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的比较

关键词:中西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无讼;正义

在传统中国,法律主要是体现了一种工具作用,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控制,法律追求无讼、和谐的境界;在西方,公民普遍重视权利,追求公民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个人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从而实现正义的价值取向。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概述

在法律文化的系统中,价值取向是影响法律工作中的决策判断以及思想行为的指导思想及价值前提。中西方的法律都旨在实现社会的正义与社会秩序的安定。表现在价值取向上,中国的法律是以社会秩序为中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和谐的社会境界;西方的法律更加重视权利的实现,因而法律代表着正义也追求正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反应了它们所代表的法律文化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和发挥的重要意义,是文化和社会结构上的差异。

二、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无讼

何为“无讼”?“无讼”一词源自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意思是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最终的目的就是诉讼不再发生。无讼,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或者社会发生犯罪时不主张用诉讼、法律来调节矛盾、解决纠纷,法律不被重用或者虽有法律但被搁置不用。无讼演化成为古代法律文化的主导价值取向。对我国古代文化与思想发挥重要作用的诸子百家,也都以无讼为价值导向。他们中间的区别更多的体现在实现无讼的道路上。

(一)儒家“无讼”思想的内涵

孔子创立了儒家学派和儒家文化,他致力于提倡无讼思想,将无讼作为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可以说,无讼思想的奠基人就是孔子。

通过以上对于儒家“无讼”思想的大概描述,我们可以将儒家“无讼”思想概括如下:

1.中庸

儒家学派认为中庸思想是规范人的思想、行为的占据最高位置的道德。中庸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从孔子长期追求的“和”思想就能体现出来。中庸思想憎恶争讼的行为。

2.通过反省修身达成道德自觉

儒家学派所提倡的“无讼”从本质上来说是要求人自我修养的提升,是对道德的限制约束与反省教化,是通过道德上的反省修身作一个中庸的人,这是“无讼”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其他学派的“无讼”思想

儒家学派虽然最早提出了“无讼”思想,但诸子百家中的诸多学派都对无讼的境界有所追求。法家和道家的目的都是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虽然他们并无明确的提出“无讼”这一概念,但是“无讼”的理想境界却贯穿于思想始终。他们关于“无讼”思想与儒家学派的区别在于:

1.法家的主要主张是“以刑去刑”

法家的显著特征是严刑峻法多,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不追求和谐,相反,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是法家的目的。不同于儒家的道德教化,法家采用的是以刑去刑的手段。法家通过严刑峻法、轻罪重刑的手段来减少后消除犯罪,最终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达到“无讼”的社会理想境界。

2.道家的主要主张是“无为之治”

道家倡导法自然和无为政治。道家认为,统治者不必有所作为就能实现政治统治。道家学派不认同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他们认为统治者如果推行有为政治必然会造成天下打乱;老子甚至公开鄙视法律,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制度制定的越多,偷盗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会增多。道家推崇的这种“法律虚无主义”抨击法律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抨击法律就会造成无讼,因此,道家学派的思想也透着无讼的内涵。

儒家推行礼治,法家推行法治,道家推行无为而治,这三家学派选择了不同的国家治理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无任何相似之处,相反的,他们都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表征着和谐稳定的“无讼”就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占统治地位的价值取向。

三、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正义

西方法律的理想是实现正义。正义就是公正、善良、诚信,正义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法,西方发展着的文明史和法律史对正义这样界定。

(一)古希腊的正义观

古希腊时期,正义是作为一种作用、原则最先出现的,它注重自然和宇宙之间的关系,强调自然和宇宙之间的平衡。

3.斯多葛派哲学家们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将“平等”的概念引入正义之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还是基于人类不平等的前提下提出的,斯多葛派则从自然的、平等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认得平等是由人的自然本性所决定的,因而作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就不得超越自然本性。

(二)古罗马的正义观

古罗马的正义法律观是深受雅典时期法律文化影响的,因而是对雅典时期正义法律观的沿革和发展。古罗马时期,法的目的是实现正义,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是正义。作为当时非常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存在于正义与非正义之间,是它们之间的界限,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它作为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契约,其本质是理性的,因此代表正义的法律就是普遍的和永恒的。

(三)中世纪的正义观

中世纪时期是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一个特殊的阶段。古希腊、罗马形成的民主法治传统似乎在这一阶段停滞不前,但是,此阶段仍然在缓慢的探索西方的自然法传统,这一段为西方古老的自然法的超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中世纪时期的法学家们建立的神学正义观是以上帝和基督教义为核心的。他们将古希腊、罗马时期形成的正义观念同神学思想联系起来,将正义视为上帝的意志和神的理性,这为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四)16-18世纪西方社会的正义观

1.16世纪开始,西方就开始了将自然法与世俗化想结合的发展趋势。当时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系统的将自然法和理性结合起来论述的人是格劳修斯,他不但吸收恶古希腊罗马时期关于自然法的精华,而且摒弃了中世纪时期神学自然法的限制,从而建立了近代的理性自然法。他认为,法是自然同人的理性结合的产物。

2.16-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思想在思想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因此,自然法就等同于理性与正义。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纷纷把自然法看成是与人性一致的,是人类必须遵同的原则;作为自然法的基本和本质原则,正义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工具,因此法律就必须以正义为价值导向。如果违背了正义,那就是专制与人权,人民有权推翻这样的制度,废除这样的法律[1]。

3.18世纪末期,产生了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他们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在论述其哲学思想时贯穿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

(五)19世纪西方社会的正义观

到了19世纪,功利论成为社会的主导思路。功利论的赞成者将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建立在是否实现了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上,因此一个平等、公正计算社会成员利益、幸福的方式就成为了实现大多数人幸福的前提。满足人类的需要成为政府存在的基础。

四、对中西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评说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和演进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其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我们应该深刻的了解与把握中西方法律而文化价值取向生成与发展的轨迹,从而更好的把握法律文化的价值导向趋势、更快的实现法治化进程。

(一)对中国法律文化“无讼”价值取向的评说

“无讼”的价值取向迎合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属性和法自然属性特征,有着其突出的合理性,但从社会发展和文明演进的角度来看,无讼的价值取向也有着明显的消极性,具体体现在:

1.无讼具有空想色彩

无讼思想建立在传统中国的自然观上,注重阴阳结合和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的前期之上的,这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是思想家们凭空臆想出来的,并非通过严密的科学认识与推理之上,因而具有空想色彩。

2.过分强调秩序和稳定,社会封闭,社会活力低下,阻碍社会进步与发展

社会历史过程是变化发展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是其变化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但是,片面的强调和谐、稳定就造成社会的发展缺乏活力与动力,因而就具有封闭性,封闭性的社会结构阻碍了人们交往与思想的行动,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3.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我们都知道,生产生活方式同文化结构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因此,无讼的价值取向符合并促进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和宗法农业生产,但是对于明末清初开始产生的带有资本性质的商品经济,却存在阻碍作用。实践证明,商品经济的发展更能适应变化发展的中国社会,因此,无讼价值取向片面的对商品经济的阻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4.人们的权利意识薄弱

在古代中国,解决人们之间纷争的方式是调解、调判,这是因为无讼价值取向以机构内化成人们内在的行为导向。人们普遍不重视法律,出了问题不会通过法律解决,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没有地位,人们的权利意识薄弱。

(二)对西方法律文化“正义”价值取向的评说

1.正义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因而正义使得法律更有活力,引导着法律在开放中发展。

2.正义在促进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正义观对整个西方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扎根于契约社会的正义观注重契约精神、公正、平等,因而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方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总结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转型时期,我们应该深刻的意识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也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是一个个体,具有中华民族的主体性,是存在于整个世界的大的法治环境之下,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本文主要研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取向和西方法律文化“正义”的价值取向,最后,我们认为,应该提出一种融合的机制,来实现这两种价值取向的融合和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2〕程石泉.论语读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211.

〔3〕张善文译.周易[M].山西:古籍出版社,2006.22.

〔4〕宫宏祥,郭建兰.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5.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THE END
1.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特别是在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新教材(必修一)在政治文明史中还专门设置了《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涉及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作用和价值。而新教材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既无完整的法律文件内容的说明,更谈不上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完整专题设置。这看起来又不能不说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2.以中西方古代法律为例——浅析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多元一体建构因此,西方法律体系是一个多元化、社会化和复杂化的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不同,西方古代法律有很强的工具性特点。 西方古代法律虽然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利益和愿望,但是这种愿望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之间或者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对其自身利益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愿望。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0423/18/1077830960_1077830960.shtml
3.“经典与法学——第一届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圆满召开清朝继此围绕律和例的互补性组织法律生产。与西方法律不同,律并不是不变的原则 (axioms),而是典范 (paradigms),即极其清晰或典型的例子或原型。通过中西比较,梅凌寒老师认为,经学作为法律体系化的指引,在古代中国法典编纂中起到了基础作用。 第一位评议人北京大学中国传统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商务印书馆编审白中http://fxy.cupl.edu.cn/info/1088/14292.htm
4.“深描”的法律研究我将在这一节中相对详细地评述作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并在下一节简要提及西方法律史的部分。我们不难发现,在具体的法律史研究中,作者始终努力遵循其提出的法律文化观的方法论,展开“深描”的法律史研究。在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制中,存在着两组鲜明的对比:一是法与礼这两种调节社会秩序的规则的对比,二是国家法与民间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829332/
5.中国古代文化常识范文这种“身体性”,既是中国古人一切哲学意味的思考的出发点,也是一种迥异于西方意识哲学的中国古代哲学理论系统的真正核心;这种身体哲学,既是对中国哲学本来面目的真实还原,也是以一种崭新的“准后现代”的气质,与西方的后现代主义的后意识范式异曲同工地为人类新的时代精神共同演奏出一曲美妙而和谐的乐章。https://www.haoqikan.com/haowen/5418.html
6.法治与中国社会民事法律条款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到惊异”[23],梁先生进一步指出:“中国古时的习惯做法是将‘户婚田土’一类‘民间诉讼’划归州县自理,而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事实上往往没有明白载于律文的依据。”[24]即古代中国社会里众多的民事纠纷,如果发生在西方社会,自然要依据民法、私法的具体法条来规范处理;但是,在传统中国,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7.《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重点与索引20211204194421.pdf《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重点与索引.pdf,WORD 格式 -- 可编辑 本索引基于《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第四版) 张中秋著 法律出版社 §1.1 中国古代法形成于部族征战 中国古代法(以 刑为中心)最初主要形成于部族之 间的征战( P1) 部族征战不仅是中国古代法藉以形成的特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204/8062035105004051.shtm
8.第09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唯物史观:分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进一步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是西方历史发展的产物,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 时空观念:了解西方古代至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 历史解释:认识德治与法治在近代西方社会治理的重点作用和影响。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745ct11092n304247.html
9.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所有中国历史上的变动,伤害不到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谓的革命。在法律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创造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page] 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10.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董仲舒引经义断狱,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法律,加速了儒法会通合流,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所需。这种法律文化不仅与西方迥异,与东方其他国家也有区别。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228.html
11.法学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在1911年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 外国法制史 人类历史上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国外,还有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邻近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12.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什么?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古代传统法制观念的核心是刑,其职能主要是“绳顽警愚”,是“防民之具”。在它的指导下,中国古代法律重公权、轻私权,刑法居于各法之上,刑名法律之学是古代法学的代称。近代吸取西方经验,法制观念与权利观念密切联系,与此相适应的抽象https://wenda.so.com/q/1681122857217863
13.我国庭审方式的历史回顾在具体判处刑罚时根据不同的身份区别处理,贵族官僚明显比平民和奴婢要轻。四是儒家纲常名教对审判产生强烈影响。和西方受宗教约束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法律极重视礼,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礼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995
14.重视法律典籍翻译助力中华法系复兴古代中国是“东亚大地文化唯一之策源地”,日本、朝鲜半岛、中南半岛等东亚、东南亚地区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纵使在模仿程度和影响范围上不尽相同,但内核均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一以贯之的法律精神。以中国为核心形成的东亚法律文化共同体蓬勃发展,足以与西方执牛耳的罗马法文化分庭抗礼。梁启超就曾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90547839892187867&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