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1、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重点难点提示】在了解秦法律形式的基础上,重点掌握秦专制集权统治在法律上的具体现,以及云梦秦简的主要内容。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是由战国后期的诸侯国秦国发展而来统一的大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集权制王朝。秦乃颛臾后裔,被舜赐赢姓。周朝时秦襄公因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封为诸侯。经过自秦穆公至秦王政历代君王的努力,秦国最终从春秋战国的血腥争霸中冲杀出来,建立了大一统的王朝。秦统一六国后,又北击匈奴,南下百越,其疆域东起辽东,西至玉门关、陇西,北抵长城,南达越南北部及中部一带,面积超过500万平方公里,基本奠定了后世中国的版图。在政治上,秦,改周朝的分封制为

2、郡县制,首次确立中央王朝和皇帝的绝对权威,并设置了与之配套的三公九卿制的中央官僚机构。在经济上,秦实行土地私有制,使社会进入地主农民模式的阶级社会。其统一度量衡、货币、车轨、文字等,则使中国在文化上首次实现真正的大一统。另外,秦所创的法律也一直沿用到唐代才有较大的变动。总体而言,秦代虽短,对中国却是影响巨大。秦因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并进行多次大规模战争、修筑万里长城与阿房宫等大型工程的原因,对人民征敛过重,加之过于严酷的法律,对知识分子的打击,使人民“苦秦久矣”,最终引发大规模农民起义,加上原六国贵族的响应,二世而亡。,秦朝地图,第一节统一后的秦代法制一、立法指导思想引例

3、坑儒案坑儒案发生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据史载,秦始皇晚年曾多次派方士寻求仙药,以求长生不老。方士卢生等积极响应,因而很受宠幸。后因长期求药未得,恐被处死,就私下议论秦始皇专横,非议寻仙药之事。秦始皇闻讯大怒,下令以妖言惑众之罪名追捕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最后460余名儒生全部被处以死刑活埋。,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第二层

4、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史记李斯列传说:“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在“法令由一统”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颁布了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的法令,结束了“田畴异亩,车途异轨”、“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混乱状况。在“法令由一统”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规定“命为制,令为诏”法就成了他的命和令的代名词,“朕言即法”,“言出法随”。“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同时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二)事皆决于法先秦法家认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律因为具有赏功罚罪、定分止争、统一人民言行的

5、作用,所以法家提出要“明法”、“任法”,即要有法可依。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除沿用统一之前的各项制度外,又制定和完善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这是秦朝在封建法制建设上作出的重大贡献。,(三)以刑杀为威先秦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秦朝统治者把法家的这一思想发展到极端,将“以刑杀为威”作为其统治思想。这一思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不动就会触犯刑条;二是严刑重罚,残酷、野蛮的刑罚随时随处可见。汉书刑法志说:秦始皇“

6、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指律令判状),昼断狱,夜理书”,“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民悉“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指犯罪之人)半道,断狱岁(指每年)以千万数。”可见,这是“以刑杀为威”之失。,二、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一)立法活动秦的立法活动应从战国时期的秦国开始,那时的立法奠定了秦朝法律的雏形。战国时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这是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随后在献公时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秦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封建法律令。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当时的情况加以补充和修改,制定秦

7、律,这是我国改法为律的开端。秦昭襄王时,秦国封建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封建法令,同时根据封建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秦统一六国之前,秦国封建法律已经比较详备。,秦统一六国建立秦朝后,秦始皇为了加强和巩固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制国家,改变了战国时“律令异法”的局面,统一法律,同时又陆续制定了很多新的法律令,进一步丰富了秦律的内容。我们现在可以通过云梦秦简了解秦律的内容。,(二)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这是建国以后第一次发现秦简。这些秦简大部分记载秦朝的法律和公文,为我们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第

8、一手的资料。经过专家们的整理,这些竹简收进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简称为“云梦秦简”。据考证,十一号墓主叫“喜”。他生前担任过县的令史,即县令属下的小吏,参与过“治狱”。秦朝当时要求官吏要熟悉法律,所以这些竹简可能就是墓主人生前根据工作需要而对部分秦律和法律文书做的抄录。,云梦秦简共1155枚,其中主要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1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共十八种201枚。田律,关于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厩苑律,关于畜牧、饲养牛马的法律,以及禁

9、苑林囿的法律。仓律,关于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金布律,关于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工律,关于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秦朝手工业均由官府组织,其生产规程、标准、质量以法律确定。均工,关于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均工,调度工匠的法律规定。工人程,关于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人程,即员程。员,指数量;程,指定额。徭律,关于徭役征发的法律。司空(律),司空是掌管工程和刑徒的官吏,司空律就是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军爵律,关于军功爵的法律。置吏律,关于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效(律),关于核验官府物资财务的法律。核验官府财务也就是考核有关官吏的业绩和

10、工作效率。摘录效律的一部分。传食律,关于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行书,关于公文传递的法律,规定公文传送的时限和要求。内史杂,内史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的官员;杂者,有关的各种法律。尉杂,尉,指廷尉,秦中央最高司法官员,此律是有关廷尉职责的法律。属邦(律),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其邦国的官府机构。,2、效律出土有60枚竹简。详细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的有关制度。律中对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此律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效律中的一部分内容被收录在秦律十八种里。3、秦律杂抄共28枚竹简,是墓主喜生前摘录的十一种律文。其中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律、

11、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4、法律答问211枚竹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做的解释。法律答问在秦朝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存在,相当于后世的法律解释。5、封诊式98枚竹简。式,作为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规定文书程式和审判程序。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三、法律形式(一)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战国时期秦国最早有盗、贼、囚、捕、杂、具六律。后来秦朝又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律令,如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里所提到的律名。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

12、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二)令说文解字解释令为“发号也”。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即“言出法随”,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从史书和秦简来看,“制”更多地用于皇帝对某件事的批定,如“制曰:可。”而“令”则通常用在颁布一项具体的法律,如焚书令。至于律与令的区别,在秦朝不像汉朝以后那样明确,而是常常通用,如秦简中有田令、田律。而且秦简中多次出现“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法律令已布”等说法。,(三)式说文解字解释式为“法也”,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在秦。在秦朝,式指的

13、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规定了诉讼程序、审判程序、如何写法律文书和勘验调查笔录等。,(四)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商鞅曾强调:“圣人之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法律答问是一种司法解释,为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条文提供统一的解释。商鞅变法以来,以吏为师,法律答问不是私人的法律行为,而是由国君和官吏进行的解释,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在判案时使用。秦的法律答问类似后世的律疏。(五)法律文告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告示,但其效力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

14、辖的地区范围内。如秦简语书即是。,(六)廷行事广雅。释诂:“廷,平也。”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已行的成例。秦朝以“律”为基本形式,断案以律为依据,但法律答问里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当律无明文规定时,则以“廷行事”来比附类推。以律为主,以判例为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七)程、课秦朝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云梦秦简中有工人程,规定产品定额、产品数量与质量。云梦秦简中有牛羊课,是关于牛羊畜养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秦朝的法律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整体结构不规整、效力不分明,尚没有系统化。,二、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规1、定

15、罪量刑的原则从秦简来看,秦律有了刑法中定罪量刑原则的内容。比如考虑犯罪者的年龄、有无犯罪意识、是否故意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应受到惩罚,应该受到何种惩罚等。1责任年龄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秦规定,身高不到六尺,不负刑事责任。秦简法律答问里有一个案例:“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法律答问还记载一个案例:“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在古时,一般认为男子十五岁身高即六尺。秦朝规定十五岁就为成年人。编年纪记载,“喜”满十五岁就开始给

16、公家服徭役了,也就意味着成年了。所以,秦以身高六尺作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标准。,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所以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法律答问记载:“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又“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对比这两个案例可知,秦律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量刑。,3区分故意与过分在现代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主观要件,二者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有区别的。西周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是不同的,秦朝继承了西周这一原则。秦律将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为“不端”。秦

18、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可见,秦朝五人以上才属于共同犯罪,对共犯要加重处罚。,6自首减刑在秦朝,自首叫“自出”或“自告”。秦律规定,自首减轻处罚。秦简法律答问:“把其假(携带所借之物)以亡(逃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捕获),坐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由此可见,“自出”和“其得”在秦律中的处刑是不同的,“自出”处刑轻,“其得”处刑重。法律答问还有一处记载:“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剔除胡须)为隶臣(为奴),或日赀二甲。”自首是我国刑法独有的制度,秦朝统治者已经认识到自首的意义,在司法实践

19、中实施自首制度。,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了诬告反坐制度,即如果诬告他人,则处以诬告之罪。秦律将诬告称“诬人”,构成诬人的条件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控告他人有罪或罪重。而秦律将不是出于故意而是过失控告他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的行为,叫做“告不审。”秦简法律答问:“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何论当黥。”又“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曰甲盗牛,问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加赃。”,2、罪名1不敬皇帝罪根据“皇帝制度”的规定,如果对皇帝本人不恭顺和对其命令有所怠慢,就是不敬皇帝,就要受到处罚。秦简秦律杂抄有:“听命书不避席立,赀二甲,废。”2危害皇权罪在秦朝,禁止人们诽谤皇帝和专制政权,

20、不允许百姓聚众议论国事,否则就要重罚。史记高祖本纪对此有记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关中父老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始皇三十六年,发生了一起“东郡陨石案”。一块陨石落在东郡(河南濮阳县东南)。“黔首或刻其石上,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收石旁居人诛之。”此案说明秦朝处罚言论思想犯罪,对诽谤与谣言罪处以族刑,并实行连坐。,3以古非今罪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以古非今罪的出现与秦朝实行分封制还是郡县制的论争有关,并导致了“焚书”事件。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4妄言罪所谓“妄言”,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21、。据史记项羽本纪记载:有一次,“秦始皇游会稽,渡浙江,(项)梁与(项)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之也。梁掩其口日:毋妄言,族矣!”。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5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此罪出现在秦二世时期。史记叔孙通列传记载:秦末,“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至于何为不该说的话,秦律并无具体规定,任凭解释,这就为统治者出入人罪提供了方便。,6侵犯财产罪秦律对地主阶级私有财产的保护相当完备,设置了许多有关盗窃的具体罪名,并规定处以严厉的刑罚。盐铁论刑德记载:“盗马者死,盗牛者加。”秦简法律答问

22、:“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赀徭三旬”。可见秦朝对盗窃的处罚非常严酷。秦代还区分了“共盗”与“群盗”。秦律对盗窃知情者的刑事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秦简法律答问:“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秦朝针对丈夫与妻子有特殊的关系,规定:妻子对丈夫的盗窃行为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责任。但根据是否同谋,又有两种不同的处罚。如果事前同谋,则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事前没有同谋,则以收赃罪论处。,秦简法律答问:“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又说:“夫盗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论妻妻知夫盗,以一百一十为盗;弗知为守赃。”此外,秦律规

23、定盗窃罪要株连同居等人。法律答问:“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从秦简上看,根据共犯加重的原则,秦律对“群盗”的处罚更为严厉。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如果是共同盗窃,只要盗窃一钱以上,就要被断足,并受黥刑,服城旦。,7侵犯人身罪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人”、“贼伤人”。荀子说:“害良日贼。”(荀子修身)此处所说的良,不是平民百姓,而是指统治阶级。在中国古代,“贼”特指危害统治阶级人身安全的行为。“贼杀伤罪”就是指伤害或杀害地主或官僚的罪行。秦简中有多处“贼杀”、“贼伤人”的记载。秦统治阶级认为贼杀伤罪对社会危害性大,所以贯彻他们所奉行的“以刑

24、去刑”思想,对此罪加以严厉处罚,而且还实行连坐制度。法律答问有:“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8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9渎职罪这类犯罪主要有三种: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司法官吏的犯罪,有以下四种:“见知不举”罪;“不直”罪,即罪应重而故意轻判,或应轻而故意重判;“纵囚”罪,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

25、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所犯之罪。,10逋事或乏徭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据史书记载,秦朝的徭役非常繁重。秦始皇在位期间,大造宫殿,共有七百余所,仅为建造阿房宫和骊山陵就征发人力七十多万。在秦存在的十多年里,每年都要有二百万以上的丁男被征发。后丁男不足,又征丁女。在如此繁重的徭役下,人民不得已通过一定的方式逃避徭役。对此,秦统治者就规定了各种逃避徭役的罪名,其中有“逋事”或“乏徭”罪。“逋事”是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报到;“乏徭”是指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秦律还规定征徭官吏失职要受到处罚。徭律有:“御中发徵(zheng,音征,政府召集

26、人民服务),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此外,还有违令卖酒罪和逃避赋税罪。,11投书罪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秦简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1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法律答问:“何为封封即田千陌。而盗徙之,赎耐”。秦时,“封”就是划分田界的标志。“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构成“盗徙封”罪,处以赎耐。“赎耐”就是剔去胡须和鬓角,再服四年徒刑,但可以赀赎,13不得兼方罪秦始皇认为人世间有一种长生不老药,自己如果吃了,就可以长生不老。于是令人四处寻找灵丹

27、妙药。方士们借势受到重视,而且自称懂得炼丹之术。秦始皇及其手下官员非常清楚,方士们的药方直接关系到皇帝的生命安全,所以要求他们专心修炼一种药方,规定一个人不得兼营两种方术。如果它们的方术和药方没有效果,不灵验的话,就要被处死。史记秦始皇本纪日:“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3、刑名秦朝属于封建社会初级阶段,在很大程度上沿用奴隶社会以来的刑事法律制度,同时秦朝统治者又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因此秦朝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1死刑死刑又称大辟,是剥夺生命的刑罚。秦继承了以前死刑的多种手段,如磔、戮、腰斩、枭首、弃市、绞、剖腹等,同时又发展创造了很多新的死刑使用方法。

28、,具五刑顾名思义,就是五种刑罚共用,这是一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zu,音租,意即切碎)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li,音力,意即骂)诅者又先断其舌。”枭首始于西周初年,就是将砍下的头悬挂在木杆上示众。可见,具五刑是活着施以肉刑,然后杀掉,再残害尸体,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史记记载,李斯死于具五刑。“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族诛即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相当于商朝的劓殄。史记秦本纪载秦文公二十年,“法出有三族之罪”。族诛适用于重罪。秦始皇即位后,规定“以古非今者族”、“妄言者族”、“诽谤者族”

29、、“挟书者族”。秦始皇车裂嫪毐,“皆灭其宗”;秦二世具五刑李斯“而夷三族”。定杀何谓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法律答问曰:“生定杀水中之谓也。”何种犯人适用定杀秦简法律答问有两处记载,其一,“疠(li,音力,意即瘟疫)者有罪,定杀。”其二,“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由此可见,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阬即坑或生埋,就是活着埋在土里。秦简有“疠者有罪,定杀生埋之异事也”的记载,由此可见,阬是不同于定杀的一种刑罚。秦始皇曾导演了“焚书坑儒”一幕。又史记白起列传载,秦昭王四十七年

30、,白起坑杀赵括降卒四十万。磔(zhe,音折)即肢解身体。史记李斯列传“谓裂其支体而杀之”。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2肉刑秦朝仍然沿用奴隶制的黥、劓、刖(斩左右趾)、宫等肉刑,而且广泛地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黥黥在秦朝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作为附加刑与其他刑罚合并使用。当作为附加刑时,常与徒刑结合使用。如黥为城旦、黥为城旦舂、黥为隶臣妾、黥劓为城旦等。劓战国策秦策说:“截其鼻,曰劓。”在秦律中,黥与劓常结合在一起使用。秦简法律答问:“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又“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何论当黥劓。”,斩左趾

32、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从秦简记载,秦朝的作刑分男犯适用的和女犯适用的,刑期有长短之分。,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城旦的刑期一般分四年和五年两种。城旦可以与肉刑并用,加肉刑的,刑期为五年。城旦还有一种适用方法,就是男子剃胡须和鬓毛,叫做“完城旦”,刑期为四年。舂,适用于女犯。“女为舂,舂者,治米也。”“舂者,妇人不预外徭,但舂作米。”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

33、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秦简司空律说,处此刑者“皆赤其衣”,秦朝的囚犯穿赭衣,即红褐色囚衣。司寇、作如司寇“司寇,男守备,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罚作、复作。“男卫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复作者,女徒也。谓轻罪,男子守边一岁,女子软弱不任守,复令作于官,亦一岁。”复作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

34、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5迁迁,是把犯人及其家属或受株连者迁离乡土,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它比徒刑要轻。秦最早记载迁刑的在史记商君列传: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日: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边城。”这是在禁止言论问题上,对人民大量地适用迁刑。秦王政九年,嫪毐舍人被“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在秦朝,迁刑不仅适用于本人,而且受刑家属一并随同迁徙。秦简法律答问说:“当迁,其妻先自告,当包。”,6赀赀是一种财产刑,说文解释说:“小罚以财自赎也。”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作为一种刑罚,赀在战国秦时就已存在。韩非子外储说右有秦昭王“赀之人二甲”

35、的记录。出土秦简中关于“赀”的记载有一百多处。通过记载可知,秦朝的赀分两类:一类是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如赀甲、赀盾、赀布;一类是处罚犯人服一定的劳役,如赀戍、赀徭。秦律杂抄有:“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废;非吏也,戍二岁。”,有,7谇谇,指的是申斥、训斥、训诫。在秦朝谇刑是针对有罪的官吏适用的一种轻微的处罚。秦简法律答问:“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徭律规定:官吏为朝廷征发徭役,“失期三日到五日,谇。”,二民事法规1、民事权利主体秦代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5种:国家皇帝这是最完全的民事权利主权。有爵者、士伍或百姓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作务、商贾、赘婿

36、、后父这是有限制权利能力的主体。隶臣妾这也是有限制权利能力的主体。人奴妾和官奴婢这是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秦代一般按身高来确定是否成年。,2、民事权利客体秦代在实际生活中,对有关“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物”有明确的区分。3、所有权所有权的分类秦代存在两类所有权:一类是国家所有权;另一类是家户私有权。秦律不承认个人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秦代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先占取得;孳息取得和时效取得;赏赐、买卖和继承取得。关于所有权的消灭,秦律承认:因所物的灭失、转让以及所有权人的自愿放弃和依法籍没,而使原有所有权归于消灭。

37、所有权的保护当所有权遭受不法侵害时,秦律主要是利用刑罚手段加以保护,但有时也采取某些民法措施。主要有:确以所有权;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排除妨害;返还不当得利。,4、债权债的发生秦律关于债的发生有5种情形:因契约所生之债;因非法侵害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损失公物所生之债;因行政措施所生之债。债的担保主要集中在秦简工律和金布律中,有三种担保形式:官方经手人担保;民间经手人担保;共同担保。债务的变更、履行和消灭秦律承认在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有发生变更的权利和可能;当债务难以正常履行时,秦律有各种民事的强制规定:如职官无力偿债,就从其俸禄中逐月扣除;百姓“有债于公”无

38、力偿还,便强制其“居作”。此外,秦律还规定,债务可协议免除,或由债权人单方面宣布免除;债也可因债务人死亡而归于消灭。,5、婚姻与继承秦律对婚姻制度有以下规定:结婚须到官府登记才有效,未经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丈夫休妻也须报官登记;秦律因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超过后世历代王朝。秦律对继承制度的规定:继承范围广,除常见的财产继承外,还有皇位继承、宗祧继承、官职继承、爵位继承及其他身份继承。对继承人的确认,秦律规定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指定继承。对一些特殊继承,如爵位继承还须到官府登记才有效。,三经济立法从秦简中所发现的法律令文书来看,有许多单行的经济法规,如田律是

39、关于农田生产方面的法规,工律是关于管理官营手工业生产方面,金布律是关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等等。,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1)春天二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2)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3)春天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a,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5)老百姓的

40、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地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全国最高农业管理机关为治粟内史。负责规划地方上郡县守令管理辖区的农业生产。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地方政府应及时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第五,

41、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八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设仓啬夫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3、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官营手工业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例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关于产品规格为了改变战国时期各国同类产品规格不一的情况,使产品逐步规范化,秦简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袤亦必等。”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秦朝每年

42、产品数量和规格都要通过朝廷的“命书”决定,擅自改变产品规格的,负责人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关于产品质量对于产品质量,秦律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工律规定:“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秦律杂抄记载,秦朝还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账,不得混杂,出账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了地名、官署名、工匠名。,产

43、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秦朝对于劳动定额和工作量,在工人程里有较为具体的规定。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秦朝还没有计时器,往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所以规定冬天劳动三日的工作量相当于夏天劳动两天。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例如,干杂活的二人相当于正式工匠一人的劳动量;五个未成年人的劳动量相当于正式工匠一人;新工匠第一年只要求达到老工匠的一半,就算完成任务,从第二年开始就要求一样了;因为女子善于刺绣,所以作刺绣等产品时,一个女子相当于一个男子。,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统治者虽然提倡重农抑商的政策,但为了维护日常的贸易,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

44、价、度量衡标准等法令。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秦朝保护对国家有利的合法的商品交换,利用各种手段调整商业贸易、商业流通等商业活动。但对非法的商业活动加以严格的限制。如在秦律杂抄里记载,如果官吏拿国家配给的马匹和差役非法经商,要处以流刑。秦朝对商品的标价也做了要求。金布律规定:要在出售的商品上系上标有价格的标签,如果价格不到一钱的小件商品可以不标价。明码标价对商业活动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同时,为了防止出售人从中贪污,关市律规定:出卖人要当着买主的面将出售商品的钱放入一种盛钱的小空瓶里,这种瓶因

45、入口很小,所以可入而不容易取出。否则就要“赀一甲”。,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朝的金布律是目前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这是秦统一货币采取的措施。在三种法定货币中,黄金贵重,为上币,使用不广,多用于大额支付;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使用最广;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使用不广。秦朝严禁民间铸钱。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金布律规定“钱十一为一布。”铜钱十一,折合为一布。标准的布长为八尺,宽二尺五寸。至于金与钱、布之间的比例,不得而知。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

46、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管理市场的官员也要一同受罚。,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度量衡的统一与标准直接影响商品交换和市场管理,秦朝对度量衡的制造以及使用均作了规定。工律规定,“毋过岁壹”,县和管理官营手工业的机构,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例如,秦朝当时衡制的统一标准一石为一百二十斤,合一千九百二十两。如果误差超过千分之四,即八两,主管官吏就要受赀罚一盾,如果超过十六两以上的就要赀罚一甲。,四行政法规引例推行郡县制秦始皇刚刚统一六国后,召集群臣商

48、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始皇帝为了保障和巩固他的君主专制,要求“法令出一”,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秦始皇在泰山刻石上说:“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治理国家的第一要务是行政管理,秦简里有二十余种行政法律,说明秦朝非常重视行政立法。,1、皇帝制度的建立秦王赢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秦始皇在灭六国之前,称为“秦王”。“王”在西周、春秋和战国,是天子的称号,表示天下归一。秦王政统一中国之后,他的统治疆域不止秦国,而是兼有其他六国。统一的任务已经完成,他自恃功高,“王”的称号与自己的身份已不再适合了。于是在朝廷开始了“议帝号”一事。李斯等人建议,秦王政功高五

49、帝,取泰皇为最贵。但秦王赢政仍不满意,要兼采三皇的“皇”、五帝的“帝”,号曰“皇帝”。秦王政认为自己是历史上第一个皇帝,所以自称、“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于万世,传之无穷。”(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确立了“皇帝”的名号之后,“皇帝”就成为封建地主阶级最高政治代表的尊号,也是封建君主统治的象征。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自称为“朕”,臣民称其为“陛下”。皇帝驾临曰“幸”,所在之处为“行在所”,所居之处为“禁中”。,2、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

50、长”,“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朝设左丞相和右丞相。古时,以右为上。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掌副丞相”,主管监察。三公为行政中枢,代表皇帝发布各项政令。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九卿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殿警卫;卫尉,掌宫门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宗室事务;治粟内史,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专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九卿之外还有列卿。三公、九卿各有自己的一套机构,处理日常工作。,3、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据汉书地理志说:“秦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

51、。”秦始皇和李斯等人认为,西周之所以灭亡,是因为分封制造成的,所以秦朝废除“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全面实行郡县制度。始皇二十六年,初灭六国,设置了三十六郡,后又收复河套设九郡,征服两广地区设三郡。郡的长官为郡守,掌管行政和司法。下设郡尉,辅佐郡守,并掌管军事;还设有监御史,中央派下来的监察官吏,主要负责监察郡守、县令等。,郡下设县,其长官为县令或县长。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县令(长)掌管行政和司法。下设县丞,掌管文书、司法等;还设有县尉,掌管军事。县以下有乡、亭、里等基层行政组织。乡以“有秩”为主管官吏,其下设乡老、啬夫、游徼等职,乡老掌管教化,啬夫掌管听讼与赋税,游徼预防

53、官吏都要严格执行职责。如秦简中的田律、厩苑律、仓律、工律、徭律、效律、内史杂和封诊式中的治狱、讯狱等各篇,对各类专职官吏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并以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之一。,5、官吏奖惩秦代重赏重罚、且罚重于赏。秦简中的田律、厩苑律、仓律、效律、秦律杂抄中的除吏律、牛羊课等最为集中。从这些法规来看,秦代的考核、奖惩制度,绝大多数是与职务规则制定在一起的。这说明,秦代统治者在通过督责官吏以整顿吏治时,高度强调严明吏责,严格考核,诱以“厚赏”,威以“重罚”。,第二节秦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制

54、国家之后,皇帝就成为权力的象征,皇帝不仅拥有最高立法权,而且拥有最高司法权。秦始皇事必躬亲,正所谓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全国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全国重大的案件须由皇帝最后裁决才能定案,所以,秦始皇是秦朝最高司法长官。而实际上,皇帝又不可能亲自处理每一件事,所以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秦朝在中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是“九卿”之一,地位非常重要。李斯长期担任此职。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审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二)地方司法机关秦朝建立了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

55、守、县令兼管。秦简法律答问:“今郡守为廷不为为也。”所以,郡守为地方司法长官,负责狱讼。郡除了郡守以外,还有专职司法官吏,叫决曹掾,主要负责审理案件,但决定权在郡守。县令是县一级司法长官,县令的属官县丞和令史协助县令狱讼。县以下设啬夫、三老、游徼等乡官,他们可以直接处理民事纠纷和协助郡、县缉捕犯人,查封犯人财产并看守其家属等。秦律规定,对不能决的案件要逐级上报。如果乡不能决,报县,由县令审理;县不能决,报郡,由郡守审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郡不能决,则报廷尉。,二、主要诉讼制度(一)诉讼程序1、诉讼的提出从秦简上看,根据原告身份的不同,秦朝的起诉形式有两种:(1)官吏提起诉讼这

56、类起诉相似于近代的公诉,由御史和其他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秦简群盗爰书里记载一起亭校长和两名求盗逮捕了两名抢劫犯的案例:某亭校长甲、求盗某里人乙、丙捆送男子丁,首级一个,具弩两具、箭二十支。报告说:丁和这个被斩首的人结伙抢劫,急行逮捕。这些弩箭是丁和被斩首人的。被斩首人用这些箭射向乙,于是用剑斩取他的首级,因山险不能把他的躯体运出山来。秦律规定,官吏有告发和纠举犯罪的义务。,(2)当事人提起诉讼秦简里涉及的当事人既包括受害人、也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其他人,范围比较宽泛。法律答问里有“辞者辞听”的记载,是指诉讼当事人到官府起诉。封诊式里有很多此类案例,如“告子”、“告臣”、“甲告”、“乙告”、

57、“自告”。按照秦律定罪量刑的原则,“自告”减刑。秦简里记载的许多自诉案件暴露了秦律极力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和家长特权。如告臣爰书里记载: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控告说:丙是甲的奴隶,骄横强悍,不在田里干活,不听从甲的使唤。请求卖给官府,送去充当城旦,请官府给与价钱。这是一起主人告奴隶的案例。在告子爰书里:某里士伍甲控告说:甲的亲生儿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请求处以死刑,谨告。这是一起家长告儿子的案件。,2、告诉的限制(受理案件的类型)秦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理。秦简法律答问记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亦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音昆,剃去头发和鬓须)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非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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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学]西政[法学]西政-中国法制史.ppt,中国法制史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发展 第六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https://m.book118.com/html/2019/0520/8011137035002024.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