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87丨周一学法理——导论:法学和法理学

有关法学的基本知识,本来并不属于法理学这门课程所要研究的对象。一般把这些属于法学基本知识的内容置于法理学课程中做简略论述。

注意:虽然法学基本知识不属于法理学研究对象,但在西政考研中,法理学初阶上编法学基本知识属于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

法学词源

1.法学的西方词源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知识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这门学问被称为Jurisprudentia;而讲授者就被称为Jurisconsultus(法学家)。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注意:该定义出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属于命理分析题常考点。

2.法学的中国词源

(1)古代的法学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其内涵主要是讲究名辩,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

自秦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自宋以后,人们就不再使用“法学”和“刑名之学”等术语,而只用“律学”一词。当然,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2)现代法学

汉语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传入我国,然而古代日本亦无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直到1868年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才首次用日文汉字“法学”二字来对应翻译西文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随后,在维新变法时期该词汇传入我国。

注意:最早使用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学”二字的是津田真道,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的是穗积陈重。注意区分。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3.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

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它同其他社会现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些社会现象是人类出现以来就有的,同人类社会同生存、共命运。但这并非意味着这些社会现象都无一例外地具有法律意义需要法律调整。当然,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

4.不能简单地说,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科学。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而且还包括动态的法律。法学围绕法律现象这一中心,还要研究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三)

法学的层次

1.知识之学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这是法学最基本的层次。在这一层次上,法学一方面包括各种有关法律的专门的概念、术语、命题和判断等;另一方面又包括由前者按照一定方式组合而成的法律条文与法律原则、法律理论。

2.智慧之学

法学是一种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其中又有两个层次:

(1)初级的法律智慧

即人们善于运用法律和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处理各种事务。

(2)高级的法律智慧

即能够创造法律知识或者能够深刻地洞察并自觉地推动法律的历史发展。

3.精神之学

法学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法学的本质就是一种精神,就是一种既促进法律也捍卫法律从而造福社会的追求;作为精神之学,法学的极致乃是一种信仰,一种对法律、对正义的信仰,一种对真、善、美的信仰,法学代表着人类进化的光明正道和美好前景。

二、法理学简说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词源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的。现代中国最早的法理学的名称和内容,也来自穗积陈重等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

法理学研究对象

法理学就是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道理。法律现象千变万化,而法之“理”在一定意义上乃是具有恒久性的。法变而理不变。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

1.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基础性学科,是对古今中外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由此指导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

2.法理学的研究同时也离不开部门法学。部门法学所承载的是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需要广泛地得到部门法学原理和具体法律规范、法律事例(包括案例)的支持与佐证,法理学中的法理同部门法中的法理应当互相贯通和依托。

3.法之理,既在法内,更在法外。揭示法理,既需要抽象思辨以分析静态之法理,更需要深入实践去把握动态之法理。

【考点分析】

本节要重点理解法学的西方词源,了解“Jurisprudentia”属于拉丁词汇,这类细微的知识点可能成为选择题的命题点。其次,要掌握法学的三个层次,不仅要求考生能够背诵三个层次的内容涵义,还要求考生能够判断题干的描述属于法学的哪一层次。请各位要对上述知识点予以理解和掌握。本节主要以选择题和简答题居多,要求各位考生务必着重把握细微的知识点,尤其重视津田真道首次提出“法学”一词和穗积陈重提出“法理学”一词这种易混淆知识点的辨析。

THE END
1.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特别是在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新教材(必修一)在政治文明史中还专门设置了《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涉及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作用和价值。而新教材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既无完整的法律文件内容的说明,更谈不上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完整专题设置。这看起来又不能不说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2.以中西方古代法律为例——浅析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多元一体建构因此,西方法律体系是一个多元化、社会化和复杂化的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不同,西方古代法律有很强的工具性特点。 西方古代法律虽然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利益和愿望,但是这种愿望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之间或者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对其自身利益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愿望。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0423/18/1077830960_1077830960.shtml
3.“经典与法学——第一届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圆满召开清朝继此围绕律和例的互补性组织法律生产。与西方法律不同,律并不是不变的原则 (axioms),而是典范 (paradigms),即极其清晰或典型的例子或原型。通过中西比较,梅凌寒老师认为,经学作为法律体系化的指引,在古代中国法典编纂中起到了基础作用。 第一位评议人北京大学中国传统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商务印书馆编审白中http://fxy.cupl.edu.cn/info/1088/14292.htm
4.“深描”的法律研究我将在这一节中相对详细地评述作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并在下一节简要提及西方法律史的部分。我们不难发现,在具体的法律史研究中,作者始终努力遵循其提出的法律文化观的方法论,展开“深描”的法律史研究。在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制中,存在着两组鲜明的对比:一是法与礼这两种调节社会秩序的规则的对比,二是国家法与民间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829332/
5.中国古代文化常识范文这种“身体性”,既是中国古人一切哲学意味的思考的出发点,也是一种迥异于西方意识哲学的中国古代哲学理论系统的真正核心;这种身体哲学,既是对中国哲学本来面目的真实还原,也是以一种崭新的“准后现代”的气质,与西方的后现代主义的后意识范式异曲同工地为人类新的时代精神共同演奏出一曲美妙而和谐的乐章。https://www.haoqikan.com/haowen/5418.html
6.法治与中国社会民事法律条款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到惊异”[23],梁先生进一步指出:“中国古时的习惯做法是将‘户婚田土’一类‘民间诉讼’划归州县自理,而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事实上往往没有明白载于律文的依据。”[24]即古代中国社会里众多的民事纠纷,如果发生在西方社会,自然要依据民法、私法的具体法条来规范处理;但是,在传统中国,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7.《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重点与索引20211204194421.pdf《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重点与索引.pdf,WORD 格式 -- 可编辑 本索引基于《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第四版) 张中秋著 法律出版社 §1.1 中国古代法形成于部族征战 中国古代法(以 刑为中心)最初主要形成于部族之 间的征战( P1) 部族征战不仅是中国古代法藉以形成的特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204/8062035105004051.shtm
8.第09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唯物史观:分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进一步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是西方历史发展的产物,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 时空观念:了解西方古代至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 历史解释:认识德治与法治在近代西方社会治理的重点作用和影响。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745ct11092n304247.html
9.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所有中国历史上的变动,伤害不到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谓的革命。在法律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创造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page] 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10.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董仲舒引经义断狱,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法律,加速了儒法会通合流,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所需。这种法律文化不仅与西方迥异,与东方其他国家也有区别。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228.html
11.法学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在1911年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 外国法制史 人类历史上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国外,还有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邻近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12.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什么?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古代传统法制观念的核心是刑,其职能主要是“绳顽警愚”,是“防民之具”。在它的指导下,中国古代法律重公权、轻私权,刑法居于各法之上,刑名法律之学是古代法学的代称。近代吸取西方经验,法制观念与权利观念密切联系,与此相适应的抽象https://wenda.so.com/q/1681122857217863
13.我国庭审方式的历史回顾在具体判处刑罚时根据不同的身份区别处理,贵族官僚明显比平民和奴婢要轻。四是儒家纲常名教对审判产生强烈影响。和西方受宗教约束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法律极重视礼,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礼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995
14.重视法律典籍翻译助力中华法系复兴古代中国是“东亚大地文化唯一之策源地”,日本、朝鲜半岛、中南半岛等东亚、东南亚地区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纵使在模仿程度和影响范围上不尽相同,但内核均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一以贯之的法律精神。以中国为核心形成的东亚法律文化共同体蓬勃发展,足以与西方执牛耳的罗马法文化分庭抗礼。梁启超就曾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90547839892187867&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