钩沉法理范畴?传承法治文化

□对于法理的价值,在古人的笔下,大体上作了如下几个重要方面的概括:第一,法理是国家治理的根本;第二,法理是制度得失的判准;第三,法理是官吏尤其是司法官吏的必备素质;第四,法理是司法判案的准据。

□法理或者说法律原理就是法律的总纲和法律的根本,只有熟稔基础的法理,我们才可望对法律有全面的认识。传承中国古代的法理文化,探求当代中国法律体系背后的法理,既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也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定程度上说,法律的历史既是制度和文化的历史,也是思想和概念的历史。中华民族有几千年连绵不绝的文化,对世界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而构成中华文化传统之一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思想,同样也以“中华法系”这一总体名称影响古代东亚诸国法律并融入世界法律文明史之中。固然,在中国近代,随着清末改制而导致的与传统法律的割舍,制度上多参照大陆法系而建构起近现代型的新型法律制度,然而,历史并不会随着新制的出现而消失得无影无踪,隐含于制度中的法律经验与法律技艺同样可以为今天的我们所继承。“法理”作为一个为中国古人所创造的法学范畴,不仅代表着先贤们对法律背后原理、道理的重视,更代表着中国法律史上以理说法、以理用法的优良传统。就此而言,钩沉法理范畴,明确其内核、要义,归纳其功能、作用,揭示其发展、实效,对于更好地传承中华优秀的法治文化,服务于当代的中国法治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法理在中国法史上的源起及发展脉络

从现有的资料而言,中国古籍中首次提到“法理”一词的是《汉书》。《汉书·宣帝纪》云:“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在此,“法理之士”固然是指精通法律的司法官吏,但“法”与“理”并言,则明确了法律的执行并非简单地依据法条,还得穷理、说理。而在班固《汉书》之后,东汉刘珍等人所著的《东观汉记》也出现了“以明用达法理”“明达法理”的说法,表明法理业已在汉代成为固定的法学词组,用以指称法律及其背后蕴含的原理、道理。承汉代余绪,魏晋南北朝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言说法理的高峰。仅以正史所载为例,就有几十处关于法理的言说。曹操的“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告示开其先河,表明当时的统治者业已认识到是否精通“法理”是司法官的基本素质,否则,即不能操生杀大权,任典刑之事。自此之后,“留意於法理”“明练法理”“明於法理”“甚闲法理”“精练法理”“明法理”“雅长法理”在史书上不绝如缕。不仅如此,法理在此时还用来直接言说法律的原理、道理,如“王道贵产,法理尚恩”;也用来作为法律上的处置是否恰当、合理的评价标准,如“合璧连珠,其言不失。法理分明,情谓为可”。

法理的意蕴及其价值

那么,什么是法理呢?遗憾的是,法理一词在中国古籍中虽被屡屡提及,但却基本上找不到对法理所进行的正面解释,以至于专释古汉语词汇的权威工具书《辞源》也仅以“法则、原理”“法律、道理”来对法理予以释义,明显无法传达法理一词所包含的哲理意涵。为此,笔者认为,法理即法律原理,是在综合各种法律现象的基础上,由学者所抽象并为社会所认同的有关法律基础、法律根据、法律判准、法律渊源的基础性、普遍性原理。自然,这还是一个初步的界定,对于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文化来说,这一尝试性的解说远非足够,但却也能大体说明,法理在中国法律文化上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范畴,需要进一步进行学理化的阐述和体系化的探讨。

更加需要提及的是,或许正是鉴于法理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民国政府1929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编”中,其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其立法理由明言:“法理者,乃推定社会上必应之处置,例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守者皆是。法律中必规定其先后关系者,以凡属民事,审判官不得藉口于法律无明文,将法律关系之争议,拒绝不为判断,故设本条以为补充民法之助。”这一立法理由的意义,一是确定了“法理”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虽然其在法律、习惯之后,但仍为法律所承认的补充规范;二是将“法理”解说为“社会上必应之处置”和“一切当然应遵守者”,虽仍较为抽象,但奠定了大致的解释空间;三是明确了适用法理的意义,在于防止司法人员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案件,以稳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传承注重原理、以理说法的中华法学传统

固然,时代在变化,社会在进步,中国传统的法理不完全同于今日的法理,但是,把法理作为法律原理,并以此来解构法律问题与形成法学体系,则是一个值得尊重的法学方法与研究步骤。法律是一个规范性的整体,如不明确其基础原理,则会因部门的繁多杂乱而茫无头绪,也会因条文的千变万化而失其要领。法理或者说法律原理就是法律的总纲和法律的根本,只有熟稔基础的法理,我们才可望对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同样,法学是一门科学的学问,而学问者,必须经历从个别到一般的抽象过程,即从个别现象中发现同质现象,再抽取出普遍现象中的共通元素,以对事物作出统一的说明。这就是原理的发现过程。一般学问是如此,法学自然也不例外。法学作为有关法理的学问,并不是对个别法律、个别现象的了解,而是立足于所有法律规范与法律现象之上的原理追问,即研究法律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寻绎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规则背后的原理,探求法律规则成立与运作的正当性标准。正因如此,传承中国古代的法理文化,探求当代中国法律体系背后的法理,既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也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010-65209114(查号台)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为了获得更好的使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chrome)、360浏览器、IE11浏览器。

THE END
1.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388
2.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6篇(全文)依法约束权力,法制就能得以维持,盛世就有出现的可能;权力超越了法律,社会秩就会混乱,衰世就必然出现。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法制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历史证明,重视法制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https://www.99xueshu.com/w/filecc7k7l8r.html
3.“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 摘要“以儒释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特殊现象,起源于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善于唐代。其核心在于强调儒学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儒家伦理价值观作为判断罪与非罪、衡量刑罚轻重的依据。“以儒释法”的出现打破了汉代以前儒法对立的局面,并将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90902155132_373374.html
4.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法律是复杂的,法律所创造的文明亦然;文明的交流会带来一系列新问题,也会让相应的法律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清晰、全面地呈现跨度长达四千年的人类法治史,本书借用全球史的视角和方法,以“法律”“秩序”“文明”这组概念为核心,按照时间顺序梳理出各大法律体系的发展脉络,逐一解析重要节点,以此阐释法律的发展如何反哺https://www.meipian.cn/56ooqkra
5.论中学历史课堂教学创新应坚守的基本原则2、罗马法与现代法律比较 得出结论:罗马法显然具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但是,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留给人类的不是这些法律的本身,而是一种追求民主、法律意识的人文精神和确立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 这种对知识理解的建构性体验,使学生深化了对罗马法的理解。 http://www.aqez.net/zypt/xkzy/ls/597540.html
6.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其中仁学体系、中庸思想和礼乐文化等观念对当下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儒家思想从春秋孔子开创至今,两千多年的历史使得她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国人民的国民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被誉为中国的国学。然而在今天大力倡导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如何正确认识儒家思想对我国的影响,不仅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7.亲亲相隐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亲亲相隐”是儒家“孝”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提倡亲属之间相互容隐是一种人性之本能。这种思想自孔子起提出,不仅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着作用,也深刻影响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容隐制度是“人情”和“法理”对峙的产物,引起了学术界的好几次争论热潮,多年来被众多专家和https://www.unjs.com/z/496604.html
8.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演变.ppt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演变.ppt,社会背景 魏国 西晋 三国 蜀国 两晋 吴国 东晋 南朝——宋齐梁陈 南北朝 北魏 北朝 北齐 北周 一、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1、蜀国——《蜀科》、《蜀令》 2、吴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3、魏国——《魏律》(《新律》) (二)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1220/6215133240003035.shtm
9.欧洲汉学家笔下的古代中国法律形象换言之,启蒙时代多数思想家的斗争矛头主要集中在欧洲当时的君主专制,与相隔千万里的东方古代中国并没有多大关系。因而,这些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对于中国法律的描述或讨论——不论其趋于正面还是负面,虽然对于后来古代中国法律的负面形象发生潜移默化影响,但很难说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彼时古代中国法律历史的真实面貌。 http://m.legalweekly.cn/whlh/2022-03/31/content_8696501.html
10.不可回避的存在——解读中国古代社会刑事和解最新文选2.“情、理、法”在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意义及其影响 中国古代传统的审判方式,是一种“父母官”审判或“卡迪审判”的方式。⑤在地方官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其所诉求的是实质的公道正义,而非形式的法律正义,它可以几乎不受法律的约束,进行自由裁量。(除命盗重罪等的刑事案件确实是依法进行审判以外)对具体的个别案件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php?id=8359
11.清代刑事司法中的严格法律解释一般司法理论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法律的适用;欲使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必先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正确地阐明,而要正确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就必须采取正确、科学的解释方法。现代法律为了严格贯彻立法者的意图,都规定了对法律进行严格解释的原则,也就是必须最大可能地按法律条文的字面本义来https://china.findlaw.cn/bianhu/xingshibianhu/xingshifalv/42563_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