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观念产生的原因分析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无讼”观念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现象,深深植根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选择。这一观念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多重因素交织、历史积淀的结果。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无讼观念产生的原因分析,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对自然秩序和谐的追求

李约瑟先生在研究中国人对自然的态度时发现“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和谐”的观念代表了我们传统文化的宇宙观,它的形成和发展对民族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天道和谐,人道亦和谐。古人们认为天道之自然的和谐秩序应成为人类社会秩序的楷模,准则。人类社会应当像天道那样和谐有序。梁漱溟先生也说:“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一言以蔽之,曰‘和谐’。”在天人合一思想的基础上董仲舒又提出天人感应理论。认为如果人世间的狱讼过多,会搅乱天人之间的气,会导致上天的惩罚,所以要尽可能的保持人间的和谐。瞿同祖先生指出:“古人认为,……政事不修是致灾的原因,而政事中刑狱杀人中最为不祥,其中不免有冤枉不平之狱,其冤毒之气可以上达云霄,激起神的忿怒。”为了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所以在人间就应当倡导无讼,只有人间的社会呈现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无争才不至于使神降罪人间。

要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天人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谐就要追求无讼。无讼是和谐在社会关系领域的一个具体体现。如果有诉讼产生就是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争讼是一件绝对的坏事”。古人对“无讼”的追求就是对和谐秩序的追求,是“法自然”即“天人合一”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

(三)儒家主导的政治法律秩序的要求

经历过百家争鸣时代的秦朝,在统一中国后毅然的选择了法家思想,然而秦历二世而亡的现实让汉初统治者对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望而却步。司马迁在总结秦兴秦亡时认为在于一个法字,他说:“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内畔矣。”法家的思想被汉初统治者排斥了,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他们选择黄老无为的思想。与民修养政策的实施,让生产得到恢复,经济得到发展。到汉武帝时期国力开始逐渐强盛,在意识形态领域也酝酿着为封建制度服务的思想的统一,当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后,儒家学说成为封建正统学说。在正统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开始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从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到《唐律疏议》贯彻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成者也”,无不体现着法律思想的儒家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促成我国“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无讼”也成为我国正统法律文化追求的价值。

进入封建王朝时代,在儒家正统思想的指导下,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三纲五常等原则的制定,封建王权统治得到进一步加强。统治者希望自己的统治能够无限的延续下去,并达到其所谓的“太平治世”的目标,就不断的下达圣谕来教化子民,要求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事能够忍让,不要遇事就兴讼。把“无讼”作为自己理想的地方官吏在涉及到诉讼问题多为不屑一顾,连海瑞这样的清官也说出:“淳安县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私,见利则竟。以行诈得利者为豪雄,而不知欺心之害;以健讼得胜者为壮士,而不顾终讼之凶。而又伦理不惇,弟不逊兄,侄不逊叔,小有芥蒂,不相能事,则执为终身之憾,而媒孽讦告不止。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如此的话语来。

从以上的种种理由我们可以看到儒家无论是在春秋战国时代还是在封建王权专制统治的时代所追求的法律价值都是“无讼”。然而“无讼”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并不是儒家所特有的,与儒家思想不同的道家,法家也曾主张过“无讼”思想。春秋战国时代,诸侯争霸,战乱纷繁。受尽战火痛苦的人们开始怀念那个具有近乎完美社会的业已逝去的黄金时代。在这个旧秩序行将崩溃,新制度酝酿的过渡时期,道家始祖老子提出了“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蓝图。他指出要达到这样的理想状态就要“使民不争”,人们要做到“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他认为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达到无讼的理想境界。“以法为治”的法家从好利恶害的人性恶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起源于人们之间的争斗,所以法律应当是定纷止争,法家认为要达到止争就应用“以杀去杀”,“以刑去刑”的严刑峻法。虽然法家主张重刑,但是他们仍是以“去刑”为依归的,仍然期盼的是一个“无讼”的社会。道家的无争是采用消极无为,法家以严刑峻法达到无争又是过激的,同样追求“无讼”的儒家则注重在社会关系中寻求平衡点,所以能够受到统治者的青睐。

一、文化传统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根深蒂固,强调和谐共处、避免冲突。《论语》有云:“礼之用,和为贵。”这种追求和谐的社会理想,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了法律领域,形成了“无讼是求”的价值取向。在古人看来,诉讼往往意味着家庭、邻里乃至社会关系的破裂,因此,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纠纷,维护和谐,成为了一种理想的选择。

二、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

三、伦理道德观念的塑造

儒家伦理道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它强调个人修养、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在这种伦理观念的指导下,诉讼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可能暴露出个人的不足或家庭的丑闻,损害个人和家族的声誉。相反,通过自我反省、宽容忍让以及道德教化来化解矛盾,则被视为更高尚的选择。这种道德评价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无讼观念的社会基础。

四、政治体制的推动

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尤其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专制制度,对无讼观念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自身统治,往往倡导“息讼”、“止讼”,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鼓励民众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同时,为了彰显皇恩浩荡、体恤民情,统治者还会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给予表彰或奖励,从而进一步推动了无讼观念在社会各阶层的普及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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