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的法与德

关键词传统法律道德伦理礼法合一家族主义封建统治

作者简介:王平,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生。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的两大社会调控体系,始终主宰着人类规范世界的命运。在中国古代社会,道德始终处于法律的上位,而法律则是在道德不足时起弥补作用。传统的道德思想对当时的立法和司法都影响重大,在此种影响下,逐渐产生了伦理法。

古代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都是人们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重点问题。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三种关系:一是内在关系,二是外在关系,三是相互转化的关系。内在关系,是指法律与道德之间在血缘上的渊源关系和价值属性上的内在关联。外在关系,则是指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彼此分离的规范体系在各自的运作过程中所可能与对方发生的相互影响。而相互转化关系,则是上述两种关系的派生物,也是前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物或者过渡物;具体而言,则是指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

(一)内在关系

法律源于道德,且以道德为价值准则。首先中国古代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以伦理组织社会结构。而中国传统法律,即是伦理道德的产物。社会组织从伦理情谊出发,人情为重,财物为轻。因为中国法律一切都根据义务观念来设立,而并非权利观念。其次,法律在客观上必然体现出立法者的道德理念。在中国古代,儒学主张的是统治者必须有德性。有德的统治者对自己的人民施以温情,应该做到经世济民,在法律中也应当时刻体现出自己的道德理念。但仅此一点还远不足以让法律赢得其所需的有效性。法律一旦面向社会,其有效性就取决于承受它的社会。在整个社会中,如果人们认为法律与基本的伦理道德相违背,那么此项法律在人们看来就是不道德的,进而就会丧失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因此,人们所自觉遵守的法律,一定是在他们看来与基本的道德伦理规范相符合的。

(二)外在关系

法律以道德为社会支持。首先,法律与道德是两种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社会调控体系。其一,它们在调整范围上有着广阔的共同领域,它们调整的对象都是整个社会,包括社会中的所有个体;其二,它们在功能上都是一种对社会的价值导向。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最终的目的都是引导人们向善。只不过道德以教化为主,而法律以刑罚为主。但二者引导的都是一种向善的价值取向。其次,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全社会充分的道德支持为前提。根据我们的传统,法律的实施要依靠外界的强制来担保。当要依靠暴力将一项制度强加给大众时,必须有充分数量的成员自愿地接受它。一旦缺失了这种自愿,任何暴力强制都无法真正地发挥作用。而这种自愿,实则是与道德紧密联系的,是作为此项制度的道德支持。因此,只有确保社会充分的道德支持,才可能实现法治。否则,即使强行使用暴力强制人们接受法律,到头来法律也只会是一纸空文,无法切实地发挥其约束作用。

(三)相互转化关系

法律与道德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在法与德的关系上,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认识和主流思想是德为本,法为末。当然,这并非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全盘否定。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纵然德主刑辅的思想占主导地位,但法律与道德实际上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这也是一个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当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以后,它也成为了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原则。统治者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行其所提倡的道德,而儒家思想则作为道德规范对法律的进一步发展起着支配作用。

以上部分,分析的都是中国古代社会法与德的关系,即礼法合

一、德主刑辅的关系。而造成这种法德关系的原因,或者说影响这种法德关系产生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家族主义文化,另一个是封建君主统治。二者都在礼法合一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分别阐述它们对中国古代社会法德关系的影响。

(一)家族主义文化对中国古代社会法德关系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以家族生活为主。家族是由很多“家”组成的团体,同一先祖的男性后裔及其家属均是家族的成员,主要是一个血缘单位。中国传统社会重视家,在中国人看来,国与家在格局上和秩序上具有相当的雷同性,所以汉语中称国为“国家”,政府则有时称之为“公家”。老子更是说:“治大国如烹小鲜。”墨子则说:“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由此看来,国与家在治理的过程中,有着相当高的相似性,由此也构成了家族主义文化影响中国古代法德关系的重要基础。

中国古代家族主义文化起源于氏族制度。在古代中国国家形成时,由于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氏族制度在瓦解的过程中并不是十分彻底,最后仍然变成了一种文化。儒家文化后来也逐渐吸收了这种家族主义文化,其中法律也被包括在内。

在家族主义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呈现出三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亲属一体。无论是在定罪方面,还是在科刑方面,都体现出这一特征。例如容忍制度,在《论语子路》中提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时将其始著于令,为“亲亲得相首匿”。在中国古代社会,如果是父母犯罪,子女则有义务帮助其隐瞒。若是子女主动向官府揭发检举父母的罪行,便是违背道德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这与当代社会的法律规定是完全不同的,孝道的内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第二个特征是五服制罪。亲属关系上的差等,所定罪名不同;亲属关系的亲疏,量刑轻重不等。这同样是受到了家族主义文化的影响,一个人犯罪,整个家族受到牵连,只是根据家族中亲属关系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罪名,施以不同的刑罚。因此在古代社会,常常出现一人违法,家族株连的情形。而在当今社会,类似的情形则不会再出现。第三个特征是尊亲优越。由于“三纲五常”和孝道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人们的思想,在法律中尊长的地位和权利也被时时刻刻维护着,不容侵犯,相反,幼卑者的地位则完全得不到保障,更维护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婚姻为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便决定了一个年轻人的婚姻。对于地位卑微的年轻人而言,不听从父母之命,就是不孝。因此,他们的婚姻大事完全由家族中的长辈所决定。而在当今社会,我们主张自由恋爱的前提,便是人人平等思想的广为传播。年轻人不必再被传统的思想所束缚,能够平等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家长也不再能完全决定年轻人的婚姻生活。

家是国的基本组成单位,国家需要家长、族长来管理族众,从而稳定社会,稳固政权,为家族化法律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中国家族主义文化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法德关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统治者甚至有时候不惜牺牲司法权来维护这种家族伦理,因为家族主义文化有利于巩固统治者的统治,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在治理好家的基础上,国的稳步发展才能够有所保障。

(二)封建君主统治对中国古代社会法德关系的影响

中国古代统治者纵然推崇儒家思想,重视家族伦理,维护家族利益,但从根本上而言,统治者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维护家族的利益,而是通过对家族的维护来达到国家安定、繁荣的统治秩序,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儒家思想在战国期间无法得到重视,是因为统治者认为儒家思想无法实现统一,维持统治。而在后期,国家实现统一以后,儒家思想可以帮助封建君主维持自己的封建统治,才成为了中国的主导思想。儒家思想可以帮助民众树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念,从而使得人们不敢逾越君臣之礼,从而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首先,法律虽然维护家族的利益,但当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法律必然牺牲家族利益,而选择国家利益,这也就体现了法律存在的必要性。谋反、谋叛、谋大逆不适用容隐制度。在家族中,一般是不允许子孙告父母祖父母的,也不允许奴婢告主,但当父母、祖父母或者主犯犯以上重罪危害到国家的统治、危及到统治者的统治时,法律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国家利益。

其次,统治者时刻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对于皇帝而言,德本法末的选择实际上是给自己留了一条后路。虽然说,一直都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真正实行的却很少。皇帝在盛怒之下,不用调查、不用审判,一声令下就能够剥夺别人的生命权。所以,皇帝始终不可能把法律放在太高的位置上,至少不能高过他的权力。进一步而言,在古代社会,法律只对臣民有效,对皇帝基本上是不适用的。而这在当今社会是不适用的。在当代社会,法律的地位不断提高,行政区、立法权、司法权的界限日益明确。我们越来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不再享有特权,统治者也不例外。因此法律不会继续充当统治者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继而能够使人们更加平等地适用法律,从而使大众能够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

在法德关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道德和法律始终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法律产生在道德的基础上,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逐渐将一些有重要影响力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逐渐形成了礼法合

一、德主刑辅的局面。

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提出了“认识老中国,建设新中国”的口号,这也揭示了我们学习历史的意义所在。只有充分了解古代社会的法德关系发展过程及其影响,才能更好地为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进言献策。通过对中国古代社会法与德关系的学习与研究,我们可以借鉴历史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促进当今法治社会的建设。我们可以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吸收道德中的合理因素,从而使法律规范更加人性化,与道德规范相符合,但是当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我们就应该坚持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断努力。

THE END
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此外,还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入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相关工作。总之,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更加重视发掘中华传统文明的法治基因,并将其贯彻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动态流程中,就能够更好地让当代中国法治独树一帜、特色鲜明地屹立于世界法治文明之林。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2.法治与中国社会”[11]瞿同祖的看法亦是完全一致的:“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12]总之,与儒家较为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因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系统造成比较严重的扭曲相比,法家则对法律持绝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观点,而这一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思想的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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