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的多元性与现代意义法治新闻法治频道

原标题:传统法律文化的多元性与现代意义

历史的追寻

中国古代法律的演进,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夏、商、周时期,是以礼为主体的法律传统初创时期。第二阶段为春秋战国时期,法(刑)与礼开始分离,以“礼”“法”之争为主要特点。第三阶段为秦汉至清末,律典传统初步成型,所面临的主要是新旧法律的过渡、变革与承继。至19世纪中叶,随着清政府被动卷入现代化浪潮中,中国古代法的传统在一定意义上被割裂了,“传统”与“现代”的分界由此产生。在之后的百年中,国内法律制度乃至法学研究,主要讨论的是如何处理本土法与西方法的融合与冲突问题,即法律移植与法的现代化。

尽管中国历朝历代以国家的统一为基本结构和最高目标,但法律的发展却并非以某一种单一的价值理念,或某一个民族的意识形态为唯一依据的,而是显示出极为鲜明的多元性与超强的包容性特征。法律的不同,归根到底是文化的不同。它的内在多元性,又是其外在包容性的基础。当代中国所呈现出的独特法治面貌,正是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和全球化思想的融合中孕育而生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样是在汲取古代德刑相辅、儒法并等思想精华,并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特殊的国情、特殊的法律文化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法治道路。

多元一体的法文化

多元一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结构特征,也是凝聚民族意识的精神内核,彰显着民族内部多元化的蓬勃张力。中华文明五千年生生不息、传承永续,更得益于各民族的相互影响和促进。

多元一体文化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理念,是中华法系数千年保持活力的内在动力,北魏拓跋氏即为典型,其入主中原之后,便以中原法律为主体,博众家之长,巧妙化解本族法和中原法的矛盾,促使北魏法律由初期的严刑峻法向宽简迈进,开启了中华法系由中原法律之一元向多民族法律融合之多元转变的大门。该时期多元一体法文化的实践,成为我国古代社会为实现不同民族文化共存和交融、妥善处理民族关系的成功典范。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言:“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凝聚着少数民族的法律智慧,吸纳了少数民族优秀的法文化成果。尽管不同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贡献有所不同,但都反映了其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历史责任。”

法律文化的多元也源于法律思想的多元。无论是以礼治国、以德治国还是以法治国,其哲学基础并非是单一且纯粹的儒家思想或法家思想。它们在各自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和渗透,同时又不断地吸收其他思想,进行自我完善。

韩非是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在哲学上,他融合儒道,继承了荀子的朴素唯物主义和“隆礼重法”的主张;在法律上,综合了李悝、吴起、慎到、商鞅、申不害等前期法家学说,并吸收了黄老思想,建立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较为完整的法治理论;从墨家中又吸收了“尊君”“尚同”“尚贤”思想,提出“贵贱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的平等法律观,强调立法须任公去私,反对特权。

西汉武帝虽“独尊儒术”,但对道、法、墨、名、阴阳等诸家并非简单“罢黜”,而是进行了有效的吸收,将法家的“刑”、道家的“无为”,都融入儒学思想体系之中,成就了“天人合一”的儒学新思想。经董仲舒的发展,儒学成为一种可以容纳各种理论观念的开放学说,由此孕育出了“德主刑辅”“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等法律思想,开启了“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大门,亦成为中华法系巅峰之作——《唐律疏议》的思想基础,更为后世律学及其解释技术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一直延续至清末。

多元法律治理体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治理体系,是在国家法之一元和民间法之多元的分工协作和相互配合中形成的。

就法律渊源而言,中国古代法实际上是一种包含了众多法律渊源的多元复合体系。“律、令、格、式”等以国家名义颁布的成文法构成了古代法的主体。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根植于民间的“法外之法”,梁治平先生称之为“民间法”,并依其形态、功用、效力范围进一步划分为习惯法、民族法、宗族法、行会法等。

就国家治理的纵向结构而言,国家制定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主要依据,而上述“法外之法”,对于国家职能之实现也同样必不可少。

民间法是国家基层治理的重要依靠。中国古代的法令效力一般只及于州县,对州县以下社会组织(家族、村社、行帮、商会等)的“户婚田土钱债”等“民间细故”则无暇顾及。这些团体以各种血缘、地缘、宗教或宗族为基础,具有一定的自治性,由此产生了极具地方和组织特色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礼俗习惯”,对于规范底层百姓的生活,解决日常纠纷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以明清时期最为典型。尽管民间法有时会和国家法相冲突,但国家法对民间法始终保有极大的宽容,两者在求同存异的路上不断磨合和互动。国家法和民间法中相应部分所呈现出的独特面貌,也正是两者长期共存和融合的结果。

民间法还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主要渊源。民间生活无非“户婚田土钱债”。从法律属性的角度看,这些“民间细故”可归为民事法律活动。之所以一些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主要因其将中国古代法简单地等同于礼典或律典。而实际上,中国古代乡村社会经济之所以保持了数千年的稳定和繁荣,与那些规范“民间细故”的礼俗习惯密不可分,它们构成了指引底层百姓日常民事活动的规则集合,只是在形式上未上升到法典化的程度而已。因此,民间法实则是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也因此成为维系基层社会治理稳定性的重要基础。

中国古代传统法文化的现代意义

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在修齐治平、尊时守位、知常达变、开物成务、建功立业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几千年传承永续,又涵盖如此广袤的空间,曾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必然有其深厚的哲学、社会和文化原因,也必然蕴含着中国特色的社会和法律治理智慧。过去的传统绝不只是一种纯粹的民族记忆或历史素材,更是今人的生存背景和文化渊源。它对于今人的意义,也绝不仅仅是一种历史维度的论证与解读,或是为了强调以史为鉴的重要性,而应具有独特的现代性、未来性价值和文化意义。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底色,所蕴含的哲学、社会和文化价值,以及在数千年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中所凝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必将肩负起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维护国际法治秩序、保障国家总体安全、引领和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时代使命。

THE END
1.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388
2.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区别古代法律:往往基于宗教、道德、习俗或君主的意志,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通常与宗教、神话或君权紧密相连。 现代法律:建立在民主、人权和法治原则之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更加注重公正、平等和保护个人权利。 法律体系与结构的不同: 古代法律:法律体系相对简单,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分类和体系化的法律条文,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具有较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db22c6175ecf9e001801
3.法治与中国社会”[11]瞿同祖的看法亦是完全一致的:“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12]总之,与儒家较为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因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系统造成比较严重的扭曲相比,法家则对法律持绝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观点,而这一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思想的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4.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动乱的时期,中国文化开始了一场大裂变、多元化的运动。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经基本形成。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5.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与司法独立110网律师“司法”一词,在中国古代已经出现,如唐代州一级掌管刑名的官吏叫做“司法参军”,县一级掌管狱讼的官吏叫做“司法”。近代意义上的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概念,清末如严复、梁启超等都提出过司法的概念。法律上的认可是在修律时从日本引进,如《大清新刑律》中已经出现与立法、行政相对立的“司法”。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3399.html
6.轻重相举:中国古代法律适用中的论理解释中工理论轻重相举:中国古代法律适用中的论理解释 唐律中的“轻重相举”法 《唐律·名例律》中“断罪无正条”云:“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所谓“断罪而无正条”,唐律的解释是“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即今人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可见,唐律此条是用来解决法无https://www.workercn.cn/32935/201905/24/190524090950548.shtml
7.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演变.ppt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演变.ppt,社会背景 魏国 西晋 三国 蜀国 两晋 吴国 东晋 南朝——宋齐梁陈 南北朝 北魏 北朝 北齐 北周 一、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1、蜀国——《蜀科》、《蜀令》 2、吴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3、魏国——《魏律》(《新律》) (二)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1220/6215133240003035.shtm
8.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3.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2003 4.(德)马克斯·韦伯于晓,陈维纲等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5.祝瑞开 当代新儒学[M]1 上海:学林出版社,2006(11) 6.姜林祥 儒学价值传统与现代化[M] 山东:齐鲁出版社,2002(2)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9.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2022年出版计划《实践法史与法理:综合中西的研究》 本书主要分为以下几个专题: 一、西方理论与中国法律;主要从理论层面反思西方理论与中国法律传统的相悖之处,批判西方理论的话语霸权。 二、妇女、儿童与中国传统法律;从法律史的视野审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妇女与儿童问题。 https://www.douban.com/note/824257121/
10.“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摘要“以儒释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特殊现象,起源于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善于唐代。其核心在于强调儒学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儒家伦理价值观作为判断罪与非罪、衡量刑罚轻重的依据。“以儒释法”的出现打破了汉代以前儒法对立的局面,并将法令赋以道德的内涵,缓解了秦代以来严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90902155132_373374.html
11.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6篇(全文)四. 法治的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所表现出的共同特征就是社会秩序稳定,吏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法盛则政兴,古代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https://www.99xueshu.com/w/filecc7k7l8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