓,此“算卒”当是指“算”(算赋)、“卒”(兵役)两种赋役名目。这几枚“户籍简”与里耶所出秦代户版、走马楼孙吴户籍简的形制、格式均不相同,既非乡户籍,亦非县户籍复本。根据汉代的造籍程序,从其所载内容均为“笃癃”“九十复”“甲卒”等特定名目看,东牌楼这几枚简应该就是临湘县案比民户的专门簿籍。
关于奴婢的户籍问题,学界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奴婢不入户籍,而是作为财产登记在主人的财产簿上;另一种观点认为奴婢作为人列入主人户籍。
朱绍侯《秦汉的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注]认为,奴婢是主人的财产和会说话的工具,没有单独的户籍,他们作为主人的财产登记在主人的资产项内。傅举有《从奴婢不入户籍谈到汉代的人口数》[※注]认为汉代奴婢被当作财产登记在财产簿上,而不是当作人口,不是当作家庭成员登记在户口簿上。汉代奴婢在市场上也是当作商品买卖的。因此汉代奴婢不入户籍,汉代文献所统计的人口数,是专指“编户之民”,不属于“民”的奴婢是不包括在内的。另文《论汉代“民赀”的登记及有关问题——兼答杨作龙同志》[※注]重申此观点,认为奴婢是作为民赀登记在名籍上。
杨作龙《汉代奴婢户籍问题商榷》[※注]不赞同傅举有关于奴婢是作为财产登记在财产簿上的看法,指出秦律和汉律都有“谒杀”,即杀奴婢必须请示官府的规定,证明奴婢主已不能随意屠杀奴婢,并且在法律规定上,奴婢身份已提高到了“人”的地位。认为汉代奴婢是否列入户籍,应该分别三种不同情况:第一,汉代官奴婢隶属诸苑诸官,与民户无关;第二,宗室、公主及食封贵族之家另有名籍,他们所使用的奴婢也随同其主人而不入民籍户口;第三,汉代以口出赋,豪富民、普通地主及商贾的奴婢都被列于编民户口“下簿”。因此,两汉所载民户口数中包括部分奴婢在内。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注]认为皇室、列侯、豪右的奴婢、宾客、徒附等都被列入户籍。
四简牍文书与吏制
吏制与地方行政史一直是秦汉政治史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很多学者在这一领域中卓有建树,成果突出。强汝询《汉州郡县吏制考》,黄绶《两汉行政史手册》,瞿兑之、苏晋仁《两汉县政考》,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等是较早对秦汉地方行政史进行全面研究的论著。随着简牍资料的不断出土和公布,秦汉地方行政史和吏制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推进,关于郡县吏制、乡官里吏、官吏考课、学吏制度、吏休制度、吏役、吏户等问题都有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注]依靠汉简,结合文献,探讨传舍使用情况与汉帝国日常统治的关系。首先,利用尹湾汉简中的《元延二年日记》考察作为郡吏的墓主在汉成帝元延二年(公元前11年)一年中出行情况及使用传舍的次数、目的,探讨郡吏日常活动与传舍使用的关系。其次,利用尹湾汉简五号木牍分析东海郡官员承担的外繇与使用传舍的关系,并结合西北汉简中的“传”文书,揭示外繇与传舍使用在汉代官员日常活动中的普遍性。最后,从县的角度分析刺史行部与郡守行县、皇帝或朝廷使者出行以及日常祭祀与传舍使用的关系。简言之,传舍在维护帝国上对下的监督与巡视、人员与物资的调动这两项维持帝国持久存在的活动上均发挥了支撑作用。尽管传舍及管理传舍的官吏地位低微,似乎无足轻重,它却是保证帝国存在与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机构。
五简牍文书与爵制
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注]认为,秦汉封爵的原则既承袭先秦旧爵,如因功封爵和因亲封爵,同时又有明显差异,总体看封爵原则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可谓最具时代特色。对君主和国家而言,封爵的作用异于先秦旧爵,周的封爵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而秦的新爵制则主要体现的是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是在全社会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而封爵对个人的好处,则比旧爵更加复杂细微。张鹤泉《〈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对西汉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注]认为西汉初年二十等爵与授田制、治安制度、养老制度及国家赏赐制度结合,对稳定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简牍文书反映的律令与司法
由于史料的匮乏,长期以来学界对战国秦汉法制史的研究只能依靠辑录的零星资料进行,进展甚微。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包山楚简、江陵张家山汉简等大批法律简牍资料的出土,极大地丰富了战国秦汉法制史料。随着这些法律简牍资料的公布,迅速掀起研究热潮,出版了大量研究论著。其中专著计有:
(一)隶臣妾及刑期问题
第二,官奴隶说。高敏主张秦“隶臣妾”是官奴隶,认为“秦时奴隶的名称,按官府奴隶与私家奴隶而区分为两大类别。官府奴隶大多谓之‘隶’,其中男性谓之‘隶臣’,女性谓之‘隶妾’,总称为‘隶臣妾’。而私家奴隶,则多称之为‘人奴’、‘人奴妾’或‘臣妾’。另外,还按年龄与服役种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称。”[※注]他在读了高恒的论文之后,从秦“隶臣妾”与刑徒的区别、秦的刑徒有无刑期、“隶臣妾”有无私有财产、“隶臣妾”的法律保护及奴隶制残余对社会生产的桎梏问题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秦“隶臣妾”的官奴隶身份,对高恒的讨论作了补充。[※注]后来为回应林剑鸣《“隶臣妾”辨》一文,高敏、刘汉东合作发表《秦简“隶臣妾”确为奴隶说》[※注];为答复林剑鸣《三辨“隶臣妾”》一文,刘汉东独自发表《再说秦简“隶臣妾”确为奴隶说》[※注],重申秦“隶臣妾”为“官奴隶”之说。
黄展岳支持“官奴隶”说,并明确指出隶臣妾与刑徒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隶臣妾”是终身性的服役,刑徒则有一定的服役期限。他还对高恒、高敏的观点进行了评述,认为高恒“混淆了隶臣妾与刑徒的性质区别:把隶臣妾当成刑徒,又把刑徒说成终身服刑。”因此,“高恒同志举汉文帝十三年减刑诏令作为秦时刑徒是无服刑期限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高敏同志在指出这一问题时,又陷入另一矛盾中。他说,文帝减刑诏令中的‘有年而免’是指‘隶臣妾’,‘要把秦的隶臣妾的终身服役,改为有刑期的刑徒,使之刑期满后便可免为庶人。’高敏同志既然承认文帝十三年以前的隶臣妾是终身服役的奴隶,则何来‘有年而免’?这就是矛盾所在。”[※注]此外,宋敏[※注]、于豪亮[※注]、苏诚鉴[※注]、宫长为[※注]、杨巨中[※注]、蔡葵[※注]、孙仲奎[※注]等人也持“官奴隶”说。
2007年,李力撰写《“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一书,从法制史的角度,重新对“隶臣妾”身份问题进行研究。书中对以往学界关于“隶臣妾”身份问题的研究作了全面梳理和评述;根据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对“隶臣妾”一词的流传、使用期限、结构及含义作了详细的考辨;系统整理睡虎地、龙岗、里耶秦简以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奏谳书》等简文中有关“隶臣妾”的史料,逐一进行分析解读,分别考察秦简所见“隶臣妾”的身份和张家山汉简所见“隶臣妾”的身份,勾画出战国、秦汉时期“隶臣妾”产生、发展演变的基本轨迹,认为:“隶臣妾”一词,是秦律中的专有法律术语,不仅指官奴隶,而且也指刑徒,经过战国时期、秦朝的发展,在西汉时期的法律中演变为一个纯粹的徒刑刑名。[※注]
秦代徒刑的刑期问题,历来根据东汉卫宏《汉旧仪》的说法,认为是一至五岁的有期刑,但秦简出土之后,这一传统的看法引起了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无刑期说,二是有刑期说。
张建国《西汉刑制改革新探》[※注]全面检讨了以往各家关于汉代劳役刑的刑期问题的看法,结论认为有关这方面的形制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1)汉文帝十三年以前,从秦继承下来的劳役刑是不定期刑(特定意义上的无期苦役),这一时期的各种劳役刑的轻重(除去肉刑等附加刑造成的区别外),是以刑名所代表的劳役的苦累程度来加以区别的。(2)汉文帝十三年开始,至汉武帝太初元年为止,各种劳役刑基本成为有期刑,最高刑期是六年,以下依次递减。其轻重的区分,是以刑期的长短和劳役的苦累程度(较高的几种有定期递减,形成较复杂的结构)这二者的混合形式为标准(附件刑造成的区别除外)。(3)从汉武帝太初元年开始,刑罚制度进一步作了调整,从秦继承过来的隶臣妾这一刑名被取消,刑罚等级在其上的各劳役刑的刑期顺序减少一年,也就是最高刑期是五年,以下依次递减。经过整合后的各劳役刑内部不再存在复杂的劳役结构,从此劳役刑的刑名基本用来表示刑期的长短(附加刑造成的区别除外),从这时开始,才和《汉旧仪》中说的刑期一致起来。
近年随着张家山汉简资料的公布,学者们倾向于从动态演变的角度来考察刑期制的问题。籾山明《秦汉刑罚史的研究现状——以刑期的争论为中心》[※注]认为①从战国秦到汉初的劳役刑,没有固定的刑期;除通过赎身或者恩赦之外,没有释放的途径。②对各种劳役刑设定刑期的,是文帝十三年的改革。③规定刑期的罚劳动,自文帝改革以前就已经存在,其改革的意义就在于将这种形式扩大到所有的劳役刑。邢义田《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重论秦汉的刑期问题》[※注]认为刑期制并不是文帝改革时突然出现的。从刑无刑期到刑而有期,从不定期到定期应是一个十分漫长而且复杂的发展和调整过程。刑期很可能是从偶然、权宜、局部和非常态,逐步变成一种原则,走向常态化、全面化和系统化。睡虎地秦律和张家山汉律其实刚好见证了文帝以前刑期已以某些形式存在,却尚未系统化和全面化的状态。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之法及汉所承的秦法中无疑已有有期刑,唯刑期见于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刑期非必一定,也不成体系。
(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年代研究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原有题名,对于“二年”所指的具体年代,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四种看法:“吕后二年”说,“高祖二年”说,“惠帝元年”说,“惠帝二年”说。
杨振红亦持吕后二年说,她通过考证认为钱律201—208简制定于吕后二年,贼律1—2简制定于吕后元年,津关令的出台不晚于高帝十年,由此判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对萧何九章律进行整体修订后颁行的当世法典。[※注]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注]也赞同“吕后二年”说,指出:《二年律令》中的“二年”,由竹简《历谱》知,具体地即是指吕后二年,《二年律令》也是吕后二年更定的法令的汇集,吕后要“更定”的,是更定那些与吕后家族不利的律令,加上提高吕氏家族地位的律令。刘欢《关于〈二年律令〉颁行年代的探析》[※注]认为,“二年”应理解为汉初在秦律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在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再次增补修订颁布实施。王宁《也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颁行年代》[※注]认为,汉二年时,萧何并未制定汉律,而《二年律令》中诸律如《贼律》、《置吏律》、《行书律》、《金布律》、《史律》、《傅律》等律的颁行年代也均不为汉二年,因此推断《二年律令》中的“二年”当为吕后二年。
日本学者宫宅洁虽然采纳“吕后二年”说,但认为“吕后二年”说仍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是建立在一个很难论证的假说之上的,这一假说就是《二年律令》所收条文均为存在于某二年并具有效力的法令。如按张建国所说,认为它包含有某二年以后追加的条文,或反过来认为依旧含有已是死文化的条文,则“二年”就不能限定为吕后二年,通过考证条文的成立年代以确定“二年”的本身,就变得几乎是没有意义的了。[※注]
关于汉惠帝二年说。2003年,台湾学者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注]提出惠帝二年说。他以秦汉制度与习俗为着眼点,以历谱为依据,推测墓主于惠帝元年病免,遂携带在职时的律令文书与书籍归家,希翼一日病愈复出。但因最终一病不起,于是家人依俗,雇请书手将墓主用过的文书资料抄写若干以为陪葬,故二年有可能是指惠帝二年而非墓主死后的吕后二年。墓主于元年六月病免,四个月后即为惠帝二年。与此同时,还有另一种可能,即这些律令为陪葬而摘抄,题为“二年律令”,是因为墓主死于吕后二年。为陪葬而抄,抄件遂具明器性质,所抄不必完全是吕后二年时期的新律令。
(三)秦汉律令体系研究
早年学者们论及汉律,多沿用《晋书·刑法志》“正律九章”、“旁章科令”的说法。1913年沈家本《汉律摭遗》一书即参照了正律九章、旁章科令的分类标准。1918年程树德《汉律考》指出“盖正律之外,尚有单行之律,固汉魏间通制也。”[※注]日本学者中田薰在论及汉律令时指出:“九章律在发展中产生了增加篇目与增补修正的需求。修补分二途在事实上进行:一是修补律典的诏令,多为简单的单行令;二是制定特别的单行律,其中亦有由令典变为律者,如‘金布令’改为‘金布律’。汉中世以后,在萧何九章律外多存有各种单行律。”[※注]滋贺秀三赞同中田薰的看法,亦认为当时除了九章律外,还有不少以“律”命名的法典与单行法。[※注]
大庭脩在讨论魏、秦、汉律的关系时指出:魏编纂了法典《法经六篇》,正文称“法”,追加法称“律”。秦改正文之“法”为“律”,追加法亦称律。汉继承了秦六律与追加法诸律,但从追加法诸律中编纂了三篇加入正律而成为“九章律”,其余诸律也就此继承下来。[※注]后来他又撰写《云梦出土诸竹书秦律研究》[※注],指出秦在六律之外尚有他律,这与汉九章律外亦有他律的情况相同,因此有必要对萧何作律九章再加以探讨。
随着秦律的深入研究,有学者对萧何作律九章提出了质疑。1984年,胡银康《萧何作律九章质疑》率先对汉志、晋志的记载提出三点疑问:第一,以所见资料看,终西汉之世未有九章律之说;第二,有关九章律的内容,各种材料抵牾甚多,距萧何年代近者朦胧,远者反倒明了;第三,汉初不存在升户、兴、厩三篇为正律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要求。认为至武帝时始将户、兴、厩上升为正律,九章律的制定理应在汉武帝之后。[※注]德籍日本学者陶安对九章律的存在与否提出以下观点:“律九章”并非以萧何之手制定,而是自西汉后半期至东汉初期在律学中逐渐归纳完成的。单篇律的规定固然与国家立法有关,但像“律九章”这样的法典并非于汉王朝制定。[※注]后来他对作为法典而存在的《法经》、《九章律》作了进一步的否定。他认为《法经》和《九章律》的史料状况很相似,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史料记载的内容随时代发展而逐渐增加;第二,法典的编纂者不明确。由此他认为《九章律》是律学初次孵化的结果,即在学者的推敲之下,法令抄录逐渐成为系统的学术著作,学者们从难以计数的法律条文中划分出《九章律》,成熟的律学给立法者提供了一份耐用的法典蓝本。[※注]
滋贺秀三曾经提出,“九章律”是法律学家们的习惯称呼,并非源于任何公权的命名。[※注]后来他进一步从经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辨析了九章律的产生,指出:当时的法律之家尽管国家尚未设置博士,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具有阵容的学派。法律知识历来通过实务传授,然而伴随着儒学的兴盛,也产生了汲取现实学术形态的动向。作为集中注释、讲学的对象,经书遂成为必要。应此需要,“九章”之名并视其为经书的惯例便产生出来。因此,九章律的成立与法律学作为儒学的一个分支而构筑其地位有关,其时期始于武帝之世终结、宣帝治世形成之时。杜延年的“小杜律”或可视为肇端。[※注]
第一,班固创设说。李振宏《萧何“作九章律”说质疑》[※注]通过对《秦律十八种》、《二年律令》、历史文献综合分析考察,认为萧何在汉初曾经条次律令,但这并不是所谓的《九章律》,《二年律令》才是萧何所创之律。“九章律”之说乃班固创设,并没有事实根据,充其量是一种理想化的说法。
徐世虹《九章律再认识》[※注]通过出土简牍比较秦汉律名,考察萧何定律的真实形态以及九章律的真正含义。认为萧何“捃摭秦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作改动,原样移植;二是有所改动,或者改重为轻,或者改轻为重。兴、厩、户三篇“事律”多是袭秦之制而非萧何新创。所谓“作律九章”是就秦律增减轻重,而非重新编纂法典并复加三篇。
张建国对以往关于叔孙通制定了汉代的傍章,傍章就是礼仪,傍章因与律令同录而得名等通说提出了质疑,认为叔孙通制定的仅为汉礼仪;叔孙通没有制定傍章;唐代人撰写的《晋书·刑法志》有误说;傍章在汉代,应是写成和读作“旁章”;汉代人将汉律分成两类,旁章是汉律里的一类,它相对于汉律中的正律而得名。此外,张家山汉简中所见的律篇名中不属于正律即九章律篇名的,依类别而论,应当就是旁章中的篇名。[※注]杨振红赞同旁章指正律之外律的判断,认为在汉代,九章律被视为正律,叔孙通所作《傍章》、张汤所作《越宫律》以及赵禹所作《朝律》则被视为副法典——旁章。魏律仍存在正、旁之分,晋泰始律令时旁章消失。[※注]
王伟认为,九章律的制定应始于高帝二年,九章律包含了一些历代法律都不能缺少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为魏律和晋律所继承。《二年律令》只是汉初部分律令的一个抄本,并非吕后二年颁行的当代法典。“律”一词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要确定“×律”是律名,需要文献资料中有其律名的明确记载,或出土简牍中有足以判断其律名的简文,否则只能存疑待考。不宜以“正律”、“旁(傍)章”、“单行律”、“追加法”、“律经”等概念认识汉律结构,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汉律不同律章在形式或法律地位上存在区别。[※注]
徐世虹《对汉代民法渊源的新认识》从户律、置后律、傅律反映的汉代民事立法的实际形态,提出户律条文性质不单一,既有纯粹的民事立法,也有民刑合体的,还有单纯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在制定法中占重要一席;汉代对民事立法的补充追加主要通过令的形式实现,否定了“律是刑法的专有名称,令是秦汉以后出现的”这种说法。[※注]南玉泉指出,律令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形式,自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国家颁布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秦汉律既规范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又设定刑事惩罚制度。秦令是王或皇帝的指示,在本质上属最高行政命令。汉代的诏即相当于秦代的令,而汉令这种法律形式的形成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汉初国家将令分为甲、乙、丙三类,《令甲》的内容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与刑制规范,《令乙》的内容主要是对官吏行为的规范,《令丙》的内容包括讯系程序和对平民这类主体违法行为的规范。魏晋以后律令两种法律形式所规范的范围和作用才彻底分开。[※注]
徐世虹指出,作为法律的一种载体,科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不依附律令,但在内容上往往与律令杂糅。科只有在被纳入立法程序后,才有可能获得法律效力。品同样也是汉代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载体之一。从领属关系上看,它是律令科的附属法规,不具有独立品格,但它同时又是律令科的扩充与延伸。[※注]在汉代尽管科、品也是经常且大量使用的法律形式,但它并不能修正、取代律令。二者的关系是,律令是科品的载体,科品则是律令的具体化。《后汉书·安帝纪》曰:“旧制律令,各有科品”,正是指科品与律令的领属关系而言。[※注]
(四)刑罚研究
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注]根据史籍和云梦睡虎地秦简律文的记载,将秦的刑罚分为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耐刑、迁刑、赀、赎刑、废、谇、收等十一类,对各类刑罚的等级以及处罚方式分别作了考述和辨析。指出这十一种刑罚不仅轻重不同,在同一种刑罚内,又按处死的方式、对肢体残害的部位、鞭笞的多少、刑期长短、迁徙远近和赀罚金钱数目等,分为不同的等级。秦律还规定,各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甚至三种结合使用。这样,不同刑种的排列组合,就在秦的司法实践中,使本来种类已相当多的刑罚更加名目繁多,使本来已很残酷的形制更加残酷。张铭新《关于〈秦律〉中的“居”》[※注]指出,《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居”即“居作”,值得商榷。“居”在《秦律》中无疑是一种劳役形式,有居赎、居债(居偿债),“居”并不是对犯罪的直接惩罚方式,它没有特定的期限,不是一个刑种,它是一种有代价的抵偿劳役。与“居作”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黎明钊《秦代什伍连坐制度的渊源问题》[※注]讨论有关什伍连坐制度的渊源问题,结论有四。第一,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相牧司连坐的居民组织是总结国内经验:包括曾经在文公、武公施行的夷三族之法,献公时的“户籍相伍”;列国经验:包括族刑、夷三族的连坐精神。第二,《周礼》上记载以血缘为中心的地方组织是五家相保、相爱、相葬、相救、相周、相宾的,在征战时则会万民而为卒伍;商鞅把告奸连坐之法加之于和谐淳朴的地方组织,使之一变而成为“相牧司”、“相纠发”、“相连坐”的苛刻制度。第三,先秦时代齐以管仲为相时曾推行“五人为伍”的社会组织,郑国子产执政亦行“庐井有伍”,战国时代各国为征召军队都曾清查户口,整顿户籍,闾里以下遍布什伍的组织,这是一种战斗的策略,商鞅变法是吸收这种政策,并且更强调连坐的法家精神。第四,秦代什伍连坐制也是一种军事编制民事化的制度。第五,临沂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中有“五人为伍,十人为连”,或许就是与商君什伍制不同名称的制度。至于大通汉简、居延汉简所载什伍制度,一部分是兵制,一部分是戍卒名籍,把他们结合《汉书》及《后汉书》的史料观察,汉代曾推行什伍制度也是无疑问的。
(五)司法诉讼制度研究
刘海年《秦的现场勘查与法医检验的规定》[※注]对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涉及案件现场勘查与法医检验的五个式例即《贼死》、《经死》、《穴盗》、《疠》、《出子》分别作了解读,认为秦国的治安、司法机构对现场勘查与法医检验已总结了一套办法,并形成了一定制度:第一,司法检验有专人负责;第二,对专门问题由专门知识的人作出鉴定;第三,注意痕迹检验;第四,现场勘查认真仔细;第五,检验时由家属或基层负责人到场。
刘海年《秦汉诉讼中的“爰书”》[※注]认为“爰书”并不仅仅是“录囚辞的文书”,其内容要广泛得多。它是战国秦汉司法机关通行的一种文书形式。其内容是关于诉讼案件的诉词、口供、证词、现场勘查、法医检验的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诉讼的情况报告。“传爰书”则是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制度。籾山明《爰书新探——兼论汉代诉讼》[※注]指出,居延汉简中所见到的爰书种类,称谓明了的有七类:自证爰书、吏卒相牵证任爰书、秋射爰书、病死(病诊)爰书、死马爰书、殴杀爰书、贳卖爰书,另有三类称谓不明。其书写格式的共同特色,是在开头冠以“爰书”二字,末尾作“它如爰书”或“如爰书”。但并不是所有的爰书都两者兼备,特别是缺佚开头的爰书很多。从汉简来看,爰书具有公证书的功能。换言之,主管官吏为了公证某件事的事实而作成的文书,就是爰书。因为它与证明的事实有关,所以在诉讼时能成为证据(如自证爰书),另一方面,它有时又与诉讼完全无关(如秋射爰书),因此不能将爰书仅仅限定于与诉讼有关。
七简牍文书与汉代屯戍体系
居延汉简数量多达三万余枚(已公布两万余枚),为研究汉代屯戍体系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故许多人从此入手。论述较全面者如劳榦先生曾复原都尉以下体系为:
都尉(属下有丞、掾属)—候官(属下有丞、鄣尉、士吏、掾属)—候长(属下有候史)—隧长。
文云:“即边塞职官自都尉以下,凡有候官,候长,隧长,三级。其所居之地则大者曰城曰鄣,小者曰隧。其理之者则鄣有鄣尉,隧有隧长。都尉大率居于县城或鄣,候鄣则治在隧间。”
关于敦煌诸鄣隧,劳榦先生“将王氏所编次之敦煌诸候隧重为董理”,以列表方式列宜禾都尉、玉门都尉下属诸候官及各候官下属诸隧。但与今之研究结果有出入。
关于居延诸鄣隧,劳文亦以列表方式列居延都尉(下辖殄北候官、卅井候官、甲渠候官)、肩水都尉(下辖肩水候官、广地候官、橐佗候官),又详列各候官下辖诸隧,亦与今研究成果有出入。此乃时代限制所致,其文亦云:“以上所列烽隧之系统,全系初步假设。将来简牍出土所在如能完全明白,则此表或应全部修正也。”此客观科学的态度十足可取。[※注]
《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一文首先对太守府与都尉府之组织结构作了比较,文云:“都尉是太守下专职武事者,边郡武事重要,亦开府治曹辟吏,因此都尉府的组织和太守府的组织虽略小而相仿”,文中还列表如下:
文云:“因此,两府属吏(阁下和诸曹)在汉简上有时不易分辨,但其直系防御组织即太守—都尉—候—部候长—隧长则是分别清楚的。”详述都尉属官之称谓与职责,所举有:
1.都尉丞,举例后云:“由此可知在公文上都尉与其丞常常并列为正副之职。都尉丞出缺时可由近次之官兼行……据《百官表》都尉‘有丞,秩皆二百石’。属国都尉有丞,与部都尉同。”
2.候(见候——候官)。
3.千人,举例后云:“由上可知千人有‘千人’与‘骑千人’二种,其属吏有丞与令史。”
4.司马,所举例包括司马、骑司马、假司马、属国司马、左部司马、郡司马、城司马七种,文云:“司马与骑司马,犹千人与骑千人……《百官志》将军下曰‘又有军假司马、假候皆为副贰’,是假司马是司马之副。司马之属吏有丞和令史,与千人同。”
陈文认为都尉丞、候、千人、司马是居延与肩水两都尉下的四种属官,云:“都尉丞与都尉同在都尉府,而候、千人、司马各以候官、千人官和司马官为其治所。候与所属的部候、隧在塞上司候望与烽火,另成一系统。千人与司马应为屯步兵骑兵的首长,而千人所辖有骑兵。候、千人、司马,除职司不同外,或许是有高下等级的。”又“属国都尉的编制同于部都尉,但也有它自己的官名”。认为“千长”、“百长”即属国都尉下之官名。
关于城尉与城官,陈文考订破城子与大湾分别为居延与肩水都尉府所在。又认为“城尉与城司马之‘城’,似指居延与肩水都尉府所在的破城子与大湾两城”。则此节之考证未详且有误,如破城子为甲渠候官遗址而非居延都尉府遗址。
关于候与候官,陈文作了较详尽的考证,认为“候与候长皆居塞上警戒,乃是军候、斥候之候……候、鄣候、塞候是一,因候皆驻于鄣城之内,而鄣在塞上与诸部候、诸隧构成一条防御战线”。确认候之治所称“官”或“候官”。每一候官所辖塞约百里,属吏有丞、掾、令史、尉史、士吏。陈文认为:“尉史、士吏与令史都是候官的属吏,惟尉史与令史仅限于候官一级,而士吏也是低一级塞和部候的属吏。”准确地说,士吏应是候官派遣驻诸候长部的属吏,而非低一级塞和部候的属吏,故陈文亦云:“简虽称某某部士吏,但士吏似直属于塞尉,分驻诸部。”
关于候长与候长部,陈文据汉简所见列表,排列八个候官下的五十二名候长,指出“部有候长、候史和士吏……各部大小不同:部吏或主吏有七人、九人、十一人者,部卒有十八人、廿二人、卅人或数十人者,隧有六所、八所者。数所中有一隧为主所,或为部治所。”
关于隧长——隧·署,陈文据汉简所见列表,排列八个候官下属隧约260座,但认为实际数量要更多一些,指出:“在防御组织的候望系统中,隧是最基层的哨所,即烽火台和它的屋舍。从残存的简文看来,每隧人数不多,少者一二人,多者五六人。因此除了隧长外,属吏很少见……隧史、助吏当是隧长下极小之吏。”
其一为《张掖太守系属简表》。
其二是《张掖部都尉系属简表》
此表基本囊括了汉代屯戍体系诸系统(所利用仅为20世纪初出土的数据,实为难能可贵),五个系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尤其一至三项规模通常都较大,但迄今对后四项的研究仍然做得很不够,其中固然有资料不足的问题,也有重视不够的原因。
《居延新简——甲渠候官》公布后,对甲渠候官规模的探索则获得更为精确的结论。李均明撰《汉代甲渠候官规模考》一文之主要结论如下:
关于甲渠候官塞吏、卒总数:甲渠候官吏总数通常在一百零六至一百零八人之间,以一百零八人的编制居多。分配至各职位之名额为:
候,或称鄣候、塞候一人,候官的最高长官。
候丞,候之副手,不常设,或有时设一人。简牍中塞尉出现的次数远远多于候丞,故候官可能长期只设塞尉而不设候丞,只是曾短期有过丞的编制。
尉,或称塞尉,候之副手,常设一人。
掾,候官属吏,驻候官鄣,主文书事,秩百石以下,汉简所见签署文书名,掾总是签在令史之前,知其地位高于令史,常设掾一二人。
令史,候官属吏,驻候官鄣,主文书事,汉简所见签署文书名,令史总是签在掾之后,地位低于掾,秩斗食,常设三人。新莽时期称“造史”。
尉史,塞尉属吏,驻候官鄣,主文书事,汉简所见签署文书名,尉史总是签在掾、令史之后,地位低于掾、令史,秩当佐史,编制多时达四人。
士吏,候官属吏,“主亭隧候望,通烽火备盗贼为职”,秩百石,巡派驻诸部,常设二至三人,因此不是每个候长部都驻有士吏。
以上官员皆为候官直接管理的官员,除士吏外,皆常驻候官鄣。
候长,候官下属诸部负责人,秩百石,每部设一人,凡十人。
候史,候长属吏,主诸部文书事,秩当佐史,每部设一人,凡十人。
隧长,诸部下属基层烽火台的负责人,每隧设一人,秩当佐史,据汉简记载,甲渠候官隧长总数曾一度为六十七人。
以上为候官下属诸部、隧之常设吏员,不同时期之数量虽有波动,总数皆在一百余人上下。
东汉初年的简牍中犹见“隧助吏”的称谓,或为隧长辅佐,秩级、人数未详。
关于戍卒数量,简文所载摆动幅度较大,在二百四十至三百人之间。
据简文而能确定部隧隶属关系者如:
万岁部(曾名第三部)隶属隧有:万岁隧、却适隧、临之隧、第一隧、第二隧、第三隧。
第四部隶属隧有:第四、五、六、七、八、九隧,临桐隧。马先醒先生文引初师宾表尚附有望桐隧。[※注]
第十部隶属隧有: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隧。马先醒先生文引初师宾表尚附有高沙隧。
第十七部隶属隧有:第十七、十八、十九、廿、廿一、廿二隧。马先醒先生文引初师宾表尚附有陷阵隧。
第二十三部隶属隧有:第廿三、廿四、廿五、廿六、廿七、廿八、廿九隧,箕山隧。马先醒先生文引初师宾表尚附有箕北隧。
临木部隶属隧有:临木隧、穷虏隧、木中隧、终古隧、武贤隧、望虏隧、□□隧。
诚北部(曾名城北部)隶属隧有:诚北隧(城北隧)、武强隧、俱南隧、□虏隧、惊虏隧、俱起隧、执胡隧。马先醒先生文引初师宾表尚附有收虏隧。
吞远部隶属隧有:执胡隧、执虏隧、惊虏隧、吞远隧、吞北隧、次吞隧、万年隧、平虏隧。
不侵部隶属隧有:不侵隧、当曲隧、止害隧、驷望隧、止北隧、察微隧、伐胡隧。马先醒先生文引初师宾表尚附有望南隧、察虏隧。
关于烽隧之间的距离,简文有明确记载者如第廿六隧至廿七隧为汉里二里八十一步(见《新简》EPT5·17),武贤隧至诚北隧为汉里四里以上(见《合校》99·1),第十一隧至十二隧为汉里三里十步、第十隧至十一隧为汉里二里二百三十步(见《新简》EPT52·107),《新简》S4T2·159:“……去第四隧九百奇百一十七步”,合汉里三里百十七步。知各隧距离不等,平均大致在汉里三里左右。台北简牍学会罗仕杰先生曾实测甲渠塞之烽隧间距离如下:
T5→T8=6.84Km
T8→T9=1.24Km
T9→A5=1.33Km
A5→T10=1.31Km
T10→T11=1.28Km
T11→A6=1.27Km
A6→T12=1.30Km
T12→T13=2.57Km
T13→A7=1.28Km
A7→A8=1.22Km
A8→T14=1.31Km
T14→T15=1.37Km
T15→T16=1.38Km
T16→P1=1.12Km
P1→A9=1.34Km
A9→T17=1.26Km
T17→T18=1.41Km
T18→T19=2.64Km
马先醒文云:“由前表明白显示,甲渠塞上诸烽隧之间距,多在1.12公里至1.41公里之间,即其间距约略相等,足见是颇有计划的修筑而成。至于前表中的三个较远间距,均各有其特殊原因……T18至T19之间距是2.64公里,所以较一般长些,因为其间的伊东河弯曲于二烽隧间,不克将烽隧筑于河水中,有以致之。”[※注]
关于居延都尉所在地,迄今未有定论。陈梦家曾推测其为破城子,但已为《新简》等资料及后人的调查研究所否定。马先醒先生力主K688古城为居延都尉治所并辨明其与居延城、小居延的区别,其结论云:“简文中的‘居延城’,即县令治所,其规模稍小于K688,则都尉治所的K688,可名为‘大居延’;居延县城当名为‘居延城’,至于‘小居延’则为‘居延候’驻所。而居延候主要职责在卫护居延县城及其治下的百姓,即维持内部治安,与甲渠候等以防御外敌有别。故其重要性较小,统辖士卒亦少,治于小居延候官。由于汉居延县城及小居延候官均尚未发掘,甚至未十分确定。故居延简中有关其资料甚少。职是之故,未曾亲临居延的陈梦家,所推往往待商。尤其定居延都尉治破城子(A8,即甲渠候治所),因此破城子即为简文中的居延城。但破城子出土之万余简中,‘甲渠’者多过‘居延’者,又当何解?”又云“K710系汉居延县城。居延城司马即驻此守卫。居延候当系居延城司马之下属,率部驻居延城外之居延候官,又名‘小居延’”,[※注]可备一说。
候望系统最大的建筑工事为候官鄣。候官鄣是候官的领导机构所在地。甲渠候官鄣遗址位于今内蒙古额济纳旗南二十四公里处,俗称破城子,它筑有较坚固的防御设施,如鄣堡、坞墙等,有较强的防御能力。据甘肃居延考古队的发掘调查报告,现坞墙为一长47.5米、宽45.5米、厚1.8米—2米、残高0.9米的近似方形建筑。坞门设于东侧靠南处,门外筑有曲壁,类似瓮城。坞墙四周三米以内的地面上设有四排木尖桩,间距70厘米左右,呈三角形排列。坞内还有许多房舍遗址,鄣堡以土坯构筑,基方3.3米,厚4至4.5米,残高4.6米,堡门高出地面0.7米—0.9米处,设有马道,鄣顶有类似女墙的结构。有一烽台位于坞南50米处,以夯土构筑,基方4.8米×5米,残高0.7米,附近发现有积薪、烽杆等遗物。[※注]
八简牍文书所见兵器与守御器
兵器与守御器皆为作战用具,简牍中有大量的记载,详于传世古籍所载。其中以曾侯乙墓简册《入车》、《甲胄》所见兵、车马器,尹湾汉墓出土之《武库兵车器集簿》及居延汉简常见之守御器簿尤为珍贵。
《武库兵车器集簿》所载普通兵、车器数为“兵车种百八十二,物二千三百一十五万三千七百九十四”。再加上皇室器物,合计总数则达“兵车器种二百卌,物三(二)千三百廿六万八千四百八十七”。品种与数量之多皆属罕见,所藏器具主要有弓弩类、铠甲类、剑戟类、旌幡钲鼓类、战车类及其他杂类,是迄今所见关于汉代武器装备的最全面的数据,李均明曾作过考证[※注],归纳如下:
弩是武库中数量居首位的兵器,属当时最先进的进攻性远射兵器,集簿见乘弩11181件、普通弩526526件。
弩臂,弩之木把手,与弓呈直角丁字形,横弓着臂是其明显特征,集簿见乘舆弩臂50件、普通弩臂263798件,其数约为整弩的一半,显然为备件。
弩弦、纬。弩弦是弩弓上用以弹射箭矢的弦绳,《说文》:“弦、弓弦也。”弩纬,捆束弩弦两端的系绳。《说文》:“纬,织衡丝也。”段玉裁注:“云织衡丝者,对上文织从为言,故言丝以见缕,经在轴,纬在杼,木部曰:‘杼,机之持纬者也。’引申为凡交会之称。”与弩弦交会且呈经纬状之物,唯弩弦两端之系绳,故称纬也。弦、纬是弩具中除箭矢之外消耗量较大的部件,集簿见弩弦840853件,多于弩的总量。集簿所见弩与弦的比例近1∶2,实际应用中,比例或更大。
弩矢。弩矢为弩用箭矢,集簿见乘舆弩矢34265支、普通弩矢11424159支,弩与弩矢的比例为1∶200。
弩绁,檠弩绳。集簿见弩绁69088件。
弩犊丸,盛弩矢的容器。集簿见弩犊丸226123件。
弩兰,桶状盛箭器,兰冠为其盖。《说文》:“兰所以盛弩矢,人所负也。”集簿见弩兰110833件、弩兰冠45374件。
弓,无臂之弓,数量少于弩。集簿见弓77521件、弓弦3987件、弓矢1198805支、弓犊丸52419件、弓衣72件。弓衣或指弓套。
铠甲类为护身器具,集簿所见铠甲类主要有以下器具:
甲,用于抵御兵刃箭矢的皮制护身衣,集簿见乘舆甲379件、普通甲142322件。
铠,护身铁衣,集簿见铠63324件。《说文》:“铠,甲也。”《周礼·司甲》郑注:“古用革谓之甲,今用金谓之铠。”
鞮瞀,头盔。集簿见乘舆铁鞮瞀678件、普通鞮瞀97584件。《说文》:“胄兜鍪也。兜鍪,首铠也。”
铁募,铁质臂铠。“募”通“幕”,《史记·苏秦列传》:“当敌则斩坚甲铁幕”,《索隐》引刘云:“谓以铁为臂胫之衣。”
铁股,护腿铁铠。
铁罢,裙铠。
马甲、鞮瞀,战马所披身甲与首铠,集簿见马甲、鞮瞀5330套。
面衣,护面器,屡见于屯戍遗简,《合校》501·1:“守御器簿……木面衣三。”《新简》EPT52·141:“行幐、帻、面衣各一。”
盾,盾牌,用以蔽身防护。集簿见乘舆盾2650件、普通盾99901件。《释名·释兵》:“盾,遯也,跪其后,避刃以隐遯也。”
铁甲札,铁甲片,用以制作铁铠等的组件。集簿见铁甲札587299片。革甲,皮制甲片,集簿见革甲14斤。甲片称“札”,亦见《秦简·效律》:“甲旅札赢其籍及不备者,入其赢旅衣札,而责其不备旅衣札。”
剑戟之类为格斗兵器,分长兵与短兵。
剑为以直刺为主的短兵器,兼可劈砍,集簿见乘舆剑4件、普通剑99901件。《释名·释兵》:“剑,检也,所以防检非常也。”《淮南子·修务训》:“夫怯夫操利剑,击则不断,刺则不能入。”集簿所见普通剑的数量恰好与普通盾相同。
刀,常用格斗武器,集簿见刀156135件、大刀127件,又见“刀□四千五百七十五”或为刀之备件。《释名·释兵》:“刀,到也。以斩伐到其所乃击之也。其末曰锋,言若蜂刺之毒利也。其本曰环,形似环也。其室曰削,削陗也,其形陗杀,裹刀体也。室口之饰曰琫,琫捧也,捧束口也。下末之饰曰琕,琕卑也,在下之言也。”刀通常为厚背薄刃,利于劈砍。
匕首,短剑。《史记·吴太伯世家》:“使专诸置匕首于炙鱼之中以进食,手匕首刺王僚。”《索隐》:“刘氏曰:‘匕首,短剑也。’按《盐铁论》以为长尺八寸。《通俗文》云:‘其头类匕,故曰匕首。短刃可袖者。’”
剑杖,杖形剑。木杖,木棒。河北满城汉墓曾出土一把杖形剑,略残,通长114.7厘米、剑身长93厘米、首径3.4厘米、末径1.4厘米,呈细长形,剑茎和剑身无明显分界,全剑藏于木杖之中,木杖作竹节形,共6节,上端竹节形粗短而下端细长,上两节为剑柄,下4节为剑鞘,外观为木杖,内实为剑,凡此之类,当即牍文所云剑杖。[※注]
戈,横击钩援兵器,长柄,横刃。集簿见乘舆铜戈563件、普通铜戈69件。《说文》:“戈,平头戟也。”《释名·释兵》:“戈,句子戟也。”此簿所见常规格斗兵器中,戈的数量最少,反映了作战形式的变化:戈为钩兵,适用于车战,随着车战的衰落,戈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或转而充当仪仗。集簿所见戈为铜质,当取其华丽,或为仪仗用戈。
戟,戈矛合体式的长兵器,可直刺,亦能横击。集簿见戟6634件。《说文》:“戟,有枝兵也。”《释名·释兵》:“戟,格也,旁有枝格也。”集簿所见戟的存量明显少于其他长、短兵器,当处在由实用器向仪仗器转化过程。
铩,铍刃下段设格(镡)即为铩。集簿见铩24170件。《说文》:“铩,铍有刹镡也。”
郅支单于兵,匈奴兵器,形制未详。郅支单于,匈奴首领,《汉书·匈奴传》:“其后,呼韩邪单于兄左贤王呼屠吾斯亦自立为郅支骨都侯单于,在东边。其后二年,闰振单于率其众东击郅支单于。郅支单于与战,杀之,并其兵,遂进攻呼韩邪。呼韩邪破,其兵走,致支都单于庭。”
金钺,仪仗器,大斧类,饰金,古书亦称“黄钺”,权力的象征,《尚书·牧誓》:“王左杖黄钺。”《说文》:“戉,大斧也。”
铁斧,集簿见二处,一为132件,另一为1000件,用途或有别,故分开计算。
旌幡钲鼓之类为标帜、指挥器具,用以协调军队或其他人群的行动,《尉缭子·勒卒令》:“金鼓铃旗四者各有法。鼓之则进,重鼓则击;金之则止,重金则退。铃,传令也。旗麾之左则左,麾之右则右。奇兵则反是。”
终干,疑同屯戍遗简常见之“靳干”,一种旗杆。《合校》10·37:“第廿五车父平陵里辛盈川……靳干十、靳幡十。”
车童,即车幢,插在兵车上的幢形旗,与车盖有别,《说文》:“幢,旌旗之属。”
五采羽,五色羽毛,制旗材料。集簿见乘舆五采羽31658份、普通羽毛2037568份。又集簿“旌”之后见“羽二百三万七千五百六十八”。
旄,用牦牛尾装饰的幢形旗。集簿见乘舆旄1150件、普通旌数万件。《说文》:“旄,幢也。”段玉裁注:“以牦牛尾注旗竿,故谓此旗为旄。”《书·牧誓》:“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
乌孙公主、诸侯使节,乌孙公主和诸侯出使时使用的旗形凭证。使节,使者凭证,《周礼·掌节》:“掌节,掌守邦节而辨其用,以辅王命。守邦国者用玉节,守都鄙者用角节。凡邦国之使节:山国用虎节,土国用人节,泽国用龙节,皆金也,以英荡辅之。门关用符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反节。”汉代之使节,犹《周礼》之旌节,《汉书·高帝纪》:“封皇帝玺符节”,师古注:“节以毛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节,因以为名,将命者持之以为信。”
五采羽翳,五色羽毛制成的华盖,《礼记·礼运》:“五色”,孔颖达疏:“五色,谓青、赤、黄、白、黑,据五方也。”翳,华盖,《说文》:“翳,华盖也。”段玉裁注:“乘舆车皆羽盖金华爪。”
鼓、鼓鼙,配套使用的大鼓与小鼓,用于指挥。集簿见乘舆鼓、鼓鼙824件,普通鼓鼙4725件。鼙指辅鼓,即小鼓,《释名·释乐》:“鼙,裨也,裨助鼓节也。鼙在前曰朔。朔,始也。在后曰应。应,应大鼓也。”由于鼙鼓皆小,故骑乘所用鼓亦称鼙,《说文》:“鼙,骑鼓也。”
鼓枹,敲鼓槌。集簿见乘舆鼓枹127件、普通鼓枹4243件。《说文》:“枹,击鼓柄也。”《汉书·张敞传》:“枹鼓稀鸣”,师古注:“枹,击鼓椎也。”
鼓柎,鼓架,《说文》:“柎,阑足也。”段玉裁注:“柎、跗正俗字也,凡器之足皆曰柎。”集簿见鼓柎百廿。
鼓上华,或为鼓架上的饰物,《文选·上林赋》:“建翠华之旗,树灵龟之鼓。”李善注引张揖曰:“以翠羽为葆也”,郭璞曰:“华,葆也。”
钲,军乐器,形似铃而长,有长柄,用于指挥,《说文》:“钲,铙也,似铃柄中,上下通。”段玉裁注:“镯、铃、钲、铙四者相似而有不同,钲似铃而异于铃者。”《诗·小雅·采芑》:“钲人伐鼓”,传云:“钲以静之,鼓以动之。”
铎,军乐器,大铃,形似钲铙而有舌,《说文》:“铎,大铃也。从金睪声。军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两司马执铎。”段玉裁注:“‘鼓人以金铎通鼓’,注:‘铎,大铃也。谓铃之大者。说者谓军法所用金铃金舌,谓之金铎。施令时所用金铃木舌,则谓之木铎。’按大司马职曰振铎,又曰摝铎。郑谓摝,掩上振之。铎之制同铃。”钲与铎的区别在于有舌与否,无舌为钲,有舌为铎。
战车类是武库中的大型器具,是当时综合技术水准的重要表现物,用工最多,《考工记》云:“故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贾疏:“谓有轮人、舆人、车人,就职中乃有辀人,是一器工聚者车最多于余官也。”孙诒让曰:“工谓工官也。《左传》定公元年传:‘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是夏时已有掌车之官,但工不如周之备。《吕氏春秋·君守篇》云:‘今之为车者,数官而后成。’《淮南子·主术训》云:‘故古之为车也,漆者不画,凿者不斫,工无二伎,士不兼官,各守其职,不得相奸。’”
轻车,作战用车,集簿见轻车301乘。《秦简·秦律杂抄》:“轻车、张、引强、中卒所载传到军,县勿夺。”整理小组注:“轻车,用以冲击敌阵的战车,《周礼·车仆》注:‘所用驰敌致师之车也。’”《续汉书·舆服志》:“轻车,古之战车也,洞朱轮舆,不巾不盖。”
兵车,指挥车。集簿见乘舆兵车24乘,将军兵车、比二千石将[军]鼓车16乘。《汉书·韩延寿传》:“延寿在东郡时,试骑士,治饰兵车,画龙虎朱爵。延寿衣黄纨方领,驾四马,傅总,建幢棨,植羽葆,鼓车歌车。功曹引车,皆驾四马,载棨戟。五骑为伍,分左右部,军假司马,千人持幢旁毂。”
戏车,仪仗车。集簿见戏车502乘。戏,旗,《汉书·高帝纪》:“诸侯罢戏下,各就国”,师古注:“戏谓军之旌麾也。”
连弩车,装载连环强弩的战车,便于机动,有较强的远射能力。《墨子·备高临》:“备高临以连弩之车,材大方一尺,长称城之薄厚。两轴三轮,轮居筐中,重下上筐。左右旁二植,左右有衡植,衡植左右皆圜内,内径四寸,左右缚弩皆于植,以弦钩弦,至于大弦,弩臂前后与筐齐,筐高八尺,弩轴去下筐三尺五寸,连弩机郭用铜一石三十斤。引弦鹿卢收,筐大三围半,左中有钩距,方三寸,轮厚尺二寸,钩距臂博尺四寸,厚七寸,长六尺。横臂齐筐外,蚤尺五寸,有距,博六寸,厚三寸,长如筐。有仪。有诎胜,可上下。为武,重一石,以材大围五寸。矢长十尺,以绳□□矢端,如弋射,以磿鹿卷收。矢高弩臂三尺,用弩无数,出入六十枚,用小矢无留。十人主此车。”集簿见连弩车564乘,比轻车301乘多许多,从一个侧面反映汉代以来战车的功能朝着装载重兵器及专业用途的方向发展,而用于车与车直接对斗的车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武刚强弩车,配备强弩的有盖战车。武刚车,见《周礼·车仆》孙诒让云:“《吴孙兵法》云:‘有巾,有盖,谓之武刚车。武刚车者,为先驱,又为属车、轻车,殿焉。’案:周制当与汉同。武刚车有巾盖,疑即苹车也。”《续汉书·舆服志》所载同。武刚车之实战例,见《汉书·卫青传》:“青出塞千余里,见单于兵阵而待,于是青令武刚车自环营”,张晏注:“兵车也。”武刚车既有防护车盖,又配载远射强弩,兼具防护与攻击功能。
战车,充当活动堡垒的大型战车。《后汉书·南匈奴传》:建武十二年,“初,帝造战车,可驾数牛,上作楼橹,置于塞上以拒匈奴。”注:“橹即楼也,楼无屋为橹也。”《北堂书钞》卷一百三十九《车部》载:“建武二十五年,南单于遣左贤王击北单于。北单于震怖,却地千余里。十三年中工官作橹车成,可驾数牛尝送塞上,议者见车巧,相谓曰:箴言汉九世当却夷千里,宁谓此邪。”车型当甚巨大,或即战车。
合车,疑当释“占车”,装载占卜器具的车辆。
武库存物尚有各式守御器及其他军需品。
鹿卢,即辘轳,牵引起降装置。《六韬·虎韬》:“渡沟堑,飞桥一间,广一丈五尺,长二丈,着转关辘轳八具,以环利通索张之。”
桱程,盛酒器,筒形,或有提梁。桱程与鋞相类,《说文》:“鋞,温器也,圜直上。”裘锡圭先生在《鋞与桯》一文中引述日本宁乐美术馆所藏一件提梁已掉失的三足提梁筒形器,器铭自称“铜鋞”,铭云“河平元年供工昌造铜鋞,容二斗,重十四斤四两,护武、啬夫昌主,右丞谭、令谭省。”文中引《韩诗外传》:“齐桓公置酒,令诸大夫曰:后者饮一经程。管仲后,当饮一经程。”其结论云:“铜鋞也应是由竹提筒演化出来的一种酒器。除了有没有三足这一点,铜鋞跟竹提筒,即桱程的形制几乎完全一致。也可以说,桱就是加了三个矮足的桱桯。”[※注]
卑敛,矮扁形盛物盒。
木卮,木胎漆杯,饮酒器。
璜,玉质饰品,近似半圆形,《说文》:“璜,半璧也。”桂馥《义证》引《白虎通》:“璜所以征召。”
镜,铜镜,《说文》:“镜,景也。”段玉裁注:“景者光也,金有光可照物谓之镜。”
臿,铲土工具,《释名·释用品》:“锸,插也,插地起土也。或曰销。销,削也,有所穿削也。或曰铧。铧,刳也,刳地为坎也。其板曰叶,象木叶也。”王祯《农书》卷一三:“盖古谓臿,今谓锹,一器二名,宜通用。”铁凿,与今凿形同,《管子·海王篇》:“行服建轺輂者,必有一斤、一锯、一椎、一凿。”《墨子·备穴篇》:“为斤、斧、锯、凿、镢,财自足。”
鞍荐,鞍垫,衬托马背的垫子。集簿见鞍荐2080具。乐府《木兰诗》:“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屯戍遗简所见,鞍的应用已很普遍,《合校》18·18:“驿一所,马二匹,鞍、勒各一。”
熏毐,疑指熏烟的原料槁艾之类。集簿见熏毐8斗,以容量计,当为原料之类,非器物。
黄韦箧,黄色皮箱。集簿见乘舆黄韦箧197合,其量词称“合”,当有身有盖。《说文》:“箧,藏也。”《急就篇》:“簁箄箕帚筐箧篓”,颜师古注:“箧,长笥也,言其狭长箧箧然也。”《庄子·胠箧》篇:“将为胠箧、探囊。”成玄英疏:“箧,箱。”
居延、敦煌汉简中常见守御器簿,所载为烽隧鄣城守御必备的器具,与随身佩带的兵器有区别,劳榦、马先醒、初师宾等诸多先生作过考证,初师宾先生曾参与有关发掘、经常到居延各遗址考察,故其《汉边塞守御器备考略》一文的论述尤为详尽[※注],文首即说明兵器与守御器的区别,文云“在文献、汉简中,守御器又称‘斗具’、‘战斗具’,与兵器利刃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二者多分簿造册,并不混淆。”关于守御器具,初文分之为十二大类,引述其主要结论如下:
一为警备食用类。
其中糒、警米、警糒、布纬、大橐为警备时所用军粮及其盛器。“汉简之糒,或称‘米糒’,古名糇、糗、粮,即炒熟米麦,舂磨为粉,可久储而质味不变。”
硙、舂碓为加工粮食的工具。
汲桶(汲水桐、汲落),“即木桶、瓦瓶、水斗之类取水之器”。储水罂、水罂为储水器。其中“储水罂,为较大的蓄水瓦器,专供战时饮水,或扑灭火灾,如今消防用水”。井为必备设施,冬季积冰备用。
二为取火、发火器物类。
出火遂(燧)、出火椎钻、出火具为取火具,文云:“汉时取火之具,一般认为有阳燧、钻燧二种。阳燧,为金属制圆形聚光凹镜,集日光于一点,照灼艾絮等易燃物即得火……钻燧,为钻木取火之具……居延戍所配备之出火燧为上述钻燧而非阳燧。每一烽台皆配备二具。”文中亦专门介绍居延遗址出土的木燧实物,有明显的焦煳、旋钻等使用过的痕迹。此外尚见尊火尊、絮。初文认为絮为引火材料,“应是取火时所用火信如艾蒲等绒团毛细之物”。
三为烽火信号、用具类。详见下节《关于烽火制度与器具》。
四为司时、号令用具类。亦见下节《关于烽火制度与器具》。
五为攻防斗具、器物类。文云:“守御器备之专供御敌攻城的器械、物品,种类、数量最多,大都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其中有些可视为‘准兵器’,或即《汉书·赵充国传》所谓之‘斗具’、‘战斗具’。但它们的主要作用是守御,而不是进攻。”
长斧、长椎、长棓、连梃、连棓用于与攀城之敌格斗。长斧,长柄大斧,“以其沉重的利刃与长柄见着,对负坚攀城、蚁附而上的敌人,是致命的利器”。长椎,铁首长柄斗具,利击杀,《墨子·备城门》:“长椎,柄长六尺,头长尺。”长棓,棓,又名棒、杖、梃,长棒,《六韬·军用篇》:“方首铁棓,朌重十二斤,柄长五尺……一名天棓。”“首部或裹铁。长棓利于挥斥、扫荡。”连梃,连枷,《通典·守拒法》:“连梃如打禾连枷状,打女墙外上城之敌。”连棓,连棒,即多节棍。连梃、连棓可绕击攀城之敌。文云:“上述长斧、长椎、长棓、连梃四物,为一般亭隧习见之装备,每亭隧大多各四枚。”而候官所配备,“其装备约是一般亭隧的十倍”。
长枓,长柄斗杓,酌水用具。文云:“长枓如果是投洒沸汤之器,则带有主动杀伤的性质,但主要是针对城下围城之敌,仍属守具。”
枪,投枪,一端或两头削尖的木棒。使用量较大,每隧配四十至五十枚,候官鄣装备更多,其规格见《新简》EPT48·18:“枪百,大四韦,长八尺。”如以之投向攻城之敌,“可阻挠攻城,也有一定的杀伤威力”。
沙、沙灶(沙造)、破釜,三者共存,关系密切。文云:“沙灶、破釜显然是烧灼沙、灰、火炭之类的守御设施而非炊具。”沙可用以抛撒阻拦攻城之敌,亦可用以灭火。
马牛屎(干马牛屎)、马牛屎橐、芀、芀橐,作战辅助材料及盛具。马牛屎,干粉状马牛粪,用以眯敌眼,与《通典·守拒法》:“灰秕糠麸,因风于城上掷之,以眯敌目。”作用同。马牛屎橐,用于盛装马牛干屎的口袋,亦便于抛撒。关于芀字释文,初文曾详做考证,结论云:芀,“实指苇、蒲类植物多毛刺之花实,顺风扬撒,亦可眯敌人睛目,作用略同于糠秕灰末。芀橐,乃储盛苇蒲芀絮的囊袋。”
芮薪、木薪,附:古薪。文云其用法“即守城时向敌投掷之火炭燃料,不可理解为烽火(苣、积薪)燃料或炊事柴薪”。
瓦箕、瓦枓、瓦帚,用以盛持、抛掷沙、汤、炭火的工具。
疑属于防攻器械者尚有木面衣、皮窅、草萆、承累(承垒),或为简便护身器具,文云“木面衣以木制又称衣,当为遮蔽面前的木制屏具”。又云皮窅、草萆乃“皮笆、悬帘之属,每隧各配备一枚”。即用不同质料制成的可阻挡箭矢、飞石的幔簾状遮蔽物。
六为备用兵器附件类。
弩长臂,弩之木臂。文云:“弩属兵器装备。弩臂大约易损伤,又携带不便,故汉简兵器装备簿均不见载,而归入守御器装备。”
檠弩椎、梴柙角,正弓弩之工具。又见檠弩绳,用以捆缚弓、檠的绳索。
七为坞堠射击、观测装置类。
望火头,设于坞、堠上的专用于观察烽火的装置,犹后世“视火筒”。具瞄准功能,文云:“烽号如烽、表、苣火、积薪的燔举,各有固定位置。使用窥筒,预先对准候视目标,既便利又准确,保证烽火传递快速无误。”
射埻,或相当后世练箭之箭垛。
八为侦迹设施类。
天田,侦察设施,人工布设或利用自然沙地稍加平整的沙带,人马越过,即留下痕迹,《通典·守拒法》:“土河,于山口、贼路横斩道,凿阔二丈,深二尺,以细沙、散土填平,每日检行,扫令净平,人马入境,即知足迹多少。”
柃柱与悬索。柃柱为木桩。系在柃柱上的绳索为悬索,二者之结合犹今之铁丝网。
九为守护、安全设施类。
虎落(强落),城鄣烽隧外的屏障设施。人们通常认为鄣隧建筑外布设的木尖桩即强落(形制详下文)。但初文否定此观点,文云:“汉之虎落,实即先秦之柴薄、藩篱。所谓虎落、强落,乃言其坚固有力,可阻拦临近攻城,是城防外围一道简易工事障碍物,后世发展为羊马墙……虎落实例,即金关遗址坞堠西北、北侧的柳枝编篱笆墙。”可备一说。
鹿角(竹箭、竹签),城鄣烽隧外的阻碍设施,初文认为即鄣隧建筑外布设的木尖桩。关于其形制,文云“多为四行,行、株距离均60—70厘米,呈三角或方形布局。每桩上端多砍削成三棱锐尖,垂直埋于地下,在建筑物周围形成一道宽三米的保护带,可防止近攻,扎伤人马,阻挠对工事的破坏。至于己方进出口处如门口、道路等,均留出空隙,不安设木桩”。可备一说。
非常屋,或指密室一类安全设施。
回门,或指曲折回转的门户建筑,为后世瓮城之滥觞。
悬户(重门),悬门。文云:“悬门按设在正门即外大门以内……当城鄣正门被突破,悬门即刻闸下复成一门。同时也可诱敌深入,降悬门围堵、聚歼入城之敌。”
辟门蒺藜,护门障碍物,类后世拒马枪。
木蒺藜,小型木制蒺藜,文云“发掘出土的数量较多,其形状不一,制作均小巧精致,有的两端削锐尖;有的如两枚箭簇相联;有的十字形四尖,中心穿孔,数枚可穿插成长串……这些小型的个体蒺藜,零星地撒置鄣隧的门户、路径附近,用来刺伤敌方人马”。
关门墼、橐门墼,有紧急情况时用以封门的土坯。
狗,用以警戒的警犬。狗笼(狗藏),警犬窝。
坞户上下级、坞户上下合,或为加固坞门的装置。
户关、戊、籥,用以紧闭固锁门户的门闩、钥匙之类器械用具。
椎、木椎、短椎,“有别于长椎……它约是短柄的揵关扃户用的敲击工具”。
椄楪,“概为门户两侧附件,用以交接加固门户,属于木梁柱一类”。
十为戍务、维修工具类。
十一为杂用类。
列举有药咸(药函)、橐、药臼等盛装及加工药品用具。又记匾书(传榜书、大扁)、两行、札、书绳等书写材料、文具等。
十二为其他。
列举较少见的偃户、椓直、杆辟、木柝、桷、钩、胶、脂等用具或物品。
总之,初文关于守御器的论述涉及面较宽泛,又多见出土实物的介绍,对深入研究者非常有益。
九简牍文书所反映的烽火与烽具
传世古籍虽曾谈及上古烽火,但未做具体描述,而汉简对烽火及烽具的记载具体入微,极大地补充了史籍所缺,研究者不乏人,可谓硕果累累。
劳榦《居延汉简考证之部》一书于烽火阐述甚详,多有超越《流沙坠简》者,关于烽具中用做传递信号者有四:
一曰表,或作烽,以缯布为之,色赤与白。二曰烟。三曰苣火。四曰积薪。
云:“其所举之时,则积薪日夜兼用,表与烟用于昼,而苣火用于夜也。”此处劳榦仍将烽与表视为一物,但与罗、王不同的是确认烽为不燃之物。[※注]
陈梦家先生对烽火制度始有全面的论述,《汉代烽燧制度》一文从六个方面考证,包括:
一为烽台的建筑。
二为烽火记录。
三为烽具。
四为烽火品。
五为烽隧的设置。
六为烽隧的职责。
关于烽台的建筑,据简文所见,阐述烽台基座、烽台主体,又阐述烽台上建有候楼,台下筑有坞墙,附有坞陛,坞墙内有空地及屋舍等。详言及“堠楼即台旁以栈木伸出,上铺木板的木橹,三面围板,夏日有覆盖”。
关于烽具,陈文列举烽、表、烽竿、烽承索、烽索、鹿卢、灶、鼓、柝、出火具、薪苣等。文中还专门描述烽架的结构,包括(1)直立的烽柱(即烽竿),(2)可以上下举的横木,(3)横木一端的兜零(即烽)或表,(4)横木上所系用以上下举的烽索,(5)起落烽索的鹿卢。用于烽火的燃料有三类:(1)薪类,有蒲薪、木薪等;(2)苇类,用以制苣;(3)畜粪类,有马矢、干马矢、干牛马矢等。
关于烽火品,据居延及敦煌汉简所见,阐述汉代三烽三苣之制。又将汉代《烽火品》与唐代兵部《烽式》作了比较。
关于烽燧的设置,主要阐述烽与燧的形制与作用。文中肯定王国维关于“表是不燃之烽,是很敏锐的推测”,但陈文没有把二者混同为一物,认为“汉代白日所用警备信号除积薪外有(1)不燃的烽,(2)不燃的表,(3)烽所放的烟,(4)灶所放的烟。其中(1)、(3)是不能肯定的”。此说(1)值得肯定,但(3)应否定。
关于烽燧的职责,阐述了(1)烽第,(2)职责,(3)督烽。其中烽燧吏卒的职责有三:(1)谨候望,即窥视塞外敌情动静;(2)通烽火,即举和烽火;(3)惊戒便兵,即对入寇及盗贼作防御与应付。[※注]
以上均为利用旧敦煌汉简及旧居延汉简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新居延汉简及敦煌马圈湾汉简公布之后,关于烽火制度的研究遂更深入展开。其中吴礽骧《汉代烽火制度探索》、初师宾《居延烽火考述——兼论古代烽号的演变》二文之阐述较为全面,初文尤详尽。初文从三个角度考证:
一是《居延汉简烽火文书分类概述》。此类文书包括:(1)督行烽火的诏檄类——“督烽”、“报烽”书。(2)烽火戍务记录簿类——“烽火出入时”、“出入界课”等。(3)烽火司法文书类——烽火“举”、“劾状”、“推辟案”等。(4)烽火律令章程类——“烽火品约”等。其归纳云:“我们依事类和文书性质,试把居延简关于烽火的文书分成四个类别,再据书名、书式、文牍程式,拟定:督烽(诏书、檄文)、报烽书、烽火出入时、出入界课、烽火举书、劾状、推辟书、烽火品约、烽火设施程式等几种文书,并概述诸书的形成、特征、作用和对研究工作的意义。”对与烽火有关的各类文书的界定,为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
二是《汉代的烽火信号》。包括:(1)烽火信号概说,主要是述说旧说之异同及纠正曾有的误解。(2)汉代烽号分类考述,详见下文。
三是《边塞烽火的运用和传递》。包括:(1)烽品的烽号与烽号组合。(2)发现敌情与发出警报。(3)烽火的方向、起止、受付。(4)烽火的速度与燧次。(5)通府、传言、平安火、内保制度。(6)出界与塞次。
关于汉代烽火信号,初文分之为五大类,后附鼓号:
第二大类为表类,列举有大表、小表、坞上表、地表。又举几种用途明确而性质特殊的表,如亡人赤表、兰入表、诟表等(按:表呈平面形,如旗帜,与带框架之立体状烽极容易区别)。
第三大类为烟,列举发烟装置之灶、栊灶、烟灶。云“汉简举烟必曰举堠上、亭上烟,明证出烟处在堠顶”。
第四大类为苣火类,列举大苣、程苣、四尺苣、小苣等。又举较特殊者如离合苣火、居延苣火、诟火等。云:“苣火在堠上燃举,每次最多三火。”
第五大类为积薪类,包括大、小积薪二种。云:“每隧装备量,大、小积薪似呈三∶三或四∶四的比例。”指出“积薪发号,每次最多燃三堆,一般由戍卒持火种出坞前往点燃”。而特殊者为火箭发火法。
此外,鼓亦作为烽火信号使用。
再者阐述发现敌情与发出警报的手段:从组织机构谈起,再述侦察设施之天田、柃柱、悬索,堠顶之候望,始发烽及传烽情形。
还述烽火传递的速度与燧次。初文据简例推算,汉代烽火每时行百里,昼夜约达一千八百汉里(按:实际当为昼夜行一千六百汉里)。“燧次”指对传递烽火负有责任的烽隧编次。
关于汉代烽火制度的研究能获得较大的突破,当得益于新资料的发现,尤其居延新简中此类材料更丰富,仅举一例便可明白,如:
此为居延都尉范围内所用烽火信号的规定,具法律效力,从中便可看出在某个时期居延地区烽火信号的组合与传递方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吴礽骧先生据上引品约又综合其他资料,认为汉代烽火品约通常将敌情分为五品:
第一品,虏十人以下在塞外者。
第二品,虏十人以上在塞外,或一人以上、五百人以下入塞者。
第三品,虏一千人以上入塞,或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攻亭鄣者。
第四品,虏一千人以上攻亭鄣者。
第五品,虏守亭鄣者。
与上述五品相对应,吴文认为汉代的烽火信号亦分五级:
第一级,昼举一烽,夜举一苣火,毋燔薪。
第二级,昼举二烽,夜举二苣火,燔一积薪。
第三级,昼举三烽,夜举三苣火,燔二积薪。
第四级,昼举三烽,夜举三苣火,燔三积薪。
第五级,昼举亭上烽,夜举离合苣火。
文云:“亭上烽与离合苣火,为紧急情况下的特殊信号。除此,部都尉府据敌人入寇所至的具体部位,规定补充信号。”[※注]常规品外,吴文列举之特殊规定有:
第一,敌人入塞,各亭隧除按品约发出烽火信号外,候、尉吏应将敌人的人数和到达部位,立即以檄报告都尉府。
第二,敌人入塞,如遇大风及降雨,不能施放烽火者,“亟传檄告,人走马驰”报告都尉府,并通告邻近亭隧。
第三,若亭隧相距过远,邻近亭隧难以发现烽火信号者,士吏、候长等应派人通报次亭举烽燔薪。
第四,敌人入攻亭鄣,不得下燔积薪者,次亭应代为按品约举烽燔薪,并逐隧应和。
第五,敌人退出塞后,应即下烽止烟火,如次亭未下烽止烟火,人走传相告;但都尉出追未还,不得下烽。
第六,亭隧若误举烽火,除“亟下烽灭火”外,候、尉吏应“以檄驰言府”,报告误举烽火的原因。
第七,边塞县与屯田官吏,应随时注意烽火信号,一旦发现警报,立即通知部界中官民,驱逐田牧畜产,准备战斗或转移(此类情形初师宾文称为“内保”者)。
十简牍文书所反映的汉代关津与传置
关津与传置是秦汉交通体系的重要设施。关是设于分界线(国界、区域界)上的门卡,津是渡口,具有检查站的功能。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二年律令》中有大量涉及关津出入的条款,而居延、敦煌汉简中亦有许多与关津有关的具体内容,皆为研究关津制度的第一手资料。
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一文对汉代关津的大体情况作了论述。[※注]
先述设施与职能。认为关津有一定的建筑形式,今见经科学发掘者如肩水金关遗址等,主体为两边设有楼橹的关门,关门两侧为延伸之塞墙,配套设施有坞、方堡、烽火台等。关门内外布设着尖桩虎落,坞内有房屋、马厩遗址。至今未见河津(渡口)遗址。再者设管理机构及驻防人员:通常隶属于军事治安部门,如卅井悬索关归居延都尉管辖,肩水金关归肩水都尉管辖。小关设关啬夫及关佐。汉武帝西拓,设玉门关与阳关为丝路咽喉,重要性不言而喻,故其行政级别及人员规模大于一般关津。西汉初,武关、函谷关、临晋关、扞关、郧关对确保关中的安全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故张家山汉简屡屡提及。关津在军事防御、控制人员流通、查禁违禁物资、缉拿罪犯等方面起很大作用。
二述通关手续。常见通关证件有传、符、致、檄等,不同的人持用的证件不尽相同。高级官员及使者出行尚用节。传分因公与因私两种,申请手续不尽相同。公务用传通常由县级以上机构颁发,传上署有持传人享受待遇的说明,职务与爵级不同则待遇也不同。关门遗址往往留存许多过关人员的名单,这些名单中有些可能是“致”的附件,而更多的是对过关人员的登记记录。
杨建《西汉初期津关制度研究》一书对西汉初年的关津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论述,[※注]后附张家山汉简《津关令简释》。除绪言简述津关令、津关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外,全书共分七章:
关于《津关构成及其管理》述津关之结构、基本功能、官员设置、权属等,包括:(一)关塞防御构成:首先论述塞与津关的概念与彼此之间的关系,指出“津、关、塞均设在山川要冲,用于阻隔出入,控制交通往来。”关塞筑有防御工事,如垣,指墙、土墙;格,或作“落”,指篱笆;堑,指深沟、壕沟;封,即土堆,用以分界;刊,斫木削尖以为界限。此外尚有“竹落”、“虎落”等。防御之常规勤务有候望放哨、服迹等。(二)津关管理:先对《津关令》涉及津关设置之“廿三”号令中容易产生歧义的“备塞都尉”、“河北县”、“夹溪河”、“漕”等作了解释,如指出“河北”不是专有名词,而是表示方位“在河之北”;“夹溪河”指支流注入黄河处。关于津关权属,认为津关设置之初,是以军事防卫为首要功能,故当隶属于军事系统。就军事体系而言,主要由都尉、关都尉管辖;从民政角度而言,内地津关诸事务,似乎与内史有关。关于津关内部的职官设置,见关令、关啬夫、关佐、官属、军吏卒、关吏、津渡职官之“津吏”“船嗇夫”等,分文职与武职两套系统。
关于《人员出入》,探讨汉初人员出入关情况与政策,包括:(一)吏民出入关中:述出入关津的人员主要有1.官吏归休,即官员回乡探亲之类,沿途可享受“传食”待遇;2.行旅出入;3.一般吏民出入,包括在关中从事劳役的人员;4.“不幸死者”归葬,指因战争捐躯、因公殉职或行徭役而不幸身亡者,有专门的官员负责用传车督运回乡。(二)迁徙与流民:迁徙指政府有组织地进行大规模的居民迁徙活动,被徙者为豪民、豪杰、不轨之民、诸侯强族、豪杰名家、奸猾吏民、豪侠等,大体指流国地区的旧贵族、皇族支庶、世家大族和富商大贾。流民是脱离户籍的人口,汉初禁止流民入关,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持关中地区的稳定和安全。(三)盗贼与诸侯人:汉初设置关津的最大作用是保障关中安全,因此查禁盗贼、群盗出入是其中重要内容;又汉初诸侯王国享有相当大实权,拥有军队与官署,因此津关对防范来自诸侯国的犯罪亦起很大作用。
关于《津关制度与汉初政治》,从探讨汉初郡国并行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演变入手,揭示汉初津关制度确立的目的及其演变,包括:(一)汉初加强皇权的努力:述汉初的置郡与封国,总结秦失帝业的教训,依俗分治而缓解文化冲突的策略;(二)强化皇权与“关中政策”:述巩固皇权的措施,对诸侯王的防范,立法与推行“关中政策”;(三)津关制度的形成与演变:述关中政策的重要部分包括“津关制度”,认为“在一定意义上,《津关令》中有关人员出入、禁物出入及马匹出入关中等令条所防范的主要内容多可归结为保障关中的安全和防止关中资源的流失,可视为关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津关制度的确立旨在强化、巩固关中力量,防范山东诸侯王国的潜在威胁。又津关制度依形势的变化而调整。
关于具体关塞的研究,讨论较多的是对玉门关位置的指认。史籍中有关玉门关的记载多歧异,而自敦煌发现汉简及纸质文书后,似乎找到了突破点,研究者渐多,择其要如下:
法国汉学家沙畹根据小方盘城遗址出土汉简及《史记·大宛列传》的记载,主张汉武帝太初以前的玉门关位于敦煌以东,太初以后才迁至敦煌西北。王国维赞同此说,《流沙坠简·序》详述西迁之前的玉门关在汉酒泉郡之玉门县,其主要依据是《史记·大宛列传》的记载,而西迁后的玉门关位于汉龙乐县西北之小方盘城遗址。[※注]劳榦、向达、夏鼐、陈梦家先生否定玉门关西迁说,皆认为玉门关设于小方盘城周围。试举陈梦家《玉门关与玉门县》一文的主要观点[※注]:
陈文首先归纳了否定西迁之三说,“甲、劳榦《两关遗址考》以为旧玉门关在今赤金峡,汉代冥安县(今玉门县附近)之东。太初二年以后西迁至敦煌西北。乙、向达《两关杂考》以为‘汉代玉门关自始置以至终汉之世俱在敦煌’,太初二年自西迁至敦煌之东说是不可据的;但他又以为‘使使遮玉门关’之玉门指玉门县(赤金)而言。丙、夏鼐《新获之敦煌汉简》根据在敦十四新获‘酒泉玉门都尉’一简,‘知其他于敦煌未置郡以前……玉门关即已在敦煌西之小方盘城’;‘敦煌建郡当在太初二年以前亦已必在敦煌之西’。”文中引大量史籍如《续汉书·郡国志》、《括地志》、《元和郡县志》、两《唐书·地理志》、《太平寰宇记》、《舆地志》等证汉玉门关在汉龙勒县,即今敦煌市西北。
陈文区别了西汉以来称为玉门与玉门关的四个地点,包括1.汉玉门都尉和玉门关;2.汉玉门县;3.隋唐玉门关;4.今玉门县。所云今玉门县设于清初,位于隋唐玉门县之东,汉玉门县之西。认为四者不能混同看待。
何双全《论西汉敦煌玉门关的三次变迁》依据出土汉简资料(主要为小方盘城、T6b、T5和马圈湾遗址出土汉简),指出玉门关并非长期固定于一处,而是历经三次变迁。[※注]其初步结论为:
2.自武帝至王莽,凡130年间,随着政治、经济、军事的变化和自然条件的改变,玉门关并非死守一地,而是曾有三次变迁,所以应有三个遗址。
3.据汉简反映的史料,其变迁时序和地点是:武帝至昭帝时,玉门关和玉门都尉同驻小方盘城。宣帝至哀帝时,分迁向西,与大煎都候官相依存,同驻T6b至T5一带。平帝至王莽时,又与大煎都候官一起东迁马圈湾。
4.玉门关有三处遗址。早期小方盘城,学术界早有公认,不应否定。晚期马圈湾,已经发掘,事实证明它就是王莽改制的产物,应以认定。而中期,曾经起重大作用,最辉煌时期的关址,我们至今尚未找到。它的位置是与大煎都候官相邻近的,所以T6b、T5一带是寻找中期玉门关遗址的重要地区。
关门通常应有像肩水金关那样的门楼建筑,何况玉门关是个大关。关于马圈湾未见关门建筑的现象,作者则解释云:“从种种迹象看,玉门关东迁至此后,因动乱、经济困难,与西域关系恶化、出入关者较少等原因,并没有专门兴建想象中的玉门关,而是扩建马圈湾,使其充当关口的角色而已。”可备一说。
可见,关于玉门关的讨论远未结束,还有许多问题尚待深入研究。
传置是中国古代交通路线上专事传递邮件、接待过往人员的设施与管理机构,史籍记载不甚多,而出土简牍中却屡见,有的从中尚可看出交通路线的走向,例如:
长安至茂陵七十里月氏至乌氏五十里
好止至义置七十五里平林置至高平八十里
媪围至居延置九十里删丹至日勒八十七里
小张掖去姑臧六十七里昭武去祁连置六十二里府下
姑臧去显美七十五里祁连置去表是七十里
玉门去沙头九十九里
沙头去乾齐八十五里
乾齐去渊泉五十八里
右酒泉郡县置十一,六百九十四里。(《悬泉》Ⅱ90DXT0214①:130)
关于上述驿置,吴礽骧先生曾结合考古发现对甘肃河西段部分详做考证,[※注]主旨乃讨论汉代河西驿道走向及沿线古城的方位。自东而西分别为:
令居。推测令居故址在今永登县城,而汉永登亭古址疑位于今永登大同乡。
仓松。《汉书·地理志》作“苍松”,推测方位在今古浪河上游的黑松驿。
媪围。今甘肃景泰县卢阳镇吊沟村村后有两座南、北并列的古城,其中北城当为汉代媪围县遗址。
居延置。认为居延置当在今景泰县西北之昌林山南,是汉媪围县所属驿置。
小张掖,即武威郡属的张掖县,其方位当在黄羊河东岸,今武威市七里乡七里堡一带,遗址已无存。
姑臧,武威郡治。关于其地望有两种推测:一认为姑臧城即匈奴所筑盖臧城,位于今武威市西北2公里金羊乡赵家磨村南,小沙河与四坝河汇流处三角洲上的“锁阳城遗址”,但吴先生以为此处仅为晋代贵族墓地遗址;二认为姑臧位于今武威市城内,吴先生力主此说。
以上为汉武威郡所设驿置。
显美。其方位当在谷水水系(今石羊河水系)之一的横水(今西营河)西岸,今武威市丰乐镇一带,遗址已无存。
番和。其县治或在今永昌县西10公里的焦家庄至水磨关一带。此地有一名“西寨古城”的遗址,地望符合汉番和城所在,但性制不似汉城,或已经后人改建。
日勒。汉日勒城当在今山丹县城西南,山丹河西南岸,正位于汉塞与弱水交会处形成的夹角内,城北地当今龙首山红寺沟口,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删丹。其方位当在今山丹县李桥乡一带。
钧著置。钧著,或名“钧耆”,其方位当在弱水南岸、今山丹县东乐乡一带。
屋兰。方位当在今张掖市碱滩乡古城村,其遗址位于弱水南岸,东北距今龙首山主峰东大山烟洞口15公里。
昭武。其方位当在今临泽县鸭暖乡昭武村一带。今昭武村西南2公里有一座“半个城”遗址,地望与汉昭武县相当,但未能最后确定。
祁连置。其方位当在今临泽县蓼泉乡双泉堡一带。
关于传置自身的研究,最重要的资料当数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简牍,可惜这批资料未悉数公布,只见零星发表。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一书[※注]涉及该批简的资料最多,研究之广度甚宽,亦有一定深度。其中直接涉及传置研究的主要是第一章《悬泉汉简与悬泉置》,分三节:
关于《敦煌悬泉置遗址》,述悬泉置的位置、发现与发掘、出土遗物:
悬泉置遗址位于甘肃河西走廊瓜州与敦煌两县市交界处瓜敦公路南侧1.5公里的戈壁滩上,地当丝路要冲,所在地清人称之“贰师庙”,今人谓之“吊吊水”、“甜水井”;东距瓜州县城60公里,西距敦煌市区64公里;座当北纬95°20′,东经40°20′;今属敦煌市五墩乡,是迄今我国发现的保存最完整、出土文物最多的一处汉魏驿置机构。
1987年敦煌市博物馆首先发现悬泉置遗址,1990—1992年由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进行发掘,共开探方141方,占地面积22500平方米,包括:1.坞院:为一50米×50米正方形院落,东北与西南角筑有正方形角楼,坞院内靠坞墙处筑有27间房屋。东门外南侧有房屋遗址5间,估计为门卫戍守住所。2.马厩:搭建于坞院南墙外,分东、西两部分。靠东凡两间,靠西为一大通间。厩内残留部分木桩,马粪土层厚达半米,其上有0.5米草木灰堆积。3.灰坑:遗址内有灰坑10余个,形状不一,无规律分布,或形成于东汉初。此外,坞院西墙外和东门口及北侧均有3区堆积。
出土遗物凡7万余件,可分为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文具及简纸文书四大类。生产工具主要为铁器,此外还有石磨。生活用具主要为竹木漆器、草编器、皮革和丝绸制品等。文具类主要为笔和纸。简纸文书类四种:1.简牍:出土两汉简牍凡3.5万余枚,其中有字者2.3万余枚。以木质为主,竹质极少。形制有简、牍、觚、两行、封检、削衣等。比较完整的册书有50余编,每册3至10余枚不等。简牍内容可分为诏书、律令、科品、檄记、爰书、簿籍、符传、历谱、术数、医方及一些古书残篇。2.帛书:凡10件,皆为私人信件。3.纸文书:凡10件,其中汉代9件、晋代1件。4.墙壁题记:原书于墙壁,后坍塌成碎块,经复原,长222厘米、宽48厘米,用黑宽线勾出边框,中间用红色分栏,共101行。此外,还出土封泥、印章、钱币、车马器残件、带钩及大麦、粟、糜、豆、苜蓿、大蒜、核桃、胡桃、杏核等农作物和马、牛、羊、鸡、狗、兔、骆驼等骨骼。
该书第三章《河西地理略考》亦谈及驿置里程,列举诸说地望并择优取一说或重做考证,与吴礽骧说不尽相同:
姑臧。列武威城东北二里说、武威城西北二里锁阳城说,主张姑臧旧址在今武威城内。
张掖。列武威城南二百里说、武威市张义堡说、武威县北洪祥滩说,主张张掖旧址在今武威市南谢河乡武家寨子一带。
鸾鸟。列武威城西北说、永昌西南说,主张鸾鸟旧址武威以南说,具体位置在今武威南谢河乡武家寨子南六十汉里处。
苍松。列天祝安远镇说、古浪县西说,主前一说。
显美。列武威以西永昌以东说、武威西北丰乐堡说,主后一说。
氐池。列今张掖以东说、今删丹西南说、今民乐县城说,皆较粗略。又举李並成今民乐李寨乡菊花地说。郝、张二氏考证以为氐池当在今张掖市东南郊梁家墩之地。
昭武。赞同李並成昭武位于今临泽县鸭暖乡昭武村一带说。
祁连置与表是。赞同吴礽骧祁连置在今临泽县蓼泉乡双泉堡一带说。述汉表是县城曾因地震有过搬迁:光和三年(180年)地震前汉表是城在高台县黑泉乡安定村一带,位于东经99°41′,北纬39°27′;光和三年地震后迁至今高台县骆驼城。
十一简牍文书所反映的秦汉会计与管理
中国古代的“会计”包括今天意义的会计与统计。秦汉简牍中存在大量的账簿与名册,具体入微,这些都是古籍很少反映的内容,对研究当时的会计、统计制度及人事与经济管理都是极好的资料。较全面利用此类资料者,首推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一书[※注],书中引用了大量的出土文献,而其中第四章《秦汉时代的会计》与简牍之结合最紧密,凡三节,仅述其中涉及简牍的内容。
关于《秦代的会计》,述秦代会计的制度与方法,包括:
1.财计组织与制度。关于财计组织,述及睡虎地秦简揭示郡之“府”、“曹”尚设有“少内”专门主管财物收支,而县一级还有直属朝廷的“都官”对驻在县进行就地监察。关于财计制度,指出睡虎地秦简中保存当时经济法规的诸多内容,如对会计的要求包括正确处理经济收支事项,做到账、实相符;要求会计人员廉洁奉公,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会计籍书的记载应当无误,因错误而造成损失须赔偿并受惩罚;会计计算须准确,造成差错,则按规定限额处理。经济责任交接方面的法规规定实行分级审核的移交制度,对处理权限与处理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有关财务损失、损耗处理的法规,能区别责任性事故与非责任性事故,前者从重,后者从轻;关于财物出入的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出入手续,对一些财物的支出规定开支标准或限定领用数额,明确责任。
3.秦代民间会计发展情形之一斑。述秦之市场已有可能按官方意志结合起来的商业组织“列”,商人们已摆脱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基本上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逐日登记销售收入,以便官方籍之收税。
关于《西汉时代的会计》,述西汉时期的会计制度与方法,包括:
关于《东汉时期的会计》,述东汉的财官、财制及会计方法,包括:
1.财官与财制。述东汉的财计组织设置及财计制度与西汉同。
2.会计方法。述东汉时代的会计设置也与西汉基本一致,有所发展,举居延汉简所见“永元器物簿”,证当时人在会计核算中已经能分别“上期结余”、“本期收入”、“本期付出”及“本期结余”四大经济项目,它与唐宋时期“四柱结算法”的创立当有着历史渊源关系。“永元器物簿”的构成既反映财物的静态,也反映财物的动态。东汉官厅会计记录方法,依然是以入出作为会计记录符号的单式记录法。随着统治者对赋税征收的加强,东汉经济簿书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张。
关于《两汉时代的财计理论》,述司马迁、桑弘羊、王莽等涉及财计方面的论说,皆引用传世古籍所见资料,未涉及简帛。
关于记账与结算法。述简牍所见账簿有一定的格式,使用统一的会计记录符号。列举了支出账、收入账、入出综合账、序时流水账的一般格式与要素。指出当时最基本的会计记录符号为“出”与“入”二字。“出”表示付出,“入”表示收入。“出”与“入”正是一对相对动词,表明相反的意义。与“入”相搭配的常是“受”字,“入”在账簿中指收入钱、粮、物等,居主要位置,而“受”指所收钱、粮、物受自何处何人,居从属位置,是对前者的说明。入出账中仅出现“受”字时,则此字兼具收、受二字的作用。账簿中凡属承受前期余数时亦常用“受”字作动词。与“出”相搭配的动词较多,往往是依据付出物的不同属性而定。出钱账中,“出”字与“给”、“付”、“赋”搭配;出粮草则与“以食”搭配,文末多注明平均食量。
简牍时代的结算是根据本期收入、支出和结余三者间,通过“入-出=余”的公式进行的,通常称之为“三柱式结算法”。(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第213页)对上期结余数,简牍所见大多作为本期收入立账,《永元器物簿》中,已在同一账面上区分了上期结余,说明东汉时已有了“四柱结算”的萌芽。当时在会计核算中实物量度与货币量度两者兼用。钱出入簿以货币量度,而实物出入簿则多以实物量度。至汉代,货币流通量比较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情形不断增多。简牍所见使用货币为计量单位时通常只写数词而不书量词,这是由于当时的货币是法定统一的。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如新莽时期币制混乱时,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往往还在数词前署写货币品种、名称并加量词。
关于经济凭证。简牍所见经济凭证形式繁多,常见者如:
1.具有经济凭证作用的官方律令文书,如官吏的俸禄、口粮都有规定的数额,这些数额都是由朝廷或级别较高的官府拟定,然后以一定的书面形式颁布。这些律令文书便成为有关当局据以发放俸禄或口粮的数额方面的书面依据,具有经济凭证的作用。当俸禄或口粮配给的数额发生变化时,必须颁布新的律令文书,与之相应的旧的律令文书随之失去经济凭证的作用。
2.券约是制约当事各方的经济凭证,曾广泛应用,体现了当时重信用、执凭证的风气。其中简牍债券分买券与卖券,契口相合。
名籍的分类设置往往与会计账簿的分类设置相对应:如吏奉赋名籍之类与赋钱出入簿、赋钱簿对应;廪名籍、食名籍之类与谷出入簿、月食簿对应;被兵名籍之类与被兵簿、全兵簿对应等。实际经济事务中,簿与籍二者相互依存。秦汉简牍所见经济凭证,大多数为自制凭证,一般都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直接填制的,也有少量外来凭证。
关于会计报告。述会计报告已处在文字叙述与报表相结合的阶段,有一定格式,可分为专项报告及综合报告。专项报告有呈报单一物品的,也有呈报同类多种物品的。综合报告的内容较复杂。典型的综合报告见《永元器物簿》,广义而言,定期上报之各种账簿(含呈文),皆可称为会计报告。而狭义的会计报告当经过累计与综合归纳、数额及项目皆较多的报告,如简牍及史籍常见之“集簿”。江苏连云港尹湾汉墓出土木牍,见各式“集簿”。
关于统计数列。按照某种规律排列的一列数,称作数列。秦汉统计中数列的应用非常广泛,它是按统计研究的目的设定的,在相同或相距不太长的年代,数列常常相类。
职官数列通常由高职向低职逐次排列,与《汉书·百官表》等史籍叙述职官的顺序同。“百石”、“斗食”、“佐史”乃秩级,同一秩级含若干职称,同秩级的不同职称,在数列中亦有一定之规,如汉简所见士吏与候长皆百石秩,在数列中士吏必居候长前。职官数列由低职向高职排列者较少见。
亲属数列:通常先直系,后旁系,再接辈分、年龄依次排列,其大致顺序为:父、母、妻(兄弟)、兄弟(妻)、子女。兄弟及子女二人以上者又按年龄由大至小排列。唯兄弟与妻的排列先后不固定,原因未详。
与此。“与此”所系数值为逐次累计数。此数与简牍常见表示合计的“最”、“凡”不同。“最”、“凡”是有关数值的一次性合计,而“与此”是逐次累计。
如故、如前、多前。“如故”、“如前”、“多前”乃指与前期数值的比较,犹今增长量,即报告期水平减去基期水平所得的差。“如故”、“如前”指与前期等量,“多前”乃指超过前期数值。
王利《西汉西北边郡官厅会计研究》一文[※注],以西北地区出土的简牍为依据,结合文献资料,对西汉西北边郡地区官厅会计技术作了探讨,除有针对性的正面论述外,尚注重对背景及存在问题的揭示。
首先阐述西汉会计技术发展的背景,包括:
2.西汉会计技术的数学基础。算筹的使用节省人力,提高了运算速度;数学著作之相继问世,解决了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
3.西汉政府十分重视会计人员。把“能书、会、计”作为对基层官吏的基本要求,重用有会计专长的大臣。
4.西北边郡基层防御体系中会计人员的设置。西北边郡基层防御体系中,候官、部两级设账,烽隧或不设账;候官、部是会计人员活动的最基本场所。
再述西汉西北边郡地区的账簿,包括:
1.账簿的形态:述两种形态,一为册式账簿,由多枚简牍编连而成,一简通常只记一笔经济业务,第一枚简一般为“封面”(标题);二为牍式账簿,用较宽的木牍书写,其特点为一块木牍上记多笔经济业务。
2.账簿的种类:按记录方法的不同,账簿大概可以分为分类账、序时账、专门账等主要账簿及各种辅助账。列举每类的各种账簿。指出:“上述种种对账簿的肯定并不能表明当时的账簿已经完全成熟了。相反,可以看出它带有很大的原始性。主要表现在账簿的种类繁多,但又各自独立。账簿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不能系统地反映某一经济单位的全部业务活动。”
三述会计凭证及存在的问题。认为会计凭证主要有三类,一为“券书”,二为具有经济凭证作用的官方文书,三为与经济收支有关的各种名籍。又阐述这些凭证的三种主要作用。不足之处包括:
1.账证不分。当时会计工作存在账证不分的现象,所见文书既是原始凭证又是账簿记录,具有双重身份。
2.原始凭证保管不善。主要表现在保管方式比较松散。
四述记账技术和结算方法及会计期间。包括:
2.结算方法。结算方法有“三柱式”与“四柱式”两种。“四柱式”结算法包括上期结余、本期收入合计、本期支出合计、本期实际节余四大要素。该文以较大篇幅举例阐述西汉已存在“四柱式”结算法,肯定地指出:“当时的会计人员对‘上期结余’的概念已有了很明确的认识,并在会计核算中广泛使用‘上期结余’这一要素。上期结余的广泛使用为‘四柱式’结算的出现在技术上铺平了道路……‘四柱式’结算法在西汉已经出现,而非出现在以后的朝代。”
五述会计报告。西汉时期的会计报告以文字叙述为主,但已表现出数据化的趋势。西北边郡地区的官厅会计除使用上计簿作会计报告外,还使用其他形式的会计报告,文中列述“四时簿”、“刺”、“应书”三种。
2.“刺”为官文书,形式多样,列举“食月别刺”、“折伤承车轴刺”,将此类“刺”暂称之为“会计报告刺”,认为所举简例之会计报告,“从语言表达到书写形式都已摆脱了文字叙述的形式”。
3.关于“应书”,赞同初世宾、张东辉说,认为“‘应书’中很大一部分是按上级要求提供的‘上计、核实兵备、财物开支’等方面的文书。因此,‘应书’的一部分也是会计报告”。
本节结论云:“西汉西北边郡地区的官方会计使用四种形式的会计报告,即上计簿、四时簿、‘会计报告刺’及一部分应书。前两者是定期的会计报告,后两者是不定期会计报告。在这四种会计报告中,只有‘会计报告刺’是完全意义上的会计报告,其他三种很大程度上只能说是兼有会计报告功能的文书。”
六述财物管理和财产清查。包括:
1.财物管理。设专门的管理人员;设备查账簿进行登记,以备核查;有严密的出入库手续及保管措施。
2.财产清查。对各项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确定其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会计方法,以保障账实相符,包括:对钱的清查及对实物的清查。对实物的清查采用永续盘存法(账面盘存法)及实地盘存法(实地逐一清点的方法),举实例说明财产清查是当时会计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
3.财物保管与清查的先进性。以简牍所见资料佐证当时会计工作中财物保管与财产清查两个环节已达到很高水平,而其他会计技术的发展则不及这两个环节快,表现出某种不平衡性。
七述查账和会计法规。查账是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会计法规是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直接与会计核算有关。
1.查账是对会计的一种行政管理性质的经济监督。简牍所见“拘校”为账与实物相核对的查账方法,“校计”是账与账相校。“校”是查账过程的总称,账实相对、账账相对亦可简称为“校”。查账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名籍、账簿。查账的形式主要有上级检查、下级送查和自查三种。
2.会计法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为会计工作专门制定的法律、制度。另一部分是国家针对有关机构的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规。这些法规为会计工作提供了具体标准和依据。简牍所见,对现金的管理有《钱律》、《金布律》,涉及从流通、收取到保管的若干规定;对非货币财产的管理见《效律》、《金布律》、《赐律》,涉及财产的保管及针对损坏、丢失国有财产的处罚。
该文结论总结了西北边郡官厅会计技术五个方面的成就,包括:“一、账簿设置,种类繁多,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种类繁多的账簿涵盖了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使这些性质不同的经济业务能在不同的账簿中得到反映。二、总账、明细账关系的萌芽。西汉时期的账簿是相互独立的。总账和明细账的萌芽虽然表现在记账方法上,但这种方法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总与详’之间关系的思考,为以后账簿间纵向联系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三、记账格式化和记账符号的运用。记账格式化和记账符号的运用是中式会计摆脱文字叙述的开始。它使中式簿记更进一步专业化。四、‘四柱式’结算法的出现。‘四柱式’结算法是会计分期和连续核算的基础,至今仍在使用,只是叫法不同而已。五、会计报告进入数据组合式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