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法规体系与政策

管控俄联邦原子能应用安全问题的法律框架见表1:

表1俄联邦原子能应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框架

1995年11月21日第170号联邦法律《原子能利用法》

1996年1月9日第3号联邦法律《辐射防护法》

2002年1月10日第7号联邦法律《环境保护法》

2011年7月11日第190号联邦法律《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与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的变更》

其中,《原子能利用法》(简称“俄罗斯原子能法”)是俄罗斯原子能利用方面的最重要法律。该法经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于1995年11月21日通过,经过1997年2月10日、2001年7月10日、2001年12月30日、2002年3月28日、2003年11月11日语204年8月22日五次修改,目前施行的是2004年8月22日版。俄罗斯原子能法共由16个部分共70条条文组成,与其它国家原子能基本法相同的是,该法阐述了原子能应用的目的和原则,明确政府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了核装置、放射源与贮存地的选址、建造和自然保护,规定核材料、放射性物质与放射性废物的使用要求,以及对进出口管理、国际义务履行等方面予以明确。该法还专门规定了带有核装置与放射源的船舶与其它航行器、航天与航空器建造和使用的特别规定,另外还特别强调公民参与在原子能利用领域的权利。

《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和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的变更》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不同参与方的地位与权限,确定了放射性废物与放射性废物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一参与方向另一参与方转让权利的程序。

表2联邦法律

序号

文件名

注册号以及签署文件的年份

1.

原子能利用法

1995年11月21日第170-FL号

2.

关于下层土资源

1992年2月21日第2395-1号

3.

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批准

2005年11月4日第139-FL号

4.

关于环境审查

1995年11月23日第174-FL号

5.

辐射防护法

1996年1月9日第3-FL号

6.

关于补救放射性污染土地的生态计划

2001年7月10日第92-FL号

7.

环境保护法

2002年1月10日第7-FL号

8.

关于国家原子能公司“Rosatom”

2007年12月1日第317-FL号

9.

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关于俄罗斯特定法案修正

2011年7月11日第190-FL号

表3总统指令和命令

关于加强履行乏核燃料再加工生态安全要求的补充措施

1995年4月20日第389号

2

关于建立国家原子能公司“Rosatom”的措施

2008年3月20日第369号

关于联邦执行机构的系统和结构问题

2008年5月12日第724号

关于根据国家原子能公司“Rosatom”的创立对特定俄罗斯总统法案进行修正

2008年4月8日第460号

联邦环境、工业和核监督局问题

2010年6月23日第780号

表4政府指令和条例

关于俄罗斯境内放射性物质和电离放射源的回收、运输、再加工、使用、收集、储存和处置地点和设施的库存程序的审批

1992年7月22日第505号

关于国家环境审查状态的审批

1993年9月22日第942号

关于国家环境审查程序的审批

1996年7月11日第698号

关于核设施、放射源和储存设施选址和施工的决策准则

1997年3月14日第306号

关于原子能应用领域工作特许条例的审批

1997年7月14日第865号

关于核材料、放射性物质以及由其制成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国家主管部门

2001年3月19日第204号

关于承认组织可以运行核设施、放射源或储存设施以及独自或在其它组织的参与下进行核设施、放射源或储存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退役以及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的条例的审批。

2011年2月17日第88号

(二)《俄罗斯原子能法》核心内容

1995年11月21日第170号联邦法律《原子能利用法》是调整原子能应用领域相互关系的基本文件,旨在在原子能应用领域内保护环境保护、保护健康与人生安全,为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包括:

●原子能应用领域内的法律调整原则;

●原子能应用领域内各方法律调整的管辖权、权利和权力(俄罗斯联邦总统与政府、国家与地方机构、组织与公民、国家管理机构和有关原子能应用的国家安全管理机构);

——原子能应用领域内开展活动的组织的法律地位、经营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以确保核实施、辐射源和贮存设施的安全;

——国家原子能应用安全规章制度的原则;

——关于核设施、辐射源和贮存设施的场地选定与建设场地选定以及有关停止运行的决策程序;

——核材料、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方面的国家政策;核材料、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主要规定;

——辐射对法人和自然人、公民的健康的影响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的责任,和在原子能应用方面违反俄联邦法律的责任;

——原子能应用方面出口和进口核设施、设备、技术、核材料、放射性物质、专用非核材料和服务的原则与程序;

——在原子能应用方面履行俄联邦的国际义务、与外国交换原子能应用信息的规定。

法律第5条规定,核材料(包括含有核材料的放射性废物)和核设施既可由国家所有也可由法人实体所有。可拥有核材料(包括含核材料的放射性废物)或核设施的俄罗斯法人实体名单应经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核设施与核材料所有者应对它们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实施控制。

第33条规定,应根据原子能应用领域的规范和准则的规定,在核设施设计时应预测确保核设施、放射源和储存设施的退役的程序和措施。

第44条规定,核材料、放射性物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国家政策应提供一个有关核材料、放射性物质与放射性废物生产、产生、使用、人身保护、收集、记录和统计、运输、贮存与处理规范的综合解决问题的方案。

法律第45至48条规定,在核材料(包括乏燃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贮存与回收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过程中,应依据俄罗斯联邦原子能应用方面的法规和规范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确保核设备工人、公众和环境有可靠保护,防止不许可的辐射影响和放射性污染。

二、军工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主要管理政策

(一)核设施退役政策

核设施、放射源和贮存设施的退役(关闭)应按照核设施、放射源和贮存设施退役计划(关闭)和退役(关闭)方案的规定执行。

必须提前制定核设施或贮存设施退役方案:

——对于辐射危险等级为1级的设施—至少应提前五年;

——对于辐射危险等级为2级的设施—至少应提前三年;

——对于辐射危险等级为3级的设施—至少应提前一年;

核设施、放射源和贮存设施的退役(关闭)前应对核设施、放射源和贮存设施进行综合工程和辐射调查。运营者应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退役(关闭)方案,并起草退役(关闭)安全分析报告。

运营者应确保核设施、放射源和贮存设施的退役(关闭)安全,包括制定和实施行政管理和技术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和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害,确保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及其控制和核算,核设施、放射源和贮存设施的物理保护以及控制区域和监督区内核设施现场的环境监控。

只有按规定程序获得独立工作许可的员工才可以进行核设施、放射源和贮存设施的退役工作。运营者应负责聘用、培训员工以及签发独立工作许可,并负责保持员工的能力。

在核设施和贮存设施的退役过程中,运营者应保留记录和退役所需的信息,包括设计和运行文件。

(二)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

保证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安全是俄罗斯国家安全中最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当前和未来使用原子能的约束力条件。

为此,俄罗斯批准了《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与关于俄联邦某些立法的变更》的联邦法律(2011年7月11日第190号联邦法律)。该法律中一致体现的原则是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各阶段应防止对人类和环境的辐射影响。根据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内形成统一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国家体系,该体系的目标是组织和确保安全和经济有效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该法律明文规定了放射性废物处理要求、累积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和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的要求,以及设定了确保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基本财政原则。法律中确定了放射性废物由贮存向处理过渡,确保整个期间可靠地隔离它们的潜在危险。

通过进一步开发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的规范与组织结构以及建设处理系统设施来落实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

(三)乏燃料管理政策

俄罗斯联邦乏燃料管理政策基于乏燃料不是放射性废物的原则制订,其核心是它的回收原则,确保生态许可地处理裂变产物和再生的核材料重新用于核燃料循环。

2008年12月29日第721号法令批准了国家原子能公司(Rosatom)的《乏燃料管理概念》,俄罗斯乏燃料的管理就是依据此法令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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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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