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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国家的基本形态: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

三、与中东早期国家的社会形态相比较

四、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的转变:县的出现

五、社会关系的重组和变化

六、成文法律出现的必然

摘要: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相比,中国成文法律的出现至少晚了1500年,这是比较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差别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形态的不同,而要搞清中国成文法形成的原因,关键在于真正理解西周到战国时期社会变化的性质。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国家”中,社会的基本组织是以“户”为单位的“核心家庭”;而成文法律即以这样的自由民为对象,是“城市国家”建立和维持其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基于青铜器铭文的最新研究表明西周是一个“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其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则是拥有大量人口和土地,并对其成员承担着法律责任的“宗族”。因此,西周时期并没有形成成文法律的需要或条件。但是,公元前771年西周灭亡,中国古代社会在列国战争中从“邑制国家”逐渐向“领土国家”转变。特别是作为“领土国家”一级行政组织的“县”的出现,为“核心家庭”的发展提供了机体,也使国家第一次与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发生了直接关系。对“县”里的自由农民以及城市中出现的大量平民管理之需要,促使成文法在中国春秋晚期到战国早期应运而生。换言之,在美索不达米亚成文法律是古代“城市国家”的必需,而在中国它是古代“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转变过程的产物。

关键词:西周;美索不达米亚;成文法律;城市国家;邑制国家

成文法律(CodiedLawandStatutes)的形成一般被看作一个社会法律体系成熟的标志,或者说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和保证。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是属于乌尔第三王朝(ca.2112~2004BC)的乌尔拉姆法典(CodeofUr-Nammu),作于公元前2100年至公元前2050年之间,其所关心的主要是对犯罪的自由民,特别是犯罪的奴隶的处置办法。之后三百多年的古巴比伦时期(OldBabylonianPeriod:1894~1595BC)出现了著名的汉姆拉比法典(CodeofHammurabi;ca.1792~1750BC),更是系统规定了自由民之间民事和刑事纠纷中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平民和奴隶犯罪的惩罚办法。[1]在这两个时期之间尚有其他两部法典(CodesofLipit-IshtarandCodesofEshnunna),可见成文法的传统在美索不达米亚是连续不断的。[2]在埃及,最晚到了中王朝(ca.1938~1600BC)的晚期,当代的文献证明也已经有了成文的法律在适用,[3]尽管现在可以看到的最早的法律条文年代在公元前3世纪。[4]

学者往往是根据《晋书刑法志》中的叙述来推测战国初年李悝(455~395BC)的所谓《法经》是中国成文法律的最早例子,但这实际上无法证实。而且,从文献中能看到的情形是,《法经》的内容和我们现知的秦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联系。[5]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最早的成文法可能就是四川青川郝家坪战国秦墓M50出土的《为田律》(309BC),可惜只有一枚木牍。[6]另外,公元前4世纪晚期的包山楚墓中虽然出土了楚国讼诉过程及案例的记录,但并没有律令条文的出土。而可知的最早的有系统的成文法则是云梦睡虎地的《秦律十八种》了(ca.216BC)。总之,就目前资料看中国古代成文法律的出现应该不会太早于战国时期;如果我们说在公元前4世纪中期的商鞅改革时期已经出现了成文法律,这应该是一个很合理的估计。但这个年代比之中东地区成文法典的出现晚了大约1500年。

要搞清中国成文法形成的原因,关键在于真正搞清楚西周到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变化的性质和其深层原因。新制度的形成有其必要的条件和社会需要,与法律有关的制度更是如此。因此,我们要在中国早期国家发展变化的总趋势中寻找中国成文法律形成的必要社会条件。

过去大家都知道,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剧烈变化的一个时期。在马克思主义史学中,这个变化一般被认为是从奴隶社会迈向封建社会的一个变化(所谓“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两个概念都有问题)。[8]在西方,大家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中从“早期国家”(EarlyState)到“帝国”(Empire)的一种巨变。尽管大家都知道中国历史上有这么大的一次变化,也有不少学者对这个过程中一些具体现象或事件进行了考订,但对这个变化的起因及其演进过程却一直找不到一个符合逻辑的解释。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这个变化的起点认识不清,也就是对西周社会认识不清。因此,正确认识西周国家的形态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中的关键。

通过系统并且深入地研究西周时期的当代史料,特别是青铜器铭文,我们现在对西周国家的体制,或西周社会的形态已经有一个基本的认识。[9]基于这个认识,我们可以对西周—春秋时期的社会巨变做出符合逻辑的深度解释。从这个新认识出发,我们也可以重新阐述中国成文法形成的历史原因。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在《西周的政体》一书中,以全球早期国家的研究为背景,笔者分析了有关中国早期国家形态的种种模式,包括城市国家、领土国家、封建国家、分立国家、邑制国家等等。最后,笔者认为相对而言,“邑制国家”的模式比较能反映西周的情况,但这个模式也有它的缺陷,需要重新界定。

但是,“邑制国家”模式也有问题。首先,“邑制国家”模式对国家政治权力未加以充分考虑,而这种权力不仅确实地存在,而且被明显地附加于邑的组织结构之上。其次,由于缺乏对国家权力的考虑,基于这一个模式的进一步研究就显得困难。比如,商代和西周国家都可以称为“邑制国家”;但是我们认为商代国家和西周国家的组织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单独按“邑制国家”的解释无法说明这种区别。

笔者认为西周国家最好可被表述为“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DelegatoryKin-orderedSettlementState)。笔者相信,委任原则(DelegativeRules)即政治权力结构+权力分配方式+“邑”的空间地理存在形态的表述,能够最佳地反映西周国家的组织和运行逻辑。这个表述虽然长一点,但它比较准确地概括了西周国家的主要特点。下面我来解释这个国家的基本形态。

(一)“邑制”问题

“邑制国家”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邑”是西周国家的基本存在方式。西周青铜器铭文中不加区别地称作“邑”的聚落,既是基本的社会实体,也是“国家”控制力所能到达的基本地理单元。因而,西周国家并非一个由边界线所界定的政治地理整体(Geopoliticallandmass),而是由它所控制的众多邑的位置所确定的;而“国家”即存在于这些邑中。这样,在地理术语上,西周国家即为成千片“邑”的土地的集结体(Congregationofsettlements),而这些土地正是借助国家政治控制力聚集在一起(并处于一种分层的结构中)。其二,因为西周国家以群“邑”(Settlements)的形式而存在,所以在这一国家设想的“疆域”内存在着若干真空地带;同时作为西周国家的组成因素的诸侯国所占有的所谓“领土”之间也会出现重叠现象,即属于一个诸侯国的邑很可能坐落在更靠近另一个诸侯国中心的地方(图1)。并且研究表明,诸侯国的这种存在状况在西周国家的政治控制力最终衰退时,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变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出发点。这对于理解中国历史后来向“领土国家”的转变以及进一步走向帝国至关重要。[13]

(图略)

图1西周诸侯国的存在形态

(二)政治关系

(三)政治权力的分配方式

周王是通过一种血缘的结构来进行政治权利的分配的,宗族是这个权利分配的基本对象,这为西周国家提供了又一个重要纲纪。王室宗族的血缘纽带构成了政治权力被从周王向地方代理人分配出去的主要途径(它当然也到达属于王室婚姻对象的一些异姓宗族)。而且,作为王室宗族的别支,诸侯大多成为地方新立宗族的宗主。于是,宗族的社会组织俨然被转变成了西周国家的政治组织。当这些宗族由于权力的代理而成为大幅扩张的政治网络的地方性中心时,它们也成为国家和居住于“邑”的国民之间至关重要的中介,或基本的社会单位。在这点上,西周国家可以被视为成千上万的“邑”的联合体,而这些“邑”正是通过宗族的血缘结构由国家政治权力组织在一起的。这就是“邑制国家”,也是以亲族为秩序的(kin-ordered)国家。西周国家的最根本使命就是通过宗族的血缘结构对这些成千上万的“邑”进行控制和编织,为它们建立统一的政治秩序,并且提供用以维持这个秩序的手段(强制性权力)。

在姬姓以外,异姓宗族在这个政治权利分配体系中的位置是有通过一个链接祖先(NexusAncestor),即宗族始祖与文王、武王之间的亲疏关系来决定的。[15]这一关系不仅在青铜器铭文中得到反复强调,而且它通过和姬姓宗族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

(四)西周国家的二分制

地理因素决定了西周国家的二分形态。作为“邑”的政治控制结构,东部平原与其直接统治的王畿之间存在着不同。在东部,诸侯国的国都形成“大邑”且为国家权力的集中点。国都以外的地区分布着“族邑”,主要由一些不同的土著宗族占据,而他们的历史能够追溯至周人征伐之前。族邑的周围,即为宗族控制的大量较小的“属邑”。诸侯们凭借周王委托给他们的权力对这些宗族进行管理,并通过他们控制众多偏远的小邑。诸侯国的建立实质上就是为中国东部的大量土著聚落植入一种政治结构,从而将其纳入西周国家的政治体系之中。在陕西的王畿,周王并未委托他的权力,但“邑”的三级阶梯化依然存在。像沣、镐以及周这样的王都可称为大邑;它们供王室活动,也包含着宗族贵族们的住宅。但是,宗族贵族们的权力根基位于族邑,这些族邑尽管远离主要的王都,却与位于王都的贵族住宅保持着联系,并在经济上支持着后者。族邑的周围是众多受控于宗族的属邑。这种构成形式在一些青铜器铭文中表现的十分明显。然而,在王畿地区也存在着大量由国家直接控制、独立于宗族结构之外的邑,而这些邑则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官员进行管理。

这样的“户”的单位在考古发掘中有足够的证据,并且可能早在欧贝德(Ubaid:5000~4000BC)时期就已经成为了美索不达米亚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图2)。[18]形成这种社会结构的原因,有些学者认为,主要在于两河流域土地的肥沃高产。它能允许一家一户的小型社会单位自给自足地生产,也能允许一个农业社会更快的核心化,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形成很多城市。[19]而城市中商业的发达更使得这种小的家庭单位成为必然。美索不达米亚的乡村社会,虽然由于考古工作缺乏而我们知之很少,但是学者们相信,其基本的社会组成结构和城市中应该是相同的。[20]

图2乌尔的居民区:早期王朝(2900~2350BC)[21]

这就是汉姆拉比法典出现的社会背景。但是,近期的学者倾向认为所谓“汉姆拉比法典”实际上并不是什么“法典”(Legalcodes)。因为它是一篇国王的铭辞,他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颂扬汉姆拉比是“正义”的化身和主宰(Kingofjustice)。它并不是实际使用的法律条文(像秦汉的律令那样),那么多同时期或稍后的遗址中出土的法律文书中也从来未提到这部“法典”或其中的某些条例。[28]尽管他可能是一些理想化的条文,我们仍然不难看出,这些条文施行(或者倾诉)的对象是一个平民社会中的自由民以及他们的奴隶。它的基础是对每个自由民的市籍(国籍)或公民权(Citizenship)的承认,即每个成年人被看作是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且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社会独立个体。所有的惩罚也都是针对犯罪者本人的处理。其中的大量条文是关于在亲族关系上的犯罪,其关心的中心是父子关系和夫妻关系。我们在法典中看到的正是一种小型的“核心家庭”(NuclearFamily),而看不到超出这种家庭的亲族社会组织。在中国,这样一种独立的核心家族的出现要等到春秋晚期了。

这和我们在西周金文中看到的法律的集体(宗族)意识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说匜(《集成》10285)中的牧牛以其上司提告,结果是牧牛自己得到了惩罚。曶鼎(JC2838)中匡季的奴仆盗窃了曶的庄稼,当事者逃匿,匡季却要赔偿曶五田和四夫。琱生簋(《集成》4292+4293)中琱生打官司,则要由它的大宗召伯虎作代理。散氏盤(《集成》10176)中代表夨氏起誓的五位官员要被“鞭千罚千”,不是为他们个人的行为负责,而是要为夨氏一族的行为负责。这和“汉姆拉比法典”所看到的情况完全不同。在西周时期,宗族成员间的争议由宗族长来解决。宗族之间的争议由王朝官员来解决,而这种解决与其说是按法律原则,还不如说是根据政治现实来决定的游戏规则。因此,西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创造一部成文的法典。因此说,西周时期没有形成成文法的条件。

但是,这种情况在东周时期产生了变化。这里一个关键的环节是“领土国家”(TerritorialState)的出现。[29]领土国家的最大特点就是对领土的控制,这样的国家有明确的边界,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防御前线,而且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其行政秩序的界限。[30]领土国家的首要使命是获取更多的领土,而帝国只是一个领土国家的扩大。那么“领土国家”又是怎样出现的?

“邑制国家”的最大特点就是国家和国家(诸侯国)之间有交错;即属于一个国家的邑可能位于更接近于另一个国家中心的地方。所谓国家,即存在于这些邑之中,这应该是西周时期国家存在的常态。在其顶上则存在着西周国家的权力,有一种仲裁和平衡作用。这种形态持续了将近274年。但是,公元前771年西周灭亡,随之周室东迁,这个西周国家的平衡力量没有了,地方诸侯国进入了一种自由竞争的状态。为了取得立足之地,新迁到中原的贵族宗族如郑、虢等驱动了一场争夺战,并逐渐把周边的国家引入这场无休止的战争之中。而他们自身也完成了从宗族向封国的转变。战争的结果是,离敌国最近的“邑”首先被敌国夺走,或通过交换的过程被拿走。这种冲突和交换逐渐形成了一种封国地域的完整性,或地域控制的强化(图3)。

图3领土国家的雏形

这个过程与欧洲威斯特伐利亚条约(1648)之前的所谓“三十年战争”的过程很类似(甚至可以追溯到之前的“百年战争”)。通过缔结条约,欧洲形成了一个个的有宗教自主权的国家,其领土得以清楚划界。这种“领土国家”发展到更典型化的时候,即敌对国家纷纷把自己控制的领域筑城墙圈了起来;这就形成了国家和领土的地理空间等同。中国的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建造城墙,我们所知道的齐长城,楚方城,魏长城,秦长城,大约均修建于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31]这正是从邑制国家到领土国家的这种发展大趋势的真切写照,也是领土国家自我定义的结果。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城墙的出现并没有让有领土国家变得更为安全;相反它让它们感到更加危险。因为没有两个国家之间会修筑并行的两道城墙,那么占领这道城墙的国家变得安全的同时,则对另一个国家形成更大程度的威胁。而受到威胁的国家则会利用一切机会和可能来攻占这道城墙,让安全的天平倾向自己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城墙本身就变成了战争的根源,它将领土国家带入了无休止的征战之中。

图4叔夷钟(《集成》285.1)铭文中的“其縣三百”(公元前6世纪)

过去学者也曾花很大力气去考证县的出现年代和地域,为县究竟先出现在秦国还是楚国或晋国而争论不休。[34]文献中可见的情况大致是这样的:公元前740年到公元前690年楚武王灭权(湖北宜城),并没有把它赐给子弟,而是任命了一个官员来管理,这可以说是最早的县。其后,楚国灭申(688~680BC)、吕(650BC)、息(684~680BC)、邓(678BC)等国,逐一县之,从南阳到淮水上游。至公元前5世纪开始,楚国大约有30个县。秦国,公元前688年灭位于陇西地区的邽、冀,县之;公元前687年灭关中地区的杜、郑,县之。至公元前5世纪开始,秦国大约有四五十个县。关于各个县名,过去学者有过考证。史念海先生《秦县考》考订近100县名。[35]晋国的县至公元前5世纪初也应有四五十个之多。齐国的情况比较复杂;叔夷钟铭文(《集成》285.1)记载,齐国于公元前567年灭掉莱国之后,将其国都附近的三百个县置于叔夷的管辖之下(图4)。但是,基于我们近年对莱国都城(即今龙口归城古城遗址)地区的调查,[36]如果这个数字属实,那么它所指的县一定很小,可能也就是邑的单位。

现在我们尚不大清楚的是“县”是怎样一步一步由边缘地区发展到诸侯国的中心地区的。当然,我们知道一些国家通过变法来推广“县”制,但变法往往是对已有趋势的推广。可能的情况是,“县”作为一种新的地域政治单位,其对国君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国君可能会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如某贵族宗族犯罪的机会,将其原有的“邑”变为“县”。而大夫们也可能以“县”的新形式领有土地(而非占有土地)。如公元前514年,晋国的韩、赵、魏、范、中行氏联合起来灭了祁和羊舌,后者的土地即被变成了“县”。春秋时期的错综复杂的国内斗争实际上是贵族宗族的自我消耗和毁灭的过程,这其中可能有大量的土地被以“县”的形式重新占有和分配。总之,县是理解中国古代社会变迁的真正关键,也是一系列体制和社会变化的发端。

(一)小农经济的出现

“县”的出现和普及导致了中国社会关系的彻底重组,而生活在县里的农民即是以“小农家庭”(Smallfarmers)的形式出现的。这就是包括“夫妇—子女—父母”的所谓“核心家庭”(NuclearFamily)的单独家庭。上文讲到美索不达米亚的社会就是以这样的“核心家庭”为基础的。罗马帝国大范围内的农民也是以小农为主;意大利共和时期早期也是以小农为主,但由于奴隶大量引进,他们无法与奴隶制经济进行竞争,故纷纷破产。在中国,由于国家形成以来宗族组织的强大,小农家庭,或小农经济则是春秋时期才开始出现的一个新的现象。

(二)宗族的衰落和士的出现

因此我们说,只有到了春秋中晚期,由于“县”的出现和逐渐普及,它造成了“核心家庭”的出现和传统“宗族”的衰败。国家作为一部统治机器第一次与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发生了直接的关系。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上的重大变化,也是上述一连串的社会变化中之一环,究其根本原因则是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的转型的大局。

在城市内部,社会的变化也很显著。考古发现证明,到了春秋时期,各国的国都纷纷开始修筑外城,这不仅扩大了都城的规模,更重要的在于它改变了城市中的社会生态结构。也就是说,城市不再是贵族集聚的地方,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各种职业的平民。考古发现也证明,这时的城市中出现了大规模的铸铁、铸铜等工厂。春秋到战国时期齐国的临淄(图5),战国时期燕国的下都都是典型的例子,它说明了战国时期城市中工商业的发达。[38]这是“领土国家”为支持战争和领土控制所必需的。但这也意味着大量的脱离了农业生产的工匠和劳工的出现,他们逐渐成为城市人口的主体,也有他们自己的政治诉求。春秋时期郑国子产的改革据说正是借助所谓“国人”(即居住的国都中的自由平民,包括商贩和手工业者)的力量完成的。而齐国管仲改革的主体就是将这些城市中的自由民按其职业划分为一定的区域单位来进行管理,这种职业和地域相结合的社会组织和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的职业—地域组织是很像的。换言之,中国只有到了春秋中晚期才出现了和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早期国家那样的一种社会状况或条件。

国家和农民(包括城市里的自由民)的关系是通过三个途径来实现的:法律,赋税,授爵。[39]法律是以自由民的存在为前提,以对自由民作为国民(Citizen)的公民权的认可为基础。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国家把每个国民看成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并且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独立的社会人(这当然不包括奴隶,他们是作为自由人的财产来处理的)。因此,我们在有关春秋晚期的文献中开始看到成文法的影子:郑国于公元前536年铸刑鼎,这是子产改革的一个部分。20年后,晋国也于公元前513年铸刑鼎,载范宣子所为刑书。孔子闻后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40]就是说这样的成文法背离了晋国开国以来即遵守的传统社会的尊卑贵贱之分。但是,它是以自由小农为基础的领土国家中控制国民所必需,因此其他各国也相继跟从。遗憾的是,这些法律的条文并没有传下来,因此我们无法把他们和美索不达米亚的早期成文法作比较。从传下来的李悝的《法经》标题看;法律主要的关心点在于公共安全,也就是类似张家山《二年律令》中的《盗律》和《贼律》;[41]可见国家的主要关心点是怎样约束自由农民的行为。

上述中国成文法形成的特殊背景——即中国的成文法不是古代“城市国家”的产物,而是古代“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转变过程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早期成文法的特点。就像我们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所看到的情况,中国早期成文法的重点并不在于对公民的权利作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并规定对违反这种权力的惩处办法,而是在于从国家的角度对国民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因此,这些法律条文往往是以“律”(Statutes)和“令”(Ordinance)的形式出现的。换言之,它们实际上是国家对国民进行统治的手段,或者说是“领土国家”官僚体制运作的模板,而不同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或者古希腊那样的早期“城市国家”中规制个人权利和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关于这两个法律传统之间的异同及其所反映的不同的国家形态及其社会背景,需要研究法律史特别是法理的学者们进一步深究。

图5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都城临淄[42]

(责任编辑:王沛)

【注释】*李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1]关于这部法典设立的目的,目前尚有一些争议,见下文。

[2]MarcVanDeMieroop,PhilosophybeforetheGreeks:ThePursuitofTruthinAncientBabylonia,PrincetonUniversityPress,2015,pp.143-145.

[3]这是一个属于中王朝晚期的草纸文献,其上写有古埃及政府下发至总监狱的数条指令,要求总监狱按照刑法中的有关章节对从监狱逃亡的76位埃及居民进行惩处。SeeWilliamChristopherHayes,ed.APapyrusoftheLateMiddleKingdomintheBrooklynMuseum,BrooklynMuseum,1955,pp.19,34-35.

[4]这是在Tunael-Gebel的一座建筑残破陶罐中发现的当时一部法典的残页。SeeJoyceA.Tyldesley,JudgmentofthePharaoh:CrimeandPunishmentinAncientEgypt,Weidenfeld&Nicolson,2000,pp.8-9.

[5]SeeYongpingLiu,OriginsofChineseLaw:PenalandAdministrativeLawinItsEarlyDevelopment,OxfordUniversityPress,1998,pp.183-184.

[6]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四川青川县郝家坪战国墓群M50发掘简报》,载《四川文物》2014年3期,第13-19页。

[8]关于这个说法的矛盾,可参见李峰:《欧洲Feudalism的反思及其对中国古代分期的意义》,载《中国学术》2005年第24期,第8-29页。

[9]关于这一新认识的最系统表述,参见LiFeng,BureaucracyandtheStateinEarlyChina:GoverningtheWesternZhou,1045-771BC,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8;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

[10]CharlesK.Maisels,EarlyCivilizationsoftheOldWorld:TheFormativeHistoriesofEgypt,theLevant,Mesopotamia,IndiaandChina,Routledge,1999,p.354.

[11]松本光雄:《中国古代の邑と民、人との関係》,载《山梨大学学芸学部研究報告》3(1952),81-91页。

[12]松丸道雄:《殷周国家の構造》,载《岩波講座:世界歴史》(東京∶岩波書店,1970年),第49-100页。

[13]SeeLiFeng,BureaucracyandtheStateinEarlyChina,pp.296-297.

[14]关于这点,参见DavidPankenier“,TheCosmo-PoliticalBackgroundofHeaven’sMandate,”EarlyChina20(1995):121-176.

[15]PaulNicholasVogt,BetweenKinandKing:SocialAspectsofWesternZhouRitual(PhDdissertation:ColumbiaUniversity,2011),pp.44-48.

[16]MarcVanDeMieroop,AHistoryoftheAncientNearEast,ca.3000-323BC,BlackwellPublishing,2004,pp.99,121.

[17]MarcVanDeMieroop,TheAncientMesopotamiaCity,ClarendonPress,1997,pp.101,109;VanDeMieroop,AHistoryoftheAncientNearEast,pp.53-54.

[18]CharlesK.Maisels,EarlyCivilizationsoftheOldWorld:TheFormativeHistoriesofEgypt,theLevant,Mesopotamia,IndiaandChina,Routledge,1999,pp.156-157;SetonLloyd,TheArchaeologyofMesopotamia:FromtheOldStoneAgetothePersianConquest,ThamesandHudson,1978.

[19]CharlesK.Maisels,“ModelsofSocialEvolution:TrajectoriesfromtheNeolithictotheState,”Man22.2(1987):331-337.

[20]基于和MarcVanDeMieroop的谈话。

[21]Loyd,TheArchaeologyofMesopotamia,p.163.

[22]朱凤瀚先生也认为:“聚居共处的宗族成员是不分财的,家族经济的主管权归于大宗,由大宗通过家臣实现对直接生产者的管理,诸小宗分支在生活上虽相对独立,但并非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参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页。他所讲的“家族”就是“宗族”;他认为小宗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这一点可以进一步讨论;有些小宗,譬如属于召氏宗族的琱生家族可能有自己的独立经济),那么,在这样的体系中“核心家庭”更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

[23]LiFeng,BureaucracyandtheStateinEarlyChina,pp.173-175.

[24]VanDeMieroop,TheAncientMesopotamiaCity,pp.109,115.

[25]Maisels,“ModelsofSocialEvolution,”Man22.2(1987):334-335.

[26]MarcVanDeMieroop,“TheGovernmentofanAncientMesopotamianCity:WhatWeKnowandWhyWeKnowSoLittle”inPriestsandOfficialsintheAncientNearEast,UniversitaverlagC.Winter,1999,pp.144,151.

[27]VanDeMieroop,“TheGovernmentofanAncientMesopotamianCity”,pp.160-161.

[28]MarcVanDeMieroop,AHistoryoftheAncientNearEast,pp.106-108.

[29]关于领土国家的论述,参见MogensHermanHansened.,AComparativeStudyofThirtyCity-StateCultures:AnInvestigationConductedbytheCopenhagenPolisCentre,TheRoyalDanishAcademyofSciencesandLetters,2000,p.16;BruceTrigger,EarlyCivilization,AmericanUniversityinCairoPress,1993,pp.10-12.

[30]关于边界的行政意义,参见C.R.Whittaker,FrontiersoftheRomanEmpire:ASocialandEconomicStudy,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1994,pp.71-73,84.

[31]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中国考古学:两周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274页。

[32]参见顾颉刚:《春秋时代的县》,载《禹贡半月刊》第7卷第6、7合期(1937年),第181页;万昌华:《郡县制起源理论的历史考察》,载《齐鲁学刊》2000年第5期,第79页。

[33]关于这个新解释,参见LiFeng,EarlyChina:ASocialandCulturalHistor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4,pp.166-170.

[34]HerrleeG.Creel“,TheBeginningsofBureaucracyinChina:TheOriginsoftheHsien,”TheJournalofAsianStudies23.2(1964),155-83.另见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7-295页。

[35]史念海:《秦县考》,载《禹贡半月刊》第7卷第6、7合期(1937年),第271-318页。

[36]中美联合归城考古队:《山东龙口市归城两周城址调查简报》,载《考古》2011年3期,第30-39页。

[38]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燕下都》,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

[39]LiFeng,EarlyChina:ASocialandCulturalHistory,pp.189-194.

[40]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504页。

[4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33-145页。

[4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中国考古学:两周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9页。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年份】2016年【期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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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特别是在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新教材(必修一)在政治文明史中还专门设置了《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涉及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作用和价值。而新教材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既无完整的法律文件内容的说明,更谈不上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完整专题设置。这看起来又不能不说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2.“经典与法学——第一届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圆满召开清朝继此围绕律和例的互补性组织法律生产。与西方法律不同,律并不是不变的原则 (axioms),而是典范 (paradigms),即极其清晰或典型的例子或原型。通过中西比较,梅凌寒老师认为,经学作为法律体系化的指引,在古代中国法典编纂中起到了基础作用。 第一位评议人北京大学中国传统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商务印书馆编审白中http://fxy.cupl.edu.cn/info/1088/14292.htm
3.中西政治制度对比(通用6篇)篇3:专题一古代中西方的政治制度 【考情分析】 从以上可知, 高考题主要是在选择题上, 强调的是对基础知识的把握。注重使用新材料创设情景引出问题, 所以注重基础的识记是重要的。 【金题点睛】 示例1 (2013年上海卷历史第5题) 有学者认为, 自中国古代进入文明社会, 先后出现了“方国联盟”等三种政治统治模式。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vfb1n.html
4.“深描”的法律研究我将在这一节中相对详细地评述作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并在下一节简要提及西方法律史的部分。我们不难发现,在具体的法律史研究中,作者始终努力遵循其提出的法律文化观的方法论,展开“深描”的法律史研究。在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制中,存在着两组鲜明的对比:一是法与礼这两种调节社会秩序的规则的对比,二是国家法与民间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829332/
5.法治与中国社会”[11]瞿同祖的看法亦是完全一致的:“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12]总之,与儒家较为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因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系统造成比较严重的扭曲相比,法家则对法律持绝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观点,而这一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思想的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6.第09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唯物史观:分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进一步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是西方历史发展的产物,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 时空观念:了解西方古代至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 历史解释:认识德治与法治在近代西方社会治理的重点作用和影响。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745ct11092n304247.html
7.高考历史复习重点难点问题选讲——中国古代的法制与教化.pdf制不断强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传统。西方近代资本主 义生产关系发展较快、程度较高,人文主义精神不断发展,继承古代商品生产者社会重视维 护个人利益的法律传统。总结:综上,中国古代与西方近代法律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根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904/6142203224010215.shtm
8.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经基本形成。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9.法学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在1911年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 外国法制史 人类历史上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国外,还有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邻近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10.我国庭审方式的历史回顾在具体判处刑罚时根据不同的身份区别处理,贵族官僚明显比平民和奴婢要轻。四是儒家纲常名教对审判产生强烈影响。和西方受宗教约束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法律极重视礼,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礼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