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制与古代法治的不同之处

既然守法是典型的私德,那么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律的本质。

现代法律与古代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代法律是保护众人之私,但众人之私的实质却是公,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因此现代法律有一种制度性,所以说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古代法律只是保护帝王之私,古代法律虽然也有保护平民利益的内容,但更多的是为帝王服务,其法治的本质是人治,因此,法治和法制有些不同。

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实际上就是帝王学,法家把所有人都假设为自私自利的人,所以法家总是告诉帝王:任何人都不是好人,包括帝王的兄弟、儿女等等,都在虎视着帝王的权位,帝王必须要以严酷的法律约束天下人。法家从不相信仁义道德,总是和儒家思想唱反调,所以韩非子在《五蠧》中说,不要以为儒家尊崇的尧舜禹真有那么伟大,尧统治天下的时候,住的是没有修整的茅草房,吃的是粗粮,生活不如后来的看门人,禹统治天下的时候,亲自拿着锹锄带领大家干活,累得大腿消瘦,小腿上的汗毛都没有了,因此,古代的天子总是把权位禅让给别人,主要是不想让他的儿孙继续受苦。依照韩非子的这种说法,后来的帝王就不同了,不仅权力巨大,而且待遇特别好,所以觊觎的人特别多,为了打消别人觊觎的念头,必须加强法治。

古代帝王如何加强法治的呢?除了法家思想所说的势以外,还抓住了人性最大的弱点,那就是私爱,帝王虽然有强大的势力可以让人不敢造反,但也有人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这样,势就失效了,于是,帝王就对其最亲的人下手,比如诛连九族,由于至爱原理,每个人爱自己的儿女总是胜过了爱自己,只要牵扯到最亲的人,每个人都不敢造次了。诛连九族可谓是一大阴招,不仅仅可以让造次的人害怕,还让他的亲戚朋友都害怕,如果某人有造次的念头,一旦被家人及亲戚知道了,立即有人出来制止,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人性有优点和弱点。创造性、理性、善性和德性都是优点,但人性最大的优点还是爱,尤其是私爱,爱可以让人与人之间更加团结,人的力量更加强大,父母以私爱的名义保护儿女从而让最弱小的孩子也有力量与恶抗争。人性最大的弱点也是私爱,自私自利算是人性的弱点,但自私自利并不可怕,而且,自私自利的人最好管理,只要重赏,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只要重罚,由于理性,因为一点点小事在重罚之下丢了性命那是极不合算的事,然而,法律虽严,但总有不怕死的人,或者象陈胜吴广那样撞到了死运的人,由于本能也就不管法律不法律了,可是,一旦牵扯到最亲爱的人,许多人似乎又怕死了,过去的连坐制和诛连九族就抓住了这种人性的最大弱点。

古代法治还有一个实际问题,那就是执法者,执法者也是人,庞大的执法者来自老百姓之中,他们为什么要为统治者服务呢?有两个原因,一是愿意,二是被收买,如果主上圣明,决意保护老百姓的利益,那些来自老百姓的执法者就愿意为帝王服务了,如果昏君无道,就没有人愿意为其服务,那么,就只有给执法者以好处,这样,执法者只为利益执法,并不是为正义执法,毋庸置疑,自古以来,很大一部分人是为了就业而进入了执法行列,这种买办执法在社会不安宁的时候无形地加大了国家治理成本,结果总是伴随着改朝换代。

到了现代,法治变成了法制,法律也不是为了统治者或少数人服务,而是为了所有公民服务,目的是为了保护众人之私。

人类社会的一切公平公正都是为了保护众人之私,当然也保护众人之公,什么是众人之公?比如地球,比如太阳,这些是大家共有的,谁也占有不了,有时,众人之公还成了人们自私的理由,中国古代法家的慎到有一个一兔走而百人追之的案例,就是因为这只逃跑的兔子不属于任何人而为众人之公,所以大家都想得到它,而集市上堆满了兔子,人们只是看看并不想据为己有,因为集市上的兔子有主,已为他人之私。因此,并不越公越好,有时还越公越乱,社会学家费孝通就发现人们爱占公家便宜的现象,相反,归私,则是归了秩序。

法律的任务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众人之私的现代法律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由于保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大家不仅拥护这种法律,还用实际行动参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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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388
2.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区别古代法律:往往基于宗教、道德、习俗或君主的意志,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通常与宗教、神话或君权紧密相连。 现代法律:建立在民主、人权和法治原则之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更加注重公正、平等和保护个人权利。 法律体系与结构的不同: 古代法律:法律体系相对简单,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分类和体系化的法律条文,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具有较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db22c6175ecf9e001801
3.法治与中国社会”[11]瞿同祖的看法亦是完全一致的:“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12]总之,与儒家较为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因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系统造成比较严重的扭曲相比,法家则对法律持绝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观点,而这一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思想的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4.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动乱的时期,中国文化开始了一场大裂变、多元化的运动。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经基本形成。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5.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与司法独立110网律师“司法”一词,在中国古代已经出现,如唐代州一级掌管刑名的官吏叫做“司法参军”,县一级掌管狱讼的官吏叫做“司法”。近代意义上的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概念,清末如严复、梁启超等都提出过司法的概念。法律上的认可是在修律时从日本引进,如《大清新刑律》中已经出现与立法、行政相对立的“司法”。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3399.html
6.轻重相举:中国古代法律适用中的论理解释中工理论轻重相举:中国古代法律适用中的论理解释 唐律中的“轻重相举”法 《唐律·名例律》中“断罪无正条”云:“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所谓“断罪而无正条”,唐律的解释是“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即今人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可见,唐律此条是用来解决法无https://www.workercn.cn/32935/201905/24/190524090950548.shtml
7.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演变.ppt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演变.ppt,社会背景 魏国 西晋 三国 蜀国 两晋 吴国 东晋 南朝——宋齐梁陈 南北朝 北魏 北朝 北齐 北周 一、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1、蜀国——《蜀科》、《蜀令》 2、吴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3、魏国——《魏律》(《新律》) (二)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1220/6215133240003035.shtm
8.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3.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2003 4.(德)马克斯·韦伯于晓,陈维纲等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5.祝瑞开 当代新儒学[M]1 上海:学林出版社,2006(11) 6.姜林祥 儒学价值传统与现代化[M] 山东:齐鲁出版社,2002(2)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9.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2022年出版计划《实践法史与法理:综合中西的研究》 本书主要分为以下几个专题: 一、西方理论与中国法律;主要从理论层面反思西方理论与中国法律传统的相悖之处,批判西方理论的话语霸权。 二、妇女、儿童与中国传统法律;从法律史的视野审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妇女与儿童问题。 https://www.douban.com/note/824257121/
10.“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摘要“以儒释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特殊现象,起源于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善于唐代。其核心在于强调儒学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儒家伦理价值观作为判断罪与非罪、衡量刑罚轻重的依据。“以儒释法”的出现打破了汉代以前儒法对立的局面,并将法令赋以道德的内涵,缓解了秦代以来严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90902155132_373374.html
11.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6篇(全文)四. 法治的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所表现出的共同特征就是社会秩序稳定,吏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法盛则政兴,古代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https://www.99xueshu.com/w/filecc7k7l8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