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法与家法”:汉代经学工作坊第二期纪要孔子古文今文礼学

2024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由清华大学中国经学研究院、中华孔子学会经学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经学研究》编辑部协办的“师法与家法”汉代经学工作坊(第二期)在清华大学人文楼B201会议室举办。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开大学、郑州大学、暨南大学、南昌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三十余位学者围绕会议主题——“师法与家法”展开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讨论。

与会学者合影

吕明烜

会议伊始,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吕明烜老师对各位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吕老师认为,本次工作坊的主题“师法与家法”在经学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断在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师法与家法”究竟是一个经学史研究的重要对象,还是经学研究需要不断回到的根本?是经学教育的不二法门,还是后人的某种期待或建构?我们也可以追问,上述这些理解是彼此矛盾的吗?它们可以互相兼容吗?归根到底,这一问题关系到我们怎么看待经学。期待各位专家学者在本次工作坊中这些问题的深入讨论。

宫志翀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宫志翀老师发表会议致辞。宫志翀老师表示,经学与现代学科有所不同,经学的源与流是一体的,经学的源头阶段始终最为重要。两汉经学是经学发始和昌明的时代,是最值得深究的。两汉经学研究的推进,既能帮助我们重新理解经典的要义,也会带动整体的经学史研究。“师法与家法”是汉代经学的标志现象,其形成一方面与战国至汉初的分散传经有关,另一方面也因立“五经博士”而制度化。师法家法之间的沟通、分歧与争论,以及由此衍生的今古文之争,是两汉经学繁盛的内部动力。而师法家法也随两汉经学的终结而消失。清代汉学的复古意识,不断叩问着师法家法问题,使之初步的复原和梳理了出来。晚清学者已开始理论地思考师法家法与通学对汉代经学的意义,可惜因时代变局中断。20世纪后,由于新材料的出现,新学科方法的使用和好学深思之士探索,两汉经学研究积累的成果的厚度,已适时应组织“师法与家法”主题的专题讨论。期待各位与会学者新见解的呈现与交锋。

第一场

第一场讨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吕明烜老师主持,共四位学者做了报告,并相互进行了评议。

马楠

清华大学马楠老师报告的题目为《撰集其事——〈白虎通义〉的生成》。马楠老师认为,《白虎通义》有别于“议奏”的形式,呈现出“撰集其事”的成果。“撰集其事”是将各个结论按照事目的内在逻辑分级列序,保持各篇结论相对一致,进而将结论区分出总纲与分支的层级,通过“一曰”、“或曰”补苴罅漏。通过“撰集其事”,《白虎通义》完成了对《白虎议奏》的反制。石瑊老师在评议中就班固“撰集其事”与《白虎通义》的关系提出,“撰集其事”中的“集”指向会议文书汇集、编次,“事”指向会议讨论的过程。如果把“撰集其事”的对象理解为《白虎通义》,“事”字是否贴切?

石瑊

孟琢

北京师范大学孟琢老师报告的题目为《论东汉经学的“通学”趋势》。孟琢老师认为,在学术内外的多重因素的制约下,东汉经学走向了一种更具学理化的“通学”方向。西汉元成以来的专经风气被不断扭转,贯通群经的通人之学成为东汉经学的主流。这种“由专向通”的经学趋势和东汉庙堂对经学统一的重建尝试,为许慎、郑玄的经学建构提供了坚实基础。郜喆老师在评议中提出一些自身的抑或:东汉经学的“通学”趋势能否追溯到刘向、歆父子的源头?这是否会改变我们对今古文经学叙事的理解?师法、家法以经典为准,通学则以义为准,但“通义”为什么没有形成全新的经学范式,郑玄、何休这些通学学者都回到注经上?考虑到东汉的经学世家,如何理解通学与师法、家法在传承方式上的相似性?

郜喆

中国政法大学郜喆老师报告的题目为《“分经立学”:廖平论博士教育及其教学实践》。郜喆老师认为,清末新政期间,廖平在《群经总义讲义》中计划编纂的《博士教育考》应是他此前所著《公羊春秋补证后续》的扩充。在《后续》中,廖平根据汉代经学教育“分经立学”的特点,对当时的“癸卯学制”进行了重构。廖平重构经学教育,旨在通过“开士智”的方式,构建士民分途的教育体系,培养合于时代的新“博士”,充当新政的中坚力量。廖平坚持“师法家法”是经学教育的必要方式。孟琢老师在评议中提出两个问题供进一步讨论。第一,廖平的理解是否符合孔子学说与孔门教学的本来面貌?第二,廖平的教育设计与现代教育模式的矛盾,怎么去理解廖平的历史局限性?

第二场

第二场讨论由北京师范大学孟琢老师主持,共五位学者做了报告,并相互进行了评议。

谷继明

同济大学谷继明老师报告的题目为《“费氏兴”与虞氏家法》。谷继明老师认为,仅从经本和学术传承脉络来理解“费氏兴”问题,是不够切实和深入的。“费氏兴”所昭示的不仅仅是今古文的消长,更是经学本身的转折,具体来说即经学的性质与功能的转变。费氏兴标志着“回到经本”的诠释风气兴起。与马融、荀爽、郑玄相比,虞翻的特殊性不在于他号称传孟氏《易》,而在于他将马融等人的“经本”诠释容纳在他的象数诠释体例中,使此“回归经本”倾向发展到了极致。王弼与虞翻虽为各自学派之极端代表,似成水火不容之势,但在以解经为宗旨的注释路数上是一致的。李元骏老师在评议中提出两个问题供进一步讨论。第一,东汉易学家在何种意义上继承了费氏易?第二,不重致用而重解经文的转向如何发生的?在这一过程中,东汉经学又是如何对待和转化西汉以致用为侧重的经说?

陈岘

李元骏

廖娟

张学谦

第三场

第三场讨论由同济大学谷继明老师主持,共五位学者做了报告,并相互进行了评议。

徐渊

黄铭

杨雅婷

四川大学杨雅婷老师报告的题目是《从〈通典·在丧袭爵议〉论汉晋之际的经学与礼制》。杨老师认为,曹魏时期,尚书省官员、秦静、高堂隆、王肃曾讨论山阳公刘协之嫡孙刘康袭封的礼仪,在此礼仪中,“宗经”“复古”“尊君”“实用”四个维度彼此配合。“复古”参杂了春秋战国甚至汉代的因素,实则是“变异”。而“在丧袭爵”这一礼制场合,既是嗣君为前代封君服丧的丧仪场所,又是王朝遣使举行袭封礼仪之时。总体来说,嘉礼与凶礼、公与私、亲亲与尊尊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在这一事件中得到了充分呈现。黄铭老师在评议中认为,杨雅婷老师从制度史和政治史的视角,对即位礼进行了考察。黄老师提出,相比具体事实上的描述,如何在礼学原理上理解政治史和制度史,尤为重要。另外,对于杨老师提出的王肃明确反对刘康服素服,主张应服吉服且不应哜醴之礼,是与郑玄之说形成针锋相对的观点,黄老师认为有待商榷。

陈姿桦

北京大学陈姿桦老师报告的题目是《论孔广森注公羊礼对两汉家法的取择》。陈老师认为,在涉及到“为汉制作”、“黜周王鲁”等《春秋》新制或时王之制时,孔广森往往摈弃何休等人的说法,转而从“周制”或“周礼”的角度作出解释。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以往《公羊》家对《春秋》所赋予的“圣人制作”的“制法”性质,而使之还原为“周公制礼”的本有之意。另外,孔广森对何休注《公羊》礼失当之处进行匡正,并对《公羊传》中所涉及的礼制进行推拓和阐发,使《公羊传》所涉礼制呈现出更完备的形态,并且重视引入礼争、保留异说,展现出各家经义的丰富性。徐渊老师认为,陈姿桦老师对孔广森的公羊学进行了详细的梳理,论证了孔广森公羊学中的礼学色彩。在孔广森之后,其实凌曙和陈立在某种程度上,也沿习了孔广森兼礼学而注公羊的思路。但是这也造成了一定的问题,即公羊学的思想体系变得更加驳杂,一定程度上对把握公羊学的义理造成了困难。

中国人民大学宫志翀老师报告的题目是《徐彦疏的郑学背景》。宫老师认为,《春秋公羊传注疏》是研习公羊学的必读书,而传文简奥难读,赖何休解诂以发明之;何休解诂则极大化约了两汉公羊家说,也有些许费解处,解诂又赖徐彦疏以阐扬之。不过,徐彦疏的某些段落和解释风格,给我们理解何休可能造成了障碍。留意郑玄学是徐彦疏的基本知识背景,对于定位徐彦其人其疏的时代,把握徐彦疏的意义,有一定的佐证作用。陈姿桦老师认为,如何理解何休和徐彦对于《周礼》认识之分歧,以及徐彦多大程度上受到郑玄学的影响,或者说徐彦是否完全笼罩在郑玄学的影响之下,仍然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第四场

第四场讨论由清华大学马楠老师主持,共五位学者做了报告,并相互进行了评议。

王勇

侯金满

赵培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赵培老师报告的题目是《“〈毛传〉本于荀卿说”的形成及其经学史意义》。赵老师认为,就《诗经》学史来看,“《毛传》本于荀卿说”的出现宜从后汉以来古文逐渐隆盛的背景来分析。古文实力的增长客观上需要重构自身授受的合法性,荀子在儒学传授上的核心地位,以及《荀子》用《诗》、用《礼》同《毛传》的“相合”特征从内外两个方面推动了此说的广泛接受。王勇老师在评议中认为,赵培老师对于“毛传本于荀卿”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理论建构,而非是具体事实。王老师谈到,如何理解毛诗的师承关系,在学术史上存在一定的分歧,背后隐含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黄少微

清华大学黄少微老师报告的题目是《历史叙事与情境再现:汉四家诗以史解经的两种模式》。黄老师认为,汉四家诗均以史解经,却导出不同的诗义与解释风格。究其原因,毛诗主要通过美刺呈现诗的正变,展现一种宏大的历史叙事,并由之呈现历史的兴衰之道,其言说对象主要是后王。三家诗主要通过再现具体的历史情境解释诗义,试图通过描绘与诗篇关联的相似历史情境来阐说大义,从而劝谏时君修正其德以达成美好政教,情境不同,所解说的诗义也各异,因此其解释主要从单篇诗篇出发,每一诗篇都是独立的文本。这使三家诗所解说的诗义呈现多样化,而口传的传授载体也促进了此种解释理路的达成。高隽博士的评议认为,黄少微老师比较了毛诗和三家诗以史解《诗》的异同,对毛诗以《诗序》来构建一个完整的古史和政教体系,而三家诗更倾向于作诗的具体语境进行了分析。然而,用海昏侯诗简作为参考材料,可以证明鲁诗的文本结构其实是非常稳定的。此外,两汉奏疏中引诗的材料,也是理解上述问题的一个方面。

高隽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高隽报告的题目是《翼奉“五性六情”说探微》。高隽博士认为,孔门《诗》学尤其重视人之情性。就《齐诗》而言,《汉书·翼奉传》载翼奉封事曰:“《诗》之为学,情性而已。”《汉书·匡衡传》载匡衡奏疏亦称:“《传》曰:‘审好恶,理情性,而王道毕矣。’”此《传》当为汉代《齐诗》先师的著作,很可能是《汉书·艺文志》所录《齐后氏传》或《齐孙氏传》中的内容。由此可知,对情性问题的重视也是《齐诗》学的传统。黄少微老师认为,高隽对翼奉“五性六情”说进行了清晰的梳理,为理解思想史中的性情关系提供了参考。黄老师谈到,《乐记》中更偏向于从内外、主宾、动静的结构来解释性情结构,而翼奉则把人的性情跟五行、天干、地支以及人的五脏六腑结合起来,如何理解这种转变,是值得进一步发掘的问题。此外,翼奉“五性六情”说的背后,可能是对天人关系的一种新的解释,与早期儒家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

第五场

第五场讨论由山东大学高中正老师主持,共四位学者做了报告,并相互进行了评议。

冯渝杰

高瑞杰

常达

中国社会科学院常达老师报告的题目为《“兴灭继绝”与“存二王后”:汉儒论政治体存续的两种方式》。常达老师认为,永远会有新的受命王不断兴起,是维持天命的公共性、保证天下不被一家一姓所统治的标志之一。“受命而王”对“继体守文”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警示时王、昭示革命之上,二者分别对应着“现在”与“未来”;而除此之外,“公天下”还对“过去”存在影响,它主要体现在对待曾经受命之先王的方式上,即“兴灭继绝”与“存二王后”。三者在不同时空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构成了天命之“公”对政治体存续的整全性塑造。冯渝杰老师在评议中认为,常老师通过“兴灭继绝”和“存二王后”揭示出“天命”的内部空间结构。常老师讲的“天命”是相对意义上的空间安排,指向的是天子之家的公共属性。在这个意义上,《白虎通·社稷篇》所引《春秋传》说的“天子大社”一条,是否也可以作为补充讨论空间层面的公与私、国与天下的结构?

范云飞

第六场

高中正

易宏熙

南昌大学易宏熙老师报告的题目为《两汉经学“师法”“家法”概念辨析》。易宏熙老师认为,“师法”“家法”均是经典的解说体系和义理系统,由章句等经学著述呈现。“师法”的思想意识背景是“以经学持一统”,因而“师法”概念内在地包含了“经学一统”的观念。“家法”的思想意识是经有数家,家有数说,因而“师法”概念内在地包含了“经学多元化”的理解。从今文经学的立场出发,则以“师法”统摄“家法”,师法与家法有源流之别;从学术多元化的立场出发,则以“家法”看待“师法”,师法与家法无差别,这在本质上是以子学思维方式看待经学。刘禹彤老师在评议中认为,易老师对师法、家法的讨论有别于此前研究着力于师和家的区分,发掘出师法、家法的“法”字代表的是经学的法式。易老师还强调师法是在汉武帝时期“表彰六经”才有的,如果认为汉武帝之后才有师法,那应该如何理解经学在汉武帝之前的传承状态?

刘禹彤

陈壁生

清华大学陈壁生老师报告的题目为《师法与经说》。陈壁生老师认为,“经说”是两汉经师根据经传说记之文,推出经学的基本思想原则,既内在于经书而又超越于经书。而经注则是严格扣紧经文,对经文一字一词进行解释。汉末的注经,往往把两汉经说视为既有的结论,用来注解经书的内容。在郑玄、何休的注经中,都是经说、训诂的结合。重新理解经说,对理解汉代经学有重要意义。高中正老师在评议中认为,陈壁生老师的论文可以带给我们很大的启发。经说在汉代其实是超越经文本而存在的,或者说经文本的存在反而是因为经说才得以彰显。以《汉书》所引《尚书》为例,正是因为经说在政治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才使得今文本《尚书》得以逐渐走进政治舞台。但在阅读论文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疑问是,在先秦时本来一些很简单或者很平常的观念,为什么到汉代就变得特别重要了?

总结

至此,本次“师法与家法”汉代经学工作坊(第二期)圆满结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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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基础知识:中国古代主要成文法典的演变公务员考试网《北魏律》将“官当”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公元564年颁布的《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规定了“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https://www.huatu.com/2016/0729/1507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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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学]西政[法学]西政-中国法制史.ppt,中国法制史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发展 第六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https://m.book118.com/html/2019/0520/8011137035002024.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