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中国有着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构造法治社会,需要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本文从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两方面入手,阐述了如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并提出了一些在现代转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古有之,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不仅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还走出国门,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地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借鉴与研究西方的一些法律文化,还要借鉴与研究我们祖先的遗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对它的态度应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那些积极向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第一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述与冲突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述

(一)工具主义的法律文化

法律是什么?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镇压老百姓的工具,而“法即刑”这一思想是促成这种观念形成与加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当时的人们对法律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厌恶它,排斥它。每当遇到纠纷与冲突时,古代百姓也不愿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社会整体上来说,“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而且,“无讼即德”。这样的一种观念使广大老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而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①这种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作用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从而轻视了法律的作用。正是受这种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一种专制的状态。

(三)“重义轻利”的法律文化

义与利,何为重?这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中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虽然有不少的门派主张“重利轻义”,如法家,但毕竟在中国古代社会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儒家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儒家对此问题的主张是“重义轻利”,对后世影响深远。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极为落后,以农为本成了社会成员生存的必要条件。儒派人物和古代统治者认识到这一社会环境后,推行了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业部门和商人阶层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打击。商人阶层“追利”的思想受到唾弃,由此,“轻利”的价值观逐渐形成。如前所述,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又促成了“重义”价值观的形成。这样,“重义轻利”就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

社会发展的浪潮不断向前,已由古代社会发展到了现代社会。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日的社会环境已不同于古代社会,而根植于古代社会环境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具体表现为:

首先,当代中国开始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广大老百姓的权利意识也逐渐觉醒,越来越多的人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社会现实与古代社会用法律来治民践踏人权的工具主义观念显然是水火不相容的。

其次,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发展,实行依法治国,民主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这势必与古代专制社会产生的重视道德教化的法律文化发生激烈的冲突。

第三,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又与古代社会“轻利”的法律观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向前发展的动力。因此,社会冲突,更进一步说,根植于古代社会环境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社会环境的冲突,亦能推动社会的向前发展,实现社会的现代化。但是,这种推动作用的发挥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还需要人的行为去主动调整,把“冲突”逐渐调整为“适应”,从而实现这种推动作用。否则,不仅会延缓社会现代化的进程,还可能会阻碍社会的向前发展。因此,必须调整冲突,使法律文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第二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建设法治国家的借鉴意义

一个国家或是民族的法律文化,一般是指这个国家或民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积淀下来的法律价值观,以及将这种价值观予以社会化的方法。所谓传统法律文化,就是指的那些能够穿越历史时空,超脱于经济基础,至今仍对社会法制产生重大影响的那部分法律文化。本文就是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运用历史的研究方法,试图通过对历史上主流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文化的解读,寻求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点启示。最后,笔者得出结论:还原历史,尊重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的现代法制建设仍具有借鉴意义。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句话非常精辟地道出了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创制及实现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所以“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文化问题”。实行法治必须营造相应的法律文化,进行法治转型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文化背景作为思想保障。

我国是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古国,中国人民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积淀下来的法律价值观、法律设施、法律规范,从夏商西周时起,直至清末,承前启后,不绝于缕,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古人留给我们的承载着几千年智慧的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应该充分吸收借鉴的宝贵财富。当然,其作为自然经济附属品,优劣并存,这就需要我们在借鉴的同时,坚持批判地继承。在回顾历史中的法律思想的同时,探究其对我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礼法结合,用道德准则来统率法律

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这是中国文化的固有特征。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性格特征。在古代社会,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尊卑、贵贱、上下,存在着巨大的社会差别。在法律上,同样一种行为,由不同的主体实行,或是施加于不同的对象,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自西周确立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经封建社会儒家的发挥,“亲属相容隐”已经成为法律上的基本原则。历代统治者基于统治需要,提倡“德主刑辅”、“以德去刑”。道德因为附加了刑罚而具有法律的性质,而究其内容,它所强调的又是人心而非行为。统治者自觉不自觉地用刑罚的手段强迫人们行善,剥夺了人们选择恶的自由。正如黑格尔所说:“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的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正是这样强烈地重视道德,使道德变得跟法律一样权威,一样不可侵犯,甚至用法律去执行道德,结果只能使人们更多注意逃避法律的他律而忽视了道德的自律,最终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

道德法律化,或是法律道德化,使法律的调整范围模糊不清,给现实执法带来了困难,也给了执法者任刑枉法的空隙。同时,法律过多介入道德的领域,也是对人们自由的侵犯。我们现在的立法者应该引以为戒,防止类似现象再度发生。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伦理道德在我国现实社会中的巨大力量,在立法时应适当考虑道德的因素,借助道德的力量使群众自觉守法。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个人权利观念的缺失,泛刑罚的终极目的是“无讼”

自礼法诞生之日起,由于统治者有意识地宣传,礼的观念就像血液一样渗入每个中国人的灵魂深处。这里的礼其实是一种建立在血亲关系之上的无所不包的行为规则和行为仪节的体系。这种性质,就注定了在礼中是没有“个人”这个概念的。没有个人,也就没有个人权利这种东西。现代人也许很难设想一个完全不讲权利的社会,但是这样一个社会不仅在历史上真实存在过,而且不乏文化上的合理依据。它强调绝对的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之间的恰和无间。李约瑟先生也发现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于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即争讼,被认为是绝对的坏事。在古人眼里,争讼本身就缺乏道德的正当性,法律不是为人们满足私利提供合法的渠道,而是尽可能地抑制人们的私欲,最终达到使民不争的目的,因此,是实现德化的手段。所以法律是“必要的邪恶”。“邪恶”是相对于理想而言,“必要”则纯由现实立论。无讼的思想,不仅是提倡“礼治”、“德治”的儒家心目中法律实施的最高境界,就连提倡“法治”的法家,也主张“以法去刑”,借助刑的手段去实现和谐的无讼世界。

这样的传统观念,使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淡漠,遇到纷争一般不愿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以为“一年官司十年仇”,因而更多地倾向于自力救济,但往往会导致更大的纠纷。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古人为了追求和谐而对教化、调解的重视。通过教化,把纠纷熄灭于萌芽状态;通过调解,使解决纠纷的成本降到最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应意识到,法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甚至有时也不是最有效的手段。在解决社会问题,尤其是民事纠纷时,法制工作者,各级领导应多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尊重人群中普遍存在的因惧怕法律而疏远诉讼的消极法律心态,运用必要的调解手段,达到利益最大化,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

三、“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主义思想

纵观中国千年的法制传统,除了秦朝时法家的“法治”思想处于统治地位,大多时候都是法律化了的儒家“人治”思想居于主导。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全系于当权者是否贤明,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好坏和有无。孔子提倡“为政在人”,这里的人,孔子认为绝不是一般的人,而像尧、舜、禹、汤、文、武之类的大人物才有资格“为政”。只有由这样的圣贤君主来制礼作乐,才可以“胜残去杀”,社会才会太平,才能使“近者悦,远者来”这种观点的主要弊端就是片面夸大当权者的个人作用,贬低法律的作用,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封建君主龙飞九五,口含天宪,出言为法,并且法效高于制定法。到封建社会后期,敕、例能代律、破律,王言成为最高的法律。统治者之所以能滥用职权、独断专行,“人治”的说教不能不说是一种理论依据。

我们今天要依法治国,要建设法制社会,当然不能依领导人的好恶处理问题,领导人更不能有特殊的权利,凌驾法律之上,言大于法。“人治”理论中那种把国家的治乱、政事的兴衰全部维系在是否有明君圣主上的思想,是我们目前建设中绝对要摒弃的。但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这种“贤人治国”的理论也告诉了我们“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必须有高素质的人去执行,才能充分发挥它的效力,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孔子一再强调当权者应该“修己以安百姓”,这些见解,至今仍令人深思。我们应该认识到,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在今天的建设中是多么至关重要。所以古代历代统治者注重吏治,也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现在我们反思这些历史上的东西,是因为只有那些与民族习惯相联,并且建立在民众普遍的法的观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出它所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其目的和结构本身与今天的法制建设完全不同,但其中的合理成分也是很值得我们通过不断的法律实践去甄别并借鉴吸收的。在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中,应取传统之精华,去其糟粕,这句话说来容易,但真正做到还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

第三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简述

毛泽东同志说:“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一定形态的政治和经济是首先决定那一定形态的文化的;然后,那一定形态的文化又才给予影响和作用于一定形态的政治和经济”。①法律文化亦是如此。法律文化不仅能传承法律知识,还能教化人民,即人民创造了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又塑造了人民。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和全国人民必须从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这里所说的“文化建设”理应包括法律文化的建设。因此,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法律文化的建设是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如前所述,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已不同于古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种社会环境仍不是完全的法治社会,这种社会环境下的法律文化也不是现代的法律文化,有时还不失传统的色彩。这些仍会延缓或阻碍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当代中国虽然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它仍存在着一个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问题。如何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总体来说,应当从两方面入手,即一为思想观念,二为法律制度。

(一)思想观念方面

这主要是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法治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以得到人民的支持与拥护,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要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秩序的更替与重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些与公民的守法意识有关。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得到了良好的遵守,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趋于稳定和发展;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遭到了粗暴的践踏,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趋于动荡和停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老百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这样,法律和法规的作用才能发挥,才不会变成一纸空文,社会才会稳定与发展。

其二,要增强公民的用法意识。当代中国公民的用法意识虽然比过去要强得多,但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利意识仍比较淡薄,有时仍羞于言利。遇到纠纷与冲突,尽量把大事化小,把小事化了,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无讼即德”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仍影响着人们。知识分子下海经商,为了与只知赚钱而没什么文化的普通商人区别开来,便打出了“儒商”的招牌。这些都反映了当代中国公民用法意识的状况。“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就激不起对法的需求、渴望和崇拜,就不能保持法律的至高地位。”②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敢于言利,从而增强广大公民的用法意识。法治宣传教育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法学课程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教育,公开审判等等。总之,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法律制度方面

建设法治国家,制度建设是根本,是关键,是巩固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和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没有完备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难以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还难以实现法律文化的创新。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法律制度建设是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法律制度建设有两个基本要求,那就是完备和完善。完备是量的要求,完善是质的要求,二者皆具,则实现了质与量的统一。建设现代法律制度,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完备和完善立法制度,健全法律体系。在古代社会,立法者主要是个人,如君主立法。他们制定的法律并不体现人民的意志,有些甚至还是反动的。由于古代社会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复杂,所以从法律体系角度来看,主要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人民成了真正的立法者,根据《立法法》通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传统的法律部门已不能涵盖,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并出现了一些难以用现有法律部门来归属的法律。当前,要根据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制定一些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物权法》、《电子商务法》等,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其二,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在古代社会,司法制度虽然存在,但它既不完备,也不完善,具有强烈的行政性和功利性的色彩,司法腐败现象十分严重。于是,人们便祈盼好官,称颂清官,包拯便是这样一个典型。包拯之类的清官为民做主,为民伸冤,的确是人民的幸福,但却是制度的悲哀。在现代社会,我们并不能指望像包青天这样拍案惊奇的人物,但我们却需要一整套完备和完善的司法制度,防治司法腐败,使一些贪官污吏望法生畏,望法却步。如何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主要是要使司法机关真正独立,不能再依附于行政机关,严禁其进行经商活动,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敢于接受监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应注意的问题

(一)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西方化

英法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发达的近代法律发展史,并在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开始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在几百年的近代法律发展史上,这些国家积累了丰富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这些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是全人类的财富,可供其它国家借鉴与吸收。当代中国正在构建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但决不意味着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等同于法律文化的西方化,决不意味着要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换成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国和西方有着不同的文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政治制度,不同的国民心理素质,因而具有不同的社会环境。如果强行地将西方的法律文化完全嫁接到中国的土壤上,势必会引起中国法治建设的畸形。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可能含有西方化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并不构成其全部,剩下的还有一部分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果。换言之,西方化会影响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但它不会完全取代。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并不等同于西方化。

(二)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国际化

(三)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道德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配套的各个方面又要相互协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不仅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需要,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和迫切要求。

THE END
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此外,还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入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相关工作。总之,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更加重视发掘中华传统文明的法治基因,并将其贯彻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动态流程中,就能够更好地让当代中国法治独树一帜、特色鲜明地屹立于世界法治文明之林。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2.法治与中国社会”[11]瞿同祖的看法亦是完全一致的:“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12]总之,与儒家较为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因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系统造成比较严重的扭曲相比,法家则对法律持绝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观点,而这一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思想的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3.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仁爱”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影响并制约着当代中国人际关系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这是当代德育应该吸取和借鉴的。 (二)中华民族精神之爱国主义传统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是由儒家思想里“忠”的伦理范畴演化而来的。“忠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4.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与司法独立110网律师5、伦理人情与法律至上 古代中国人们彼此依赖生活,处于君臣、父子、夫妻、兄弟、乡邻等关系之中,同时伦理道德观念渗入社会生活里。司法官的生活也是处于这张人情网中,没有人可以独立于自己的家族。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以法官在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3399.html
5.论中国古代的亲子法律关系—以《大明律》为例毕10 (三)贯穿着严格的等级制度 11 五、 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传统对当代法制的影响 11 (一)中国古代“礼”的借鉴 11 (二)中国古代亲子法伦理化的传承 12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论中国古代的亲子法律关系—以《大明律》为例 [摘要] 亲子关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关系,每个人都在这关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4/0225/6124064.shtm
6.中国古代立法所反映的优秀法律文化文章许多超越时空的法文化成就和丰富的历史经验,为构建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提供了珍贵的素材。在中国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宝库中,法律文献资料美不胜收,本文撷珍拾贝,主要从立法的角度探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制文明。 “皋陶造律法律存” ——最早的法律文明型态http://www.mzyfz.com/html/1996/2024-08-28/content-1629975.html
7.中国古代法律自成一系中国古代法律萌芽、产生并成长于中华文明的制度环境与文化土壤之中,为社会秩序构建、国家长治久安作出了重大贡献。全面总结中国古代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作用,有助于丰富中华文明史的内涵;同时,根据“时为大”的原则,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古代法律的优秀资源,也有助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https://zhuanlan.zhihu.com/p/591018982
8.中国金融法治研究中心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根本,土地所有权是农业生产关系的直接表现。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主要包括土地国家所有和土地地主(私人)所有两种形式。有周以来,两种所有权形式的优势与缺陷交替作用,循环往复,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形式更迭与“政治周期高度一致”的历史规律。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立法和土地政策是古代中https://cfr.swupl.edu.cn/xsdt/3b563a51d28447c3a16866b3208a26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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