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中欧跨境电商法律论坛”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邀请了来自中国和欧洲法学界、法律实务界、企业界人士就中国电商出海中遇到的合规问题及解决的路径展开了一场跨界对话。
以下是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薛军在论坛上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刚才听到德国教授对欧洲的介绍有很多知识上的收获。同时,也有一个特别鲜明地感受,当中国学者谈电商法时,和欧洲学者基本不在谈同一个事情,差别是非常大的。因为我本人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门聘请的立法专家顾问,专门做电商法,现在担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法律顾问,专门对着网络交易监管、电商这块的规制。
中国电商法的基本体系
我来介绍一下中国电商法的基本体系,这是我的同事,也是我非常杰出的师弟江溯教授布置的命题作文。
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国随着电商产业快速发展,立法立规马上跟上。其中最核心,世界范围内非常有特色的一部法律是2018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我等下会详细讲一下《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情况。当中国学者谈电商时,更多是从这样的法律框架谈电商问题。刚才德国教授谈德国语境或者欧盟语境的电商,更多是进入互联网远程交易之后,消费者保护等等领域出现的特殊问题。而我国谈电商更多是对于新的商业模式有效的政府规制的问题,这个差别是非常大的。
我国还会针对特定的电商业态,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相应规范性文件。因为今天是讨论跨境电商,所以我只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对于中国从事跨境进口的企业,这就像小宪法,486号文支撑着中国跨境进口业内怎么做,这个文由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这种情况针对骑手,新业态怎么弄也有7~8个部门联合发文。马上平台分级分类、关于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十几个部门联合制定、联合发布,这都是中国法律规则表现的一种特殊形态。
这里简单列举了电商平台责任主要包括的内容: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的身份审核责任,相当于你是入门者,对谁进入平台从事活动要有审核责任;对平台内的信息的合法性的管理责任;制定合理的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例如消费者评价权);各种类型的平台信息披露责任;配合执法的责任;对平台上的各类主体的安全保障责任(《电子商务法》38条),在实务中用得非常多;防范各种形式的网络违法行为的平台责任。上述只是不完全的列举,但可以通过这个列举理解,未来如果在传统公司组织架构之外,出现一个新类型的社会组织体、数字平台,中国非常早就开始了针对数字平台的专项立法——《电子商务法》。我们是从这个角度理解电商法的核心内容,并不像国外学者,当电商模式出现后,消费者保护出现了什么新问题,我们认为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延伸发展的问题,我们这里主要解决一种新类型的社会主体,怎么配置他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的问题,我想大家要理解这个很关键的问题。
今天是给在座的朋友简要介绍、理解中国的电商法是什么东西以及框架,因为了解这个才能做好电商律师,才能抓住根本问题。《电子商务法》处理了很多问题,事实上在其他法律中都有,和其他法律有非常高度叠加的关系。
中国电商法律的发展
最后,简单说一下中国电商法律的发展。
第一,从电商平台走向一般性的数字平台。我国规定《电子商务法》针对一种类型的电商平台做出规定,但现在平台类型非常多,要针对其他类型的,不是那么典型的平台有所规定。
第二,我们会有一系列针对具体电商业态的规范体系。比如直播电商专门有好几个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网络消费的司法解释,一半以上的条款是针对直播电商的规定。社交媒体电商、跨境电商(跨境进口/跨境出口)都要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是我们做合规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
第四,政府与大型的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关系模式问题。大家将来如果帮互联网企业做合规,更多涉及到执法配合的问题、数据提供问题等等,这块也是有非常多新问题需要研究。
第五,由于电商的发展出现一些新问题。比如数字劳工问题,比如外卖骑手如何保护、直播平台主播的法律定性问题,包括他们合同的定性问题,互相挖主播是不是不正当竞争问题等等。还有一些账号交易的问题,虚拟财产等。在中国,随着互联网兴起对商业发生影响之后的一些新问题,在中国都被纳入到一个广义的电商法框架之中,很多人都在对它进行研究。
这就是我们理解的中国电商法的基本框架。我们包括江溯他们以后要和国外交流,谈电商问题时,中国的学者、立法者的理解模式就是如此,和欧盟在语境上有这样一些明显的差别。我没有做PPT,但可以谈谈,欧盟事实上也开始有点像中国这样做,但可能不被认为是电商法的问题。比如欧盟刚生效的《数字市场法》,其实就是针对大型数字平台作为其中一种主要类型,产生的市场影响对其进行规范,所以他们会有守门人等这样的规则,在中国其实电商法平台责任早有规定,这一点实际上我们有自己比较独特的立法路径。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电商法的基本框架,特别是它的特点的介绍,我相信这样一种背景的理解,对我们后续讨论会有一点帮助。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