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肖建新(1961-),男,江苏南通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泽园书院院长,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南京211815
关键词:古代/审计/法律/赋税/绩效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ZS104),南京审计大学重大项目(NSZD201730)。
我国古代审计的法律,源远流长,形成文脉不绝的传统,并有自己的文化基因,承担过历史使命,也留下过深刻的教训,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总结。本文将我国古代审计法律分为先秦和秦汉、魏晋至隋唐、宋元明清三个时期展开探讨,从长时段、通史性的考察中(尽管目前已有较大的篇幅,但因主题宏大,仍然显得粗浅、简略),勾勒我国古代审计法律的发展脉络,揭示其主要内容、规律、成败、特点等,构建古代审计法律史的基本框架。这也许是本文的价值所在,可以称之为中国古代审计法论纲,对审计法律史研究和审计法律史学科,乃至审计学的建构都有一定积极意义,敬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先秦、秦汉时期审计法律的起源和形成
在原始社会后期,父系瓦解、阶级产生之时,大约相当于黄炎尧舜禹的传说时代,审计、审计法律作为统治的一种手段或政权的一种措施也在萌芽之中。自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夏商经历千年;公元前11世纪,武王伐纣,消灭商朝,建立周朝(包括西周、东周时期,东周亦称春秋战国),又历时近千年。夏商的审计,皆有文献记载,审计法制文明初见端倪。周朝则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趋向成熟,为我国传统审计法迈向成型的关键时期,形成重视国家审计、官吏考课的传统审计法特色的基调。秦朝(前221年-前206年)统一全国,结束春秋战国的分裂状态,确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法”立国,建构了较为丰富的审计法律形式和内容,同时也因严刑峻法很快灭亡。汉朝(前206年-220年)继承秦制,并有所调整,既重视“法治”,也重视德治,法律趋向儒家化。在此基础上,汉代上计、监察等方面审计法律颇为丰富,律、令等法律类型中已有不少规制审计的法条,尤为重视官吏政绩、绩效的考核和监督。总之,我国的审计法律与审计、法制一样,起源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历史悠久,有着五千年的审计法制文明史。
(一)审计、法律及审计法律的起源
我国的审计法制五千年文明史,只是170万年人类历史长河的短暂一段,但又是人类文明史、法制文化史的组成部分。审计法的起源是与审计、法律起源结合在一起的。学术界一般认为审计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起源于会计、财政监督、受托经济责任、西周宰夫等,③其中特别注重受托经济责任,视为审计的一般客观基础。④认为在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和财富增加的基础上,社会的物质财富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出现了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这就是受托经济关系,也是审计产生的物质基础。而要解决受托经济关系中资本代理或公共资源责任的问题,审计就是重要的方法和手段,从而形成政府或国家审计,以及内部、社会审计。其实,公共资源的责任审计,处理的不只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包括行政受托、行政管理的关系,尤其现代政府或国家审计的发展,这方面的内容更为充实和加强。
我国法律的起源很早,历史上有许多认识和看法,如起源于天意神道、道法自然、天理、人性恶、定分止争、兵戎、礼祀等,⑤尤其兵、礼是我国法律产生的重要途径。军事上的“师出以律”“大刑用甲兵”“兵狱同制”,都说明“兵”与法律产生十分密切。而礼起源于祭祀活动的礼仪规则,也是风俗习惯的制度化,逐渐强化为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和法律规范。在我国古代,兵与礼地位重要,很早就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说法。这些观点主要说明法律起源的途径,似乎与审计没有直接关系,但若深究下去,则会发现古代审计萌芽于考课,而考课法律又是在兵制、礼制的内容融合演化之后,形成的行政性法律制度,兵、礼也应当是审计法律的渊薮。
具有现代审计含义的“审计”,至宋代才开始使用,但审计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也即大约尧舜禹传说时代已经出现。大禹召集宗族、方国首领在会稽山会盟,戮杀迟到的防风氏,当然是为了确立自己的盟主地位,同时也是为了“会计”四方群臣,就是审计他们的课绩,并进行赏罚。此时,会计更多的在于强调计或稽,即审计,可以说,会计一词在产生时,更多是审计之义,并不只是会计,一般认为审计产生于会计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至少是同源的。⑥
尧舜禹和夏商时代,即使有文献提及审计,但因年代久远,许多具体内容已经失载,确切可考的已经不是很多。孔子早在二千年前就发出求证夏商“文献不足”的感叹。即使如此,会稽会盟是一个审计起源性的案例,值得重视,史书《史记》和《吴越春秋》上都有记载: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⑦
三载考功,五年政定,周行天下,归还大越。登茅山以朝四方群臣,观示中州诸侯,防风后至,斩以示众,示天下悉属禹也。乃大会计治国之道。内美釜山州镇之功,外演圣德以应天心,遂更名茅山曰会稽之山。⑧
两者讲的都是禹在茅山会盟诸侯,考核贡赋绩效的故事,茅山也因此更名会稽。可见,会盟是形式,考功是目的,通过考核贡赋的方式,实现对诸侯的统治,并视为治国之道。这是案例,不是律条,但又是案例造法,实为我国审计、审计法的渊薮,是述审计、审计法史等绕不过去的起点,中国审计博物馆、中国财税博物馆都在序厅陈展此案例。
(二)周朝的贡赋、考课与审计法律
周朝,特别是西周是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尤为儒家看重,礼兴乐盛,法制成就很大,孔子曾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很可能主要是从礼的角度评说的,即所谓“三代之礼至周大备,夫子美其文而从之。”⑩西周法制思想的核心是“明德慎罚”(11),重视德治与法治的建设,尤其是两者关系的协调。周公制礼,吕侯作刑,并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说,这些都是重要的法制建设成就。
大宰之职……以八法治官府……八曰官计,以弊邦治……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宰夫之职……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
司会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
司书掌邦之典……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逆群吏之征令。(12)
在《周礼》中,六典、八法之类的归纳叙述很多,显然带有后人编纂的痕迹,但其性质是法律性的规定,类似于行政组织法,所述大宰、小宰、司会的职能大致可考可信。大宰之类职官位于《周礼》的第一部分,是行政、财政类机构和官吏,大宰也是行政长官。可见,西周很重视审计,由最高行政长官直接控制,考核官吏治绩、官府出入、贡赋财用等。这是从夏商“三载考绩”发展而来的,但规制内容要具体丰富得多。
此外,西周的《洛诰》《吕刑》之类法律,有些法条适用或配合审计。《洛诰》中,周公对周成王说:“汝其敬识百辟享,亦识其有不享。”就是要求他考核诸侯按时足额纳贡。《吕刑》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这是较早司法责任的规定。唐代杜佑说:“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诈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往来,皆病所在。”(13)实际上也大多适用于审计的要求,还是围绕贡赋、钱物和责任来规制的。为此,在礼制和法律的基础上,西周初步建构以贡赋和考绩为中心的审计法律。
(三)秦汉审计法律的初步形成
为了加强集权和专制,秦朝又建立御史监察制度,主要是监察百官,制约权力,如御史大夫纠察百官,甚至监察丞相,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19)待御史张苍还“明习天下图书计籍”(20),监察或审计官吏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等职责,限于史料,具体法条难以钩沉。但是,秦朝一些涉及监察官吏的法条,对审计的强化应是大有益处的,如《语书》要求郡守考核县官课绩,“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为官之道》要求官吏“清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无论考课县官,还是要求官吏审悉、审当,对审计都有积极意义。不过,秦朝审计法律更多是为严刑、重赋服务的。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讫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26)
由上可见,汉朝审计法律在秦朝的基础上,专门性增强,内容更为丰富,形成包括监察、上计、考课,以及具体的财物财务等方面的审计法律。为此,秦汉时期的审计法律,已初步形成并初具规模。
二、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审计法律的建构与发展
(一)魏晋南北朝审计法律的建构
察民疾苦冤失职者;察墨绶长吏以上居官政状;察盗贼为民之害及大奸猾者;察犯田律四时禁者;察民有孝悌廉洁行修正茂才异等者;察吏不簿入钱谷放散者。所察不得过此。(29)
主要监察地方官吏的行政、财经和人事,尤其是察取贪墨政状及钱谷计簿等属于审计监察性法条。这很可能是从汉代《刺史六条》发展而来的,内容相近,但不完全相同。此外,还有晋朝《能否十条》《察长吏八条》《五条律察郡》《察二千石长吏四条》(30)、西魏《六条诏书》(31)、北周《诏制九条》(又称《九条监诸州》)(32),如此等等。可见,这一时期的监察立法是比较多的,主要是监察行政的内容,也对审计法的发展有积极意义,如《六条诏书》的第三条尽地利、第六条均赋役,地利、赋役实为审核或审计的对象,或者是审计的法律依据,故要求:“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显然,监察法《六条诏书》与审计账簿有密切的关系。
(二)隋唐时期审计法律的发展
隋朝(581-618)重建统一的专制政权,结束了魏晋以来的分裂局面。隋朝吸取前代法制成果,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制定基本法典《开皇律》,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隋朝法制的成就和地位与秦朝颇为相似,但无法典传世。而唐律是在《开皇律》基础上修订的,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唐律疏议》窥见隋律的大概,以及对审计和审计法的积极意义。在这一法制背景下,隋朝审计法律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发展:一是随着三省六部制的健全,比部逐渐正式隶于刑部,审计职能更为专门,财政收支的审计更为有力;二是加强勾检的法定性,勾检主体、对象、方法更为明确,比部的勾检几乎成了审计的代名词;三是御史机构完善和监察法律充实,促进了审计法的发展,如司隶台监察郡县的“六条”,与汉朝刺史六条相比,在对象、重点和官吏行为上有所调整和充实。即:
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贪残害政。三察豪强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察水旱虫灾,不以实言,枉征赋役,及无灾妄蠲免者。五察部内贼盗,不能穷逐,隐而不申者。六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行,隐不贡者。(33)
三、宋元、明清时期审计法律的变化与“加强”
自宋朝960年建立到清朝1911年灭亡,在这一千多年,历经宋元时期多个政权的并存,元明清的统一,是我国古代社会或封建社会的中后期。这一长时段总体的政治、经济特征是专制集权强化和商品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宋朝在法律形式、内容、制度等方面多有建树,影响深远,而辽、金、西夏、蒙元、清等政权的法制很有民族特色,又大多“附会汉法”,融入华夏传统法律的内容。明清法制皆以强化专制集权著称,又很有个性,明朝重典治国,清朝“参汉酌金”,直至清末,改革法律,作垂死的挣扎,也未能挽救王朝的灭亡。同时,审计法进一步完善,并有特色地变化和加强,宋朝行政法典上的审计法内容丰富,强化财税审计,发挥制约功能;辽金等效仿唐宋审计法律,创获不多;元明清发展监察法律,强化监察审计,加强考课审计,而清末改革法制,引进西方审计法律,开启了审计法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
(一)宋元时期审计法律的变化
(二)明清时期审计法律的“加强”
总之,我国传统审计和审计法的起源,总是与阶级、政权和法律的产生分不开的,至今已有5000年的历史,若以商朝甲骨文的记载为据,至少也有3500多年。为此,我国审计及其法律历史悠久,我国与世界上的文明古国埃及、希腊、罗马等都是审计、审计法的发源地,甚至比有些国家的起源还要早些。古代的审计法律的历史大致经历了三个较长的时期:夏商到秦汉的起源和形成、魏晋至隋唐的建构和发展、宋元明清的变化和“加强”,每个时期审计的规制或法律形成了一些特色,或者特定的内容。
在夏商到秦汉时期,审计或审计法自产生之后,无论传说时代的会计、会稽,还是习惯法、成文法形成时的计功、考绩,都与审计规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表明审计法律正在孕育和萌芽之中。这种内容只能依据传说、文献、考古资料进行探索性的说明。而自商朝尤其西周以后,审计上承夏商,总是与考课、上计相伴而行,侧重于绩效、贡赋的审计,西周审计的法律规制具有奠基意义,并且文献、史书的记载逐步丰富起来。至秦汉,考课、上计制度可证可考,内容充实,其中审计性的法律规定日益明确和具体,审计法律初步形成。尽管考课、上计不等于审计,但考课规制以及《效律》《上计律》上的许多规定,也是审计的法律规定,并且直指审计的对象,包括钱粮、簿集等,审计法律的属性明显增强。此外,秦汉的监察法律嵌入或补充了一些审计的内容,如《监察御史九条》《刺史六条》有就不少审计的规定,或者规定通过审计的手段展开监察,审计法律也就更加充实,初步形成,并有一定的规模。
在宋元明清时期,宋元开启后期传统审计法律的转变,明清进一步为专制集权统治的加强而服务。宋元审计法律规章的体系性有一定的发展,在基本法律、监察法,尤其行政法中审计性内容增多。同时,宋代经济长足的发展,带来了赋税财政收支的增长,财政、监察及专门机构的审计职能不断加强,在宋代《天圣令》《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法律中规制审计的令、格、式十分丰富,形成多种关联的审计法律,并有一定的系统性。元代基本法律《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监察法《风宪宏纲》《宪台格例》及行政法典《元典章》等的审计内容也颇为突出。明清时期审计法律加强专制集权的功能进一步彰显,《大明律》《大清律例》,以及《宪纲事类》《钦定台规》等都有不俗的表现,充实审计法的内容,提高审计的地位,特别是会典、则例、事例等行政法律的审计内容,不仅丰富,而且具体。当然,这些法律所规定审计的内容,仍然围绕传统的财政、课绩进行,但经济绩效性的审计内容有明显的增加。清末,传统审计法走到尽头,早期审计院的设想也就应运而生,但因缺乏成长的土壤,很快化成泡影,期待着近代的转型。
注释:
①参见李金华主编:《中国审计史》(三卷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2005年版。
②李金华主编:《中国审计史》第一卷,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③刘云:《中国古代审计史话》,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秦荣生编著:《审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④陈思维等:《审计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⑤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
⑥参见肖建新:《论宋代“审计”的法制内涵》,《会计之友》2016年第22期。
⑦司马迁:《史记》卷2《夏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89页。
⑨王伯祥选注:《春秋左传读本》昭公六年,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77页。
⑩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5页。
(11)周秉钧著:《尚书易解》卷3《周书·康诰》,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168页。
(12)《周礼》卷1《天官冢宰》,徐正英等译注,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7、28-29、47,62、65、69,145-146,147-148页。
(13)杜佑:《通典》卷168《刑法》,王文锦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72页。
(14)佚名:《国语》卷6《齐语·桓公为政既成》,张华清译注,山东画报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页。
(15)张觉撰:《韩非子校疏》卷12《外储说左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801页。
(16)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5《禁使》,《新编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2页。
(17)参见肖清益等:《中国审计史纲要》,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18)参见黄天华编著:《中国财政史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19)参见班固:《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卷42《张苍传》,颜师古注,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725、2094页。
(21)班固:《汉书》卷6《武帝本纪》,颜师古注,中华书局,1964年版。
(2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卷18《汉律摭遗》,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691-693页。
(23)连云港市博物馆:《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
(24)李林甫等:《唐六典》卷13《御史台·侍御史》,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79页。
(25)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黄汝成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701页。
(26)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9《选举考》,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等点校,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138页。
(27)程树德:《九朝律考》卷6《北齐律序》,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第393页。
(28)沈约:《宋书》卷39《百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37页。
(29)萧统等:《文选注》卷59《齐故安陆昭王碑文》,李善注,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819页。
(30)房玄龄:《晋书》卷3《武帝本纪》,中华书局,2003年版;另参见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164页。
(31)令孤德棻等:《周书》卷23《苏绰传》,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82页。
(32)令孤德棻等:《周书》卷7《宣帝本纪》,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16页。
(33)魏征等:《隋书》卷28《百官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97页。
(34)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卷5《名例》,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99页。
(35)王溥:《唐会要》卷59《比部员外郎》,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036页。
(36)李林甫等:《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3页。
(37)王溥:《唐会要》卷78《诸使中》,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419页;欧阳修等:《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37页。
(38)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证〉序》,载《金明馆丛稿二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77页。
(39)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48《赋役门·簿帐欺弊》,戴建国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55页。
(40)宋濂:《元史》卷85《百官志》,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137页。
(42)赵官:《后湖志》卷7何亮《为清理黄册事题本》(正德五年),南京出版社,2011年版。
(4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46《都察院》,文渊阁四库全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