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出台,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9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严禁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多年的管理运营实践中,在资产配置、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积累了经验,成果显著。”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19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表示,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作用,必须使基金能达到一定规模,因而《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这就为基金未来的成长奠定了法律基础。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动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而基金规模也会不断增大。由此,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和占用就变得尤其重要。《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条例》还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这就从法律层面为保障基金安全构筑了一道严密的“防火墙”。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讲,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基金只有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考虑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路径。为此,《条例》规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原则。”董克用说。
按照审慎稳健、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例如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条例》完善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等。此外,《条例》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引言
一、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二、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试题
课程代码:03327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从世界范围看,19世纪80年代初到20世纪20年代末是社会保险制度的
A.产生阶段
B.改革阶段
C.初步发展阶段
D.充分发展阶段
2.社会保险的首要原则是
A.共济性
B.公平性
C.义务性
D.强制性
3.被誉为西方社会“福利橱窗”的国家是
A.英国
B.美国
C.瑞典
D.德国
4.把社会保险基金划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这是按
A.基金所有权分类
B.筹资模式分类
C.用途及其功能分类
D.营运管理方式分类
5.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模式的确定是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
A.《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C.《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D.《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6.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是
A.社会保险托管机构
B.社会保险投资机构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D.社会保险监管机构
A.1955年
B.1986年
C.1990年
D.2000年
8.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
A.一个层次
B.两个层次
C.三个层次
D.四个层次
9.《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方式是
A.存量发行
B.定量发行
C.增量发行
D.减量发行
10.下列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中,兼容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是
A.现收现付模式
B.预收预付模式
C.完全积累模式
D.部分积累模式
11.下列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中,有较好激励机制的是
12.下列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中,受年龄结构影响较大的是
13.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为
A.统账结合
B.完全积累
C.现收现付
D.预收预付
14.在我国倡导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中,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目标定位是
A.30%
B.40%
C.60%
D.80%
15.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的问题是
A.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之内
B.将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之内
C.将退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之内
D.将外资企业职工纳入保障范围之内
16.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提取基数为
A.本单位职-r-_个人收入
B.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C.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D.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17.衡量社会保险水平的主要指标是
A.社会保险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B.社会保险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C.人均社会保险收入额占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D.人均社会保险支出额占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A.个人账户资金
B.政府转移支出
C.社会保障基金
D.社会统筹基金
19.现行制度下,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老人”是指
A.建立新制度以前退休的城镇从业人员
B.建立新制度以前已经工作但不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从业人员
C.建立新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从业人员
D.已就业但尚未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业人员
20.通过统一的疾病分类定额偿付标准的制定,达到医疗资源利用标准化,这种医疗费用支
付方式是
A.按人头付费
B.按项目付费
C.按服务单元付费
D.按病种付费
21.收益稳定、收益率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低且政府往往有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工具是
A.银行存款
B.债券
C.股票
D.不动产
22.与资本市场发生直接联系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指
A.现收现付制基金
B.预收预付制基金
C.社会统筹基金
D.积累型基金
23.我国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分为
A.两个层次
B.三个层次
C.四个层次
D.五个层次
24.我国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险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
A.国家财政部代管
B.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C.国家劳动部代管
D.国家民政部代管
25.社会保险基金统计报表的标目,一般位于统计报表的
A.左边或上方
B.右边或上方
C.左边或下方
D.右边或下方
26.20世纪60年代以后,将“一次性退休金”制度演变为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是
A.美国
B.英国
C.日本
D.法国
27.因“报集团”老金机构事件而导致制定《1995年养老金法》的国家是
A.德国
28.如果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那么就使得监管成为必要,这个观点是依据制度经济学中的
A.边际经济理论
B.公共经济学理论
C.委托理论
D.内在风险性理论
29.在我国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是
A.劳动保障部门
B.财政部门
C.审计部门
D.税务部门
30.从行政监督机构进行非现场检查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
A.基金核算
B.基金管理
C.基金审计
D.指标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31.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框架包括
A.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
B.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式
C.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
D.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E.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32.下列关于我国企业年金说法正确的有
A.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根支柱
B.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根支柱
C.费用筹集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D.年金的计发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
E.实行完全积累的筹资模式
33.根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条件有
A.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B.在职死亡
C.退休后死亡
D.出国定居
E.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4.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意义表现在
A.有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B.可以减轻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C.可以促进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
D.可以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
E.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应包括
A.参保人员
B.经办机构
C.运营机构及其分项基金
D.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E.企业年金基金
非选择题部分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工伤保险基金
37.公费医疗制度
38.缴费确定型
39.风险投资
40.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41.简要回答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42.简述确定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43.简述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的支付项目。
44.简述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工具中投资基金的优点。
45.简要回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1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1949—1978年这一时期的医疗保险制度与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是相适应的,是在社会成员不同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由劳动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部分组成,制度层面初步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与之相应,劳动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是1951年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制度在政务院1952年颁布的《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中得到体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于1978年在《宪法》中以最高法的形式在法律层面获得认可,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建设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
1.2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探索阶段
1.3“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阶段
1998—2009年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标志着“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正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逐渐开展。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内容。
1.5医疗保险制度法制化新阶段
2010年至今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地位,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既是对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不断探索改革所取得成果的肯定,也开启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制化建设的新纪元。综上所述,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其具体过程及已取得成就如表1所示。
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过去几十年,我国在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就自身内容、满足发展需求等方面而言,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1立法方面
2.2执法方面
2.3司法方面
3完善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3.1增强医疗保险制度作用对象的自我约束
3.2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立法工作
3.3严格医疗保险执法工作
3.4明确并公开医疗保险司法工作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都已出台,生育保险适用的却只是试行办法,制定专门的《生育保险条例》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其次,不同立法之间存在矛盾。由于《生育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因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仍然是我国生育保险方面的主要立法。然而现存的立法之间存在冲突。例如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为百分之百,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3]立法之间的冲突成为制约生育保险法制化建设的瓶颈。最后,立法内容不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现有的生育保险立法内容不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城乡之间、不同省份之间生育保险待遇差距过大。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提高了统筹层次,规定除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是大势所趋,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保护生育公约》就是最好的例证,其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保护的妇女仅涉及那些在公、私营工业或商业企业中的妇女,而《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适用于所有女性,范围既包括受雇妇女,也包括从属性工作的非典型的形式妇女。[4]﹙P153158﹚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与国际公约差距过大。《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情况有所改善,生育保险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以正规方式就业的城镇女性劳动者。然而,离全民生育保险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应通过具体的规定,将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城镇女性劳动者、失业妇女、农村妇女、非婚生育妇女甚至男职工都纳入到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最终实现全民生育保险。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男性有权休育儿假,做节育手术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在丹麦、芬兰、瑞典等国,父母双方都可享受育儿假。《生育保险公约》﹙第183号﹚也规定了男性的父育假和育儿假。我国西安、内蒙古、沈阳等地也逐渐开始确认男性育儿假,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国外生育保险待遇普遍比较优厚,而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无论是产假标准、生育津贴,还是生育医疗费用都相形见绌。奥地利生育产假为16周,英国生育产假为24周,瑞典生育产假为480天﹙约69周﹚。[2]﹙P32﹚第183号《关于修订1952年生育保险公约》规定:就业妇女经出示预产期的医疗证明,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5]﹙P238﹚根据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目前我国“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可见,我国的生育产假标准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没有达到最低国际标准。此外,生育津贴也低于国际标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有关保护生育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中,都明确要求生育津贴应当足以维持产妇和婴儿的生活和健康,在可行的情况下,生育津贴可达产前收入的100%。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于目前我国职工的工资收入中,基本工资仅占收入的一半左右,实际上,女职工在生育期间领取生育津贴,即使按工资的100%领取,由于缺少奖金和各种津贴,其收入水平也下降许多。[6]﹙P251﹚
我国的生育津贴不仅存在整体水平较低的弊端,而且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待遇标准差距过大。提高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性,大家已经达成共识,其可行性也不言自明。2010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60亿元,支出11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5%和24.5%。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61亿元。[7]毋庸置疑,261亿元结余为提高我国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很多发达国家都曾面临社会保险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8]﹙P55﹚甚至一些国家至今仍没有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9]我国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推进。除了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之外,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改进生育保险的监管措施等内容也应在《生育保险条例》中有所体现。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在我国,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相并列,构成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然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未将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保险险种,而是将生育保险与其他险种合并在一起管理。追溯生育保险产生之初,它就是作为疾病保险的一部分。生育保险最早的立法是1883年德国颁布的《疾病保险法》,当时生育保险就不是作为独立的险种,而是疾病保险中的一部分。[6]﹙P247﹚现如今,各国生育保险管理模式各异,但绝大多数国家依旧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管理。将二者合并实施管理,绝非偶然,是基于二者之间密切的联系和二者合并管理的诸多优势。
我国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显而易见。首先,我国有些地区已经采用了生育与医疗合作操作的方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上海在生育保险制度上就采用生育与医疗合作操作的方法。上海市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不对生育和疾病进行区分,一律按照疾病的支付标准进行支付,一般为85%的支付比例。生育职工的差额部分由生育医疗费补贴补足。生育医疗费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4]﹙P185﹚
此举措不仅为上海市生育保险工作的广泛展开扫清了障碍,而且增强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其次,二者合并实施最大的障碍在于:医疗保险需要个人缴费,而生育保险中个人不必缴纳生育保险费,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所在。但是,个人逐渐负担部分生育费用,是我国生育保险改革的趋势。因此,这一障碍将不复存在。最后,二者合并实施的必要性还在于抑制生育医疗费用的膨胀。由于我国生育费用个人无需负担,医疗费用需要个人部分负担,而生育医护与普通医疗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医院也是一个需要营利的单位,因此,就会导致生育医护费用的过度使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对不规范收费的控制和监督检查手段,也没有生育医疗服务范围目录或细则,导致个别医院扩大收费范围,也导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快速上升。[4]﹙P182183﹚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二者合并管理,可以有效地抑制生育医疗费用的膨胀。在《社会保险法草案》第54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最后正式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又去掉了这一条款,笔者对此感觉十分遗憾。
拓宽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渠道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向什么主体征缴生育保险费,征缴多少,这是制度设计的问题,缴费主体的意愿只能作为参考。也有学者反对职工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因为生育行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笔者以为,不必基于此,就完全免除受保人的缴费义务,受保人可以承担相对较小的缴费义务,这里面存在利益衡量的考虑。受保人承担生育保险费用的理论基础是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和遏制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受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不仅有助于增强生育保障能力,而且可以有效遏制受保人与医疗机构结成心照不宣的同盟,防止过度使用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现象的发生。此外,为加快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进程,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正如前文所言,世界上很多国家政府都负担部分生育保险费用,尤其是那些通过某种国民健康服务制度,使医疗照顾适用于全体居民的国家。[12]﹙P41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生育保险覆盖面过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过低,这些都增加了生育风险。中国每年大约有7000名妇女在分娩中死去,占全球孕产妇死亡总人数的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