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理的价值,在古人的笔下,大体上作了如下几个重要方面的概括:第一,法理是国家治理的根本;第二,法理是制度得失的判准;第三,法理是官吏尤其是司法官吏的必备素质;第四,法理是司法判案的准据。
□法理或者说法律原理就是法律的总纲和法律的根本,只有熟稔基础的法理,我们才可望对法律有全面的认识。传承中国古代的法理文化,探求当代中国法律体系背后的法理,既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也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定程度上说,法律的历史既是制度和文化的历史,也是思想和概念的历史。中华民族有几千年连绵不绝的文化,对世界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而构成中华文化传统之一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思想,同样也以“中华法系”这一总体名称影响古代东亚诸国法律并融入世界法律文明史之中。固然,在中国近代,随着清末改制而导致的与传统法律的割舍,制度上多参照大陆法系而建构起近现代型的新型法律制度,然而,历史并不会随着新制的出现而消失得无影无踪,隐含于制度中的法律经验与法律技艺同样可以为今天的我们所继承。“法理”作为一个为中国古人所创造的法学范畴,不仅代表着先贤们对法律背后原理、道理的重视,更代表着中国法律史上以理说法、以理用法的优良传统。就此而言,钩沉法理范畴,明确其内核、要义,归纳其功能、作用,揭示其发展、实效,对于更好地传承中华优秀的法治文化,服务于当代的中国法治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法理在中国法史上的源起及发展脉络
从现有的资料而言,中国古籍中首次提到“法理”一词的是《汉书》。《汉书·宣帝纪》云:“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在此,“法理之士”固然是指精通法律的司法官吏,但“法”与“理”并言,则明确了法律的执行并非简单地依据法条,还得穷理、说理。而在班固《汉书》之后,东汉刘珍等人所著的《东观汉记》也出现了“以明用达法理”“明达法理”的说法,表明法理业已在汉代成为固定的法学词组,用以指称法律及其背后蕴含的原理、道理。承汉代余绪,魏晋南北朝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言说法理的高峰。仅以正史所载为例,就有几十处关于法理的言说。曹操的“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告示开其先河,表明当时的统治者业已认识到是否精通“法理”是司法官的基本素质,否则,即不能操生杀大权,任典刑之事。自此之后,“留意於法理”“明练法理”“明於法理”“甚闲法理”“精练法理”“明法理”“雅长法理”在史书上不绝如缕。不仅如此,法理在此时还用来直接言说法律的原理、道理,如“王道贵产,法理尚恩”;也用来作为法律上的处置是否恰当、合理的评价标准,如“合璧连珠,其言不失。法理分明,情谓为可”。
法理的意蕴及其价值
那么,什么是法理呢?遗憾的是,法理一词在中国古籍中虽被屡屡提及,但却基本上找不到对法理所进行的正面解释,以至于专释古汉语词汇的权威工具书《辞源》也仅以“法则、原理”“法律、道理”来对法理予以释义,明显无法传达法理一词所包含的哲理意涵。为此,笔者认为,法理即法律原理,是在综合各种法律现象的基础上,由学者所抽象并为社会所认同的有关法律基础、法律根据、法律判准、法律渊源的基础性、普遍性原理。自然,这还是一个初步的界定,对于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文化来说,这一尝试性的解说远非足够,但却也能大体说明,法理在中国法律文化上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范畴,需要进一步进行学理化的阐述和体系化的探讨。
更加需要提及的是,或许正是鉴于法理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民国政府1929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编”中,其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其立法理由明言:“法理者,乃推定社会上必应之处置,例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守者皆是。法律中必规定其先后关系者,以凡属民事,审判官不得藉口于法律无明文,将法律关系之争议,拒绝不为判断,故设本条以为补充民法之助。”这一立法理由的意义,一是确定了“法理”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虽然其在法律、习惯之后,但仍为法律所承认的补充规范;二是将“法理”解说为“社会上必应之处置”和“一切当然应遵守者”,虽仍较为抽象,但奠定了大致的解释空间;三是明确了适用法理的意义,在于防止司法人员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案件,以稳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传承注重原理、以理说法的中华法学传统
固然,时代在变化,社会在进步,中国传统的法理不完全同于今日的法理,但是,把法理作为法律原理,并以此来解构法律问题与形成法学体系,则是一个值得尊重的法学方法与研究步骤。法律是一个规范性的整体,如不明确其基础原理,则会因部门的繁多杂乱而茫无头绪,也会因条文的千变万化而失其要领。法理或者说法律原理就是法律的总纲和法律的根本,只有熟稔基础的法理,我们才可望对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同样,法学是一门科学的学问,而学问者,必须经历从个别到一般的抽象过程,即从个别现象中发现同质现象,再抽取出普遍现象中的共通元素,以对事物作出统一的说明。这就是原理的发现过程。一般学问是如此,法学自然也不例外。法学作为有关法理的学问,并不是对个别法律、个别现象的了解,而是立足于所有法律规范与法律现象之上的原理追问,即研究法律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寻绎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规则背后的原理,探求法律规则成立与运作的正当性标准。正因如此,传承中国古代的法理文化,探求当代中国法律体系背后的法理,既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也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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