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学的基本知识,本来并不属于法理学这门课程所要研究的对象。一般把这些属于法学基本知识的内容置于法理学课程中做简略论述。
注意:虽然法学基本知识不属于法理学研究对象,但在西政考研中,法理学初阶上编法学基本知识属于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
法学词源
1.法学的西方词源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知识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这门学问被称为Jurisprudentia;而讲授者就被称为Jurisconsultus(法学家)。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注意:该定义出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属于命理分析题常考点。
2.法学的中国词源
(1)古代的法学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其内涵主要是讲究名辩,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
自秦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自宋以后,人们就不再使用“法学”和“刑名之学”等术语,而只用“律学”一词。当然,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2)现代法学
汉语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传入我国,然而古代日本亦无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直到1868年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才首次用日文汉字“法学”二字来对应翻译西文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随后,在维新变法时期该词汇传入我国。
注意:最早使用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学”二字的是津田真道,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的是穗积陈重。注意区分。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3.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
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它同其他社会现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些社会现象是人类出现以来就有的,同人类社会同生存、共命运。但这并非意味着这些社会现象都无一例外地具有法律意义需要法律调整。当然,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
4.不能简单地说,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科学。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而且还包括动态的法律。法学围绕法律现象这一中心,还要研究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三)
法学的层次
1.知识之学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这是法学最基本的层次。在这一层次上,法学一方面包括各种有关法律的专门的概念、术语、命题和判断等;另一方面又包括由前者按照一定方式组合而成的法律条文与法律原则、法律理论。
2.智慧之学
法学是一种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其中又有两个层次:
(1)初级的法律智慧
即人们善于运用法律和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处理各种事务。
(2)高级的法律智慧
即能够创造法律知识或者能够深刻地洞察并自觉地推动法律的历史发展。
3.精神之学
法学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法学的本质就是一种精神,就是一种既促进法律也捍卫法律从而造福社会的追求;作为精神之学,法学的极致乃是一种信仰,一种对法律、对正义的信仰,一种对真、善、美的信仰,法学代表着人类进化的光明正道和美好前景。
二、法理学简说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词源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的。现代中国最早的法理学的名称和内容,也来自穗积陈重等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
法理学研究对象
法理学就是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道理。法律现象千变万化,而法之“理”在一定意义上乃是具有恒久性的。法变而理不变。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
1.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基础性学科,是对古今中外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由此指导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
2.法理学的研究同时也离不开部门法学。部门法学所承载的是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需要广泛地得到部门法学原理和具体法律规范、法律事例(包括案例)的支持与佐证,法理学中的法理同部门法中的法理应当互相贯通和依托。
3.法之理,既在法内,更在法外。揭示法理,既需要抽象思辨以分析静态之法理,更需要深入实践去把握动态之法理。
【考点分析】
本节要重点理解法学的西方词源,了解“Jurisprudentia”属于拉丁词汇,这类细微的知识点可能成为选择题的命题点。其次,要掌握法学的三个层次,不仅要求考生能够背诵三个层次的内容涵义,还要求考生能够判断题干的描述属于法学的哪一层次。请各位要对上述知识点予以理解和掌握。本节主要以选择题和简答题居多,要求各位考生务必着重把握细微的知识点,尤其重视津田真道首次提出“法学”一词和穗积陈重提出“法理学”一词这种易混淆知识点的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