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个人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构建
Keywords:personalbankruptcy;personaldebt;centralizedcleanup;Institutionalconstruction
1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实践
1.1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近年的实践探索
伴随着改革深入和经济发展,个人破产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及时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结构和法律框架,以及改进和提高营商环境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此背景下,近几年来,例如2019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试行)》。同年10月,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2020年8月,深圳出台新中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行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机制,并公开发布工作指引、典型案例以及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等,这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过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浙江的典型案例。同样江苏省等省份法院也在试点出台规定。在国家层面的指导下与推动下,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针对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了因地制宜的试验,实施不同程度的实践操作,逐步发展并确立了一种被称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创新机制,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个人破产制度。
1.2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实践探索
2023年全年,浙江省全省法院共受理个债清理案件1275件,审结1122件。在1122件已审结的个债清理案件中,共完成清理352件,成功清理率约三分之一。并且案件受理、审结量前三位均为台州、温州、丽水,占全省总量约60%。全省成功清理案件量前五位为丽水、台州、温州、湖州、杭州。丽水地区成功清理个人债务案件数列全省第一,成功清理率约为85%,成效良好。以下就台州、温州、丽水的个人债务清理模式予以详述:
首先,台州法院率先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下的“执行转个人”清偿程序的审理机制,建立了“个人债务清偿”两种模式。第一,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也没有未来的收入,那么,法院就会依法指定管理人,全面公平地清理并清偿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第二,个人债务整理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现在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但是未来若有,法院会指定合适的管理人来管理债权债务,并且制定还款方案让债务人按照还款计划来执行。另外,明确了自然人,比如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等,其资产不足或显然没有偿还能力,均可提出申请。同时,创建“执转人”联动机制,以破解“执行难”为突破口、设立债务人宣誓与行为保全制度等制度,强化对债务人失信行为的民事、刑事制裁。
其次,温州的个人债务管理方案植根于现行法律程序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执行和解与财产分配的法律原理,创造性地设计了一种独特的制度体系,其执行过程类比于个人破产程序,彰显了新颖的法制执行创新。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首先提交一份详尽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计划需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和投票表决,最终获得法院的严格审核和批准。当债务人如约履行还款责任时,整个债务关系便如同一场持久而和平的协商解决。因此,鉴于我国尚无完善的个人破产法,现有的个人债务集中管理机制,尽管仍处于初期的实施与调解阶段,却已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破产程序特征,其实际价值不容忽视。
再次,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的个人债务重整样式的基本特征是市场主导、管理人介入、法庭外和解。它探索出类似于“个人破产重整”功能的个人破产制度,是指通过一套机制上,引进第三方战略投资人为债务人进行资金筹集,鼓励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主动地采纳了债务人的善意提议,以市场机制(而非法院裁定)打破“互不相让”的债务僵局,使债权人尽早行使债权并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并借助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市场运作,将债务人闲置的“僵尸资产”盘活。
最后,2023年度湖州法院入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是通过“体内清理+体外延伸”模式集中清理个人债务。为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全面清理债务,对已申报的债权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予以处理,对未申报的已知债权,将清理延伸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外处理,体内清理与体外延伸同步进行,笔者认为这既全面清理了债务人的债务,又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各债权人的权益。上述各地模式虽大同小异,但均是让“诚实而不幸”者重获新生,让“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让法治营商环境更优更好。
2个人债务清理实践存在的不足之处
2.1债权人配合意愿不高,难以有效信赖债务人
对债权人而言,首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观念,个人破产给债权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免除债务,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权利,不但不能给债权人带来直接利益,而且还可能造成财产权益的损失,所以债权人通常不会配合清理债务。特别是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有可能导致债务无法全部清偿,造成财产损失,所以大多数人都不愿意这样做,这是人之常情。
其次,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作为一种特别设计,其核心在于针对“执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策略。尽管大部分案件在被标记为“执行不能”后,往往难以达到全额偿付,这无疑对债权人的权益构成显著的挑战。对于无法执行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通常会被转为执行终结状态,并存档于“终案件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资产,执行程序将迅速重启,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执行不能”的情况开始具备了显著的“可期待价值”特性,这种价值恰恰满足了债权人的全面期待。相比之下,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本质上具有破产和解的特点,它涉及到主动舍弃部分资产以偿债,因此,利益方面的牺牲是难以避免的。
再次,债务人常有让债权人无法相信其按时合法还款的不良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其实有还款能力,但有可能是在有意逃避债务责任,这些情况的存有让债权人难以信赖债务人在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后更加无法按期偿还。
2.2债务人诚信问题突出,“诚实而不幸”者难以确定
信息交互的不健全以及个人财产和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大多数债务人或多或少的存在逃避债务的失信问题,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如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来逃避清偿债务,从而加剧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有的债务人背负了巨额债务,仅靠打工可能一辈子都很难还清,而我国目前个人破产并没有全国普及,通过个人破产重获新生的可能性仅在部分地区试行,大部分地区目前并没有进行个人破产制度或者“类个人破产”。所以,债务人还钱的积极性不高。即便有能力也不想偿还那些还不清的个人债务。在这些债务人中,有多少是真正“诚实而不幸”的人,又有多少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的人,是实行个人破产要面临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区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就容易导致个人破产程序成为不诚信的人逃避债务的合法方式。
2.3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查监管困难
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可以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各阶段均需严谨的审查与监管,前期和中期尤为关键,此时需进行深入的调研、频繁的交流与协调,因此,审查监督当前状况构成此阶段的核心职责。然而,在引入了“行为观察期”的后续监督环节中,必须警惕可能出现的“隐瞒不报”和“捏造事实”的问题。根据浙江类个人破产指引规定,债务人的观察期限自人民法院判决结束后五年,在这五年里,债务人必须按法院的规定继续执行。如果债权人不愿意消除债务人的其余债务,法院可在符合观察期限等其他情况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
在中国,当前针对个人破产的监管体系尚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这可能导致部分申请人可能不恰当地运用破产申请程序,带来潜在问题。重要的是认识到,个人破产并非消极逃避或放弃责任的行为,它并非“躺平”或“摆烂”的借口,更不能被误解为债务人规避债务的庇护所。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申请人倾向于仅申报他们个人认为可以申请减免的债务,常常会选择忽略或不申报向亲戚朋友借贷的部分。限定仅需提交试点区域内的资产状况,非试点区域的财产无需申报。唯有赋予其更强的执行力,方可确保个人破产制度的顺畅实施。
3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究
3.1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能使诚信、善良的债务人得以“再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使“诚实的债务人”有了翻身的机会。如果债务人符合个人破产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调整和清查债务人的债务,重整债务,然后在特定条件下,将债务人的一部分债务免除,这样债务人就有重返正常生活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诚信债务人”与“老赖”区分开来,让“诚信债务人”不必面对无休止的债务追债,在一定条件下还能重新“做人”。
其次,鼓励个体经营,优化商业环境。在国家大力推行“双创战略”的同时,一些创业者因为创业本身的风险而迟迟没有投入到创业之中,而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创业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也就是通过破产免责制度,使债务人的信用成本得以保留,以利于其生存与发展,并为其提供自由空间。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也未签订任何国际公约,因此我国不能承认外国法院对个人破产的裁决,也不能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一事件表明,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财产的合理分配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对解决我国“执行难”的困境具有法律意义。“执行难”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有且亟待解决,生效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不仅影响到权利人个人的实体利益,而且“执行难”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大量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加大了法院的执行压力。所谓“执行难”,就是由于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其本质上已经成为了一种“破产”,而在此之前,由于没有一套健全的个人破产法律体系,使得那些具有破产资格的人难以获得切实的救济。通过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把大量“执行不能”案件转化为个人破产程序,为实现自然人破产提供法律途径。
3.2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随着破产法推行多年,企业破产制度逐渐完善,破产的理念也就逐渐深入人心。如今,公众普遍接受了“破产是市场运行机制”的观念,不再视其为失败的代名词,而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与市场环境也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使创业者不再害怕失败,不再对生活失去希望,重新开始。
其次,我国多地先行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取得良好示范效果。自2019年以来,我国多个地区尝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浙江、江苏等地法院分别推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规定。且
香港特区已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并由相应的《破产条例》予以规范;而早在2008年,台湾地区也通过并生效了《消费者债务清偿条例》。我国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浙江的个人债务集中管理模式以及2021年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个人破产条例》,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提供重要的借鉴,这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在个人破产法领域的实际执行。
最后,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个人财产登记与个人信用记录制度日趋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征信制度,更没有达到全民财产登记、征信大数据平台普及的程度。但是实名制越来越完善,也有一些财产需要实名登记。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的财产登记体系已渐次迈向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发展阶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革新,各领域间的信息交流已近乎实时无缝,这极大地便利了我们对个人财产状况的实时掌握,以及对财产转移过程的有效监督。在当前信贷金融日益繁荣的背景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已成为现代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中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线征信可以及时、确保精确的数据更新与传输,其卓越的存储和查询功能对于构建一个更为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无疑提供了强有力的信用评估工具,并极大地强化了基础数据的支撑作用。
4依托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路径
4.1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不仅是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更是保障个人信用制度稳健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唯有如此,才能使人们认识到诚信的重要。只有每一个公民都能树立诚信的意识,才能使每个人都自觉地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只有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才能区分“老赖“与“诚信债务人”,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
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浙江省丰富的数字资源,借鉴“数字浙江”、“数字政府”、“数字法院”等优秀实践成果,构建更加便利、准确、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同时,强化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积极探讨并实施适应性的债务减免政策,以及建立有效的信用激励与约束体系,旨在构造一个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
4.2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
近年来,有关名人逃税的新闻层出不穷,均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个人财产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比较轻微。同时,也存在着许多“老赖”,他们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导致了“执行难”。这主要是由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够完善、违法成本过低等原因造成的。为此,应当建立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这种财产登记申报制度,不用于诉讼、不用于执行、不用于银行贷款,而是针对特定人群要求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情况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建设和债务清算提供了很好的配套保障。
4.3建立健全其他社会保障及配套制度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帮助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的人们,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在个破程序完成后,法律倾向于维护债务人的存在并激励他们投身商业竞争,然而这种制度如何平衡债务人的复苏与社会安全的考量,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复杂议题。当债务人面临破产时,通常需动用所有资产以偿还未清债务,允许他们保留的基本生活资产极其有限。这导致破产后他们难以重返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或金融交易,从而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丧失其原有的恢复经济活力的作用。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政府应主动承担社会保障的核心角色,通过执行相应策略,营造支持性的市场条件,以及推行有吸引力的激励政策和优惠待遇。再引入个人破产救济机制,类似于失业援助方案,允许债务人在财务危机中进行一次性申请,以此确保基本生活权益,同时在援助中预留一部分资源,旨在刺激债务人的经济恢复能力并激发其商业再竞争的意愿。
与此相对应,在探究个人破产法体系的深化改革中,应紧紧抓住机遇,深度挖掘区域内个人债务处理与整合的创新策略。特别强调构建完善的府院合作机制,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明确各部门在债务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实施如自然人财产公开登记、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公职人员债务管理机制、金融机构的参与角色、对债务人行为的有效监管、对“逃废债”行为的严厉惩处、对高消费行为的管控以及失信行为的惩罚性措施等一整套配套制度的建设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