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轩《重新认识中华法系》:以重新认识中华法系之反思始,以寄托复兴中华法系之梦想终

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是一套卓然不群且数千年传承不息的国家治理体系,涵盖了整个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度、思想和文化。它起自三代,发展于秦汉,定鼎于《唐律》,沿袭至清末,有着自身独特的演进规律和精神气质,展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深厚的法制文明,曾经对日本、朝鲜、安南等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值此之际,对中华法系进行重新认识,挖掘其间的经验智慧以继承创新,既是时代的重任,亦是学者的使命。

早在2013年,我牵头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得以立项,遂组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梁健、秦涛讲师,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邓长春副教授,石家庄学院法学院朱祥海副教授,共同对课题内容进行研究,并按期顺利结项。通过长期的研习、思考,我们对承载着丰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元素的中华法系,有了更为深入的心得体会,形成了一些新认识。

一、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缘由

然则,潮起宜勇破风浪,潮落当静付沉思。仔细筢梳百余年来关于中华法系的思与想、述与著,其中似乎也有些遗珠之憾、可商之论。由此引发我们对一些既有观点产生疑问:中华法系是以律令为中心的法律系统吗?“诸法合体”是中华法系的形式特征吗?中华法系真是一套不具有确定性的“卡迪式”法律体系吗?如此等等,虽然持论者自有其理据,但在如今看来,仍然还有可商榷的余地。尤为紧要的是,法系注重的是法律内在的文化基因问题。是什么样的基因使得中华法系如此“长寿”,以至传承数千年而不绝?这些基因能不能被相对准确地探寻出来,能不能进行细分,以便剖析出其中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如何将中华法系固有的文化基因传承到当代法律系统中来,从而构建起古今一贯的法治文脉?凡此种种,现有研究成果似乎着墨不多、用力不足。围绕这些问题的反思,引领我们对中华法系逐渐形成了一些相对统一的看法。虽然不免有自以为是之嫌,但敝帚也需自珍。故愿呈奉于兹,以就教于方家。

二、探寻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

诚然,厘清中华法系中的上述种种问题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去发现潜藏于深处的文化密码与遗传基因。这也是学术之所以令人心驰神往的魅力所在。

《道德经》云:“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自近代以来,虽然中华法系外显的形式载体已逝,但其内含的文化基因犹存。多有论者反复申言,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仁者爱人等理念,“至今仍然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忠孝信义一类的价值观,在传统社会既是妇孺皆知的道德观念,也是身体力行的法律准则。依法律演进史的眼光观之,这些就是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它不因朝代更迭便訇然断裂,亦不因制度变革就戛然而止,而如春雨润物般化入民众心灵深处,代代相传。在这种道德元素和法律元素同构的法文化模式中,道德所褒扬的,法律必予维护;法律所制裁者,道德则予贬斥。这与西方强调法律与道德应当有明确边界的法文化迥异其趣。

传统道德名目众多,但可以用一个总概念“仁”来加以统揽。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说:“《论语》中亦常以仁为人之全德之代名词……惟仁亦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统摄诸德。”认为忠孝节义悌礼智信廉耻等各种德目,全都包含在“仁”的范畴之中。何为仁?孟子曰:“仁,人心也。”“仁”即人心,指人内在的心智,也就是判断是非、善恶、真假的能力。依朱熹之言,仁乃是“天理”“人情”;用王阳明的话来表达就是“良知”;用今天的话说即常情、常理、常识。将这种心智推运到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上,便是梁启超先生所说的“同类意识”,你希望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应该怎样去对待别人;你希望自然万物怎样回报你,你就应该怎样去对待自然万物,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将心比心”。虽然现在的人认为自然物象没有“心”的意识活动,但古人并不这样看。

将“仁”这种同类意识推运于人与人的关系上,就产生了“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伦理道德,或曰人伦道德。正如《说文·人部》所释:“仁,亲也,从人从二。”其字形构造为“人”与“二”的结合,意指用亲的态度去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运用于父子之间,便有了“父慈子孝”的要求;运用于夫妻之间,便有了“夫妇以义”的要求;运用于君臣上下之间,便有了“君仁臣忠”的要求;运用于长幼之间,就有了“兄友弟恭”的要求;运用于普通社会关系之间,则有了“朋友有信”的要求。同理,将仁这种同类意识推运到人与物的关系上,就产生了“仁民爱物”“民胞物与”的自然道德。先秦思想家慎到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人伦道德抑或自然道德,都不过是人心的外化;要维护这些道德,就得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欲维护人伦秩序,就有了伦理法律制度;要维护自然秩序,就有了生态法的规范。或者说,只有根据这些道德要求来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才能符合人心、激发良知,才是良法;反之则不然。中华法系的演变发展,正体现了这样的思维逻辑和实践逻辑。故简而言之,“仁”就是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见图0-1)。

我们的祖先将“仁”视为法律的核心基础,并将其孕育成为一套法律系统的文化基因,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时光和广泛的实践,才逐渐发展成熟,最终生长出特立于世、独具风采的中华法系。

三、重提“复兴中华法系”的意义

20世纪20-40年代,从学者到政要皆描绘出复兴中华法系的美好愿景,但受限于国力与时局,这种愿景虽然美好但并不现实。时隔数十年后,中国已彻底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总量长期稳居世界第二,已从“富起来”向“强起来”的宏伟目标奋力迈进。但“强”绝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强大,也包括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的强大。因而,重提复兴中华法系的话题,正当其时。

法律归根到底是文化的一个方面。中华文化是世界上绝无仅有且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文明奇迹,中华法系也应该成为数千年传承不绝的法治奇观。复兴中华法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时代赋予今人的历史使命。但复兴不是复古,而是在传承中创新、在继承中发展,使中华法系成为古今一贯、继往开来的法治文脉。如果说复兴前的中华法系,体现为中国古代长期凝聚而成的有机法律系统,包括夏商西周的“礼·刑”体系,春秋战国秦的“刑·律”体系和由汉到清的“礼法”体系,可称作“传统中华法系”;那么复兴后的中华法系,则表现为日臻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称作“新时代中华法系”。

首先,复兴中华法系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复兴中华法系不是照搬故有的典章制度和法律条文,而是将其中的优秀思想和理念运用于当代法治建设之中,用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比如,传承中华法系的“大一统”思想,对深入理解“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有着文化支撑意义。大一统思想主张“法权出一”“画一之法”,并用自然之道来论证其合理性,认为自然界以“一”作为权威,“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建构起自然秩序;人世间的法律也应该以“一”为权威,在法制建设上要保持集中统一领导,如此才能符合自然天道,表现出强烈的自然哲学意蕴。当代社会要做到政令畅通,同样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统治中心,中国共产党就是这个中心。“古人讲的‘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在当代中国,没有党的领导,这个是做不到的。”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必须贯彻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这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

再比如,传承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思想,对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方略有着文化涵养意义。西汉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这是“德主刑辅”的理论原型。该理论在两千年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得到了一贯的应用,正如朱元璋所说:“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对善良民众用道德礼义加以引导,对刁顽之徒则用法律制度予以制裁。这是典型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治理策略,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将这样的智慧运用到当代法治实践中,一方面,用道德滋养法律,推动法治建设健康发展,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另一方面,用法律保障道德,促进以德治国深入落实,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二者综合为用,道德与法律的合力就能充分发挥出来。德法合治不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也必将成为“新时代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亮点。

此外,中华法系的优秀文化元素还有很多,如民本、无讼、和合、恤刑、慎罚、情理法相统一等思想理念,都值得我们去传承创新。只有牢记并弘扬自己的文化根本,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塑造出更鲜明的中国形象、中国智慧和中国精神。

其次,复兴中华法系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需要。欲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新时代中华法系”,还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撑。尽管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但目前仍存在着学科设置克隆西方的情况比较突出、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法学话语言必称西方等现象,“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复兴中华法系对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以话语体系为例来分析,早在百余年前,严复在翻译西方法学文献时,就注意到“法”字在中西方语言中存在着重大差异:“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连“法”这个法学领域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中西话语差异都如此巨大,足见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重要性。又如“执法”和“司法”这两个词汇,由于近代以来受西方法学话语的影响,将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称作“执法”,将司法机关施行法律称作“司法”。在人民群众看来,两者都是对法律的实施,无法分清执法和司法有什么区别。当学者将法院、检察院界定为司法机关时,老百姓会问:在司法活动中承担了大量工作的公安机关算不算司法机关?当学者将公安机关定性为执法机关时,老百姓又会问:各级政府部门中都有“司法局(部、厅)”,它们究竟是司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这一系列法治实践中的困惑,都是由缺乏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带来的。

要厘清这些给民众带来困惑的法治话语,还需要回到中华法系的语境中去汲取文化营养。如现行刑法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类。人民群众对“故意犯罪”的概念能够理解,对“过失犯罪”就难以理解。学理上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民众看来,不管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前提都是“应当预见”;既然是应当预见,就不能叫“过失”。因为在大多数普通群众心目中看来,过失就是不能预见,怎么会构成犯罪呢?这不是因为他们法治意识低下,而是因为他们对过失的理解运用的是中国文化固有的思维。《唐律疏议》对“过失”的解释:

“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意外”。对诸如此类不符合中国文化传统的法学话语,需要用中华法系积淀的思想智慧去改造重构,让广大民众能够听得懂、信得过、用得上,才能做到“以人民为中心”,真正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法学话语体系。

最后,复兴中华法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这一经典论述表明两层重要含义。

其二,要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基础,必须探索出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一百年,我国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绩,国家文化软实力明显提升,法治建设在走向现代化的同时,也逐渐摆脱西方法系的窠臼,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值此向第二个一百年建设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奋进之际,也到了复兴中华法系的大好时机。具体的方法就是从传统、革命、建设、改革等不同历史时期中,去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自身的法治道路,这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复兴中华法系的必由之路。走自己的道路,使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使中国法治体系保持开放性。只有建成这样的法治体系,做到了“不忘本来,吸收外来”,兼具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特征,才能够形成一种不同于世界其他法系的新型法系,那就是“新时代中华法系”。

书不尽言,言不尽意。以上所列者三,既为心得体会,亦为心路历程,以重新认识中华法系之反思始,以寄托复兴中华法系之梦想终。徘徊求索,或有所得,冀望对学术进步有所贡献。

斯为序,亦以为愿!

龙大轩

2022年12月3日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著者:龙大轩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5月版

装帧:精装

字数:627千字

定价:198.00元

内容简介

本书综合百余年来的研究成果对中华法系进行重新认识,认为中华法系是一套涵盖古代中国法律之制度、思想和文化的知识体系,历经夏、商、西周的“礼刑”时代,春秋战国、秦的“法律”时代,汉到清朝的“礼法”时代,至清末“西学东渐”方始解体;曾经对日本、朝鲜、安南等国的法制进程产生深远影响。这一体系以“仁”为文化基因,将仁所统率的诸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人伦道德,以及“仁民爱物”“民胞物与”的自然道德,有机融入法律的各种因子之中,形成法律与道德协同发力的运行机制,引领法制建设始终朝着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理想目标且歌且行。挖掘中华法系的经验智慧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举措,必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充分的文化自信。

作者简介

龙大轩,1965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中华法文化传播教育教师团队”负责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讲堂》主讲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学、法律文化学、民族习惯法学。主要著作有《道与中国法律传统》《道路与理念:中华法文化趣论》《汉代律家与律章句考》《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探析》等。

目录

第一章重新认识中华法系总论

第一节中华法系研究范式的形态与变迁/001

一、考证学外衣下的托古改制范式/002

二、大陆法系法理学范式/005

三、革命法学范式/008

四、现代法学范式/010

五、从移植法学到特色法学/012

第二节“律令说”之由来与流行/016

一、“律令说”创自日本学者/017

二、日本学者对“律令说”局限性的反思/022

三、“律令说”在中国的流行/023

第三节以“律令说”移治中国古代法的局限/026

一、“律令说”难以囊括古代中国的法历史/027

二、“律令说”难以涵盖古代中国的法体系/030

第四节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034

一、“礼法”释义/035

二、“礼法”的构成/041

三、“礼法”的历史/046

第五节礼法视野下的法律史成说再审视/049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049

二、罪刑法定与非法定?/057

三、人治与法治?/064

四、情胜法与法胜情?/068

第二章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体制流变

第一节礼·刑时代:上古社会到夏商西周/077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077

二、“礼”即“法”之成因/079

三、礼的主要内容/089

四、礼与刑的关系/090

五、礼刑时代法律体系之特征/092

第二节法·律时代:春秋战国秦/098

一、礼之弱化/099

二、刑之变革/102

三、律之崛起/108

第三节礼法时代:汉至清/111

一、礼法时代的礼典体系/116

二、礼法时代的律(令)典与会典体系/246

三、礼法时代的民间法律规则体系/361

第四节法治时代:清末法制改革以来/392

第三章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精神特质

第一节以“仁—礼”架构为基础逻辑/400

一、人的本质在于仁人之心/403

二、由仁心而发展为仁政/420

三、礼法之治是仁政的有形模式/426

第二节以“孝—忠”关系为价值内核/432

一、仁心蕴含于孝道伦理/432

二、以孝治天下维系政法理念/436

三、移孝于忠的暗线逻辑/451

第三节以“信—义—廉—让”为精神辅翼/458

一、礼法精神辅翼之一:信/458

二、礼法精神辅翼之二:义/473

三、礼法精神辅翼之三:廉/483

四、礼法精神辅翼之四:让/490

第四章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时代价值

第一节从家观念到天下理想/505

一、作为中华法系精神支点的家族观念/505

二、传统生活方式与家族观念/507

三、由“家”而“天下”的理想与实践/509

第二节伦理型法律传统的现代意义/511

一、从天下观念到国家观念的转化/511

二、文明冲突中的社会伦理与政治分离/513

三、儒家对社会伦理和政治分离矫正之功效/516

第三节家庭伦理的时代价值/518

一、家庭之义务/519

二、家庭于个人、家族之意义/520

三、家庭于社会之意义/522

第四节修己安人的做人伦理/526

一、群己之辨/526

二、“信”之伦理/528

三、“德性”之伦理/532

四、“义利”之伦理/533

第五节伦理法精神的现代性转换/535

一、从家庭伦理责任走向社会公共责任/535

二、从传统伦理本位的己/人结构走向现代平等的人/人结构/537

THE END
1.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特别是在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新教材(必修一)在政治文明史中还专门设置了《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涉及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作用和价值。而新教材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既无完整的法律文件内容的说明,更谈不上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完整专题设置。这看起来又不能不说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2.“经典与法学——第一届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圆满召开清朝继此围绕律和例的互补性组织法律生产。与西方法律不同,律并不是不变的原则 (axioms),而是典范 (paradigms),即极其清晰或典型的例子或原型。通过中西比较,梅凌寒老师认为,经学作为法律体系化的指引,在古代中国法典编纂中起到了基础作用。 第一位评议人北京大学中国传统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商务印书馆编审白中http://fxy.cupl.edu.cn/info/1088/14292.htm
3.中西政治制度对比(通用6篇)篇3:专题一古代中西方的政治制度 【考情分析】 从以上可知, 高考题主要是在选择题上, 强调的是对基础知识的把握。注重使用新材料创设情景引出问题, 所以注重基础的识记是重要的。 【金题点睛】 示例1 (2013年上海卷历史第5题) 有学者认为, 自中国古代进入文明社会, 先后出现了“方国联盟”等三种政治统治模式。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vfb1n.html
4.“深描”的法律研究我将在这一节中相对详细地评述作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并在下一节简要提及西方法律史的部分。我们不难发现,在具体的法律史研究中,作者始终努力遵循其提出的法律文化观的方法论,展开“深描”的法律史研究。在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制中,存在着两组鲜明的对比:一是法与礼这两种调节社会秩序的规则的对比,二是国家法与民间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829332/
5.法治与中国社会”[11]瞿同祖的看法亦是完全一致的:“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12]总之,与儒家较为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因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系统造成比较严重的扭曲相比,法家则对法律持绝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观点,而这一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思想的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6.第09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唯物史观:分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进一步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是西方历史发展的产物,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 时空观念:了解西方古代至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 历史解释:认识德治与法治在近代西方社会治理的重点作用和影响。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745ct11092n304247.html
7.高考历史复习重点难点问题选讲——中国古代的法制与教化.pdf制不断强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传统。西方近代资本主 义生产关系发展较快、程度较高,人文主义精神不断发展,继承古代商品生产者社会重视维 护个人利益的法律传统。总结:综上,中国古代与西方近代法律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根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904/6142203224010215.shtm
8.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经基本形成。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9.法学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在1911年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 外国法制史 人类历史上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国外,还有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邻近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10.我国庭审方式的历史回顾在具体判处刑罚时根据不同的身份区别处理,贵族官僚明显比平民和奴婢要轻。四是儒家纲常名教对审判产生强烈影响。和西方受宗教约束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法律极重视礼,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礼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